2018新交通法規對改裝車輛
㈠ 汽車 怎麼改裝 不會違反交通法規
拉花和加尾翼是沒有問題的 絕對不能動的是發動機(可以改增壓,、改三頭火花塞,改火花塞的線,改化油器,改進氣&排氣。。。) 絕對不能動車架(可以改懸掛,改輪轂,改輪胎。。。) 可以改外觀(全包圍車身部件&尾翼,但有規定的限度。可以塗鴉&貼紙,注意顏色&面積,在能辨認出原車的前提內。) 可改內飾,主要是影音設備了,不能阻擋視線,音量不能過大。不影響安全行車 基本現在改裝比較需要注意的就是這幾大點. 這是在網上給你找的交通法 你看看吧 國務院頒布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新《交法》較之以前,在事故處理、處罰等多個方面均有明顯突破,而其中有一部分備受愛車族和汽車行業內廠商關注,這就是新《交法》中關於汽車改裝的規定。 汽車改裝:十年無序成長 汽車改裝源於賽車運動。最早的汽車改裝只針對於提高賽車的性能,以便在比賽中取得好成績。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和汽車的大規模普及,在歐美等地,汽車改裝已進入私家車領域,並成為歐美「汽車文化」的一部分。 國內最早的汽車改裝要追溯到10年之前,但限於當時國內的汽車市場規模還很小,並沒有得到行業關注,而最近幾年國內汽車市場的火爆,大大刺激並帶動了汽車改裝的發展。尤其是,目前數量不斷增大的有車族也有年輕化的趨勢,年輕的車主們總想「秀」出個性、彰顯時尚,於是紛紛把目光投向了汽車改裝,並蔚然成風。 但與市場急速膨脹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汽車改裝10年發展之中,國內居然沒有一個相應的管理部門也沒有相應的管理條例,眾多改裝商家的經營執照上也幾乎全都是「汽車配件經營」。而據專家介紹,汽車改裝內容可細分多個方面,其中很多改裝涉及到車輛結構和保險等關乎用戶生命財產安全的部分,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市場無序發展,其潛在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也不可不慎。 行業發展面臨瓶頸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廣義而言,改裝又可大致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動力裝置,例如底盤、引擎等;二是外觀,如車飾、音響等。在汽車市場發達的歐美國家,汽車改裝近年來已經有明顯的降溫,並已經形成一個固定的細分市場。究其原因,動力方面的深度改裝只是發燒友級別用戶的專寵,自然規模不大。而外觀上的改裝,主要取決於用戶對車的認識:在歐美,車輛只是代步工具,用戶注重內在的舒適和便捷,而非像國內大部分汽車改裝族追求的「炫」、「酷」,因此市場規模也有限。從這個意義上講,隨著汽車在國內的普及,用戶對於汽車改裝的心態也將更加理性,汽車改裝行業將面臨其先天的制約。 其次,在目前的國內汽車改裝領域,不僅缺失針對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對於改裝的技術標准和鑒定也是空白。從現狀看,改裝行業利潤頗高,也吸引了很多非正規的汽車改裝商投入其中,但事實上汽車改裝這塊「蛋糕」並不是誰都能啃的。因為對原車的外觀、結構甚至動力系統進行改造無論如何都存在風險,所以必須要具備相當專業的改裝水平和條件才可以「下手」。但反觀國內很多所謂「改裝廠」,專業技術人員匱乏、改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因素含混過關等問題比比皆是。而汽車用戶對於改裝知識了解不多,改裝後質量和安全性又無從評定,吃虧受損且不說,安全風險更是令人擔憂。 第三,在車輛保險理賠和安檢驗車上,汽車改裝外部環境並不成熟。目前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對於改裝車出險後的賠償都限於原車部分,而對於改裝配件則不予賠付,而因為改裝而導致的車輛保險賠償,則更是難以支持,這無疑是車輛改裝最大風險所在。其次,在驗車時,由於車輛改裝後的外形同行駛證底卡上的照片多少有些區別,驗車受阻也是改裝用戶的一大難題。在這些因素上,汽車改裝行業無疑都面臨著一個尷尬的瓶頸。 新《交法》加速降溫汽車改裝市?br / 《雜諍芏嗥
㈡ 目前法律法規對車輛改裝有什麼限制要求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目前中國對汽車改裝出台了那些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規定》,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的情況僅為三種:一是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二是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是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車輛結構包括車身顏色、長、寬、高四個硬性標准以及發動機和相關技術參數。
汽車排量、渦輪增壓等涉及汽車技術參數部分絕對不能私自改裝,法律法規對改裝汽車作出了限制:汽車的型號、發動機型號、車架號不能改,不能破壞車身結構;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需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貼面積不能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超過了就必須去相關部門報批;車的外觀不能大幅改動,要求與行駛證上的照片基本保持一致。 」
㈣ 車輛改裝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倘若您真對改裝著了魔,而且已經或計劃要將之付諸實踐,請做好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准備,因為與新交法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當您的改裝屬於上述第2或第3種項情況時,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好象這一關並不好過,沒准在您一愁莫展之際,那些以代人檢車為生的「車托」們會從你身上大大地撈上一把,代辦費要視汽車改裝的程度而定,如果僅僅是大包圍或者貼紙貼字,也就多花幾百元錢,但要是改裝已經「入骨」,那就聽那幫哥們漫天要價了。當然以上四種情況變更登記時,您都要開著您的改裝「傑作」,帶上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和改裝後汽車的標准照片。在辦理手續前,你最好填寫好《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㈤ 改裝車輛能上路嗎
改裝車輛不能上路,駕駛改裝車輛上路會被收繳強制報廢,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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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㈥ 車輛改裝.國家規定改到什麼程度
車輛改裝,國家規定可以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但進行這些改裝都需要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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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㈦ 車輛改裝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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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
㈧ 中國對於改裝車的法律限制
根據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
二、更換發動機(限同品牌、同型號);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8)2018新交通法規對改裝車輛擴展閱讀:改裝車登記手續材料
一、機動車變更手續
在《機動車行駛本》上,交管部門拍下的汽車照片真實地記錄了汽車的車型、車身顏色以及牌號等,並對車的發動機號和車駕號有明確的登記,一旦變更都要到交管部門進行機動車變更登記。
二、機動車變更范圍
三、申請變更需備齊材料
1、申請變更機動車所有人要先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2、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3、機動車所有人名稱變更的,車輛歸單位所有的還需要提交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批准變更的證明,或工商企業登記部門批准變更證明、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另外,車管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就可以將手續辦理完畢。
㈨ 改型,改裝車輛屬於違章交通法處罰條例第幾條
改型,改裝車輛屬於違章交通法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一百零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9)2018新交通法規對改裝車輛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交通警察違反規定為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經教育不改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辭退;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