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改裝車噪音擾民
A. 北京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北京噪音擾民的時間規定,比如說有裝修的或者是鍛煉的早晨起來八點半以後可以晨練。下午的兩點半以後可以施工吵雜聲都可以。晚上九點以後停止跳廣場舞。
B. 如何舉報汽車噪音擾民
近年來,我國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及交通的發展,使得雜訊污染日益嚴重。雜訊污染投訴事件的數量幾乎在所有城市一直高居各類環境污染訴訟事件的首位。治理雜訊污染成當務之急。
工業噪音類:
小區旁有一工地,半夜了還繼續施工,每天凌晨三、四點就能聽到大卡車進進出出的聲音。
投訴方法:可以撥打12369進行投訴
商業噪音類:
小區的一、二層全是商業網點,有些商家太不講究,門口放台大音箱,翻來覆去的播放宣傳廣告。
投訴方法:給當地城管打電話
鄰里噪音類:
比如鄰居唱卡拉OK擾民
解決方法:找小區物業,協商未果可撥打110
什麼音量算噪音?
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的規定,居民區的噪音標准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這個標准相當於兩個人在房間里說話,互相能夠聽清楚的一個音量,而超過這個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擾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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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小區噪音如何投訴
在2007年開始實施的《沈陽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中,對於居民小區內的噪音污染有著明確的規定。「第三十八條:18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進行可能產生雜訊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內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控制措施,避免對周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
另外,《條例》中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各類揚聲器、音響器材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雜訊」的規定。 如果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因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業主也可以自行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
C. 汽車改裝過的排氣管太大聲了,擾民,在不更換其它排氣管的前提下有什麼辦法把聲音降低消聲尾喉有用嗎
要是你不想換尾鼓,那就只有加裝一個排氣閥門了,淘寶上很多,消聲喉符合F0安裝的不多。
D. 未改裝車能構成擾民嗎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你,為你解惑。
首先,未改裝的車,不能算是擾民的。如果你開跑車出門,由於跑車的功率大,發出的聲音非常的大。這樣不算擾民,畢竟車買回來沒有經過改動,它發出聲音你沒有辦法左右的。
如果改裝了,那麼就構成擾民了。很多人,為了讓自己愛車能發出跑車的動靜,把消音器去掉了。這樣就構成擾民,如果公安機關抓住你,是要受到處罰的,「車輛是不允許私自改裝的」這樣檢車恐怕都不會給你檢的。
車如果太晚進小區,最好不要按喇叭,小油門進來否則,晚上靜,稍微有動靜老人就睡不著,我們平時要注意一下,千萬太晚下班回家時候不要踩油門,按喇叭。
綜合上述,未改裝的車不算擾民,為了鄰里和睦,最好不要太晚回來或者動車,這樣就不會影響到大家的休息了。
E. 北京豐台光彩路上經常有無牌照摩托車高噪音擾民誰來管管
哥們你那地方是宋家莊,旁邊就有個改裝車地方,你直接舉報不就得了
F. 北京噪音擾民
保安無知,法盲。
你呢?也很幼稚,同意樓上的,暴力解決不了問題,但你可以找途徑解決,連這點事都解決不了,還能幹什麼?!
110,96310(城管)
G. 汽車噪音擾民如何解決
可以給當地電視台的關於民生的欄目打電話!一般能上了電視解決的希望會比較大!
H. 北京噪音擾民怎樣投訴,找哪個部門
你說的不清楚是哪方面的事宜,負責噪音處理的是「環境保護局監察隊」,需要親自去才行。
I. 小區總反應我的車太響,擾民了,呵呵,只能改裝下,我問下哪種類型的汽車排氣管聲音最小
負責任的告訴您,除非您是高端性能房車 或跑車,否則原廠車噪音已經很低了,如果在進小區以1500r/m轉速以下駕駛仍不能滿足鄰里靜音要求的話。那麼您只能考慮中高端商務級座駕了,如賓士E200這類。而一般轎車的隔音改裝是無法降低作用於外部噪音的。
對於改裝,基於走街增加拉風程度的改裝排氣和基於性能優化的改裝排氣,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不可避免的增大了噪音。因此 與您對於降噪的要求背道而馳。
J. 北京市噪音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840308
【實施日期】 19980101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環境雜訊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
健康,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業生產、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和社會生活所
產生的環境雜訊。
第三條 在北京地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國家《城市區域
環境雜訊標准》(GB3096-82)、 《機動車輛允許雜訊》(GB1495-7
9)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 凡產生雜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包括機場、鐵路
),都必須對雜訊污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
查批准後,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治雜訊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並保障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符合相應的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五條 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夜間時間為晚
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各類區域及地帶范圍的
劃分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第六條 凡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有治理和消除雜訊危
害的義務,並需按有關規定承擔其他應負的責任。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污染者消除雜訊危害。一
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者進行監督、檢舉,或向有關部門
提出控告。
【章名】 第二章 工業雜訊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雜訊,系指工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生產活動
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八條 一切產生工業雜訊污染的單位,都必須採取有效的雜訊控制
措施,使其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九條 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中央、市屬單
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區、縣屬以下(含區、縣屬)單位
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十條 對雜訊污染嚴重,短期又難於治理的單位,按第九條規定的
許可權,由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令其雜訊源關、停、並、
轉或遷移。
【章名】 第三章 交通雜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雜訊,系指機動車輛、火車、飛機等交通
運輸工具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十二條 在北京地區行駛的機動車輛,應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部件
緊固,門、窗、掛車和載重等部位不準有撞擊聲,制動時不準有尖叫聲;
必須安裝有效的消聲器,車外最大雜訊級不得超過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
聲》標准。
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準的,市公安局車輛檢查部門
不發放行車執照。
第十三條 禁止拖拉機在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行駛。
第十四條 一切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輛(包括外地進京車輛),其喇
叭聲級在車前方二米處測量,不得超過一百零五分貝(A)。駕駛人員使用
喇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夜間在三環路以內或郊區城鎮行駛時,不準鳴喇叭;
(二)在非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地區內行駛如需按喇叭時,一次時間
不準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
(三)在任何時間、地區內,不準用喇叭叫門、叫人;
(四)凡設有禁止鳴喇叭標志的地區,一律不準鳴喇叭。
第十五條 凡經批准裝有警響器的各種車輛,非執行任務時,嚴禁使
用警響器。
第十六條 進入市區的火車和市區工礦企業的火車,禁止使用汽笛,
一律使用風笛。
第十七條 新建鐵路線一般不得穿越市區。確要穿越市區的,在通過
居民區、文教區、機關區的地段,鐵路主管部門應採取各種有效的防雜訊
措施。
第十八條 各類飛機不經批准不許在市區上空超低空飛行或高度在五
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飛行。
第十九條 在機場跑道兩端五公里、兩側一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機
關、學校、醫院、住宅等建築物。
【章名】 第四章 施工雜訊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雜訊,系指建設施工現場產生的影響周圍
地區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部門,對造成雜訊污染的各種施工機械,要采
取有效的隔聲防噪措施,使受影響區域的雜訊符合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
聲標准》中交通干線道路兩側的標准。
第二十二條 對採取控制措施後仍超過雜訊標準的施工作業,除經當
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搶修、搶險工程外,所在地區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有
許可權制其作業時間,或令其停工治理,或施工部門與受影響的居民協商采
取其他變通性措施。
【章名】 第五章 社會生活雜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系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
雜訊、交通雜訊、施工雜訊之外的影響四鄰生活環境的雜訊。
第二十四條 市區和郊區城鎮,禁止在室外使用廣播喇叭。但屬於下
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
(一)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集會、遊行和其他慶祝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火車站、飛機場、體育場以及道路交通的疏導;
(四)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第二十五條 文娛、體育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雜訊措施,使周圍地區
的環境雜訊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音響器材、發聲設備,其聲響不得
妨擾四鄰。
【章名】 第六章 懲 罰
第二十七條 對工業雜訊、施工雜訊,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雜訊
排污費徵收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雜訊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徵收。收費手續參照
《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產生雜訊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
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
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雜訊超過標準的。
第三十條 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雜訊污染,系指雜訊源發出的雜訊,使所在
區域的環境雜訊超過了所適用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三十三條 對雜訊的監測,以本辦法附件《環境雜訊監測規范》為
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分別監督實
施,並進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