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允許改裝輪轂嗎
① 汽車輪轂可以隨便換嗎
車輛輪轂是不可以私自隨便換的,即便輪胎看上去結構很簡單,但輪胎的尺寸發生變化的時候,車上原先出廠的數據都會相應的發生改變,畢竟也只有輪胎與路面接觸了;而且更換輪轂最明顯的影響就是里程數,它會變得比平時正常行駛的數據更小,從而打亂車輛原先記錄的保養周期判斷,因此不建議隨便更換汽車輪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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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大尺寸的輪轂為了能達到與原廠輪胎外徑最接近的數值,就必須要更換更低扁平比的輪胎,而低扁平比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路感會更加豐富,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駕駛感受。
但相反路感的豐富也會更加顛簸,因為扁平比降低,胎壁更薄,吸震緩沖能力會有所下降,同樣胎壁變薄,在路過大得顛簸的時候如果還像對待原廠輪胎那樣不減速通過的話,通常輪胎就會鼓包了。
② 汽車輪轂允許如何改裝
第一,改裝輪轂不宜改裝過寬尺寸,輪轂越大,為了保持車輛扁平比,輪胎就會越薄,對地面的感受就更明顯,通過凹凸不平的路段時會大大降低乘車人的舒適度。第二,需要時常注意車輛輪胎磨損,因為更換大輪轂後,會加劇輪胎磨損,因此需要經常檢查,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第三,改裝輪轂需要注意,只有改裝同尺寸的輪轂才能通過年審,如果不是同尺寸的輪轂,是過不了年檢的。
③ 汽車可以改輪轂嗎
汽車不可以隨便更改輪轂。輪轂的尺寸大小改裝需控制在正負1%之內才為最好,隨意改動造成輪轂與車身不匹配,影響力矩大小,從而影響車輛的動力。在安全性方面也有很大的影響。
④ 汽車輪轂改裝合法嗎
如果事先未經過交通管理部門的批准,改裝輪轂的車是非法的、無法正常通過年檢的。
根據現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相關條款,改變已領牌照機動車的車身顏色、車型、性能、用途和結構,更換車架、車身或發動機,車主都必須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裝輪轂、做大包圍、改裝排氣管等行為,原則上都不被允許。
國家關於汽車改裝的有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 汽車更換輪轂算非法改裝嗎
汽車更換輪轂算非法改裝。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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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二條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於變更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檔案應當密封,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於九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⑥ 普通轎車能換大輪轂嗎
您好,您這個問題要先從為什麼跑車都愛用大輪轂說起。
1.跑車愛用大輪轂,是公路性能、駕駛操控感的要求決定的:
這里引入一個數據叫扁平比。它是胎冠寬度×百分比=側壁斷面高度(垂直高度)。比如轎跑車的【255/35 R22】的輪胎,其側壁的厚度/高度為(255×35%=89.25mm)就屬於低壓輪胎,胎壁很薄,輪胎內的空氣可以輕易被壓縮,可以過濾掉諸多細碎的起伏震動,雖然提升了舒適度,但路面反饋卻非常模糊。
3.最後說一下日常用車:
綜上所述,越野車需要「厚胎+小輪轂」組合,不僅保護輪轂,還有足夠大的輪胎壓縮行程;轎跑車則需要大輪轂加寬扁輪胎,操控感會很強,但駕乘舒適體驗會差一些,因為路面反饋更清晰。所以對日常用車來說,純是為了美觀,換一個大輪轂的代價,是損失一部分舒適性。但在城市道路,路面平整,這點損失還是可以接受的。
⑦ 汽車可以隨意改裝輪胎和輪轂的尺寸嗎
不可以,私自改裝車輛是違法行為。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九條申請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於准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於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收存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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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備案申請表》,可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車輛管理所備案。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