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貨車改裝車廂
1. 貨車買了到哪做車廂
一般有相應的貨車改裝廠,可以提供貨車的護欄,以及封閉式的改裝工作,一般這類車屬於特種作業車,建議買的時候確認好,如果要加個護欄或者雨棚之類的可以到當地的貨車維修改裝工廠!
2. 貨車車廂改裝需要什麼手續
找一家車管所制定的改裝廠,改裝完,讓他們代辦行駛證變更,重新照相,一般交警看到證照和實物相符,那就等於合法不處罰了。
應該去車管所申請,在車管所允許的范圍內到有資格的車廂廠進行改裝,這個改裝是有規定的,不是你想怎麼改就可以的,必須按照管理規定進行改裝,否則就是不合規。
3. 貨車車廂改裝的規定
汽車改裝必須要去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獲得准許後才能改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且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
機動車的登記證書。
機動車行駛證書。
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還要提供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需要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如果是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的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天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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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車身顏色的。
更換發動機的。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4. 小貨車車廂可以改裝嗎
內部可以,外部不可以的,另外不可以改裝成住人的,貨車內部不允許哦
5. 小型貨車,在後車廂安裝上鐵架子,屬於改裝嗎
小型貨車,在後車廂安裝上鐵架子,屬於改裝。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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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八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屬於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第十九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獲得方式;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四)轉移登記的日期;
(五)海關解除監管的機動車,登記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登記機動車登記編號;
(七)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現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6. 小貨車我想改車廂國家允許嗎
小貨車改車廂改變了車輛結構,這種行為是不被國家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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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六十三條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信息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信息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第六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登記。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由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非本轄區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需要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及時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7. 貨車的貨箱改了以後 ,需要什麼證件到車管所辦理改裝手續
1、申請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2、辦理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三)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3、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4、辦理單位:
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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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8. 貨箱改裝,要去車管所辦理什麼手續
一、申請材料:
1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 機動車登記證書;
3 機動車行駛證;
4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二、辦理程序:
1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2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 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3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 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三、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四、辦理單位:
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8)上海松江貨車改裝車廂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1 改變車身顏色的;
2 更換發動機的;
3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6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 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 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6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 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1 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2 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1項、第7項、第8項、第9項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1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2 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 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