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車外購改裝後銷售消費稅
Ⅰ 銷售已使用過的小汽車如何計算消費稅
1,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遊艇、摩托車、汽車外,免徵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汽車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徵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後減半徵收,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徵增值稅。2,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汽車,售價超過原值按照4%的徵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後減半徵收,售價未超過原值免徵增值稅。銷售其他舊貨無論是否自己使用過均按照4%的徵收率先計算增值稅額後減半徵收增值稅。3,財稅[1994]2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一律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問題解答》(國稅函[1995]288號)對「自己使用過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進一步明確為「屬於固定資產目錄所列的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且確已使用過,同時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原值。」財稅[2002]29號文對免徵增值稅的舊貨明確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售價未超過原值的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等」。那麼財稅[1994]26號文關於免徵增值稅的舊貨范圍是否作廢了呢?29號文對此沒有明確。我認為,關於免徵增值稅的舊貨范圍問題,應理解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包括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等,售價未超原值的,免徵增值稅,即26號文關於免徵增值稅的舊貨范圍應仍然有效。 4,什麼人,指的是個人的納稅人,小規模、一般納稅人都可以。銷售的東西包括舊貨,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是2009年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是一律按4%減半徵收計算的。如果是2009年以後購進的,是按適用稅率計算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5,銷售價格是指發票上記載的含稅價格,原值是指購進該東西的入賬價值,不得減去折舊,不得計提折舊。6,這條增值稅條例的原話,我已經說了。
Ⅱ 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小轎車繳納消費稅嗎
除超豪華小轎車外,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小轎車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根據《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第三條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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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Ⅲ 1.4S店銷售小汽車是否繳納消費稅
小汽車消費稅,一般是在生產環節徵收,由生產者在移送銷售時繳納。4S店銷售小汽車,一般是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但是,從2016年開始,國家在「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開始對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所以,4S店銷售銷售價(不含增值稅)超過130萬元的超豪華小汽車,是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Ⅳ 小汽車消費稅
1-消費稅是生產環節徵收的,所以是生產廠商去交
2-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但是應該固定資產可以抵扣是有限制的,主要是指應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比如生產設備,小汽車不是生產上的,不可以抵扣
3-中型商務車征不征要看大小,要是MPV肯定要交,要是個中巴那就不徵收。汽車征不征消費稅關鍵是看是不是屬於消費稅應稅項目。具體標准:如果車長7米以內(不含7米)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中輕型商用客車,應繳納5%的消費稅。
4-消費稅中除了金銀首飾是零售環節中徵收其他的一律是生產環節徵收,另外征不征消費稅要看他屬不屬於消費稅稅目,你可以去網上查。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
Ⅳ 小汽車銷售環節也要徵收消費稅嗎
需要徵收消費稅。
消費稅徵收范圍包括:
(一)小轎車:是指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
小轎車的徵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二)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徵收范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三)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大於3.5米、小於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車輛。
小客車的徵收范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應稅車輛的底盤組裝、改裝、改制的各種貨車、特種用車(如急救車、搶修車)等不屬於本稅目徵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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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過程:
1、客戶開發。在銷售流程的潛在客戶開發步驟中,最重要的是通過了解潛在客戶的購買需求來開始和他建立一種良好的關系。只有當銷售人員確認關系建立後,才能對該潛在客戶進行邀約。
2、接待。為客戶樹立一個正面的第一印象。由於客戶通常預先對購車經歷抱有負面的想法,因此殷勤有禮的專業人員的接待將會消除客戶的負面情緒,為購買經歷設定一種愉快和滿意的基調。
3、咨詢。重點是建立客戶對銷售人員及經銷商的信心。對銷售人員的信賴會使客戶感到放鬆,並暢所欲言地說出他的需求,這是銷售人員和經銷商在咨詢步驟通過建立客戶信任所能獲得的最重要利益。
Ⅵ 汽車消費稅 怎麼算 幾個檔次
從2008年9月1日起調整後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分以下7個檔次:
1、排氣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稅率1%。
2、排氣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稅率3%。
3、排氣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稅率5%。
4、排氣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稅率9%。
5、排氣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稅率12%。
6、排氣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稅率25%。
7、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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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8月13日發布通知,從2008年9月1日起調整汽車消費稅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
通知表示,排氣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參考資料:
網路--汽車消費稅
Ⅶ 外購小客車改裝成小貨車,需要交消費稅嗎
不交
改裝的小貨車不屬於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Ⅷ 由小汽車改裝的專用車,銷售時需要繳納消費稅嗎
由小汽車改裝的專用車,在小汽車移交生產專用車時繳納消費稅,專用車再銷售時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Ⅸ 小汽車的消費稅與增值稅
參考答案有誤。有兩處錯誤。
第一,消費稅是價內稅,一般的銷售價格是包含了消費稅的,所以消費稅的計稅公式依據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請看以下例子,理清它們的邏輯關系: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 = 成本+消費稅
消費稅 =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 =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
從以上情況得知,我們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時候,一般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就可以作為它們的計稅依據。只有在不知道銷售價格的情況下,才按『成本+消費稅』計算。這時候的計算通常是這樣子的: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很少有人用『(成本+加工費+消費稅)*增值稅稅率』這個方法,況且也不是用『(銷售價格+消費稅)*增值稅稅率』這個是錯誤的,銷售價格已經包含了消費稅。
第二,價外收入默認情況下一般是含稅收入,只有題目明示是不含的,才是不含增值稅的,否則一概認定為含稅收入。此題目的價外收入沒有明確是不含稅,所以要還原成不含稅。
應該是:
消費稅=(100+10/1.17)*5%*10000=54 273.50 (元)
增值稅=(100+10/1.17)*17%*10000=184 529.9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