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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改裝車輛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2-03-06 17:30:51

㈠ 非法改裝車輛買賣合同合同有效嗎


非法改裝車輛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拼裝車輛能不能買賣,有沒有觸犯什麼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禁止機動車拼裝、對機動車改裝實行嚴格的管理,有原則性的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對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汽車修理合同糾紛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立案案由不統一。此類糾紛在立案時案由確立不規范,分別有修理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甚至買賣合同糾紛等。這種不分屬種、不按糾紛性質的立案,會導致因適用法律存在的某些不同,而影響司法統一性和權威性。
2、訴訟主體確定混亂。由於目前汽車維修商大多使用維修單為憑證,這容易導致汽車送修人即維修單上簽名人與汽車實際權利人不同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糾紛,一般以維修單上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從而導致法院不得不追加當事人,而這種追加往往無法得到當事人的認可,使得主體混亂,訴訟拖延。
3、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難。由於目前汽車維修行業整體處於發展初期,沒有政府或行業統一指導合同,大多消費者和維修商無訂立的書面合同或者僅以簡易維修單為證據,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各執一詞,其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確認。
4、賠償事實和數額確定難。由於汽車維修糾紛從以往簡單以追繳維修款項發展到車內污染清理、汽車美容保養、車輛改裝升級等引發的糾紛。各類項目維修程度、維修目標、零件標准、成本價格等大多未設立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一旦發生損害只能依據雙方的約定,無法參照有關標准。
5、審理糾紛專業性、技術性強。在寧安法院受理的這類案件中有近四成的案件需要就汽車損害程度、損失數額大小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評估,法官在理清事實和證據認定上越發依賴專家、專業意見,導致一些案件久拖不決。
6、糾紛雙方對抗強,法庭調解難。一是由於市場上眾多維修商利用自身的專業性採取誇大事實、以次充好、私調零件、變相收費等手段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導致雙方互不信任,庭審對抗激烈;二是很多消費者以對方存在欺詐為由提出要求雙倍賠償,甚至有要求法院處罰維修商等明顯不合法的訴請,雙方各不相讓,矛盾難以調和。

㈣ 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理

1、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

2、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3、超過規定時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4)買賣改裝車輛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非法改裝車輛包括:

1、改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7、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廂攔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

8、改變輪胎數量、規格。

9、增加鋼板彈簧片數。

10、改變貨廂結構(如:將欄板貨車改為廂式或倉柵式貨車,在普通貨車上增加隨車吊,在封閉的貨廂頂部開口或兩側開門等)。

㈤ 因買車發生糾紛,請問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
一、 汽車買賣合同糾紛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保管合同糾紛的協商解決是指當保管合同違約現象出現後,違約方應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並積極主動地表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而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後,也應當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系,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當事人的協商解決是基於雙方自願,因此,這種方法是一種最為行之有效的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協商解決既不傷害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有利於將來繼續合作,同時它與仲裁、訴訟相比,省時、省力、省錢。但是,在採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也應注意一些基本原則,這就是合法原則、自願原則和平等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也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願原則是指保管合同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應完全基於自己的意志,並沒有受到對方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
二、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說服教育,在提高認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調解一般應遵循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原則,自願的原則和合法的原則。
調解通常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機關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四種。對於民間調和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要求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因為這種調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拒絕執行調解協議。但是,對於經過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的協議,卻要求依法製作調解書,因而這種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並簽收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協議,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調解書的製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合同糾紛的主要事實與責任;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仲裁費、訴訟費其他費用的負擔等等。調解書不同於協商達成的協議就在於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而調解書有些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具有強制執行性。
三、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仲裁
保管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自願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
理解仲裁製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意願協議為前提,也就是說,仲裁機關的受理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仲裁機關本身不能依職權行合。沒有當事人合法的仲裁協議,仲裁機關就無權進行仲裁:《仲裁法》第4條明確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仲裁機關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裁決權這也就是說,當仲裁機關不能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應及時地依職權對合同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作為一種最為常見和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是因為它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強制執行力有效地結合起來了。對保管合同糾紛進行仲裁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保管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在選擇仲裁方式,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以及在仲裁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需出於雙方當事人的完全自願。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發生糾
紛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在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凋解解決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里所要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就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2)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在仲裁活動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無論當事人是公民還是法人,也無論其經濟實力是強是弱,更不管其經濟性質如何,在仲裁活動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第二,仲裁機關必須切實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如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等等。
(3)先行調解原則
所謂先行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根據案情的可能或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應當先行調解,以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仲裁法》第51條對此作了規定,即「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仲裁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權獨立的原則
仲裁權獨立是指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主要表現在仲裁機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性;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不存在復議和上訴的問題、至於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朽,法律是賦予其效力的,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文書中規定的時間自行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四、汽車買賣合同糾紛訴訟
訴訟即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途徑。
只要當事人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的審請活動,使合同糾紛最終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決,一般保管合同糾紛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確定其是否有管理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管轄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但這種選擇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
當事人既可在合同訂立時以合同條件的形式確定管轄法院,也可在合同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形式選擇具備的管轄法院,但如果沒有這種選擇,那麼案件就應由被告住所地屬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確定廠管轄權後,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對保管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作出生效的判決。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有權採取如下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產或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㈥ 改裝過的車可以過戶嗎

法院認定改裝車不在法律強制禁止買賣范圍,買賣中的欺詐行為未如不在1年內申請變更或撤銷則不再影響合同的合法效力。

改裝車輛買賣的法律效力
2004年9月25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因擅自更換車架(大梁)爭議引發的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法院認定改裝車不在法律強制禁止買賣范圍,買賣中的欺詐行為未如不在1年內申請變更或撤銷則不再影響合同的合法效力。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被告劉某給付原告李某尚欠的車款10000元。
2000年9月,原告李某從重慶購買回一輛五十鈴貨車,價格55000元。其後,李某未按法律程序經有關有權部門批准,擅自對車架(即大梁)進行更換,由此導致車架號發生變化。車管部門發現後,對李某罰款500元;李某同時向車管部門保證不再將該車轉籍,直至報廢。
2002年9月3日,李某與本案被告劉某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將上述改裝過的五十鈴貨車賣給劉某,價款62000元,交車時付款50000元,餘款12000元待劉某過戶後一次性付清。當日,劉某付款52000元,尚欠10000元立下欠據交給李某。劉某在向車管部門申請過戶時,車管部門向其告知了車輛改裝、原購車價的情況,並出示了李某不再轉籍的保證。但劉某並未顧及這些情況,而是於2003年5月堅持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後李某向劉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訴訟。訴訟中,劉某提出反訴,要求將車輛價款變更為30000元,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反訴費用。
原告李某訴稱,2002年,被告劉某向我購車時,我並未口頭或書面保證是原裝車,按照約定在車輛過戶後被告應給我下欠車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給付,現請求法院判決其立即給付。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李某與我訂立汽車買賣協議時,隱瞞了汽車改裝過及向車管部門保證不再出售的事實,且售價超過購買價,故本案原告在與我交易時不僅有欺詐行為,而且顯失公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我請求法院變更汽車價款,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在舊車買賣中並未對車輛是否應為原裝車作出特別約定,且被告明知車架、車架號更換及原告不再轉籍的保證後,仍堅持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可以推定被告對所購車輛為改裝車予以認可。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強制禁止改裝車的買賣,且車管部門在被告堅持下同意車輛過戶,說明有權部門最終依法承認了這樁買賣,故應認定汽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於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車款100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劉某上訴稱,李某在與我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汽車車架及車架號擅自更換、非原裝車及其向車管部門承諾不出賣此車之事實,其行為依法應構成欺詐;同時,李某的車輛購置價為55000元,而其出讓價卻為62000元,屬於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現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變更車價,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李某辯稱,雙方是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的,且上訴人劉某已將車輛過戶完畢,所欠車款劉某理應予以給付。現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劉某買賣改裝車的行為,並未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劉某提出買賣存在欺詐且顯失公平,但其在明知車輛改裝等情況時仍堅持過戶,且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內行使申請變更或撤銷權,故應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劉某應按約支付餘款,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改裝舊機動車能否流通及撤銷權行使的有關法律規定問題。
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所以,國家對舊機動車的流通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將其分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兩類。可流通的舊機動車是指辦理了機動車注冊登記等手續,距報廢標准規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車(含摩托車)及特種車輛。對於哪些車輛能否流通問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該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該法第16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該說,這兩條規定主要是從交通安全管理角度講的,對哪些舊機動車能否買賣並未作明確規定。從立法精神而言,該法當然否定了報廢車的買賣,但對其它舊機動車能否買賣問題,還要結合其它法規加以分析。《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33條對不可 流通的舊機動車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下列機動車禁止交易:(一)已經辦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二)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准或在一年時間內(含一年)即將報廢的各類機動車;(三)未經安全檢測和質量檢測的各類舊機動車;(四)沒有辦理必備證件和手續,或者證件手續不齊全的各類舊機動車; (五)各種盜竊車、走私車;(六)各種非法拼、組裝車; (七)國產、進口和進口件組裝的各類新機動車;(八)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經營的其他各種機動車。"結合《交通安全法》和《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可以認定報廢車和非法拼組裝車屬於法律強制禁止銷售范圍,而改裝車則不在強制禁止銷售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本案情況看,雙方當事人買賣的是改裝車,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在買主劉某明知是改裝車而堅持過戶的情況下,車管部門對改裝行為罰款後同意車輛過戶,故不能認定本案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關於撤銷權的行使問題。買主劉某提出了存在欺詐行為和顯失公平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物買賣中一定的價格浮動顯然為市場規則所允許,就本案汽車的購入價和出售之間的差距而言,是難以認定顯失公平的。由於本案賣主李某開始時沒有明示車輛系改裝車,一定程度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要從欺詐角度認定無效或行使撤銷權,還要受到實體條件和除斥期間的限制。根據上述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時,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才認定無效,而本案的汽車買賣並未損害國家利益,不能認定無效。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有些類似,都是當事人能夠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但與訴訟時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不因任何事件暫停計算。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上述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本案被告劉某自車輛過戶至今一直未向有關機構對所簽協議及欠據申請變更或撤銷,反訴時又未在規定期限繳納反訴費,已過一年除斥期間,故其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買賣改裝汽車的行為,並不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且其訴訟主張的撤銷權亦已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應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決被告按約給付所欠車款。

㈦ 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二手車交易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1、先行協商;2、協商不成的進行仲裁解決,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3、如果無法解決建議進行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㈧ 拼裝車輛能不能買賣,有沒有觸犯什麼法律。

車架號是車輛的出生證,是出廠就有的。拼裝的車貌似不太合法,而且安全測試有沒保證過關?算非法改裝車輛吧。不過既然能夠入戶,好像又不違法

㈨ 車輛買賣由銷售方對車輛改裝發生糾紛屬合同糾紛嗎

當然會受理,但是要看買車合同中約定了哪個法院管轄,這種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2、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當事人對二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其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即使合同被確認無效,該條款的協議管轄效力亦不受影響;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4、協議管轄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即在協議中須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且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6、在當事人在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亦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之前應該沒有約定仲裁吧。那麼就向最合適自己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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