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改裝車輛管理
⑴ 貨車非法改裝車怎麼處罰
貨車非法改裝車輛會這樣處罰: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非法改裝行為,並對非法改裝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貨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貨車改型都有什麼規定
道路運輸條例第71條第2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⑶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准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准,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准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准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准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章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託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託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並在報告單上標注。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准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採信其檢測報告,並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同時廢止。
⑷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權責明確、正確使用、分類管理、綜合檢測、定期維護、適時更新和強制退市的綜合性管理。
道路運輸是指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汽車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旅客或貨物運輸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的總稱。
道路運輸的特點如下:
1、靈活方便性。道路運輸機動、靈活、方便,可以延伸到地球的各個角落,時空自由度最大;
2、廣泛適用性。道路網縱橫交錯、干支結合,比其他運網稠密得多,適合各種用途、范圍、層次、批量、條件的運輸;
3、快速及時性。汽車運輸可實現「門到門」運輸,減少中間環節,縮短運輸時間,便捷快速,非常適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道路條件、汽車結構性能的改善,其經濟運距也大大延長,更具有重大社會經濟意義;
4、公用開放性。道路運輸是一種全民皆可利用的運輸方式,凡擁有汽車的社會和個人均可使用道路這一基礎設施;
5、投資效益高。汽車運輸始建投資少,回收快。道路建設雖然投資大,但由於成本回收快,且興辦道路的地方收益大,故籌資渠道多,興建較容易;
6、經濟效應大。道路運輸的發展可直接帶動汽車工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以上特徵,使道路運輸特別適應現代經濟的生產方式和流通的需要,因而獲得巨大發展。道路運輸的主要缺點是消耗石油資源多,引發的交通事故多,污染環境。但隨著科技進步,這些缺陷正在不斷得到改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⑸ 車輛改裝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5)道路運輸車輛改裝車輛管理擴展閱讀
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
⑹ 運管對貨車改型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7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改裝車輛包括:客車改貨車、貨車改客車、貨車擅自加高或者減少貨箱欄板、擅自更換發動機等車輛主要部件、擅自更換車輛外觀顏色、擅自更改車輛荷載值增加或者減少鋼板、客車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座位等。
(6)道路運輸車輛改裝車輛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⑺ 誰有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改裝條例》
沒有這個法規。只有交通部下發過一個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依法打擊非法改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認定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 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獲得《道路運輸證》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車輛。 主要包括: 1.擅自改變車輛類型或用途。指擅自將客車改為貨車、貨車改為客車、普通貨車改為專用貨豐、專用貨車改為普通貨車、卧鋪客車改為座位客車、座位客車改為卧鋪客車。 2.擅自改變車輛顏色。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車輛不同的外觀顏色。 3.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成部件。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不—致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後橋或者車架;擅自更換車輛車身或者罐車罐體;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空氣懸架、復合懸架、鋼板彈簧式懸架等懸架形式之間的改變)。 對於小型、微型道路客運車輛加裝前後防撞裝置,道路貨運車輛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道路運輸車輛增加車內裝飾等,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可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決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 4.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或者承載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廂攔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車軸數量;擅自增加客車座位或者卧鋪鋪位。 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將破壞車輛本身的結構和性能,給車輛行駛帶來安全隱患,同時會造成道路運輸市場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道路運輸市場健康協調發展,危害很大。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嚴格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對擅自改裝車輛的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 二、堅決防止非法改裝車輛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必須嚴把道路運輸車輛市場准入關。對非法改裝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一律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對准許非法改裝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規范已取得《道路運輸證》車輛的改裝行為 已獲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確需改裝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事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裝企業實施車輛改裝作業。改裝完畢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行駛證變更手續,並經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後,到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變更手續。 四、規范對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的執法行為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認定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不得擴大認定范圍.對允許或經批准改裝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處罰。對經確認的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以消除違法違章行為為目的,督促運榆經營者採取措施恢復車輛原狀。拒不改正的,發放《道路運輸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認定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實施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黑名單制度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和執法檢查,完善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並將非法改裝較多的車型納入重點監管車型,實施重點檢查和管理。必要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督促相關車輛生產廠家直接設計生產符合道路運輸市場需要的車型,引導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直接選購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標準的車型。 六、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改裝企業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車輛專項整治活動,查處非法改裝企業,並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對源頭管理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非法改裝企業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通報,力爭從源頭上消除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機動車維修企業存在非法改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相關條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有關情況作為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題詞:道路運輸 車輛 改裝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交通部辦公廳 2006年4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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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明確,什麼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
經營者是責任主體
⑼ 路政管理可以管車輛改型嗎
交警和運管是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交警扣了改型的車會要求你恢復原樣,然後並處罰款,運管扣到的話是不會管你有沒有改型的,只看有沒有營運證,然後拉的東西是不是相符。所以一般是不管的。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嚴格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對擅自改裝車輛的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路政具有以下職責:1.負責保護路產,維護路權;2.實施公路巡查;3.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4.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5.審批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築事宜;6.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7.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得正常秩序;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得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9.對損壞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查處得車輛,責令停止行駛;10.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得訴訟活動;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⑽ 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根據《關於進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改裝管理工作通知》(交公路發[2006]158號)規定非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指未經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獲道路運輸證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車輛具體包括幾種情況: 擅自改變車輛類型或用途指擅自客車改貨車、貨車改客車、普通貨車改專用貨車、專用貨車改普通貨車、卧鋪客車改座位客車、座位客車改卧鋪客車 二擅自改變車輛顏色指擅自駕駛室車身改與原車輛同外觀顏色三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部件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致發機、變速箱、前橋、橋或者車架;擅自更換車輛車身或者罐體;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 四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或者承載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寬、加、拆除貨箱攔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車軸數量;擅自增加客車座位或者卧鋪鋪位 根據所講情況應算私自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