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銷售台賬
⑴ 機動車不再論斤賣 機動車報廢回收新規於9月1日施行
[汽車之家?新聞]??日前,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發布2020年第2號命令,《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本屆商務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該《細則》包含,機動車報廢價格將告別「論斤賣」「五大總成」可回收再利用、更多民營資本進入報廢機動車回收行業領域等,詳情見下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治安狀況、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三)符合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四)符合環保標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書面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八)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審核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後,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評審。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財務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人數不少於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產生,專家應當具有專業代表性。
專家組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實施現場驗收評審,如實填寫《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現場驗收評審專家應當對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負責。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商務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現場驗收評審意見示範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
第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等,認為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申請有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組織聽證、專家復評復審等對異議進行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申請予以通過,創建企業賬戶,並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對申請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驗收評審、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資質認定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
第十五條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後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上傳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檔: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
第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經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後換發《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發生遷建、改建、擴建的,應當依據本細則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予以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三章回收拆解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三)機動車號牌。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對報廢機動車的車輛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實車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
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所列三項證牌中任意一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且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人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機動車所有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後,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錄入機動車信息,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機動車拆解後,上傳拆解後照片。上傳的照片應當包括機動車拆解前整體外觀、拆解後狀況以及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徵。對按照規定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解後,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條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已經列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當予以作廢。
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需要重新開具或者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開具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向拆解經營場地所在地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改,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相關要求,並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運輸、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第四章回收利用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第二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系統。
第二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第二十九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准,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12個月以上的,或者注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被撤銷、吊銷《資質認定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拆解企業因違反本細則受到被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禁止該企業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
第三十五條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分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等信息、回收拆解企業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回收拆解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樣式由商務部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印製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
第三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出現違反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問題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專家調整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且不得再次選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相關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沒收非法回收拆解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要求備案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由分支機構注冊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回收拆解企業違規開具或者發放《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已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回收拆解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前款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兩年內被治安管理處罰兩次以上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並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或者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或者錄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列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認定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並如實記錄「五大總成」信息並上傳信息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設施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有關平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收拆解企業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給或者交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企業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報廢機動車;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資質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發現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回收拆解企業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的實施辦法,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本細則實施後兩年內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超過兩年未通過資質認定的,由原發證部門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涉及本細則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編譯/汽車之家周易)
⑵ 保山板橋鎮有沒有修農用三輪車
有
農村三輪車、摩托車交通違法行為是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隱患之一。板橋鎮組織村(居)幹部、網格管理員深入村組,精準收集車輛信息898條,查詢綜治辦車輛登記台賬信息856條,到車輛修理點收集到車輛改裝信息39條。摸清底數的同時加強入戶宣傳,印製宣傳資料10000份,組織小板凳宣講隊14支、網格幹部100餘名,做到入戶宣傳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全覆蓋。製作警示教育短片18部,組織1000餘人次接受警示教育4次,增強村民的安全意識。此外,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大檢查、大整治、大執法6次,檢查車輛800輛次,查扣60餘輛,處罰200餘輛次,形成了「整治一次,震懾一片」的高壓氛圍。
⑶ 東莞電動車規定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車不能上路。
法律依據:《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第十條【產品性能要求】生產在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和安全頭盔,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強制認證】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第十二條【銷售要求】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因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不能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由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台賬和實名制銷售台賬,詳細記載進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銷售者售賣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
第十三條【禁止拼裝、改裝和加裝】禁止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或者為下列行為提供服務: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准;
(四)改變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的結構、構造、特徵以及電動機功率等技術參數;
(五)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回收】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五條【廢舊蓄電池回收】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蓄電池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⑷ 電動車行駛證一直辦不下來,可以要求退車嗎
可以的,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所售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建立銷售台賬。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辦理登記的,可以依法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
在銷售方面,《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車,不得在電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車限速裝置,不得改變電動車型號、電機型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號等電動車技術參數,不得在電動車上加裝車篷、晴雨傘、車廂、座位等裝置改變電動車外形結構,以及其他非法加裝、改裝的行為。
⑸ 東莞買的二手電筒動車沒發票合格證怎麼上牌
符合電動兩輪自行車標準的對《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來歷憑證丟失的,交警部門只審查《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
為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東莞市公安局起草了《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市民可在2020年8月20日前提出建議和意見。
根據該《意見稿》,電動自行車要經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並將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個人誠信檔案系統,實施守信受益、失信懲戒機制。
《意見稿》分為總則、生產和銷售管理、登記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部分。
《意見稿》提出,在東莞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不得在東莞銷售。銷售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認證的相關信息,並建立進貨台賬和實名制銷售台賬。沒有公示認證信息的,將被罰款1000元至2000元;沒有建立兩個台賬的,將被罰款3000元至5000元。
銷售者禁止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從事或提供有關拼裝、改裝和加裝服務,包括不得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違反有關規定的,車輛將被沒收,並按每輛2000元的標准進行處罰。
以上資料參考:信用東莞-重磅!東莞電動自行車上路要掛牌!有意見快提
⑹ 查詢機動車購銷台賬失敗
摘要 如果您用的是稅控盤、稅務Ukey,首先需要進行系統設置,點擊「系統設置——運行參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舊版發票」。其次,選擇「發票填開——機動車發票填開」,輸入購買方的信息和車輛類型。
⑺ 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普通摩托車(電動普通兩輪摩托車和電動普通三輪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輕便兩輪摩托車和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汽車、四輪低速電動汽車。第四條電動車的管理應當遵循協同共治、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銀保監、郵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第七條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許可的,電動車生產者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國家未規定必須經過許可的,電動車生產者應當經過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提供電動車銷售產品目錄。因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銷售。第九條電動車的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台賬,在銷售場所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車已納入產品目錄且符合登記條件;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並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本條例實施後購置的電動車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予登記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
(二)改裝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四)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加裝傘架、車篷;
(六)擅自噴塗、安裝、使用特種車輛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標志燈具;
(七)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加裝行為。第十一條鼓勵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第十二條電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車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處理。電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回收台賬,並將廢舊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任何人不得隨意丟棄廢舊蓄電池或者以舊充新進行銷售。第三章登記管理第十三條電動車應當在取得本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公共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由運營企業辦理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投入運營。第十四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查驗電動車,並核實電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電動車應當當場辦理注冊登記,並發放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登記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⑻ 壓力容器 緊急切斷裝置 在那個標准規范裡面有具體要求
你好,主要有以下要求: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8安全附件
8.1 通用要求
(1)製造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安全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等需要型式試驗的安全附件,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並且取得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設計、製造,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4)安全附件出廠時應當隨帶產品質量證明,並且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5)安全附件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與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GB 18564.1-2006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 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4.2-2008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QC/T 932-201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
五部門要求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緊急切斷裝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
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訓,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4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有效減少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一)根據《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後出廠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當安裝緊急切斷裝置,否則是不合格產品。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加裝工作方案,採取發布公告或者逐車落實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裝時間,按期分批通知罐車使用單位回廠免費安裝緊急切斷裝置,並承擔由此支出的合理開支。罐車使用單位要配合罐車生產企業和改裝企業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二)在銷售合同或技術確認書中沒有明確為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但實際用於運輸液體危險貨物、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或者罐車生產企業已經倒閉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廠仍在使用的、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車使用單位要出資委託符合條件的罐車生產企業或改裝企業認定可以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並加裝緊急切斷裝置。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依據標准規范要求限期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QC/T932-2012)的要求,加裝要由改裝單位重新設計核定後實施,並出具改裝檢驗合格證明。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罐車、改裝企業改裝的罐車要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車型。罐體容積、壁厚、允許裝載的介質等應與該車型公告參數保持一致。未經過公告的車型不得生產或改裝。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銷售台賬,一車一檔,准確記錄車輛設計、生產、安全附件加裝、維修、買方信息等情況,確保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身份明確、可追溯。
改裝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要依法經具備相應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指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資質或壓力容器汽車罐體檢驗資質,下同)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獲得檢驗合格證明。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要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
二、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產品型號進行准入審查和公告;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企業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強制性標准要求,保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有緊急切斷裝置並質量合格。
(二)質檢部門依法核發罐體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督促檢驗機構准確把握《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嚴格落實強制性標准要求,嚴把檢驗關;具備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要根據標准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及其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情況進行檢驗,對符合標准要求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標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檢驗通過。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檢查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是否安裝緊急切斷裝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安裝的,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質檢部門、公安部門要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要求。
(四)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一律不予通過,並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五)各地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協調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對轄區內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嚴格督查,集中進行整改,並適時開展專項檢查。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切實加強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過程安全管理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針對涉及的液體危險貨物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過程的安全管理,嚴控改裝過程中的事故風險。
(二)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在委託進行車輛改裝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進行倒空、置換、清洗工作,並檢測分析合格。委託改裝時要將車輛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種類、危險性、檢測分析結果等相關信息向改裝單位交底。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單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完成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等工作,改裝前要再次進行檢測分析,依照《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等標准要求,加強動火及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裝工作的安全。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應組織員工分別就倒空、置換、清洗和改裝過程中涉及到的液體危險貨物的危險性、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等進行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生產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均應裝有緊急切斷裝置,未按規定安裝的,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予以召回,並嚴格追究生產企業法律責任。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於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標准規范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緊急切斷裝置不合格但出具罐體檢驗合格證明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無罐體檢驗合格證明但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交通運輸部門年審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研究相應實施辦法,大力支持本地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本通知要求,強化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管理,提升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本質安全水平。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質檢主管部門分別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對應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
2014年7月7日
壓力容器中對緊急切斷裝置的安全要求是什麼?
緊急切斷裝置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並且重新鉛封方准使用。
緊急切斷裝置的檢驗包括外觀、解體檢查、性能校驗和遠控系統試驗:
(1)檢查緊急切斷閥型式、型號、操作方式、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外觀質量是否良好,對於無產品製造許可證或合格證的緊急切斷閥不得使用;
(2)清洗解體檢查閥體、無先導桿、彈簧、密封面、凸輪等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
(3)檢查緊急切斷閥裝置控制系統的手搖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無損傷、松脫、泄漏等現象,鋼索控制系統是否操作靈活可靠,到位等;
(4)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當在工作壓力下全開,並且持續放置不致引起自然閉合,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檢查是否在5s內閉止;檢查超過額定流量時是否自動閉止;
(6)按0.1MPa和罐體的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保壓時間應當不少於5rain;
(7)緊急切斷遠控系統控制試驗在罐體氣密性試驗合格後進行,檢查其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⑼ 臨泉電動車怎麼說的
臨泉電車查驗如何:
訊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車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嚴厲打擊假冒偽劣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
近日,安徽省臨泉縣關廟市場監管所積極開展電動車專項檢查。
加大市場排查。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電動車經營戶進行全面摸排,逐戶開展核查,重點檢查是否有非法組裝、改裝電動車等違法行為,摸清經營戶電動車銷售情況,建立經營主體台賬。
加大執法力度。重點檢查電動車銷售商家的持照、持證情況,有無電動車進貨憑證、3C認證標志、產品合格證、質檢報告、保修卡等,嚴格核查電動車質量是否符合標准。
加大宣傳教育。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執法人員深入到經營戶店中,現場開展電瓶車安全知識宣傳,督促經營者依法依規誠信經營,維護公平有序的電動車交易秩序。
⑽ 派出所對摩托車修理店的檢查內容有哪些
了解各店經營基本情況以及承接機動車改裝後銷售的情況,仔細查看各店舊車回收台賬以及新車進貨來源及產品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