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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汽車維修標准工時定額

發布時間: 2022-09-14 13:21:28

A. 2017年鈑金汽車維修工時標准怎麼計算

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完成一定的維修作業項目而消耗的人工作業時間所折算的費用。維修工時並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操作時間長短的概念,它採取的是定額計算方式,既包含了企業修理工的生產作業時間,也包含了企業其他管理人員為車輛維修所付出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生產工時、管理工時、倉儲工時等各個環節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總和。

由於汽車的品種繁多,檔次高低不一,汽修企業類型、地域、人工成本存在差異,導致汽車維修工時費也不盡相同。

(1)最新汽車維修標准工時定額擴展閱讀

由於多品種少批量的加工,導致產品規格多,標准工時沒辦法測算,這與電子行業有所不同,因為電子行業無論規格如何變動,但基本加工手段和所花費的時間是幾乎一致的,所以得以廣泛應用,但鈑金的多品種一般會根據訂單及客戶的不同;

所需加工的零件完全不同,而且一套圖紙中還有大大小小各種尺寸,導致幾乎不可能在第一個批次訂單中測出標准工時;其次,由於前述原因,導致鈑金加工的效率管理早已自成一套體系(雖然絕大多數靠經驗),這時候如果要引進標准工時管理;

在企業內部遇到的阻力和困難將會大到難以想像,因為這幾乎就顛覆了以往的那套體系,完全從頭來過,這需要下定極大的決心和毅力才有可能推行。

B.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各國國家標准》及《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條件》規定,汽修業開業條件按汽車修理規模大小,共分三種資質,一類,二類,三類。其中一類資質的修理廠定義為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也就是說其作業內容包含有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 二類企業定義為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 三類企業定義為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 開業條件中有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在所有這些條件中,只有設備條件單獨列項,可以看作是作為必備要求。 事實上,正是對於設備的分級要求,決定了一類二類三類企業的分別以及相關取費標準的分別。一類企業要求要有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工具和主要手工具;二類企業跟一類企業有些相近;三類企業沒有要求檢測設備,只要求與專項修理相關的設備。 由於一二三類企業投入不同,規模不同,資質不同,繳稅費率不同,所以收費標准也會不同。 各修理廠的各項收費標准,在開業之初便上報交通局。由交通局根據國家行業相關規定,依據同行業普遍價格,進行審定。審定的結果,要企業明碼實價來執行。並且要求所有企業把價格表列好表格,掛在牆上,讓消費者一眼可以看到。 與一般人想像的相反,企業自報的各項修理價格並不高,主管部門交通局要管的是過低的價格。因為,按照行業標准,每一行費用都取得清楚明白,哪個企業如果收取過低,一定在操作上不太規范,或者偷工減料,或者投機取巧,還會造成行業惡性競爭,造成修理質量下降,讓行業不能健康發展,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關於維修收費,國家規定是由定額工時費和實耗材料費(含管理費)組成。 按照國家定額,每一項修理都有相應的經過嚴格審核的標准,相同的車型工時價格相同,不同的車型工時價格不同。一般來說,車型越高檔,工時價格越高。 不同的企業(一二三類型企業都按此標准執行)都執行此價格標准。 但是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維修設備大量的更新換代,實際中已很少執行此定額標准。

C. 什麼是汽車維修工時費,國家有沒有具體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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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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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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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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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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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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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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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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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D. 汽車維修工時是怎麼算的

關於修車工時費的爭論從未停止過,但實際上,工時費的計算是有一些標準的,合理的工時費計算應該科學,既要車主認可,又要有利潤,裡面很多學問。很多車主很不明白為啥會出現工時費高於配件費的情況,看看以下的計算工時費方法,也許能解答困惑。

1

在說工時費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整體的維修費用的計算方法:

車輛維修費用=工時定額×工時單價+配件價格×(1+加價率)

車輛維修費用=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名詞解釋:

材料費

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購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一般都會附上材料價格清單,這部分費用占修車費用很大比例,應該格外關注主要材料價格。

工時費

指維修工人完成一項保養項目所需要的費用,每個工時的費用,各個廠家都不同。

其他費用

這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一般來說,這個費用應該很少出現,並且需要註明實際情況,如果比較多,就要注意有貓膩了。

2

再來說一說汽車維修工時費時間計核的特點:

目前,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均頒布了地方性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及收費標准(以下簡稱《定額標准》),雖其工時單價與工時定額各有差異,但其計核方法與遇到的普遍問題則是基本一致的。

對於工時所包含的內容:要正確理解工時定額,首先應該認識到:工時不等於施工時間,按照可靠性理論中對維修時間的定義:

維修時間應由以下幾個時間組合構成:

a.維修准備時間(包括業務接洽,生產計劃、調度,生產場地、工具、配件准備等工作時間);

b.車輛故障診斷時間(含維修前檢測、診斷時間);

c.實際施工時間;

d.試驗、調試時間;

e.場地清理時間。

既然工時費包含以上內容,我們來簡單計算一下,目前平均修理技師的工資3000元左右,大師傅在6000~7000元,為了計算直觀,我們暫定4200元工資,每月上班30天(不休息),每天是140元,每天工作8小時(實際都在9~10小時),平均每小時工資17.5元,那麼工時定價有的只有12元~18元/每小時,這樣的工時費等於老闆一直在貼錢開工資,還沒算其他費用,這是按標准工時計算,也就是每小時工時費。

規范的4S店一般每小時工時費都在100元以上,歐洲大品牌400元左右,他們的配件定價自然也就在合理的競爭范圍以內。所以12元~18元的單位應該是以5分鍾為一個單位來計算,事實上很多企業不知道這些,含含糊糊,混淆計量單位,也就是和「小時單位」混淆。

常碰到這樣的情況:

在開放式維修作業(允許客戶進入生產區「守著」技工修車)的企業,客戶在車輛竣工結算時,會提出對工時數的計核異議,因為他們對完成該車維修僅用了多少時間是親眼所見,而計費卻遠遠高出這個數字。

維修企業結算人員往往不能圓滿解釋計核工時的來歷,僅告知用戶是從《定額標准》中查出的。雖然客戶也查看了《定額標准》,但總感不服,其症結就在於客戶把維修時間中的「 實際施工時間 」當成了維修工作總時間,客戶就認為亂收費、不合理、價高、欺詐,對此維修人員自己應該首先清楚工時時間的構成,向客戶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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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是工時費所包含的內容:

在對內計核工時費提成時,也常常遇到基層班組或技工對工時結構與工時費的誤解。

作為企業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向班組或技工個人解釋清楚,說明他所施工完成的工時構成部分(實際施工時間那一部分)和工時費所包含的內容。

無論工時單價法定多少,工時費都應包含以下內容:

工時費包含以下內容:

a.上繳給國家和地方稅務部門的稅金;

b.經營、生產與管理的固定成本;

c.經營、生產及管理費用;

d.應完成的利潤。

企業應按上述項目所佔的實際比例,計算出合理的工時提成比例,並作出說明,首先使員工明白,再使客戶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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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大都有這樣一個感覺,即報修比較順利,結算時客戶不滿和爭執就比較多,而且結算人員多為財會專業出身,缺乏汽車維修相關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實踐,讓他們給客戶逐項解釋清楚計核依據,的確是為難他們了,這是許多維修企業普遍存在的一個矛盾。

參考港、台及國外經驗和一些先進維修企業的管理模式,我們認為,合理的計費程序應當是:由業務部門(他們應最熟悉本企業維修生產、工藝)接車、檢測,確定維修項目,並以此為據作出維修費用的預算,經客戶認可後簽訂合同;

車輛維修竣工後,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後將車輛移交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按合同規定驗收,同時也按合同條款審查計費清單,在審查無誤後,再交客戶驗車和審查計費清單;

客戶如有疑問,應由主管該車的業務人員作出解釋、說明,直到客戶滿意;客戶確認後,由客戶到財務部門結算、出廠。

這樣,使矛盾解決在相應的合適的部門,把一些不必要的沖突化解在事前。因此,對計核費用人員來說,其知識面應相當寬、實踐經驗豐富,並能作好計價結構的科學組合,另外,還應具備較強的客戶接待能力與談判技巧。

維修結果結算費用時,注意出示維修記錄和結算清單,並根據一些維修標准核對收費價格是否合理。

E. 汽車維修工時費怎麼定價

您好,一般意義上的工時費指的是一個修理工話花費1個小時做修理工作的費用為1個工時。工時費這塊好像國家是有標準的。不同車型不同維修部位價格也不盡相同。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了。

F. 汽車維修工的工時費用如何計算的

汽車維修工的工作費用,其實我覺得他正常情況下,他是應該按照你工作多長時間沒有十多少錢來算的

G. 修汽車的工時費怎麼算的

我們要知道現在的汽車是越來越多了。但汽車的增多,我們的汽車出現問題的時候,是不是要去維修廠去維修呢?那麼我們是不是知道在維修的時候,汽車收費是怎麼收費的呢?他們收費是按照自由工時費。配件費和其它部分三部分組成。所以說修理一輛汽車下來,我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應該花多少錢。

H. 車輛維修工時定額國家標准

法律分析: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I.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J. 汽車維修價格怎麼定

具體要以本地方維修行業標准為准,這只是依據我們當地的情況維修行業的標准 。只供您參考。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
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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