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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配件的經營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0-11 19:23:04

『壹』 青島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電瓶車、專用機械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公安、工商、農機、物價、稅務、環保、技術監督、勞動、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其章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其行業發展計劃和規定的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發給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禁止塗改、轉讓、倒賣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開業。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業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收繳其經營許可證。第九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歇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特約維修資格證書,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類別標志牌,並按照核準的類別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參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有關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第十五條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准;尚無標準的,應當執行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承、托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標准。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期限的,應當與托修方協商一致。第十七條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在機動車修竣後到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性能檢測單位進行修竣車輛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廠合格證及有關維修技術資料。其中,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業務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技術狀況記錄表。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按承、托修雙方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採取非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機動車維修業務。第二十條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進貨、入庫、倉儲、出庫和安全、價格、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機動車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准。銷售機動車舊配件應當達到有關質量標准,並有明確標識。

『貳』 如何對汽車配件的條理化管理

汽車配件管理:

一、 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堅守崗位, 上班時間不準外出做私活, 中午星期日要安排人員值班,倉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二、 配件部要及時保證修理廠維修所用各種配件, 同時還要及時組織對外銷售, 和對外的各種訂貨。 中心內修理部所用的配件, 市內采購的必須在半天內完成, 附近地區的當天要完成, 超期一天, 扣罰 50元。

三、 配件部要設立計劃員, 做好材料的計劃工作, 倉庫的庫存要合理。采購要有計劃性, 防止庫存積壓。 工具采購, 批量進貨, 總成件的采購要經經理副總經理審批。凡是盲目采購, 造成積壓的, 要追究責任。

四、 配件采購要有固定進貨網點, 因固定網點無貨, 需到其它點進貨的, 價格不能偏高。 價格高於固定網點的, 需先請示報價, 經同意後方能購買。

五、 嚴格進貨檢驗手續, 所有采購回來的配件, 進庫時必須核對數量、價格、 質量, 特別防止假貨入庫。

將所經營的產品分為三大類:

一類產品有利無量,這類產品屬於朝陽產品。經營這類產品是准備著賺明天的錢。

二類產品是有量而利薄。這類產品屬於夕陽產品。經營這類產品目的是穩住自己的客戶。

三類產品是有量而有利。這類產品屬於黃金產品。盡可能保持現有利潤基礎上,把量做大。

這三類產品在經銷商經營產品中應分別控制在30%、30%、40%的比例范圍內。對一類產品,重在培育;對二類產品適當控制銷量;對三類產品不輕易減價。

總之,一個成功的經銷商,應該學會把握時機,賺一切可賺的錢。

『叄』 蘇州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修理、維護、專項修配和汽車(摩托車)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蘇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工商、物資、標准計量等部門對本市的汽車配件經營實行規劃、協調、監督等管理工作。蘇州市和各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標准計量、物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務用戶,保證維修後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申請領取《汽車維修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開辦配件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申領《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技術條件合格的,根據審核的類別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說明理由。第八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
(一)一類: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二類:可以從事汽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三類:可以從事汽車專項修理(車身、塗漆、蓬、套、座墊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汽車空調機、暖風機、水箱、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汽車清洗、高壓油泵、噴油嘴、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等)、摩托車修理。第九條凡開辦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條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申請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一個月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報告,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和其他有關歇業手續。
申請臨時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十二條已開業的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補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手續。第三章技術和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會同標准計量主管部門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條件、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對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頒發有關技術證書。第十五條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所在地標准計量部門或者由標准計量部門批準的計量鑒定機構進行周期鑒定,並取得相應的檢驗合格證。第十六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維修、檢測等工藝規程,嚴格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含二級維護),必須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點)檢測合格,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技術狀況記錄證才能出廠。同時應當隨時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咨詢。第十八條經大修和維護出廠的車輛,必須分別達到三個月(或行駛一萬公里)和十天(或行駛一千公里)的質量保證期。
在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確屬維修質量原因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質量問題,返修工時費、材料配件費由承修方承擔;屬用戶使用不當而發生早期損壞的,由用戶負責。

『肆』 沈陽市機動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促進機動車配件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配件經銷的企業(包括配件公司、配件經銷部、配件門市部、配件商店等,以下簡稱配件經銷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凡配件經銷企業所經營的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配件,均屬配件管理范圍。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局是市機動車配件經銷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對行業統籌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第二章 開業條件第五條 配件經銷企業按其經營規模、條件和方式分為三類,其類別由市交通局劃定。第六條 一類企業可經營包括汽車六大總成(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架、駕駛室,下同)的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批發零售業務。其開業條件為:
(一)營業場地和倉庫面積各不少於二百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五十萬元,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三十萬元;
(三)有具有專業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有專職物價、質量檢驗人員;
(四)配有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電器檢驗等檢測器具。第七條 二類企業可經營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零售兼批發業務,同時可經營六大總成件零售業務。其開業條件為:
(一)營業場地和倉庫面積各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三十萬元,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二十萬元;
(三)有專業技術人員,有兼職物價、質量檢驗人員;
(四)配有硬度計、探傷儀、千分尺、百分表、游標卡尺、電器檢驗等檢測器具。第八條 三類企業可經營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不包括汽車六大總成)零售業務,其開業條件為:
(一)營業場地和倉庫面積各不少於二十五平方米;
(二)注冊資金不少於八萬元,其中流動資金不少於五萬元;
(三)有兼職物價、質量檢驗人員;
(四)配有千分尺、百分表、游標卡尺、電器檢驗等器具。第九條 兼營機動車配件的經銷企業,其兼營部分須按第八條規定執行。第三章 開業和停業申報程序第十條 配件經銷企業履行下列手續後,方可開業:
(一)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向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填報經營資格審批登記表,領取機動車配件經銷資格合格證(以下簡稱資格合格證)。
(二)持資格合格證及相關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三)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一條 配件經銷企業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地址的,經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企業名稱的,除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外,要同時抄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第十二條 配件經銷企業申請停業或歇業,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報告,並交回資合格證,同時向所在地工商和稅務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第四章 經營管理第十三條 配件經銷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遵守以下准則:
(一)經銷的配件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經銷本市實行生產許可證的配件,其產品標牌、說明書和包裝箱上應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批准日期等標記。經銷外埠配件,須向市技術監督部門報驗。
(二)文明經商,優質服務,對售出的配件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三)健全各類明細台賬、財務賬目,遵守統計和財務制度。
(四)櫃台內陳設的配件,應使用統一的價格標簽,明碼標價,並標明配件名稱、規格、產地和廠家。
(五)嚴格遵守物價政策,不得隨意抬價或層層加價。
(六)不得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
(七)不得夾帶銷售日用品。
(八)不得將對私人饋贈錢物變相計入配件費用。第十四條 配件經銷企業在經銷活動中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專用票據由稅務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共同管理。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資格合格證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驗。第五章 罰則第十六條 配件經銷企業應認真接受交通、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監督和檢查。第十七條 凡未辦理資格合格證,擅自營業的,除令其停業,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三倍罰款。

『伍』 如何對汽車配件的條理化管理

汽車配件管理:

一、 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堅守崗位, 上班時間不準外出做私活, 中午星期日要安排人員值班,倉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二、 配件部要及時保證修理廠維修所用各種配件, 同時還要及時組織對外銷售, 和對外的各種訂貨。 中心內修理部所用的配件, 市內采購的必須在半天內完成, 附近地區的當天要完成, 超期一天, 扣罰 50元。

三、 配件部要設立計劃員, 做好材料的計劃工作, 倉庫的庫存要合理。采購要有計劃性, 防止庫存積壓。 工具采購, 批量進貨, 總成件的采購要經經理副總經理審批。凡是盲目采購, 造成積壓的, 要追究責任。

四、 配件采購要有固定進貨網點, 因固定網點無貨, 需到其它點進貨的, 價格不能偏高。 價格高於固定網點的, 需先請示報價, 經同意後方能購買。

五、 嚴格進貨檢驗手續, 所有采購回來的配件, 進庫時必須核對數量、價格、 質量, 特別防止假貨入庫。

將所經營的產品分為三大類:

一類產品有利無量,這類產品屬於朝陽產品。經營這類產品是准備著賺明天的錢。

二類產品是有量而利薄。這類產品屬於夕陽產品。經營這類產品目的是穩住自己的客戶。

三類產品是有量而有利。這類產品屬於黃金產品。盡可能保持現有利潤基礎上,把量做大。

這三類產品在經銷商經營產品中應分別控制在30%、30%、40%的比例范圍內。對一類產品,重在培育;對二類產品適當控制銷量;對三類產品不輕易減價。

總之,一個成功的經銷商,應該學會把握時機,賺一切可賺的錢。

『陸』 長春市機動車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管理,保障機動車配件經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配件是指用於機動車維修的零件、部件、組件、總成和維修檢測設備等輔助材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縣(市)、雙陽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機動車配件經銷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機動車配件經銷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工商、稅務、建設、物價、技術監督、公安、環保、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配件經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業類別與開業審批第六條機動車配件經銷業戶按其經營規模和技術條件實行分類管理。

(一)汽車配件經銷業戶分為四類:

一類業戶,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業戶,可以從事汽車及其他機動車的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身和車架等總成的零售及其他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三類業戶,可以從事除發動機、變速器、前橋、後橋、車身和車架等總成以外的汽車及其他機動車配件的零售。

專項業戶,可以從事輪胎、電器、電器儀表、蓄電池、散熱器、油箱、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潤滑油、篷布座墊及內飾材料等專項產品的批發和零售。

(二)摩托車配件經銷業戶分為兩類:

一類業戶,可以從事摩托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

二類業戶,可以從事摩托車配件的零售。第七條一類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40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三)汽車及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專職質量檢驗員不得少於2人。

(四)備有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第八條二類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10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

(三)汽車及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質量檢驗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硬度計、探傷儀、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等檢測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第九條三類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

(三)兼職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或者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經營管理制度。第十條專項汽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萬元。

(三)兼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相關的檢測器具。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經營管理制度。第十一條一類摩托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

(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分別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或者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第十二條二類摩托車配件經銷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和倉庫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萬元。

(三)兼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得少於1人。

(四)備有百分表、千分尺、游標卡尺、萬用表或者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設備。

(五)具有必要的技術資料和經營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機動車配件經銷業戶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消防等有關規定。

『柒』 撫順市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管理,維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不含拖拉機)與配件經銷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含順城區,下同)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市、縣交通局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四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修理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從事機動車配件經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不在市區主要街路兩側)、配件倉庫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相應的配件質量檢測工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配件經銷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凡具備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經銷的,應向市、縣交通局提出申請。市、縣交通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准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經銷的,應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以下三類:
(一)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機動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專項修理。第八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以下三類:
(一)經銷機動車六大總成(發動機、前橋、後橋、駕駛室、車架、變速器)配件批發、零售業務;
(二)經銷除機動車六大總成以外的配件批發、零售業務;
(三)經銷除六大總成以外的配件零售業務。第九條市、縣交通局應當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定期進行資格審驗。第十條經營者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必須經原批准經營的市、縣交通局批准,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經營者申請歇業的,必須提前30天報市、縣交通局批准。第三章質量與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經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考核合格後,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有關技術等級證書,持證上崗。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與客戶發生質量糾紛時,可以進行協商,也可以由市、縣交通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不得採取帳外暗中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串通送修人員或采購人員虛報修理費用或配件價格。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類別經營,並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准維修車輛,做好維修記錄,執行省規定的工時定額。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和二級維護,應當與車主簽訂維修合同,對維修竣工的車輛必須簽發出廠合格證。
簽訂合同,應使用維修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車輛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而發生故障的車輛,原承修者應當無償返修;造成車輛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肇事車輛必須由省交通廳和省人民保險公司審核批準的肇事車輛修理廠修理,並使用肇事車輛維修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為車主指定修理廠家。
肇事車輛定點修理廠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肇事處理證明的肇事車輛。第十八條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佔用道路(含人行步道)、綠地和居民小區進行機動車維修活動。
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第十九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所經銷的機動車配件必須是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的合格產品。
機動車配件經營者不準開展機動車維修和零配件更換業務。

『捌』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關於汽車(摩托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配件及輔助材料經銷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二、第七條增加下列內容作為第二款:「質檢員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培訓,取得《上崗證》,持證上崗。」三、第八條修改為:「經銷汽車配件及輔助材料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向汽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四、刪除第十三條的內容。五、第十六條修改為:「違犯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汽車(摩托車)配件經銷行業登記證》從事汽車配件及輔助材料經銷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汽車配件經銷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質量檢驗員無《上崗證》,每人次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汽車配件經銷企業無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汽車配件換裝等汽車維修作業的,按《西安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五) 汽車配件經銷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
款。」六、題目修改為:「西安市汽車(摩托車)配件經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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