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車機動車維修協會
『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貳』 關於印發浙江省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作廢了嗎
讓我來告訴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但這條中並未硬性規定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這主要考慮到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
希望能幫到你!
『叄』 寧波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業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維修業包括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注重節能環保。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救援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環保、價格、安監、質監、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提供業務培訓、技術交流、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的規范經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所需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具體條件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根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和停車場地的使用權證明材料;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具、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或者批復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布局圖和設備、設施清單;
(二)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名冊和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單位,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除提交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驗場地布局圖;
(二)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三)質量或計量檢測設備操作規程、檢驗報告審驗、檢驗質量申訴等制度文本。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省質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經營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經營許可證屆滿未申請換證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
『肆』 青島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電瓶車、專用機械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公安、工商、農機、物價、稅務、環保、技術監督、勞動、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其章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其行業發展計劃和規定的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發給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禁止塗改、轉讓、倒賣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開業。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業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收繳其經營許可證。第九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歇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特約維修資格證書,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類別標志牌,並按照核準的類別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參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有關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第十五條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准;尚無標準的,應當執行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承、托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標准。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期限的,應當與托修方協商一致。第十七條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在機動車修竣後到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性能檢測單位進行修竣車輛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廠合格證及有關維修技術資料。其中,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業務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技術狀況記錄表。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按承、托修雙方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採取非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機動車維修業務。第二十條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進貨、入庫、倉儲、出庫和安全、價格、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機動車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准。銷售機動車舊配件應當達到有關質量標准,並有明確標識。
『伍』 汽車維修服務質量的評定標准有哪些
拉薩公交集團汽車維修公司服務質量標准
(討論稿)
一、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汽車維修公司業務接待、車輛維修、價格
結算、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浙江省汽車維修公司的維修服務質量管
理活動,能用於汽車維修公司和行業管理部門評定汽車維修
公司滿足客戶、法律法規和公司自身要求的能力。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
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
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
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
406
號)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
年交通部
7
號令)
GB/T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三、術語和定義
GB/T 5624
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1
、汽車維修服務
汽車維修公司向客戶提供車輛維護和修理及相關活動
的總稱。
『陸』 汽車維修協會是幹嘛的
你好,汽車維修協會一般是維修投訴和仲裁這類的
『柒』 杭州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2)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3)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4)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以上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備註: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浙江省地方標准: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DB33/T608.1)的相關要求。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辦理流程
一般程序:受理—初審—審核—審批—送達
簡易程序:受理—審核—送達
『捌』 杭州技師學院的辦學成效
學院在全省與150餘家汽車4S企業和機械加工企業建立了合作關系,每年召開用人信息懇談會、畢業生校友會,經常走訪企業,徵求用人單位對人才培養的意見和建議,了解用人需求信息,現在大部分畢業生推薦到現代、別克、廣本、賓士、寶馬、奧迪等中高檔轎車的4S企業及有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機械加工企業工作,畢業生當年就業率達99%以上,成了許多知名企業搶手的「香餑餑」,學生就業滿意度普遍較高。
學院積極開展校企合作,與德國法爾茲手工協會合作開展師資培訓;與德國博世(上海)貿易公司合作培養汽車診斷技術人員,開辦了「博世班」;與上海通用汽車公司合作,開辦了「通用班」;與北京現代汽車公司合作,開辦了「現代班」;與阿克蘇諾貝爾、PPG油漆企業合作,推動油漆專業建設;與奔騰公司合作,推動鈑金專業建設。還聘請了中國汽車工程學會汽車應用與服務分會資深工程師、著名職教專家朱軍擔任學院名譽院長,指導學院汽車專業教學工作;聘請了內蒙古一機集團四分公司技術負責人、數控高級技師曹華擔任學院機械加工專業的指導教師。 學院是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技工教育分會常務理事單位,全國職業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常務理事單位,浙江省交通教育研究會常務理事單位,浙江省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浙江省汽車駕駛員培訓協會副會長單位,2006年學院成為浙江省文明單位。
學院是杭州市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僅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全額撥款,每年還有600萬元教學設備的撥款;同時學院也被列入為杭州市地方機動財力建設資金安排單位,每年有一定建設資金。2008年起我院學生不僅能享受國家助學金和獎學金政策,即前二年學生每年有1500元生活費,5%的學生還有1000元獎學金,而且杭州市還規定杭州地區戶籍學生前二年免交學費。 汽車維修技術系主要負責汽車維修類全日制專業教學和非全日制技能培訓工作。西安開設的專業有:汽車運用與維修(技師)、汽車檢測與維修(高級工),其中汽車運用與維修專業為國家級省級實訓基地,汽車檢測與維修專業為浙江省級示範專業。
現有專、兼職教師63人,其中全國交通行業技術能手2名,高級職稱13名,中級職稱17名,德國機動車技術服務總監11名,高級技師21名,技師13名;碩士研究生11名,本科39名。2009年兩位教師參加「北京現代班」核心教師全國對抗賽獲得團體第一名,2010年兩位教師在第三屆全國交通類技工院校教師汽車維修技能比賽中獲得團體第一名,2011年兩位教師在全國汽車維修高職組教學設計大賽中獲得團體一等獎。建有汽車維修技能研修中心、汽車維修工程技術實驗中心、汽車維修職業教育研究中心。 汽車整形塗裝系源於學院1981年開設的汽車鈑金專業,先後改名為汽車美容與裝飾、汽車鈑金與油漆、汽車鈑金與塗裝以及汽車車身修復等專業。2010年從原汽車系分離出來單獨成立了汽車整形塗裝系,主要進行車身鈑金修復、車身噴塗、汽車美容與裝潢三大方向教學。專業層次包括初中三年制中級工、五年制高級工、六年制技師及高中三年制高級工等不同層次。汽車鈑金與塗裝專業是浙江省級品牌專業、汽車車身修復專業為國家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建設的重點支持專業。
全系現有汽車鈑金與塗裝專業教師23名,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教師13人,研究生2名;全國交通技術能手1人,浙江省技術能手3人,杭州市技術能手1人,杭州市首席技師1人,杭州市青年崗位能手2人。建有國家教育部校企合作項目·奔騰ARS汽車維修實訓中心,中國汽車人才培養工程委員會·SPANESI(斯潘內錫)汽車整形技術專業實訓基地,龐貝捷漆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水性鈑噴聯合培訓中心和噴塗聯合培訓中心。實訓中心總面積近4000多平方米,實訓設備價值超2183萬元。 1999年學院開設汽車營銷相關課程,2002年開設汽車營銷專業,2010年8月成立商務系,現開設汽車維修(商務方向)、汽車維修(接待方向)、汽車維修(評估方向)、汽車營銷、電子商務等專業
商務系現有專職教師27人,其中高級職稱4人、高級技師5人、研究生5人、「雙師型」教師23人、省級專業帶頭人1人。 機電系成立於2003年,目前開設數控技術應用、模具設計與製造、電機電器裝配與維修三個專業,數控加工(數控銑工方向)是省級品牌專業,數控技術是省級實訓基地。
現有專任教師28名,外聘企業專家1名,高級講師3人,高級技師2人,技師12人,具有碩士學位教師4人,「雙師型」教師22名,考評員6人,高級考評員2人,兼職教師6人。該系教師主持完成「機械數控加工專業項目課程教學實踐與研究」省級課題1個,參與國家級、省級課題各1個,全系教師在各級各類期刊雜志公開發表論文40餘篇。
建立有數控車、數控銑床、普通機床、炮塔銑床、特種加工、鉗工、PLC、機床電氣、數控機床維修等9個一體化學習站和制圖、測量、電工、電子、電工裝配、數控模擬、專業機房(UG、CAXA)等8個實習室。 基礎部成立於2003年,主要承擔學院各專業人文社科、職業基礎和拓展技能課程教學任務、以及相應學科的教科研工作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共有專職教師52人,其中,中高級職稱教師占總人數的89%,碩士學歷站29%,下設語文教研組、理科教研組、英語教研組、基礎教研組(含計算機和德育2個學科)、體育教研組等。
現有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微機實驗室、語音實驗室、核心能力訓練室、體形訓練室等12間實訓室,有風雨球場、健身房、檯球房、乒乓球房等專業體育運動和教學場館。
『玖』 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業經營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和機動車配件經銷。第三條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價格及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業經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兼營機動車配件的,還應當有健全的配件采購管理、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管理制度。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市)未設立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 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變更許可的,提交營業執照);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維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
(九)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
(三)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四)檢驗場地布局圖;
(五)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提供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七)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八)質量或計量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檢驗報告審驗制度、檢驗質量申訴制度等管理制度文本;
(九)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
(十)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