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的危廢物及代碼
⑴ 廢機油處理方法R15代表什麼意思
廢機油在分類中的代碼是HW-08,車輛、機械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
R15是在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式代碼表裡的代碼,帶R的含義是可以再利用,R15的利用方式是:其他。
一般這樣處理:
⑵ 廢物代碼中廢機油的代碼是
如果是非特定行業產生的廢機油,那它的危廢代碼就是:900-249-08.
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代碼是啥意思
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 位數字。其中,第1~3 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確定),第4~6 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⑷ 我國危廢代碼是什麼
危廢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提出,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並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遵循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2016年版《名錄》實施過程環境管理工作中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廢物進行修訂。例如鉛鋅冶煉廢物、煤焦化廢物等。
二是堅持精準治污。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確保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的准確性,推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例如,從《名錄》中排除了脫墨渣等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是堅持風險管控。按照《固廢法》關於「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名錄》新增對一批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滿足相關條件時實施豁免管理。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⑸ 4s店廢機油代碼900-249-08
這個是危廢編號,代表廢油的細分類
⑹ 汽車維修保養會產生哪些危險廢物
按照危險品管理條例來說危廢還不少
一,機電車間
機油,機油濾清,汽油濾,波箱油過濾器,帶油的擦布,其他換下的油類、油脂、冷卻液類品,其他帶腐蝕類,帶油的零配件,裝油品、易燃易爆品的罐子等
二、鈑噴車間
換下的黏貼帶揮發性的膠類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品的罐子等
三、噴漆車間
天拿水,油漆,光油,汽油,除油劑等各種帶污染性和易燃易爆特性的物料,以及和這些物品接觸使用的遮蔽紙,過濾網,手套,薄膜,罐子,剩餘不能回收的易燃易爆液體,都屬於危廢
⑺ (危險廢物)HW08包含什麼
HW08廢礦物油不適合原來用途的廢礦物油
1、來自於石油開采和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
2、礦物油類倉貯過程中產生的沉積物
3、機械、動力、運輸等設備的更換油及清洗油(泥)
4、金屬軋制、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渣)
5、含油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油及油泥
6、油加工和油再生過程中產生的油渣及過濾介質廢機油、原油、液壓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熱處理油、樟腦油、潤滑油(脂)、冷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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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礦物油是因受雜質污染,氧化和熱的作用,改變了原有的理化性能而不能繼續使用時被更換下來的油;主要來自於石油開采和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礦物油類倉儲過程中產生的沉澱物;機械、動力、運輸等設備的更換油及再生過程中的油渣及過濾介質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屬於危險廢物。
主要是含碳原子數比較少的烴類物質,多數是不飽和烴。其主要成分是鏈長不等的碳氫化合物,性能穩定。
⑻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該如何處置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告知書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告知書
各相關單位、個體經營者: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產生機動車維修與拆解行業涉及產生的危險廢物及代碼有:
1、車輛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900-214-08);
2、汽車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油泥(900-199-08);
3、噴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漆渣(900-252-12);
4、報廢機動車拆解後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氣囊(900-018-15);
5、車輛制動器襯片的更換產生的石棉廢物(366-001-36);
6、噴漆作業房尾氣收集裝置更換的廢活性炭(900-039-49);
7、廢機油濾芯、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含有機溶劑或油漆的抹布(900-041-49);
8、廢鉛酸蓄電池(900-044-49);
9、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900-049-50)。
列入豁免名錄的危險廢物為: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一、管理要求。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並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採取環境污染防範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禁止擅自棄置、傾倒、填埋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二、法律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查處;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事故應急。各相關產廢單位、個體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杜絕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並有效措施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屬地環保、公安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四、違法舉報。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違法行為和線索,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環保部門舉報熱線「12369」,公安機關舉報熱線「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