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配件制度
1.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 蘇州市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管理,維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市場秩序,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和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簡稱經營者),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市和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本市的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實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等管理工作。市和縣級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工商、稅務、公安、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務用戶,保證維修後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開辦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所在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機動車維修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開辦配件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申領《經營機動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技術條件合格的,根據審核的類別發給《機動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機動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第八條開辦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
(一)一類: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二類:可以從事汽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三類:可以從事汽車專項修理(車身、塗漆、蓬、套、座墊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汽車空調機、暖風機、水箱、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汽車清洗、高壓油泵、噴油嘴、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等)、摩托車維修。第九條凡開辦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相應的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交通、安全、治安防範等要求。第十條機動車的維修必須由有資質的維修企業承擔。經營機動車配件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維修資質的,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第十一條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申請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1個月向原發證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報告,繳銷《機動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機動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和其他有關歇業手續。
申請臨時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向公安部門備案,並簽訂治安責任書。第三章技術和質量管理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維修、配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條件、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對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頒發有關技術證書。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並取得相應的檢定合格證。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維修、檢測等工藝規程,嚴格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含二級維護),應當按規定登記下列項目,並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後,方能出廠:
(一)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廠牌型號、車身顏色;
(二)車主姓名;
(三)修理項目和送修時間。第十九條經大修和維護出廠的車輛,必須分別達到3個月(或行駛1000公里)和10天(或行駛1500公里)的質量保證期。
在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確屬維修質量原因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質量問題,返修工時費、材料配件費由承修方承擔;屬用戶使用不當而發生早期損壞的,由用戶負責。
3. 撫順市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管理,維護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不含拖拉機)與配件經銷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含順城區,下同)交通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市、縣交通局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四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修理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從事機動車配件經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不在市區主要街路兩側)、配件倉庫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相應的配件質量檢測工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配件經銷和管理人員;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凡具備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經銷的,應向市、縣交通局提出申請。市、縣交通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准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經銷的,應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以下三類:
(一)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機動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專項修理。第八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以下三類:
(一)經銷機動車六大總成(發動機、前橋、後橋、駕駛室、車架、變速器)配件批發、零售業務;
(二)經銷除機動車六大總成以外的配件批發、零售業務;
(三)經銷除六大總成以外的配件零售業務。第九條市、縣交通局應當對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定期進行資格審驗。第十條經營者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必須經原批准經營的市、縣交通局批准,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經營者申請歇業的,必須提前30天報市、縣交通局批准。第三章質量與經營管理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銷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經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考核合格後,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有關技術等級證書,持證上崗。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與客戶發生質量糾紛時,可以進行協商,也可以由市、縣交通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者不得採取帳外暗中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串通送修人員或采購人員虛報修理費用或配件價格。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類別經營,並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准維修車輛,做好維修記錄,執行省規定的工時定額。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和二級維護,應當與車主簽訂維修合同,對維修竣工的車輛必須簽發出廠合格證。
簽訂合同,應使用維修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車輛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而發生故障的車輛,原承修者應當無償返修;造成車輛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肇事車輛必須由省交通廳和省人民保險公司審核批準的肇事車輛修理廠修理,並使用肇事車輛維修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為車主指定修理廠家。
肇事車輛定點修理廠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肇事處理證明的肇事車輛。第十八條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佔用道路(含人行步道)、綠地和居民小區進行機動車維修活動。
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第十九條機動車配件經營者所經銷的機動車配件必須是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的合格產品。
機動車配件經營者不準開展機動車維修和零配件更換業務。
4. 汽車保養規定
車主大都很愛惜自己的車,一般都會到服務好、質量放心的4S店維修站保養維修車。下面我就給大家介紹2017汽車保養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關於汽車保養的規定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律師解讀:
「要是不在我這里保養,車子出了問題我們不保修」,導致很多車主明知在4S店保養較貴也不得不去。隨著新規出台,車主有權自主選擇維修點,4S店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不得以不在4S店保養為由拒絕給車輛質保。這樣一來,車子即使在質保期內也可以由車主自主選擇保養點,降低了保養成本。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律師解讀:
該條是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市場,機動車維修單位除了要取得工商登記執照,也要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律師解讀:
這一條的規定打破了此前經銷商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方面的壟斷,以後4S店以外的維修單位和車主能夠獲取汽車維修保養的相關技術信息,並且維修價格也更加透明,有效防止此前存在的4S店的維修陷阱,進一步維護車主在汽車維修時享有的知情權。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律師解讀:
這意味著機動車的維修過程更加完善、透明,車主對車子所維修的項目及相關費用可通過結算清單了解、核實,發現違規修理或者違規收費的情況可以根據結算清單追究維修單位的責任。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律師解讀:
新實施的《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明確規定了汽車零部件編碼的統一標准原則,使汽車零部件擁有自己的「身份證」,車主可以根據零部件的編碼查詢相關信息。
同時,「原廠配件」不再是車主的必須選擇,車主可以自己購買質量、配置等同的零配件進行更換,4S店或廠家不能以此為借口推卸責任。而且,「原廠配件」是否屬實,多數由4S店說,車主很難辨別真假,新規出台後,車主既可以自己購買配件,也可以查詢配件編碼甄別真假。(想了解更多汽車保險法律政策,想直接進行汽車法律咨詢,快關注微信公眾號「人車美好生活律師服務」或掃頭像二維碼)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
律師解讀:
該條規范了機動車維修過程,車主只需通過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即可了解汽車的所有維修情況及維修細節,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則有義務如實填報、上傳機動車維修的相關數據信息,保障了車主的知情權。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汽車保養新規的利弊
利好:新規使行業更公開透明倒逼4S店提高服務意識
這個規定其實是更加透明了經銷商和4S店,首先在零配件價格上將更加公開公正,如果4S店亂收費,車主將會第一時間知道,而且可以隨時選擇不在4S店進行保養維修,減少消費者被忽悠的可能性。
另外,該規定同時能夠刺激行業競爭,倒逼4S店提高服務意識,挽留客戶。日前,賓士提出的尚銀/逸藍修養套餐也正是在向該規定靠攏,尚銀修養套餐是為賓士車輛提供延長保修的服務政策,在所選套餐期限內,車主無需為意料之外的維修費用所擔心。
而賓士逸藍修養套餐輕享版是車齡屆滿3年且里程數未達50萬公里的車主均可購買使用,未滿3年的車主可提前購買預定逸藍修養套餐輕享版主要包括基礎A、B保養的3種組合形式:1A+1B,2A+2B,3A+3B.不同的套餐組合及車型,將在星徽保養菜單的價格基礎上享受2%-20%不等的折扣優惠。
可以想像的到的是,有了延保和過保後打折優惠這兩個套餐之後,賓士能夠有效的留住一大批客戶。
擔憂:監管制度是否完善?行業水平參差不齊
不過針對這樣的規定,也不是沒有擔憂。新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汽車三包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於是,一些廠家據此在保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中規定:「消費者必須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保養否則經營者不承擔三包責任。」但國家質監總局特別補充說明,「家用汽車產品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等保養,出現的質量問題只要與該保養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在其他汽車4S店保養未造成損壞的,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責任」
這兩條規定可以說都很明確的表示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但近年來4S店強制要求車主在店內保養依然是行業潛規則。歸根結底的原因就是執行力度不夠以及監管制度的缺失。針對新規定,同樣,如果沒有強硬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制度,政策也很有可能變為一紙空文。
另外,也有業內專家認為,新規定意味著4S店承擔的責任風險更大了。「客戶可以去維修連鎖店或是街邊店去保養維修,這些店面的維修設備和維修水平參差不齊,且入門條件低,什麼車都修,對專一車型的電路了解度不及品牌4S店,如果以後出現了質量問題,4S店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加大了。不僅如此,4S店日常的保養量會減少,收入會減少。「車輛出了問題,客戶最先想到的還是4S店的責任,4S店人員解決問題時,需要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解決和舉證。為了維護品牌形象,不管是哪方的問題,還是會盡力地去幫客戶解決問題,總而言之,收益會減少,責任風險卻更大。
5. 汽車配件管理有哪些規則
1、自覺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倉庫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2、及時做好供方的選擇、評審工作。根據生產需要及時編制采購計劃單,劃單經領導簽字同意後即按單就近采購。
3、材料及零配件進庫前要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進庫,不準使用。
4、材料入庫後要立卡、入帳,做到帳、卡、實物三符合。
5、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6、保持倉庫整潔,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銹、防腐、防失竊工作,做好倉庫的消防工作。
7、庫管員根據前台傳來的備料單准備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憑派工單領料,領料人簽名,領用大總成件要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領新料必須交舊料,嚴格執行領新交舊制度。
8、加強對舊料的管理工作,上交舊料貼好標簽,出廠時交還車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領用應執行先進先出的規定,嚴格執行價格制度,不得隨便加價。
10、倉庫每個月進行一次清倉盤點,消除差錯,壓縮庫存。
6. 蘭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質量和車輛安全運行,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和壟斷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市場。第四條政府鼓勵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品牌化、連鎖化經營,合理分工、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節能、環保、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實行計算機管理;鼓勵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整體素質,滿足社會對機動車維修、配件銷售服務的需要。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公安、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對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與備案第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按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制度。
機動車配件銷售實行備案制度。第七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證明(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三)經運管機構培訓、考試,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技術、質檢、機修人員;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以及有關鑒定證明;
(五)健全的質量、安全、檔案、設備、配件及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六)企業法人身份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處置措施);
(三)有專業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第九條申請從事壓縮天然氣--汽油兩用燃料汽車維修經營的,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運管機構應當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頒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工商營業登記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配件銷售者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到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作業場所或設立分支機構、合並經營項目等事項的,應當經原作出經營許可和備案的運管機構核准和備案。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書面告知運管機構,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度和年度審驗制度,經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維修經營業務。第三章維修與配件銷售管理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維修、銷售活動,懸掛統一規格的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標志牌,公示維修、銷售資質類別、收費標准和服務承諾。
未取得維修許可的機動車配件銷售者,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第十四條機動車承修方與托修方應當依法簽訂機動車維修合同。維修合同應當明確維修部位、配件及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質量保證期、收費標准及違約責任等。
7.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8. 蘇州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修理、維護、專項修配和汽車(摩托車)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蘇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工商、物資、標准計量等部門對本市的汽車配件經營實行規劃、協調、監督等管理工作。蘇州市和各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標准計量、物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務用戶,保證維修後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申請領取《汽車維修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開辦配件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申領《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技術條件合格的,根據審核的類別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說明理由。第八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
(一)一類: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二類:可以從事汽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三類:可以從事汽車專項修理(車身、塗漆、蓬、套、座墊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汽車空調機、暖風機、水箱、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汽車清洗、高壓油泵、噴油嘴、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等)、摩托車修理。第九條凡開辦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條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申請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一個月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報告,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和其他有關歇業手續。
申請臨時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十二條已開業的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補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手續。第三章技術和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會同標准計量主管部門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條件、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對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頒發有關技術證書。第十五條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所在地標准計量部門或者由標准計量部門批準的計量鑒定機構進行周期鑒定,並取得相應的檢驗合格證。第十六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維修、檢測等工藝規程,嚴格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含二級維護),必須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點)檢測合格,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技術狀況記錄證才能出廠。同時應當隨時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咨詢。第十八條經大修和維護出廠的車輛,必須分別達到三個月(或行駛一萬公里)和十天(或行駛一千公里)的質量保證期。
在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確屬維修質量原因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質量問題,返修工時費、材料配件費由承修方承擔;屬用戶使用不當而發生早期損壞的,由用戶負責。
9. 汽車維修廠的制度都有哪些,最好是比較全面
汽車修理行的管理制度如下:
一、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汽修廠管理制度相關)
1、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
3、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二、汽車進廠檢驗制度
1、車輛送修時,應具有保修內容及相關技術檔案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負責對送修車輛進行預檢,按規范填寫《車輛維修檢驗單》。
3、車輛預檢時,根據駕駛員的反映及該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通過檢測或測試、檢查,確定基本作業內容,並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確認後,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辦理交接手續。隨車使用的工具和備用品,不屬於汽車附件范圍的應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調度人員將維修作業單下派車間,車輛進入作業車間。
三、汽車維修過程檢驗制度
1、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2、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
3、各檢驗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准、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4、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需重新作業,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5、對於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准,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台,並協助前台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6、對於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准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四、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後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01)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路試,對於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後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後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4、對於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5、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6、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2、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後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3、開具合格證後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台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台帳供管理部門核查。
4、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六、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塗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各班組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使用的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各班組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交辦公室統一歸檔。已經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資料,由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二級維護及以上作業的車輛檔案內容包括維修合同、檢驗記錄、維修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名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10.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