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關於汽車配件監管辦法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發展,加強對內地來往進出境口岸接載、卸轉海關監管貨物的汽車及所載貨物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境內從事來往進出境口岸接載、卸轉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應事先憑下列證件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或主管海關辦理有關汽車及駕駛人員的注冊登記手續: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二)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汽車牌照;
(三)駕駛人員執照;
(四)經海關認可的境內單位的保證函(或交納保證金)。第三條來往進出境口岸接載、卸轉海關監管貨物的汽車(以下簡稱汽車),應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設備(經海關核準的特種汽車和其它汽車除外)。其技術條件如下:
(一)與車架固定一體的廂體全部或局部密封,構成永久性密封體,其密封部位具有堅固性、可靠性。
(二)與車架固定一體沒有隱蔽空隙。
(三)可以裝載貨物的一切空間,都便於海關檢查。
經海關檢驗認可的汽車,因故更換、改裝或維修車廂車體的,必須及時報經海關重新檢驗認可。第四條申請登記的汽車,經海關審核批準的,發給《准載證書》和《載貨登記簿》,企業及駕駛人員憑《准載證書》和《載貨登記簿》從事來往進出境口岸接載、卸轉海關監管貨物的業務。
《准載證書》和《載貨登記簿》由原簽發海關每年審核一次,未經審核的,不再有效。第五條汽車必須固定專人駕駛(特殊情況經海關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關備案的駕駛人員駕駛),並按指定路線行駛。駕駛人員如有變動,必須事先報海關注冊備案。第六條接載、卸轉海關監管貨物必須在海關指定的場所,在海關監管下進行。進口貨物在口岸辦完接載手續後,由進境地海關加封,按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至目的地海關辦理手續。出口貨物在啟運地海關辦結手續後,由啟運地海關加封,按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至出境地海關,辦理卸轉手續。第七條運輸海關監管貨物的汽車的駕駛人員及承運單位所屬企業負有下列各項責任:
(一)辦理接載、卸轉手續時,必須向海關出示《准載證書》,交驗《載貨登記簿》,並將汽車號碼及其承運單位所屬企業名稱和駕駛人員姓名等向海關如實填報。
(二)保證將所載運的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目的地海關或海關指定地點,並保證海關封志完好無損。
(三)汽車到達目的地後,應立即將貨物運到海關指定地點,同時按規定辦理手續。未經海關批准,不得擅自開拆海關封志,交付、提取或處理貨物。第八條運輸海關監管貨物的汽車及所載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損壞、遺失,駕駛人員應立即向主管海關報明情況。如在運輸途中汽車出現故障,不能繼續行駛,需換裝其它運輸工具時,汽車駕駛人員或其承運單位所屬企業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在海關監管下換裝。第九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派員隨車押運,汽車駕駛人員及其承運單位所屬企業應提供方便。第十條對違反上述規定及其它海關法規的走私違法行為,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對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駕駛人員及其承運單位所屬企業,海關可視情況暫停或吊銷企業經營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業務的海關注冊登記及簽發的《准載證書》、《載貨登記簿》,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向海關出具保證函的境內單位在擔保期間,對汽車駕駛人員的走私違法情事,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及所載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發展,加強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及所載貨物的監督管理,加速口岸車輛、貨物的疏運、方便收、發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來往香港、澳門汽車(以下簡稱進出境車輛)包括專營客運、貨運車輛,境內外企業、廠商自有的運輸車輛和個人自用、不承運客貨的其它車輛。第三條車輛進出境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地點通過,在海關規定的地點停留,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第四條進出境車輛必須向海關申請登記。辦理申請登記手續時,需交驗下列證件:
(一)政府主管部門准其進出境的批准文件及行駛證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客、貨運輸車輛所屬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經海關認可的境內單位出具的保證函(或交納保證金)。第五條裝載進出境貨物和轉關運輸貨物的貨運車輛應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設備(經海關核準的裝載特種進出口貨物的車輛除外),其技術條件如下:
(一)與車架固定一體的廂體全部或局部密封,構成永久性的密封體,其密封部位應具有堅固性、可靠性。
(二)與車架固定一體的廂體沒有隱蔽空隙。
(三)可以裝卸貨物的一切空間,都便於海關檢查。
經海關檢驗認可的車輛,因故更換、改裝或維修車廂、車體的,必須及時報經海關重新檢驗認可。第六條申請登記的車輛,經海關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發給《來往香港、澳門汽車進出境簽證簿》(以下簡稱《簽證簿》)。
經海關簽發的《簽證簿》,每年由原簽發海關審核一次。未經審核的,不再有效。第七條進出境車輛必須固定專人駕駛(特殊情況可由本公司在海關備案的後備駕駛人員駕駛),並按指定路線行駛;除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部門注冊專營運輸業務的車輛可以承運貨物、旅客外,其它車輛只准運輸本企業的貨物及人員。第八條車輛駕駛人員駕駛車輛進出境時依法向海關負有法律責任,應如實申報,並負責將貨物按時,完整地運抵指運地或運輸出境。第九條進境的境外車輛,應報明在境內停留的時間和目的地。未向海關辦理手續,不得經營境內運輸。第十條車輛進出境時,駕駛人員必須將《簽證簿》所列項目如實填寫清楚;裝載進出口貨物的車輛,還應向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份。第十一條進境車輛自進境起到辦結該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海關手續以前,出境車輛自發車起到該車輛及其所載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以前,非經海關許可,中途不準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和其它物品。第十二條裝載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車輛在進入海關規定的檢查場所後,貨物的收、發貨人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時間以內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按規定交驗有關單證。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應接受海關檢查。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第十四條進出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經海關同意的,可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有關運輸公司和有關駕駛人員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汽車裝載清單》一式三份,憑以辦理海關轉關運輸手續。轉關運輸貨物運抵指運地後,車輛駕駛人員應立即將海關關封送交指運地海關,由指運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監管查驗手續。
出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駕駛,應由海關核準的報關單位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納稅手續。轉關運輸貨物運抵出境地後,車輛駕駛人員應立即將海關關封送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監管、旅行手續。
裝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出境車輛駕駛人員,應依法向海關負責,並按照海關規定,保持海關封志的完整、負責轉遞海關關封。第十五條轉關運輸貨物在境內運輸途中發生損壞,缺少情事,或運輸工具出現故障,不能按時到達指運地或出境地時,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車輛駕駛人員應立即向就近海關報告。
❸ 國家對海關監管車有些什麼規定
海關監管車 這是專門用於運輸監海關管貨物的封關車,用於運輸海關的監管貨物從一個海關監管區到另一個監管區。如:貨物從國外運到口岸,貨物入境時並沒有清關,需要運輸到貨物目的地的海關清關,就需要這種「海關監管」車。這種車需要向海關申請,在海關注冊備案後,才能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裝運貨物後,由海關關員施關鎖(有編號),將貨車門鎖上,到目的地,由當地海關檢查關鎖無誤後拆關鎖。
海關監管車 Custom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vehicle
海關監管車應向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承運人依法向海關負責,並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運輸工具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其駕駛人員應經海關培訓並考核合格。
海關監管車在從事承運轉關運輸貨物業務時,應將有關事項完整、如實地填報在《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上,並主動向海關交驗《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出示《准載證書》和《駕駛員證》。貨物運抵指運地(出境地)後,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的核銷。
海關監管車應將載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保證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完好無損。載運的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載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由海關核準的駕駛人員駕駛,並按海關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在中途停留並裝卸作業。因運輸途中發生意外,需更換運輸工具時,承運人、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並在海關監管下換裝。
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轉關運輸貨物損壞、短少、滅失情事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損壞、短少、滅失部分應由申請人、承運人共同承擔繳納稅費的責任。
通俗的說是用來運輸需要海關監管的貨物,通常用在轉關的貨物運輸上,海關監管車都是要求在海關備案,每輛車都發有 海關監管運輸手冊俗稱"大本"或"白卡",上面詳細記錄每次運輸的監管貨物的詳細情況. 關於費用方面,通常情況下要比普通集裝箱車稍貴一點,但是也不見的非得運輸監管貨物,也可以運輸普通貨物.
❹ 如何辦理海關監管車輛
02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監管車輛,當事人應持下列資料(
正本或復印件,復印件由海關存檔)以及填寫《
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該表到主管海關索取)
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後聯同下列資料的復印件一並送監管處,
監管處審核後簽發《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020202 當事人憑《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過戶、轉籍等手續:
020202 1、身份證正本和復印件(若是委託辦理,須提供委託書、
代辦人身份證)。
020202 2、車輛購置附加稅繳費收據(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4、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
020202 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