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所
1. 定陶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所是哪個局的
屬於交通局管理。
負責全市道路營業性運輸站、點、場建設的規劃;
負責全市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2. 什麼部門監管汽車修理廠
交通運輸管理處。
由於汽修廠是歸交通運輸管理處進行管理的,因此當出現汽車維修糾紛的時候就可以撥打交通運輸管理處投訴熱線進行投訴。
交通運輸管理處投訴熱線為12328,也可以直接致電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處電話。其次如果汽修廠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話,也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進行舉報。
其次如果所指的修理廠包含4S店的話,當需要維權的時候也可以撥打汽車廠商的服務電話,汽車廠商對於旗下4S店會進行監督,如果旗下4S店出現違規行為,汽車廠商也會對其進行處罰。
(2)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所擴展閱讀:
12328電話為交通運輸行業統一的社會公益性服務監督電話,主要功能包括交通運輸行業服務監督、投訴舉報、咨詢服務等,業務領域主要覆蓋道路運輸、公路、水路等行業。
1、市級業務流程。
(1)屬於能直接處理的,由話務員回答。
(2)屬於本級的投訴舉報,由話務員工單記錄,通過工單流轉系統自動流轉到業務部門處理。業務部門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並在電話管理系統予以記錄;需要馬上處理的,由電話處理中心同時告知交通運輸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3)屬於非本級、非本區域業務的,由話務員告知相應區域電話或者工單記錄,並由本級電話處理中心流轉至上級電話處理中心。
(4)屬於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服務監督、投訴舉報、咨詢服務的,由話務員直接告知相應的服務監督電話號碼。
2、省級業務流程。
省級電話處理中心收到流轉工單,應當分送給交通運輸廳相關業務部門或職能局處理,並由相關業務部門或職能局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電話呼叫人,並在電話管理系統予以記錄。省級呼叫中心的業務流程參照市級業務流程辦理。
3、部級業務流程。
交通運輸部收到電話流轉工單後,按照職責分工,分送各有關司局,由各司局將電話投訴處理納入日常工作,安排專人及時處理並反饋。
參考資料來源:12328 交通運輸服務監督——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服
3. 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維修質量,保障承修和托修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機動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種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維護、修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依法監督、優質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含郊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接受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維修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
從事經營性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到所在地的工商、稅務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機動車維修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分廠(站、部、點等)進行經營性維修業務。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等設施和流動資金;
(二)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試驗與檢測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三)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定價結算人員等;
(四)有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五)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必須配備防爆、防燃、防污設施以及專用修理間。第八條機動車維修業的技術類別分為以下三類:
(一)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機動車大修和總成修理,機動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業務的企業。
(二)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個別機動車總成大修,機動車一級、二級維護和小修業務的企業。
(三)三類機動車維修業戶:是指專門從事機動車車身鈑金和塗漆,車內裝飾、美容,空調器修理,輪胎修補和動平衡檢測,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安裝、更新以及調整等專項修理或者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作業場所的有效證件;
(三)從業人員的技能證書和名冊;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以及有關檢定證明;
(五)資信證明;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者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有效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者變更維修范圍、類別、作業場所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經原受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核准,並依法辦理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者的資質等實行年度審驗。經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維修業務。第三章維修行為管理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維修類別、范圍進行維修,並對承修的車輛建立登記台帳。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標明維修范圍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者從事特約維修活動的,應當具有該車種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單位發給的特約維修資格證書,並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作業場所,佔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維修車輛確需上路試車的,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
4.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 汽修廠歸哪個部門管理
屬於交通局運管所管理,他們有個部門叫做維修行業管理科,希望能幫到你。
在中國,全國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由交通部主管,各行政區域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6. 淄博市張店區交通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所在哪啊,有誰知道具體的地址還是說就在張店區交通運輸局裡面
張店區交通運輸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所 電話2908527地址新村西路140號
7. 四川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車輛運行安全,適應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從事汽車 (包括特種汽車、專用汽車、掛車、半掛車、摩托車、簡易機動車)修理、維護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多家經營,保護合法競爭,有利於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必須具備與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作業廠房、場地,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維修設備、質量檢測器具,流動資金。作業廠房、場地設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條件,不準佔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具體開業標准由省標准計量局和省交通廳制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的單位須持主管部門的證明,個體維修戶須持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合格,領取經營許可證。
經營對外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還應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由交通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補辦開業手續,不符合開業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限制維修范圍或令其停業。第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營業地點,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當地交通部門備案。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部門申請注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繳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汽車修理、安全技術標准,保證維修質量。
車輛維修後必須由檢驗人員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車輛出廠出戶保修期為三個月或行程一萬公里。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對維修車輛進行路試,應按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發生質量糾紛,由當地標准計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交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和處理。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不得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不得承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用車輛的改裝。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省交通、物價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門制發的帶稅務監印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第十五條 營業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交通部門繳納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三的管理費。管理費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開支,專款專用,不準亂收亂支。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當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標准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收入或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收入,並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修車質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內發生行車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第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後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裁決。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蘇州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的修理、維護、專項修配和汽車(摩托車)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蘇州市和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並會同工商、物資、標准計量等部門對本市的汽車配件經營實行規劃、協調、監督等管理工作。蘇州市和各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標准計量、物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價格合理,公平交易,服務用戶,保證維修後車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申請領取《汽車維修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業登記。
開辦配件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申領《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技術條件合格的,根據審核的類別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說明理由。第八條開辦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
(一)一類: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和小修;
(二)二類:可以從事汽車各級維護和小修;
(三)三類:可以從事汽車專項修理(車身、塗漆、蓬、套、座墊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汽車空調機、暖風機、水箱、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汽車清洗、高壓油泵、噴油嘴、曲軸修磨、氣缸鏜磨等)、摩托車修理。第九條凡開辦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維修設備和資金;
(二)有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交通、安全等要求。第十條變更經營范圍、類別、場所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申請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一個月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提出報告,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後,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務和其他有關歇業手續。
申請臨時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報告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十二條已開業的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補辦《汽車維修許可證》或者《經營汽車配件技術條件合格證》手續。第三章技術和質量管理第十三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會同標准計量主管部門加強對汽車維修、配件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條件、配件質量和維修質量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應當對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頒發有關技術證書。第十五條汽車維修、配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所在地標准計量部門或者由標准計量部門批準的計量鑒定機構進行周期鑒定,並取得相應的檢驗合格證。第十六條汽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維修、檢測等工藝規程,嚴格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的車輛(含二級維護),必須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點)檢測合格,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車輛技術狀況記錄證才能出廠。同時應當隨時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咨詢。第十八條經大修和維護出廠的車輛,必須分別達到三個月(或行駛一萬公里)和十天(或行駛一千公里)的質量保證期。
在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確屬維修質量原因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因承修方提供材料、配件造成的質量問題,返修工時費、材料配件費由承修方承擔;屬用戶使用不當而發生早期損壞的,由用戶負責。
9. 徐州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車輛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輪式專用工程機械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維修、專項修理及汽車檢測、調修的單位、個體業戶均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工商、稅務、物價、公安、標准計量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負有下列職責:
(一)審核頒發《汽車維修許可證》,並組織年度審驗工作;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考核;
(三)對汽車維修行業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
(四)調解維修質量糾紛和經濟糾紛,組織技術鑒定;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五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須持下列證明和資料,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開業申請:
(一)申辦業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履歷表;
(三)從業人員登記表;
(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
(五)資金及其來源證明。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戶開業條件》;
(二)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維修業戶符合《江蘇省摩托車維修業戶開業技術條件》。第七條 經批准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維修范圍)、歇業、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一個月內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提出變更、歇業、停業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繳銷許可證和有關票據。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按經營規模和技術條件分為三類,即一類汽車維修業戶、二類汽車維修業戶、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各類汽車維修業戶的從業范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專項修理的范圍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應當執行國家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制訂執行車輛進廠、竣工出廠和過程檢驗制度;維修車輛自檢、互檢和專業檢驗制度;機具設備的檢測計量儀具的檢驗和管理制度。第十條 汽車維修業戶的機具設備和檢測計量儀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標准和質量標准。嚴禁在汽車維修中使用假冒偽劣以及無商標、無廠牌、無廠址的零部件產品。第十一條 凡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和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和修理技術資料,修竣車輛必須符合竣工出廠技術條件,承修業戶須簽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出廠合格證,並將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交付送修方。第十二條 車輛竣工出廠後的質保期,大修或發動機總成大修行駛10000公里或3個月;二級維護行駛1500公里或10天,在質保期內發生維修質量問題,由承修業戶免費修理。第十三條 送修方與承修業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的,可以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組織技術鑒定和調解,所需的檢驗、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送修方應當將車輛送至經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核準的維修業戶維修,承修業戶必須按許可證確定的類別范圍承修車輛;送、承修雙方應當按規定簽訂維修合同。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嚴格執行《江蘇省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不得隨意加價或亂收費用,嚴禁採用給送修方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維修業務,嚴禁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依法納稅,並按月向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繳納行業管理費。第十七條 任何汽車維修業戶不得承接無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的車輛的維修。非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進行車輛改裝或為車輛變更顏色、更換發動機、車架總成件。對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提出上述維修要求的,汽車維修業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協助。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汽車維修業戶大修、改裝國家規定報廢的車輛,禁止私自拼裝汽車及各類汽車底盤。
10. 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汽車(包括摩托車,下同)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專營、兼營汽車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維修是指汽車的大修、總成修理、保養、小修和專項維修。第三條上海市交通運輸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具體管理。
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可在市區設置管理所,負責所轄地區范圍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
各縣交通局設置縣汽車維修管理所,負責本縣轄區范圍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上受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領導。第四條經營汽車專項維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具備必要的場所、設施和合格的修車技術工人。
經營汽車的大修、總成修理、保養、小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必要的資金;
(三)有技術人員、合格的修車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五)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
開業的技術條件,由上海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第五條凡申請開辦汽車維修業,國營和集體企業需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體工商戶需持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所在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的技術審查;外商投資企業需持市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申請開業的技術審查。第六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開業技術審查的申請,須在七日內給予答復。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取得技術合格證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七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開業技術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頓;整頓無效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注銷其兼營項目。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變動維修項目,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凡需變動經營地點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的同時,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和交還技術合格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歇業手續。第十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照章納稅,並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按汽車維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繳納。第十一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保證維修質量;
(二)禁止承修報廢車輛和已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車輛,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和改裝在用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
(四)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托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
(五)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蓋章。對大修或總成修理的車輛,承修者應在出廠後的三個月內和行駛里程一萬公里以內負責保修;
(六)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維修車輛,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維修車輛試車須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七)嚴格執行市物價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
(八)必須使用上海市汽車維修業統一發票;
(九)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二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用戶因維修質量和費用發生爭議時,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處理。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可以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市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發給的技術合格證,擅自專營或兼營汽車維修的,可責令其停止汽車維修業務,沒收其非法所得(材料費除外,下同)並可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超越規定的維修范圍的,責令其停止超越維修范圍,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三)不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維修質量低劣而造成用戶損失的,承修者應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項承修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之至五十的罰款;
(四)超出規定收取維修費用,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可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不按規定使用上海市汽車維修業統一發票的,可處以該項維修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六)不繳、少繳、漏繳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費的,應督促其補繳,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繳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七)不服從管理,不及時報送統計報表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給予批評,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