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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動用電火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2-12-13 10:32:51

1. 車輛維修中安全用電有哪些基本規定

僅供參考:
1, 電氣操作屬特種作業,操作人員(電工)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 車間內的電氣設備,不得隨便亂動。如電氣設備出了故障,應請電工修理,不得擅自修理,更不得帶故障運行。
3, 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閘刀開關、按鈕開關、插座、插銷以及導線等,必須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損或帶電部分裸露。
4, 在操作閘刀開關、磁力開關時,必須將蓋蓋好。
5, 電氣設備的外殼應按有關安全規程進行防護性接地或接零。
6, 使用手電筒鑽、電砂輪等手用電動工具時,必須安設漏電保護器,同時工具的金屬外殼應防護性接地或接零;操作時應戴好絕緣手套和站在絕緣板上;不得將重物壓在導線上,以防止軋破導線發生觸電。
7, 使用的行燈應用安全電壓,要有良好的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
8, 在進行電氣作業時,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遇到不清楚或不懂的事情,切不可不懂裝懂,盲目亂動。
9, 一般來說應禁止使用臨時線。必須使用時,應經過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要按規定時間拆除。
10, 進行容易產生靜電火災、爆炸事故的操作時(如使用汽油洗滌零件、擦拭金屬板材等)必須有
良好的接地裝置,及時消除聚集的靜電。
11, 移動非固定安裝的電氣設備,如電風扇、照明燈、電焊機、測試設備等,必須先切斷電源。
12, 在雷雨天,不可走進高壓電桿、鐵塔、避雷針的接地導線20米以內,以免發生跨步電壓觸電。
13, 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用黃砂、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器材滅火。切不可用水或
泡沫滅火器滅火,因為它們有導電的危險。

2.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

就是企業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煙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於公司多數單位都屬於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範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塗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葯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准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於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並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並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並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並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准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範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並經審批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後,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採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後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許可權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1.3許可權: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並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採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於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並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准》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後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3. 汽修廠管理制度

汽車修理廠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成都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准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准;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後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議內容和技術標准向用戶交車。

汽車電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裝卸汽車發電機和起動機時,應將汽車電源總開關斷開,切斷電源後進行,未裝電源總開關的,卸下的電線接頭應包紮好;
二、需要起動機檢查電路時,應注意車底有無他人在工作,預先打招呼、拉手剎、放空檔,然後發動,不熟練人員及學員不得隨便發動;
三、汽車內線路接頭必須接牢並用膠布包紮好。穿孔而過的線路要加膠護套;
四、裝換蓄電池時,應有用蓄電池攀帶;
五、蓄電池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移工修理,不得湊合使用;
六、裝蓄電池時,應在底部墊以橡皮膠料,蓄電池之間以及周圍也應用木板塞緊;
七、電池頭、導線夾應裝可靠,不準用鐵絲代用;
八、配製電液時,應將硫酸輕輕加入蒸溜不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達到散熱迅速的目的。嚴禁將水注入硫酸內,人員應穿戴膠水鞋和橡膠手套,戴防護眼鏡;
九、蓄電池維修、裝配間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和防火設備,防止人員鉛中毒及發生火警。充電池工作間空氣要流通,室內及存放蓄電池地方4米內嚴禁煙火。
十、切實執行電池在新裝及大修後的第一次充電。初充電的好壞直接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後至少應以相當於蓄電池容量的1/10的放電率放電一次,直至單電電壓降至1.7V為止。再以初電的充電率充足,充足後安置24小時後方能使用。
十一、充電時應將電池蓋打開,電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
十二、蓄電池應用放電叉測量,不可用手鉗或其它金屬試驗,防止發生爆炸。
十三、工作時,如不慎有電液落在皮膚或衣服上,應立即用5%蘇打水擦洗,再用清水沖洗。
十四、清洗發電機、起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使用不帶添加劑的工業汽油,並注意防火。

4. 你好,我想要一份有關汽車維修廠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謝謝了

汽車維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廠區內不準吸煙,發現吸煙者必須立即制止,各清潔管轄區不得有煙頭、油污、垃圾和影響安全生產的雜物。
2、按規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間,工作間不得存放。
3、板金車間不準用油,其他車間不準用火,卻須交*作業的,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同意後,保持安全距離,作好防範錯施,方可作業。
4、焊接帶油污的部件,壓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險物品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5、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規定掛放在明顯位置,定期檢查、保養,失效的應及時申報更換。
6、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操作使用各種用電設備及各種機機件設備。 7 、須維護和增加用電設施的,必須先申請同意,指派專業人員施工作業,嚴禁私拉亂接。
8、公司任何員工都有義務和權利制止、拒絕和揭發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行為。有義務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應急突發事件。
9、嚴禁少年兒童進入工作場所,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處罰: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每次罰款50元/100元,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賠付一切經濟損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作出名處理,並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 汽修廠消防安全守則

汽修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3、公司每個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4、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5、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6、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7、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員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部、環安部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設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
3、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4、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後上崗。
3、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嚴格按規程操作。
4、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
5、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6、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2、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3、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4、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5、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公司保衛科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並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3、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後,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5、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做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
3、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安全部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健全義務消防隊的組織機構,適時更新、補充義務消防隊員。
2、加強義務消防隊的培訓、教育工作,提高隊員業務素質。安全部負責隊員的業務訓練考核及指導。
3、對車間、部門、班組等義務消防員,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滅火演練,並記錄培訓檔案。
4、義務消防隊員必須做到:熟悉防火與滅火的基本常識;熟悉公司內消防通道、重點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內部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和保養;熟悉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熟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熟悉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熟悉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公司應加強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工作,每年應對公司有關變更情況進行全面修訂。
2、公司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演練,每年演練不少於二次。
3、進行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人員。
4、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實施,新設、增設、更換電氣設備必須經過主管部門、保全機修部門、環安部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2、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3、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4、保衛科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5、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公司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6、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公司將把平時演練情況、業務學習情況、日常消防工作、規章制度落實情況作為公司各部門、個人考評、獎懲的依據。
2、每年度公司將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規定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相應處理。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
十三.電、氣焊防火制度
1、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准獨立操作。
2、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
3、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採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措施加以保護。
4、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5、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作業。
6、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築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8、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牆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復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9、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十四.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6、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7、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台。
8、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9、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10、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6. 汽車維修有何用電安全規則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戴工作帽。
二、在進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械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帶保用品,不準光著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動一切車輛。
七、嚴禁開動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等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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