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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依據

發布時間: 2022-12-29 17:43:39

㈠ 汽修維修許可證怎麼辦

你好 (一)申辦人向轄區汽修辦遞交書面立項申請材料,申請一、二類維修企業應同時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運政事務處遞交立項申請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經當地汽修辦簽注意見並蓋章的書面立項申請材料;2、主管部門批文或當地政府證明;3、擬購設備清單;4、可行性報告;5、擬建廠區平面布置圖及廠房平面布置圖;
(二)申辦人在向運政事務處遞交申請的10個工作日後到當地汽修辦查詢立項審批結果,並領取《汽車 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三)申辦人按申請的維修類別,依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的有關要求進行開業准備。

㈡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
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號 1997年12月31日)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匯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當地區、縣公安機關審核同意,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可按照《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辦開業許可證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予以取締。」
2、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許可證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
3、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公安機關檢查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合格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匯編重新公布。

㈢ 汽車維修企業停業整頓依據什麼條例規定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

㈣ 汽車維修資質會取消嗎

汽車維修資質是不會取消的。

㈤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已經取消了現在申請細則沒下來可以維修嗎

細則已經下來了因此你可以繼續辦理汽車維修僅有許可證了等許可證下來你才能開始營業

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2019)

一、第二章名稱「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三、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申請」。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其中的「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修改為「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十、刪去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的,其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先完成備案。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附送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二)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三)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的承諾書。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備案經營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備案經營項目范圍內。」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歸檔;對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十三、刪去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並及時更新,便於社會查詢和監督。」

㈦ 昆明市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等相關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發改、工商、公安、城管、環保、質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第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優質服務的原則。第七條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品牌化、專業化經營,推廣快修連鎖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等先進技術。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車型種類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第十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使用權和產權證明;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設備檢驗鑒定合格證明;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人員培訓、設備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維修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證明材料和配套環保措施證明材料;
(九)國家、省和市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開業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於終止經營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連鎖經營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規定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章維修經營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范圍承修車輛。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建立健全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內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的維修類別標志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標牌,並公示維修技術標准、維修服務流程、質量保證期標准、服務承諾,以及維修項目的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常用配件現行價格、監督電話等信息。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省、市和行業的維修技術標准及工藝規范。尚未頒布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的,可以按照機動車生產廠商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㈧ 國家什麼時候取消維修許可證

還沒有取消
申辦一類汽車修理企業許可證和二類汽車維護許可證的,應當分別符合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的有關規定,提供所需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2、車輛維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3、開業申請報告;4、廠址方點陣圖、工間布局圖;5、企業住所以及經營場所的有效證明;6、企業設備和量具明細表及來源證明、允許外協設備協議;7、企業從業人員名冊及來源證明、專業技術人員及維修技工的有效的專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復印件;8、資金證明(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證明等);9、環保證明或書面承諾;10、消防證明或書面承諾;11、有關管理制度。

㈨ 二類修配廠想取消怎麼辦

1、遞交書面申請到所在地區.縣級交通局汽車維修管理辦公室(簡稱汽修辦),汽修辦會根據你的申請向你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報資料,再認真填報。
2、汽修辦管理人員到現場(汽修廠)實地檢查軟、硬體設施是否符合你申辦的開業條件,並會指出還應作哪些整改和補充。
3、經汽修辦驗收符合開業條件後頒發《x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4、憑《X類汽車維修經營許證》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
5、憑《工商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管理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㈩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2015)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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