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聯盟章程包含的內容
Ⅰ 公司章程的性質是什麼一般都需寫入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規范股東之間及公司內部關系的准繩,相當於公司發起人或股東間的合同,對股東和由股東利害關系所派生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及其成員均具有約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和政府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內容,應可供公眾查閱。工商管理機關也可根據依法登記的公司章程來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1)公司章程的性質。有的人認為,公司章程在本質上屬於公司股東或投資者簽署的合同,但大多數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律性」規范,其形式上雖然與合同有類似之處,但本質上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合同效力具有相對性,即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對合同或協議以外的其他人並無約束力。而公司章程卻包含了對未來公司的約束(簽署公司章程時公司尚未成立,但成立後的公司行為如與公司章程所定的內容不相符,就將被視為無效行為);對公司未來股東的約束力(公司章程不僅對簽署章程的投資者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後來進入公司的新股東同樣具有約束力);對公司交易的相對人也產生約束力(公司章程於公告後具有公示效力,經過公示的公司章程條款也構成對公司交易相對人的約束,如有限責任的公示)等。另外,簽署合同應當遵循「自主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約定合同條款,也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合同形式,但簽署公司章程屬於要式行為,這不僅要求公司章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且要求公司章程必須具備法定條款。
2)公司章程的內容。在學理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中又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條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項,章程即為無效,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性質或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時不影響公司章程效力的條款,如果缺乏這種條款,僅該未記載的事項不發生效力,或者可以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此加以記載時,所記載的條款則發生法律效力。如我國《公司法》規定,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組成等事項,即屬於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要求,完全由當事人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記載某些事項的條款。如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物資的采購和產品銷售、公司債的發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等條款。
我國《公司法》第22條和79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的事項,其中股東的權利義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事項,因為法律上已有較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章程中如無特約,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故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實質上是某一團體的自治法規,以我國《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只對公司內部人員具有約束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應該是任意的,其修改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如不損害股東利益的原則,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原則,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的原則,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使一個公司法人轉變為另一個公司法人。
公司修改也應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一,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第二,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第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章程修改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雖經多數股東或發起人的同意才通過,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章程條款如果與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該章程條款無效,登記機構也有權拒絕登記。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適用上,章程條款具有優先於公司法規定的效力。(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Ⅱ 項目章程包括哪些內容
制定項目章程是項目啟動階段的一項重要工作,以便正式啟動項目,確定該項目在組織中的合法地位,並授權項目經理動用組織資源開展項目工作。後續的一切項目計劃都要圍繞項目章程來編制,項目章程宣告項目的正式立項,確定項目的高層級目標,宣布項目經理的任命。
項目章程的主要作用:
1.正式確認項目的存在,給項目一個合法地位;
2.明確啟動項目的理由,把項目與運營和戰略目標聯系起來;
3.規定項目的高層級目標,包括范圍、進度、成本和質量要求;
4.授權項目經理動用組織資源去開展項目工作。
具體來說,項目章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述和產品概述。這是一個什麼項目?要生產什麼產品?
2.項目目的或批准項目的理由。為什麼要做這個項目?
3.可衡量的項目成功標准。考核項目總體目標實現情況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4.高層級需求和相應的項目總體要求。包括項目的總體范圍要求和總體質量要求,即主要可交付成果及其質量要求。
5.總體里程碑進度計劃。何時開始、何時結束、何時實現各個里程碑?
6.財務資源。發起人可以為項目提供多少資金?
7.整體項目風險程度。項目的風險級別以及整體項目風險的主要來源是什麼?
8.主要相關方。有哪些已知的相關方?
9.項目審批許可權。在項目的各個過程中,應該由誰做出什麼審批?
10.項目退出標准。在什麼條件下應該關閉或取消項目?
11.項目經理及其權責。誰是項目經理以及他有什麼權力和責任?
12.項目章程簽發者的姓名和職權。
Ⅲ 公司章程包含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主要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應包含哪些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2、公司名稱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5、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Ⅳ 公司章程要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必須具備下列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Ⅵ 公司章程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 的內容應當包含我國《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八個方面的事項,即: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和住所; (二) 公司經營范圍 ; (三) 公司注冊資本 ;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明確地強調了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對於公司而言不但是股東合意達成的協議,更是公司的「內部法律」。股東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公司章程進行個性化設計。國內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進行專門的個性化設計,比如:公司的AB模式、A公司 合夥人 制度等等。
Ⅶ 聯盟標準的內容
一、制定聯盟標準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將我國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准四級。而聯盟標准產生的背景是:產品和技術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為了盡快制定新技術的規范以迅速打開生產,與某項新技術相關的企業或研究機構組成聯盟,制定聯盟標准。
1、鋰離子蓄電池具有比能量和比功率高,使用壽命長,綠色無污染等顯著特點,是鉛酸等低性能、高污染落後電池的最優替代產品,是新型二次蓄電池發展的方向。我國已經將鋰離子蓄電池產業發展列為節能與新能源產業的重點支持的對象。
2、小容量功率型鋰離子蓄電池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大容量能量型鋰離子蓄電池的產業發展,已經處於國際領先水平。當前,單體電池的性能,已經基本能夠滿足用戶要求。
3、鋰離子蓄電池系統集成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和產品研究,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重大技術關鍵。
4、除已經制定了《QC/T943-2006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JB/T 11137-2011 鋰離子蓄電池系統基礎標准》行業標准外,國內外,鋰離子蓄電池系統相關標准仍處於空白狀態。而已出台的《鋰離子蓄電池系統基礎標准》統一了鋰離子電池系統的標准,填補了國內空白,但是同時適用於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鋰離子電池又表現出了其過於寬泛性,對鋰離子電池行業發展失去了針對性和實用性。
5、對電池單體進行測量時,顯示出的各項指標基本達到設計要求。但是,真正集成為一個動力總成,或者集成到整車上的時候,卻發現與單體測量時的情況有很大出入」。
6、動力電池在模塊電壓、總成電壓、介面和通訊協議、外型尺寸和安裝尺寸,充放電和維護管理規程等方面,還非常不統一。
7、國內鋰離子電池及核心配件技術有待經過市場運用後不斷進行技術創新與升級。
8、現國內生產動力鋰離子電池企業處於各企獨立為戰,行業沒有符合現階段發展的統一標准作為引導和規范,極大阻礙行業的快速發展。
9、如現階段直接申請國標或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立項和制定,不但周期長而且將來會出現頻繁修標的現象;周期長不利於及時引導、規范行業的發展,不利於盡快減少行業無謂和重復投資,出現區域割據而不利於全行業的健康發展;頻繁修標極易出現修標周期以及不能及時通過新修訂標准而成為未來行業發展瓶頸。
10、基於離子遷移型的鋰離子蓄電池對充放電的要求,與鉛酸等可逆電化學反映類蓄電池完全不同。由於鋰離子蓄電池成組應用技術、系統集成關鍵技術和關鍵零部件、及產品研究,嚴重滯後於鋰離子蓄電池的發展,造成電池成組後發生過充電、過放電、超溫和過流問題,致使成組鋰離子蓄電池使用壽命大幅縮短,安全性大幅下降,甚至發生燃燒、爆炸等惡性事故。
11、鋰離子蓄電池系統主要包括電池系統、充電系統、放電系統和維護管理系統。是一個函括多個技術領域和行業產品的高技術集成系統。當前,由於標準的缺失,技術和產品研究處於完全無序的狀態。12、德國大眾先入為主 倒逼國內動力電池統一標:准德國大眾抓住了整個電動汽車的「核心」,並已經確立了其動力電池標准。作為電動汽車最為核心的動力驅動「源泉」,一旦動力電池的標准體系確定,將會深刻的影響著整個電動汽車標准體系的構建,而這也將通過這樣的傳導機制「綁架」著所有的電動汽車製造廠商。而如果除德國大眾以外的電動汽車製造廠商不願意被「綁架」,單個企業獨立抗爭必將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去改變這個標准體系。
所以,當德國大眾「先入為主」布下足以「致命」的「棋子」之時,所有被「逼入絕境」的其他汽車廠商們,應開展競爭前的聯合,以「對抗」大眾。
盡快出台從整車到核心關鍵零部件的相關技術標准體系,才能夠保證中國的電動汽車的標准體系可以為自我掌握,在往後的國際標准體系的制定中,中國才會更有自主權及話語權。我國受標准體制約束,相關技術標准體系建設等相配套的「軟體」,這就需要企業「競爭前聯合」,整車、電池企業打破標准制定的傳統,制定聯盟標准,聯想、長虹、TCL等聯合制定的閃聯聯盟標准就是成功的先例,已被推薦為國際標准。
綜上所述,分別制定電動汽車鋰離子蓄電池系統聯盟標准、電動摩托車鋰離子蓄電池系統聯盟標准、電動自行車鋰離子蓄電池系統聯盟標准,能較快的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快速根據市場及企業出現的共性問題及時修訂聯盟標准,能及時解決前期標准中出現的滯後問題,而且能及時引導行業快速規范的發展。
二、制定標準的原則
1、起草標準的代表具有全國性和代表性:鋰離子電池權威專家、標准制定的權威專家、生產質量控制的權威專家、鋰離子蓄電池、蓄電池管理系統、充電設備、電動汽車、通訊電源等行業,起草人包括鋰離子蓄電池的材料、製造工藝和產品研究技術人員、電力電子、自動控制、計算機技術、現場匯流排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整車企業及經銷商代表。
2、集體表決,避免出現幾個大型企業的一言堂,標准制定具有行業共性和行業實用性。
3、堅持公益原則、以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為目標。
4、參照行業標准制定的程序規范制定。
附說明:
1、 電動汽車鋰離子蓄電池系統聯盟標准:主要有《電動汽車鋰電池總成要求》、《錳酸鋰電動汽車鋰電池模塊要求》、《磷酸鐵鋰電動汽車鋰電池模塊要求》、《電動汽車鋰電池總成介面和通訊協議》、《電動汽車電池充電設備通用要求》和《電動汽車電池充電設備介面和通訊協議》組成了「電動汽車鋰電池系統」標准體系,簡稱鋰聯標准(LBITA標准C版)
2、電動摩托車鋰離子蓄電池系統聯盟標准:主要有《電動摩托車鋰電池總成要求》、《錳酸鋰電動摩托車鋰電池模塊要求》、《磷酸鐵鋰電動摩托車鋰電池模塊要求》、《電動摩托車鋰電池總成介面和通訊協議》、《電動摩托車電池充電設備通用要求》和《電動摩托車電池充電設備介面和通訊協議》組成了「電動摩托車鋰電池系統」標准體系,簡稱鋰聯標准(LBITA標准M版)
3、電動自行車鋰離子蓄電池系統聯盟標准:主要有《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總成要求》、《錳酸鋰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模塊要求》、《磷酸鐵鋰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模塊要求》、《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總成介面和通訊協議》、《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設備通用要求》和《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設備介面和通訊協議》組成了「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系統」標准體系,簡稱鋰聯標准(LBITA標准B版)
說明:為了保障本次標準的話語權,我們特拜訪並邀請我國標准界泰斗級務實專家郎志正主持:國務院參事 中國標准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著名質量和 標准化專家,在TD產業發展的一次關鍵時刻,因質量標准化問題兩次直接上書國務院總理,總理兩次批示解決問題,最終為TD產業解決了標准化問題。
Ⅷ 公司章程
【實用】公司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實用】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___、金道陸、於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製版;包裝裝潢印刷品製版、印刷;圖文設計、製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製品、橡膠製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築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______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於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做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全體股東簽字:
時間:
;Ⅸ 汽車配件注冊公司范圍
法律分析:
汽車配件公司經營范圍可以分為服務性公司經營范圍、貿易型公司經營范圍、生產加工型公司經營范圍,各類型公司經營范圍有眾多細分的經營范圍。營業執照正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租賃憑證(或者場地使用證明)、銀行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銀行印鑒卡、公司網銀、公章、財務印鑒章、發票專用章等等。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注冊公司的條件有:
1、有股東,股東認繳或實繳出資額;
2、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組織機構、住所;
3、攜帶上述證明材料去工商局核名,申請設立登記;
4、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二、公司注冊流程:
1、核准名稱,時間:1-3個工作日;
2、提交材料,時間:5-15個工作日;
3、領取執照,時間:預約當天;
4、刻章等事項,時間:1-2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