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配件維修 » 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3-01-29 03:40:46

『壹』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一定的管理制度是良好秩序的開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有哪些?王昌·邊肖近日走訪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專家得到相關解答。現共享如下:汽車維修管理系統1。禁止赤腳或穿著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長發者應戴工作帽;2.工作時禁止吸煙;第三要專心工作不許笑不許玩。四、使用一切機器、工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著膀子工作;六、嚴禁未取得駕駛證的所有機動車啟動;七、嚴禁開啟不符合駕駛證的車輛;八、未經領導批准操作人員不得使用機床和設備;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始終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酒精接觸照明設施和帶電線路。以上是邊肖與汽車維修管理專業人士交流的結果。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貳』 青島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和配件銷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電瓶車、專用機械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拖拉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維修管理按照《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公安、工商、農機、物價、稅務、環保、技術監督、勞動、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其章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行業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其行業發展計劃和規定的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或配件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發給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禁止塗改、轉讓、倒賣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注冊手續後,方可開業。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業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收繳其經營許可證。第九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歇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特約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效特約維修資格證書,到當地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和類別標志牌,並按照核準的類別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參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有關維修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機動車維修及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第十五條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准;尚無標準的,應當執行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或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承、托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標准。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機動車過程中,需增加維修項目或延長維修期限的,應當與托修方協商一致。第十七條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或在用機動車改裝業務的,應當在機動車修竣後到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性能檢測單位進行修竣車輛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廠合格證及有關維修技術資料。其中,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業務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技術狀況記錄表。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按承、托修雙方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採取非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機動車維修業務。第二十條配件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配件進貨、入庫、倉儲、出庫和安全、價格、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機動車配件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准。銷售機動車舊配件應當達到有關質量標准,並有明確標識。

『叄』 寧波市汽車維修業管理辦法(199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汽車維修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證汽車維修質量,保障汽車運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維修,是指對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修理、維護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及機動車輛配件(含維修檢測設備,以下統稱配件)的經銷。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車輛用戶以及汽車與配件生產單位在本市設立的維修單位、配件經營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公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工作,並受同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稅務、公安、物價、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汽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業的發展規劃和新設網點計劃,由市運管機構根據本行業發展情況制訂,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六條市機動車維修配件行業協會是全市汽車維修與配件經營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資格管理第七條從事汽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廠房、倉庫、停車場地等設施;
(二)有與經營技術類別相應的質量檢測、維修設備和計量器具;
(三)有經培訓合格的技術、財務、質檢、維修、營銷和價格結算等專業員工;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技術標准和作業規范。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按其投資規模、技術條件和作業范圍分為:
(一)汽車維修分為三類:一類,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大修、總成修理、維護、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二類,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一、二級維護,摩托車大修及汽車、摩托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三類,可從事汽車專項修理(包括車身修理,塗漆,篷、套、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和摩托車維修。
(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根據其技術裝備和職能分為A、B、C三級,按其相應級別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檢測和維修質量檢測;
(三)配件經營分為三類:一類可以經銷全部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及相關物料;二類可以經銷國產、進口機動車配件,但不得經銷機動車七大總成件(發動機總成、前橋、中橋、後橋總成、駕駛室總成、車架總成、車廂總成);三類可以零售機動車配件和專營汽車用品。第九條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經營地的縣(市)、區運管機構申請技術條件審核,運管機構應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技術條件合格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或《配件經營技術合格證》(以下統稱《技術合格證》),技術條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
維修本單位的車輛,不對外經營的汽車維修單位,也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技術合格證》。
一類汽車維修業戶由市運管機構審核,二類以下汽車維修業戶由經營地運管機構審核。第十條《技術合格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汽車維修業戶的類別實行升、降級制度。運管機構對汽車維修業戶進行定期復查,審驗《技術合格證》。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予以降級。低級類別汽車維修業戶也可以向運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的,予以升級。
升、降級審批手續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汽車維修業戶要求改變經營項目的,應經運管機構審查同意後,再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汽車維修業戶終止營業,應向所在地運管機構辦理注銷《技術合格證》手續,並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結清稅費手續。第十二條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認定和歇業,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肆』 寧波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業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維修業包括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注重節能環保。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救援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環保、價格、安監、質監、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提供業務培訓、技術交流、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的規范經營,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所需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具體條件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根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和停車場地的使用權證明材料;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具、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或者批復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布局圖和設備、設施清單;
(二)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名冊和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文本;
(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單位,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除提交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驗場地布局圖;
(二)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三)質量或計量檢測設備操作規程、檢驗報告審驗、檢驗質量申訴等制度文本。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省質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經營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要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經營許可證屆滿未申請換證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

『伍』 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經委、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加強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修理、維護和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聯營、中外合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按《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管理。第三條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營業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或技師)、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的質量檢驗人員。
具體技術條件和標准,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制定。第四條 開辦汽車維修業,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開辦中外合營企業的,同時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人(含個人合夥,下同)須持本人或合夥負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身份證明,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發給技術合格證。
(二)開辦單位或個人持技術合格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五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標准計量、工商行政、物價管理等機關的監督檢查,照章納稅。
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管理費按營業額的5‰徵收,專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經營汽車維修業的個體戶,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第六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管理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二)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須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禁止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
(四)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簽章。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必須實行保修期制度。
(五)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修理作業或停放車輛。
(六)嚴格執行本市統一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和結算辦法》,使用統一印製的「汽車修理專用結算憑證」。材料費、工時費不得混列結算。
(七)變動經營范圍或維修項目,須先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經技術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八)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報送經營統計報表。第七條 因汽車維修質量發生爭議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會同標准計量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第八條 對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努力提高維修質量,檢舉違章行為等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對違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未經批准、無照經營或擅自超越營業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維修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維修質量低劣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100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無改進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維修質量低劣造成行車安全事故的,由承修者承擔責任。
(三)不按規定收費、結算的,由物價管理機關按亂收費、亂漲價論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和車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利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發牌照,並嚴肅查處;出售拼(攢)汽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車輛,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陸』 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維修質量,保障承修和托修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機動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種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維護、修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依法監督、優質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含郊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接受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維修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
從事經營性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到所在地的工商、稅務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機動車維修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分廠(站、部、點等)進行經營性維修業務。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等設施和流動資金;
(二)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試驗與檢測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三)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定價結算人員等;
(四)有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五)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必須配備防爆、防燃、防污設施以及專用修理間。第八條機動車維修業的技術類別分為以下三類:
(一)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機動車大修和總成修理,機動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業務的企業。
(二)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個別機動車總成大修,機動車一級、二級維護和小修業務的企業。
(三)三類機動車維修業戶:是指專門從事機動車車身鈑金和塗漆,車內裝飾、美容,空調器修理,輪胎修補和動平衡檢測,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安裝、更新以及調整等專項修理或者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作業場所的有效證件;
(三)從業人員的技能證書和名冊;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以及有關檢定證明;
(五)資信證明;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者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有效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者變更維修范圍、類別、作業場所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經原受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核准,並依法辦理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者的資質等實行年度審驗。經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維修業務。第三章維修行為管理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維修類別、范圍進行維修,並對承修的車輛建立登記台帳。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標明維修范圍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者從事特約維修活動的,應當具有該車種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單位發給的特約維修資格證書,並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作業場所,佔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維修車輛確需上路試車的,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

『柒』 湖北省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機動車維修質量,維護維修業經營者及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實施對機動車維修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維修業,是指對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進行維護、修理以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活動的行業。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相應設置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維修業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物價、勞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維修業戶)可依法成立機動車維修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會員提供業務培訓、技術交流、技術推廣、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第五條維修業戶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及項目相適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等條件。具體條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標准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
(一)作業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技術人員的技能證書;
(三)與申請類別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維修業戶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核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並頒發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或機動車檢測標志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維修業戶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維修業戶還須按照規定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
被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不滿1年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重新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第八條維修業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180日內未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其經營許可自行失效。第九條維修業戶合並、分立、遷移、設立分支機構、改變經營類別及項目、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維修業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備案。第十條維修業戶歇業前,應當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後30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運管機構辦理注銷許可手續並繳銷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或機動車檢測標志牌。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的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和價格結算員,應當按國家規定參加專門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二條維修業戶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核定的類別和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超類別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維修業戶承修交通事故車輛、改裝在用車輛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條件的維修業戶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第十三條維修業戶應當在許可證明核定的作業場所進行作業,並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或機動車檢測標志牌。第十四條維修業戶在進行機動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以及其他維修預算費用超過1000元的維修作業時,應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
維修合同參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維修合同示範文本訂立,並應包含合同示範文本中的主要條款。第十五條維修業戶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結算維修費用時,應分項計算工時費、材料費,並將工時清單與材料清單一並交付託修方。結算工時不得超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維修業戶應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結算憑證。
維修業戶不按規定出具結算憑證的,托修方或送檢方可以拒絕支付費用。

『捌』 杭州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業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業經營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和機動車配件經銷。第三條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價格及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維修業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規范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業經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
鼓勵機動車維修業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各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兼營機動車配件的,還應當有健全的配件采購管理、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管理制度。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市)未設立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 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變更許可的,提交營業執照);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維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
(九)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機動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
(三)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
(四)檢驗場地布局圖;
(五)檢測線工藝布局圖;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提供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七)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八)質量或計量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檢驗報告審驗制度、檢驗質量申訴制度等管理制度文本;
(九)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
(十)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玖』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責任人制度(必須明確安全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其職責,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是法人);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4)、防火、防爆、用電安全制度;
(5)、各工位(電工、鈑金工、機修工、焊工、油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6)、各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7)、安全應急預案(包括人員傷亡、自然災害、火災、維修糾紛等事項的應急處理方案)
2、質量管理制度
(1)、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2)、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3)、進廠檢驗制度、過程檢驗制度、出廠檢驗制度
(4)、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5)、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
(7)、客戶管理制度
(8)、人員培訓制度
(9)、合格證管理制度及發放制度
(10)、計量檢測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3、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服務質量承諾制度
(2)、投訴制度
(3)、回訪制度
二、汽車維修安全注意事項
1、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和腐蝕性材料,並應正確儲存。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
2、車輛維護的安全注意事項如下: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腐蝕性物質應正確存放,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正確使用方法應明確。
3、拆裝電池時,拔出點火鑰匙,先拆負極,再拆正極。組裝時,先裝正極再裝負極,注意保存汽車的個性化記憶。
4、不要用紅外烤燈照亮易腐易燃物品。
5、工作區域內地面不得有油、水等液體,以免工作時造成人員滑倒受傷。
6、將頭、手或其他東西遠離發動機的運轉部件和葉片,以確保安全。
7、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他們在工作時不應該穿拖鞋或留長發。
8、不要把鋒利的工具放在衣服里,以免刺傷自己,損壞油漆或配件,也不要放在汽車座椅上,以免刺傷人或刺穿座椅。
9、制動液不允許濺到輪胎等油漆或橡膠部件上,濺到皮膚上應及時清洗。
10、不允許清洗正在運行的發動機和電路電子元件,以免發動機損壞或電路短路引起火災。
11、修理燃油系統時,應先對管路進行減壓,防止汽油濺到熱源上,可能引起火災,噴到車身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拾』 汽車維修行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各區、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內機動車維修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組織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糾,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須與各安全生產崗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熱點內容
125改越野圖片 發布:2025-07-20 16:19:43 瀏覽:716
老款gl8內飾改裝案例 發布:2025-07-20 15:57:14 瀏覽:13
越野試駕場北京 發布:2025-07-20 15:41:54 瀏覽:660
大連金杯房車銷售 發布:2025-07-20 15:41:05 瀏覽:48
傳祺gs5內飾按鍵除霧 發布:2025-07-20 15:06:00 瀏覽:711
皮卡丘有難度動漫 發布:2025-07-20 15:04:44 瀏覽:651
襄陽至重慶自駕游路線 發布:2025-07-20 14:54:53 瀏覽:282
北汽福田suv越野車 發布:2025-07-20 14:50:53 瀏覽:270
在美國租輛豪車多少錢 發布:2025-07-20 14:45:46 瀏覽:58
汽車過坑窪路面內飾異響 發布:2025-07-20 14:43:57 瀏覽: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