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技術的相關法律
❶ 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經委、交通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加強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修理、維護和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聯營、中外合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按《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管理。第三條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營業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或技師)、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的質量檢驗人員。
具體技術條件和標准,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制定。第四條 開辦汽車維修業,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開辦中外合營企業的,同時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人(含個人合夥,下同)須持本人或合夥負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身份證明,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發給技術合格證。
(二)開辦單位或個人持技術合格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五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標准計量、工商行政、物價管理等機關的監督檢查,照章納稅。
汽車維修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管理費按營業額的5‰徵收,專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經營汽車維修業的個體戶,應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管理費。第六條 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管理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二)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須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禁止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
(四)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簽章。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必須實行保修期制度。
(五)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修理作業或停放車輛。
(六)嚴格執行本市統一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和結算辦法》,使用統一印製的「汽車修理專用結算憑證」。材料費、工時費不得混列結算。
(七)變動經營范圍或維修項目,須先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申請,經技術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八)按規定向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報送經營統計報表。第七條 因汽車維修質量發生爭議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會同標准計量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費用,由責任一方負擔。第八條 對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努力提高維修質量,檢舉違章行為等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對違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未經批准、無照經營或擅自超越營業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並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維修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維修質量低劣的,由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100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無改進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維修質量低劣造成行車安全事故的,由承修者承擔責任。
(三)不按規定收費、結算的,由物價管理機關按亂收費、亂漲價論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和車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利用維修配件拼(攢)汽車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發牌照,並嚴肅查處;出售拼(攢)汽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車輛,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❷ 從汽車結構上看,如何理解汽車維修法規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1、實行定人、定車、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力爭做到每天「三段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
2、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平時視車輛情況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為車輛保養日,在不誤工作的情況下,必須整車全面清洗,並進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每行駛25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行駛17500公里進行二級保養。
4、車輛的一般維修,原則上要求在車隊進行,的確在車隊無法維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維修。
外出維修原則上要2人(由分管領導安排)以上(含修後接車結算)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並報經理同意後,才可委託廠家維修,否則,不予報銷。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經理說明情況,求得認可後,才能更換維修。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後,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強硬更換的不予報銷。
一次維修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的須按學校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外出維修,外出維修要求司機到場鑒修。
5、每天修車和保養車輛,安全檢查維修鑒定小組要做好記錄歸檔。
經同意領用配件、材料要辦理出入庫手續,實行誰用料誰簽領的管理規定。
❸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❹ 昆明市汽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昆明市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障車輛技術狀況完好,維護道路運輸安全,保護汽車維修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包括汽車美容、汽車施救)、摩托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車輛安全例保檢查的企業或業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和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經營者,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汽車維修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汽車維修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計劃、稅務、勞動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汽車維修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汽車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技術等級審核;
(三)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交流;
(四)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營運車輛技術管理,監督營運車輛定期二級維護,評定車輛安全營運技術等級;
(六)對汽車維修從業人員技術培訓的管理;
(七)調解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五條汽車維修技術資格分類:
(一)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維護,專項修理;
(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汽車維護,專項修理;
(三)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可以從事汽車小修,專項修理。
專項修理包括汽車美容,汽車施救修理,汽車快修,車身修理,塗漆,調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及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理,四輪定位修理,車窗玻璃維修安裝,空調機修理、暖風機修理,噴油器、噴油泵、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汽車零部件修理,換油維護等。
摩托車維修分為摩托車修理和摩托車維護兩類。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汽車維修開業標准、具備與其類別相適應的設施和技術條件:
(一)有專門的維修場地、廠房和停車場;
(二)工程技術人員、質量檢驗員、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證和上崗證;
(三)有汽車維修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檢測設備、計量器具;
(四)有與其類別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五)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安全作業的操作規程,配備完善的消防安全設施;
(七)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廢油、廢水、廢氣及廢棄物有相應的處理設備。第七條從事下列汽車維修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擔特種車輛維修的,應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和設施;
(二)承擔汽車救援維修的,應當配備牽引車、施救維修工程車和通訊工具;
(三)一、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者和專項承擔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的,應當配備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的檢測、診斷、調修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第八條凡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車輛安全例保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開業材料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開業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批准,並發給汽車維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憑該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方可經營。其中,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先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再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
汽車維修經營者取得有關證照後,15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備案手續。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地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企業改制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汽車維修經營者歇業、停業的,應當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備案,並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汽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汽車維修管理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汽車維修技術資格實行年度審驗制。汽車維修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的技術條件變化情況核定維修技術資格類別的升降。不按期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經營。
❺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是規范汽車維修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消費市場體系的有力保障。 通過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進行汽車維修經營,提高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切實為社會提供方便及時、優質可靠、價格合理的汽車維修服務,維護企業與客戶的合法權益。章重點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和基本內容,理解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在汽車維修業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主要以質量檢驗監督為主,掌握維修過程檢驗和整車、總成及零件修復的竣工檢驗。國汽車維修企業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服務活動的,理應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因此,汽車維修質量管理部門應該把汽車維修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策劃汽車維修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類重要依據。汽車維修質量是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最終目的和各項工作的落腳點。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是一項廣泛的、經常性的、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❻ 汽車保養規定
車主大都很愛惜自己的車,一般都會到服務好、質量放心的4S店維修站保養維修車。下面我就給大家介紹2017汽車保養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關於汽車保養的規定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律師解讀:
「要是不在我這里保養,車子出了問題我們不保修」,導致很多車主明知在4S店保養較貴也不得不去。隨著新規出台,車主有權自主選擇維修點,4S店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不得以不在4S店保養為由拒絕給車輛質保。這樣一來,車子即使在質保期內也可以由車主自主選擇保養點,降低了保養成本。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律師解讀:
該條是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市場,機動車維修單位除了要取得工商登記執照,也要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律師解讀:
這一條的規定打破了此前經銷商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方面的壟斷,以後4S店以外的維修單位和車主能夠獲取汽車維修保養的相關技術信息,並且維修價格也更加透明,有效防止此前存在的4S店的維修陷阱,進一步維護車主在汽車維修時享有的知情權。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律師解讀:
這意味著機動車的維修過程更加完善、透明,車主對車子所維修的項目及相關費用可通過結算清單了解、核實,發現違規修理或者違規收費的情況可以根據結算清單追究維修單位的責任。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律師解讀:
新實施的《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明確規定了汽車零部件編碼的統一標准原則,使汽車零部件擁有自己的「身份證」,車主可以根據零部件的編碼查詢相關信息。
同時,「原廠配件」不再是車主的必須選擇,車主可以自己購買質量、配置等同的零配件進行更換,4S店或廠家不能以此為借口推卸責任。而且,「原廠配件」是否屬實,多數由4S店說,車主很難辨別真假,新規出台後,車主既可以自己購買配件,也可以查詢配件編碼甄別真假。(想了解更多汽車保險法律政策,想直接進行汽車法律咨詢,快關注微信公眾號「人車美好生活律師服務」或掃頭像二維碼)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
律師解讀:
該條規范了機動車維修過程,車主只需通過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即可了解汽車的所有維修情況及維修細節,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則有義務如實填報、上傳機動車維修的相關數據信息,保障了車主的知情權。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汽車保養新規的利弊
利好:新規使行業更公開透明倒逼4S店提高服務意識
這個規定其實是更加透明了經銷商和4S店,首先在零配件價格上將更加公開公正,如果4S店亂收費,車主將會第一時間知道,而且可以隨時選擇不在4S店進行保養維修,減少消費者被忽悠的可能性。
另外,該規定同時能夠刺激行業競爭,倒逼4S店提高服務意識,挽留客戶。日前,賓士提出的尚銀/逸藍修養套餐也正是在向該規定靠攏,尚銀修養套餐是為賓士車輛提供延長保修的服務政策,在所選套餐期限內,車主無需為意料之外的維修費用所擔心。
而賓士逸藍修養套餐輕享版是車齡屆滿3年且里程數未達50萬公里的車主均可購買使用,未滿3年的車主可提前購買預定逸藍修養套餐輕享版主要包括基礎A、B保養的3種組合形式:1A+1B,2A+2B,3A+3B.不同的套餐組合及車型,將在星徽保養菜單的價格基礎上享受2%-20%不等的折扣優惠。
可以想像的`到的是,有了延保和過保後打折優惠這兩個套餐之後,賓士能夠有效的留住一大批客戶。
擔憂:監管制度是否完善?行業水平參差不齊
不過針對這樣的規定,也不是沒有擔憂。新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汽車三包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於是,一些廠家據此在保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中規定:「消費者必須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保養否則經營者不承擔三包責任。」但國家質監總局特別補充說明,「家用汽車產品不在生產者授權的4S店等保養,出現的質量問題只要與該保養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在其他汽車4S店保養未造成損壞的,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責任」
這兩條規定可以說都很明確的表示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但近年來4S店強制要求車主在店內保養依然是行業潛規則。歸根結底的原因就是執行力度不夠以及監管制度的缺失。針對新規定,同樣,如果沒有強硬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制度,政策也很有可能變為一紙空文。
另外,也有業內專家認為,新規定意味著4S店承擔的責任風險更大了。「客戶可以去維修連鎖店或是街邊店去保養維修,這些店面的維修設備和維修水平參差不齊,且入門條件低,什麼車都修,對專一車型的電路了解度不及品牌4S店,如果以後出現了質量問題,4S店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加大了。不僅如此,4S店日常的保養量會減少,收入會減少。「車輛出了問題,客戶最先想到的還是4S店的責任,4S店人員解決問題時,需要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解決和舉證。為了維護品牌形象,不管是哪方的問題,還是會盡力地去幫客戶解決問題,總而言之,收益會減少,責任風險卻更大。
❼ 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