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壹』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本書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學深度融合、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為工作思路,提煉出礦山企業典型的事故案例,以這些案例的分析作為工作任務和載體,並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來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及其應用,體現了基於工作過程系統化的高職教育特色,強調學與做的統一,注重實務。本書取材新穎,內容豐富全面,能夠給讀者的學習和工作帶來真正有效的幫助。本書既是高職安全技術管理專業的骨幹課程教材,也是對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等有實用價值的學慣用書。
『貳』 汽車維修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2、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3、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4、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6、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2)汽車4s店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規范和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通過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維修作業,使機動車通過排放檢驗。
『叄』 汽車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一、機構與職責
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職工勞動保護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有效地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2、廠長(總經理)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建立以廠長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全廠的安全工作;車間主任(部門經理)負責本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班(組)長直接負責本班(組)的日常安全管理,企業和車間設立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企業年、季、月底安全管理計劃列入廠長(經理)年度信譽考核目標管理之內。
3、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避免各類事故發生。
4、廠(公司)、車間領導在指揮生產時,須做到先安全後生產,生產服務安全,嚴禁強迫命令、瞎指揮的惡劣行為發生。
二、生產(工作)人員及設備的安全管理
1、非本工種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擅自上崗。嚴禁在廠區無證駕駛車輛,嚴禁上班時穿拖鞋、高跟鞋、穿裙子、打赤膊,機具設備在運轉過程中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2、承接整車總成修理和底盤車身焊修等作業的車輛,在進入修理車間後,應首先拆下油箱,並放置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存放,修理結束後方可裝回。
3、生產、服務區和公共場所不得存放汽油及其他易燃品,更不準使用汽油,清洗零件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專門場地進行。生產區內嚴禁抽煙,嚴禁使用明火。
4、電氣設備和路線須定期檢修,壓力容器須定期檢查,嚴防漏電、漏氣和爆炸事故發生。易燃、易爆物品、化學物品及有毒物品必須存放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庫房內,並派專人保管,嚴格執行領發規定。有毒物品的領發須經廠長(或總經理)簽字,並及時報政府安檢部門備案。
5、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消防安全規定,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配齊、配足各類滅火機及砂箱、消防器材等滅火設施,備足消防水源。安全管理員須定期檢查更換失效滅火機,教育職工學會使用滅火設備。
6、工廠門衛室是工廠安全保衛的重要窗口,門衛人員應嚴格執行門衛制度,每天按時巡邏檢查,防止突發事件發生。
三、檢查與考核
1、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企業安全管理員及車間安全員應每天檢查廠區安全生產狀況1-2次,做好記錄指導整改,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檢查當月安全工作,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2、制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考核辦法,對各部門、車間、班組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考核。日常考核工作,山安全管理員和車間安全員執行;廠(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考核。
『肆』 汽車4s店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提高汽車維修安全事故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應對安全事故,妥善處理,有效控制事態,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職能,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正常維修工作中,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本公司維修車輛出現重大維修質量安全事故問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及以上的重大險情。
本預案維修工作和維修車輛是指正常情況下,符合本公司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的相關維修工作和車輛。
二、工作機制
在市交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我公司對售後部各部門建立和完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負責建立和擬定本部門維修作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並負責根據應急預案的原則,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實施工作。
三、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包括公司總經辦、行政部、售後部、以及售後各分部門的應急組織。各級部門在總經辦、行政部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響應、分級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應急工作責任制。
(一)各級部門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1、售後服務和行政部根據市交管部門的應急工作制度及辦法,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行政經理任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售後服務部負責維修生產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部門,包括車間辦公室、機電車間、鈑噴車間、質檢部、營業部、拓展部、客服部等,由車間辦公室牽頭負責。應急職責包括擬定本部門維修生產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指導本部門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及時了解掌握維修工作重大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車間辦公室和售後服務部報告事故情況,指導、協調本部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2、行政部應加強對各部門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工作。
(二)各部門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1、行政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及時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售後服務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結合公司目前的具體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3、維修車間(含機電/鈑噴/美容精品):根據行政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本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結合維修車間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應急准備
(一)售後服務部應當定期研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本部門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完善,加強重大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二)行政部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職責范圍內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
(三)車間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維修車間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定期演練,器材、設備等應設專人進行維護。
(四)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門配合的,更據情況及需要及時通知和配合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公安、衛生、消防、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密切合作,共同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五)行政部要建立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定期完成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建立健全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消除隱患。
(六)各部門主管應24小時保持手機開機,以備緊急情況聯絡。
五、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1、報告原則
應遵循「迅速、准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情況。
2、報告程序
(1)發生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主管領導或行政部報告。
(2)主管部門或行政部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核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分管副總經理。
(3)發生嚴重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門。
(4)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要及時上報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門。
3、報告內容
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報告的內容:
(1)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2)險情或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單位負責人、企業法人代表等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3)險情基本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與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
(二)救援程序
發生事故的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組織開展救援行動,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同時報告上級部門及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請求救援。
1、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級別啟動相關預案。
2、行政部接警後,根據事故級別啟動本預案,立即成立事故現場指揮小組,具體指揮現場救援工作。各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行動。
(三)事故處置
相關部門應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重大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1、各有關部門,在行政部統一領導指揮下,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按照應急指揮命令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協助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會同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2、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證物,配合有關部門收集證據。
(四)信息發布
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市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單位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公眾發布警告或者勸告,採取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六、應急終止
(一)行政部應急組織應根據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和結束情況,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和董事會報告。
(二)應急狀態終止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後果,包括傷亡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採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傳教育
各級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重大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加預防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範意識,提高防範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並通過定期組織實戰演習,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二)人員力量保障
行政部對本單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力量進行摸底檢查。組建由行政部保安、維修車間、前台接待等組成的三支固定的應急救援隊伍,並加強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基本人員技能培訓和力量:
1、設備搶險力量:主要由車間維修人員、設備管理人員、設備維護人員組成,承擔事發現場的設備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安全咨詢力量:主要由從事現場管理、設備管理、設備維護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安全性鑒定、研究處置和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的任務。
3、應急管理力量:主要由行政部和各級部門主管組成,擔負接收應急命令,指示、組織各相關部門人員對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單位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的任務。
『伍』 汽車維修行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什麼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各區、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內機動車維修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組織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糾,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須與各安全生產崗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