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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設備及質量管理制定

發布時間: 2023-03-12 01:19:25

㈠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期制度
1、依照國家規定,對竣工出廠的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2、質量保證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A、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b、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機動車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質量保證期從車輛竣工出廠或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d、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進廠返修的車輛,免返修工料費。
e、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業戶,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3、以上質量保證期僅適用於車輛竣工出廠後,托修方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和車輛走合期規定,合理使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出現的質量問題。

檢驗制度
1、 檢驗員必須由敢於認真負責及掌握相應修理知識的人員擔任。做到盡職盡責。
2、 認真學習並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及檢驗能力。
3、 認真核對工作單上的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驗,做到不丟項,不漏檢。
4、 對所修項目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回有關領導及維修人員。及時返修,並作出相應的善後處理,不拖延交車時間。
5、 對客戶反映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6、 對屢次不注意質量的個人及班組,應及時反饋給相關領導,作出相應的處罰。
7、 對堅持質量自檢,互檢工作突出的個人及班組,及時給予獎勵及表揚。
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1、技術檔案,指本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用的一切重要圖片、圖紙、光碟、圖書、報表、技術資料、有關設備、技術的文字說明等技術文件,整理後歸並文件檔案。
2、本廠設置技術檔案有:維修汽車技術質量檔案,技術標准、規程、工藝文件、統計報表等生產技術檔案、設備檔案。
3、本廠技術檔案室由技術部門負責建立、保管、運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術部指定專人負責。
4、每當檔案資料進入本企業,應在一周內建立檔案。建檔時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並進行必要的整理編制卡片,以利查閱。
5、技術檔案不外借。內部技術人中辦理借閱手續後,可以借閱,但屬秘密的資料不得外借,不得隨便復印。技術檔案閱後要及時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6、技術部定期對技術檔案進行鑒定,確定保管年限,及時毀銷失去使用價值的檔案。

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一、設備管理
設專職技術員,負責全廠的設備管理工作,為保證設備完好的技術狀況,充分發揮設備潛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設備制度。
1. 責全廠設備維修及重點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制定設備的采購計劃。
2. 部門應指定一名設備管理員負責本部設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指導本部員工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保養設備,同時負責向廠部提出設備維修計劃。
3.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建立設備的技術檔案,建立維修技術資料的管理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4. 職技術員按計劃對設備進行檢查鑒定,及時上報廠部。

二、設備維修與保養

1.設備維修保養實行日常維護、例行保養、季度保養、年度保養的制度。
2.日常維護由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3.例行保養:
(1)設備啟用前應先檢查設備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可*,設備各部有 無異常情況,確認技術狀況正常方可開機。
(2)作過程中或工作完成後,應清除設備存留的切屑、污物,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潔維護,並將設備放置原位切斷電源。
4.季度保養:
(1)全設備清潔,潤滑。
(2)拆洗各潤滑油氈,清除污物,加換新潤滑油,檢查舉升器油量,必要時加註。
(3)全面檢查各傳動部位,如發現松動、失調,應及時進行處理。嚴格檢查液壓、氣壓部件是否泄漏並處理,清洗油水分離器。
(4)嚴格檢查自動控制開關、電源插頭、座、線路接頭、操作手柄等是否靈活、正常,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5.年度保養:
(1)執行季保養的全部內容。
(2)按設備使用規定更換或過濾液壓油,並清洗容器和過濾系統。
(3)清洗密封傳動件,更換油封或緊固部件,調整各部位。
(4)測試電機及電器安全性能並檢查設備精確度及各項性能。
6.設備備保養計劃由專職技術員根據設備使用率、技術狀況編制 。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嘩,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3、必須按規定穿著勞動保護用品。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10、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並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無損。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凈,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干,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煙。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范精心進行施工和檢查調試。
7、進行發動機起動檢驗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任何時候車底有人時,嚴禁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9、地面指揮車輛行駛,移位時,不得站在車輛正前方與後方,並注意周圍障礙物

維修企業環境保護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
3、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制度。
4、嚴格執行汽車排放標准,全面實施在用車輛的檢查/維護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車輛的排放污染,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5、嚴格執行車輛雜訊抑制技術標准,確保修竣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技術性能良好,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消聲裝置。
6、車輛竣工出廠前,要嚴格檢查車輛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對尾氣排放和雜訊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出廠。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
1、檔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並應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盜、放火、防潮、防鼠、防塵、防曬,保持檔案存放處清潔衛生。
2、不準損毀、塗改、偽造、出賣檔案,檔案資料如有損壞應及時修補。
3、根據檔案的內容、性質和時間等待征,對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存放、歸檔,並按內容和性質確定其保存期限,電子檔案要及時備份。
4、負責人要對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在現場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資料。
5、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核對清理,並將所保存的檔案整理後統一歸檔。
6、維修車輛實行一車一檔制,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
7、檔案的借閱必須辦理規定手續,借閱者對檔案的完整、清潔負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借、復印。

維修質量檢驗制度
1、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採用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2、企業總檢驗員全面負責承修車輛的質量檢驗、外購和外協件的質量檢驗工作。
3、設專職檢驗員,對承修車輛的關鍵項目進行檢驗,並負責其它項目的抽驗工作。
4、對承修車輛進行進廠檢驗工作。
5、檢驗員負責對承修車輛出廠前的最後檢查工作。
6、承修車輛未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的,不得交與用戶使用,不得結算維修費用。
7、檢驗人員應認真做好檢驗紀錄並及時整理,交專門人員歸檔保存。
8、檢驗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深刻領會相關技術標准,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並指導生產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標准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產需要購置的計量器具必須有CMC標志,計量器具的有關資料、合格證、說明書等應存檔。
2、 使用計量器具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時小心輕放,嚴禁亂擲,並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應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 使用計量器具應有檢定合格證,計量器具應按周期送檢,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餘閑置的計量器具,要及時封存、報停。

㈡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㈢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責任人制度(必須明確安全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其職責,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是法人);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4)、防火、防爆、用電安全制度;
(5)、各工位(電工、鈑金工、機修工、焊工、油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6)、各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7)、安全應急預案(包括人員傷亡、自然災害、火災、維修糾紛等事項的應急處理方案)
2、質量管理制度
(1)、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2)、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3)、進廠檢驗制度、過程檢驗制度、出廠檢驗制度
(4)、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5)、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
(7)、客戶管理制度
(8)、人員培訓制度
(9)、合格證管理制度及發放制度
(10)、計量檢測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3、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服務質量承諾制度
(2)、投訴制度
(3)、回訪制度
二、汽車維修安全注意事項
1、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和腐蝕性材料,並應正確儲存。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
2、車輛維護的安全注意事項如下: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腐蝕性物質應正確存放,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正確使用方法應明確。
3、拆裝電池時,拔出點火鑰匙,先拆負極,再拆正極。組裝時,先裝正極再裝負極,注意保存汽車的個性化記憶。
4、不要用紅外烤燈照亮易腐易燃物品。
5、工作區域內地面不得有油、水等液體,以免工作時造成人員滑倒受傷。
6、將頭、手或其他東西遠離發動機的運轉部件和葉片,以確保安全。
7、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他們在工作時不應該穿拖鞋或留長發。
8、不要把鋒利的工具放在衣服里,以免刺傷自己,損壞油漆或配件,也不要放在汽車座椅上,以免刺傷人或刺穿座椅。
9、制動液不允許濺到輪胎等油漆或橡膠部件上,濺到皮膚上應及時清洗。
10、不允許清洗正在運行的發動機和電路電子元件,以免發動機損壞或電路短路引起火災。
11、修理燃油系統時,應先對管路進行減壓,防止汽油濺到熱源上,可能引起火災,噴到車身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㈣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㈤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㈥ 汽車維修管理規定

汽車修理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4、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5、汽車進廠檢驗制度6、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7、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9、汽車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車維修作業各環節檢驗制度11、汽車維修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12、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13、汽車修理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14、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15、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16、輪胎拆裝機、平衡機操作規程17、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18、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19、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20、製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1、汽車修理作業環境保護條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㈦ 四川省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車輛運行安全,適應公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從事汽車 (包括特種汽車、專用汽車、掛車、半掛車、摩托車、簡易機動車)修理、維護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第四條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多家經營,保護合法競爭,有利於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必須具備與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作業廠房、場地,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維修設備、質量檢測器具,流動資金。作業廠房、場地設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條件,不準佔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場所,具體開業標准由省標准計量局和省交通廳制定。第六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的單位須持主管部門的證明,個體維修戶須持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合格,領取經營許可證。
經營對外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還應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由交通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補辦開業手續,不符合開業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限制維修范圍或令其停業。第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營業地點,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當地交通部門備案。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部門申請注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繳銷營業執照,清理債權債務。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發布的汽車修理、安全技術標准,保證維修質量。
車輛維修後必須由檢驗人員檢驗,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
車輛出廠出戶保修期為三個月或行程一萬公里。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對維修車輛進行路試,應按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發生質量糾紛,由當地標准計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交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和處理。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不得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不得承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用車輛的改裝。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必須嚴格執行省交通、物價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門制發的帶稅務監印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第十五條 營業性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向當地交通部門繳納營業收入百分之零點三的管理費。管理費用於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開支,專款專用,不準亂收亂支。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戶應當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標准計量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收入或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收入,並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修車質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內發生行車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第十八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後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裁決。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汽車維修廠質量管理制度

車庫質量管理系統
為提高車輛維修質量,加強全廠員工的質量意識,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制度。
一、質量管理組織
本部門成立了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由常負責。
二、質量機構的職責
負責全面質量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汽車維護工藝規范》、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汽車維修質量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監督、檢查、考核維修車輛,分析維修技術和質量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查和質量分析。
(2)收集汽車維修的技術資料和工藝文件,確保其完整、有效並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
(5)負責標准計量。
(6)負責設備管理和維護。
(7)負責汽車的檢驗。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
三是所有待修車輛都要進行三級檢驗,嚴格執行蒸汽檢修前、中、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交付技術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並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抽查監督制度。
四、材料倉庫應嚴格控制配件質量,並嚴格進行外購配件的入庫驗收。
五、嚴禁泄露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將嚴懲不貸。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1.為了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2.全廠職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器操作規程。不允許任何人違反它們。
3.工作時不要打架、追逐或大聲喧嘩。
4、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不要將任何車輛用於非工作需要。廠內車速不得超過8km/h,廠內不準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
6.加強對好用物品的管理,不要隨意亂放。
7、在車間、材料室等場所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持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8、進入油庫,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
9.工作燈應使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應在雨中或水上使用,電線和插座應定期檢查。
10.手濕的時候不要拉電源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的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或鐵絲代替。
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雨天嚴禁電器和電機受潮。
12.作業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油污和雜物,將設備和工具整齊地擺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13、定期安全檢查。

㈨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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