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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配件銷售侵權復製品

發布時間: 2021-05-13 09:57:57

㈠ 怎麼區分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

您好!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二者在定義上有著很大的相似性,也有以下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復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並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製品並非其本人製作的侵權復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㈡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一、什麼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二)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三)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侵權復製品而予以銷售,並具有營利的目的。
二、如何認定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要正確認定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就要准確把握本罪與非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非罪
判斷銷售侵權復製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於侵權復製品,如果並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
2、看其銷售對象是否屬於本法規定的侵權復製品(第217條所定),不屬於上述對象的不構成犯罪。
3、看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如數額未達巨大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構成犯罪。
(二)與侵犯著作權罪
1、主體要件不同。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
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復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並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製品並非其本人製作的侵權復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銷售侵權復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

㈢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立案標准

[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㈣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立案標准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立案標准
1、根據刑法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即構成犯罪。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2、根據刑法規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
a、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b、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c、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刑法》第218條規定,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按《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按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

㈤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相關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銷售商付強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從事盜版光碟經營活動,從中非法贏利達10萬余元。
四川省公安廳於2005年6月21日對付強的天馬音像店進行搜查,共查獲各類音像製品126種22257張,經四川省音像製品鑒定組鑒定,其中有123種21912張屬非法音像製品。2005年7月12日,付強被警方抓獲。
此案被稱為「四川省銷售盜版光碟第一案」,付強成為四川省因銷售盜版光碟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庭審出示的鑒定書只證明被告人付強銷售的音像製品中有正版音像製品以外的非法音像製品,不能排除該非法音像製品是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證明被告人付強銷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釋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強犯非法經營罪罪名不準確。被告人付強及其辯護人辯稱其銷售的是盜版光碟,應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據此,法院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付強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㈥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原依人大常委會《決定》而設,新《刑法》規定了這一罪名。定罪標准和量刑標准都做了改動,放寬了。最高刑從《決定》的五年以下降為三年以下。
二、本罪不是指直接侵權復制行為,而是對他人已經復制的作品進行銷售,而且主觀上是已經知道這些作品是侵權復製品的情況下。
三、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標准,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為:個人1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數額較大的,不構成本罪。
四、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復制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為同一物的,不實行數罪並罰;非同一物的,應實行數罪並罰。

㈦ 關於銷售侵權復製品有什麼後果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㈧ 某人販賣復制的盜版光碟,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還是構成非法經營罪

數額大了才構成犯罪的,否則只是一般的違法和侵權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出版物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認定,而該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的定罪處刑標准,銷售明知是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㈨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相關法條及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 法釋〔1998〕3號)
第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以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 法發〔1994〕號)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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