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Ⅰ 汽車維修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2、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3、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4、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6、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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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規范和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通過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維修作業,使機動車通過排放檢驗。
Ⅱ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北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木質、金屬傢具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傢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傢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傢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傢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傢具企業應優先採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傢具企業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設備,應優先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條【生產布局】傢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傢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傢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傢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塵毒危害,採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
(一)木製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鋸、刨、銑、磨床、砂輪機等生產設備的產塵部位,應設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吸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採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3、噴漆作業應在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內進行;
4、塗膠、擦色、調漆、手工塗漆、晾漆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並劃定作業區域。
(二)金屬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焊接作業點應裝設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通風除塵裝置,並保證送入足量的新鮮空氣;
2、除銹或清除舊漆作業應設置局部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3、粉末靜電噴塗作業應在一個封閉或半封閉的、不易積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進行。
第十二條【現場操作】塗裝作業開始時應先開風機,後啟動塗裝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塗裝設備,後關風機。
第十三條【個人防護用品】傢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傢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一)木質傢具企業
1、鋸、刨、銑、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乾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屬傢具企業
1、鋸、沖、扳金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焊接防護服,佩戴電焊手套、防煙塵口罩和焊接眼護具;
3、金屬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防沖擊眼護具。
4、清除舊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護具。
5、噴塗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塵防毒面具。
第十四條【危害源隔離】木質傢具企業的手工打磨、塗膠、擦色、調漆、噴漆工序應隔離設置。金屬傢具企業的噴塗工序應隔離設置,焊接作業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或以防護屏隔開。
第十五條【公告欄】傢具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警示標識】傢具企業應在可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和設備上,按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作業衛生】傢具企業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塵毒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作業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及勞動者身上的粉塵應使用吸塵設備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第十八條【輔助設施】傢具企業的塗裝、打磨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須分櫃分別存放。塗裝作業場所還應設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第十九條【物料存放】傢具企業作業場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後應加蓋密閉或存放在通風櫃中。
第二十條【應急設施】接觸酸鹼等腐蝕性液體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噴淋、洗眼設備。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責任制】傢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管理】傢具企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雜訊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明可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應定期演練並不斷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危害因素檢測】傢具企業應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當檢測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時,傢具企業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標准要求後方可作業。檢測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危害告知】傢具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二十五條【危害申報】傢具企業應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和變更申報,並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二十六條【防護設施維護】傢具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培訓】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並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
(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項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常識等。
第二十八條【健康監護】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
第二十九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傢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各種油漆、稀料、膠粘劑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傢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附表:木質傢具製造企業作業場所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列舉.doc
Ⅲ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規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
2、規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制度
主要內容: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
2、職業衛生措施,包括防塵、防毒等
3、輔助用室及設施,包括更衣室、消毒室等
4、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措施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制度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3、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分為上崗前的三級教育,改變工藝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4、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四、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制度
檢查內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傷亡事故分類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在105以上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其損失工作日為6000日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的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報告依據,1989年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3、傷亡事故統計
按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按衛生部1988年修訂頒發的《職業病報告辦法》執行一切企事業單位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他統一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11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六、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和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瘵和懲誡制度,執法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
七、三同時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3條規定了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時,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