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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汽車發動機維修設立資料

發布時間: 2021-05-21 09:42:52

❶ 辦理汽車維修三類資質要什麼資料

道路運輸許可證在辦理三類維修資質的同時就辦了,需要的材料如下: 1 申辦企業主管部門批文 原件 2 可行性分析報告 原件 3 申請開業(升級遷址)報告 原件 4 場地租用合同、租賃許可證(使用自有場地的經營者,請提供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建築許可證)原件。 復印件備存 5 廠區平面布置圖 原件 6 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原件(申辦三類維修企業不作要求) 原件 7 全體技工等級證原件 原件 8 全體技工上崗證原件 原件 9 質量檢驗員證原件 原件 10 試車員駕駛證原件 原件 11 基本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用戶服務公約、維修收費標准、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檢驗制度) 原件 12 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車輛維修技術標准及所承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 原件 13 環境保護措施 原件 14 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 原件 15 經營場地內外相片共6張(廠門正面、生產車間、停車場業務接待、主要設備) 原件 16 工商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原件 17 屬企業申辦的,提供申辦企業營業執照及負責人(法人)身份證件;個人申請者提供由勞動部門核發的本人待業證明及當地有效戶口證明原件 復印件備存 18 負責人9廠長、經理)須具有《執業資格證書》 原件

❷ 三類汽車維修可以經營范圍請詳細!

三類汽車修理廠經營范圍:即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路邊店」,專項修理內容包括:車身清潔美容、車漆噴塗、輪胎修理和更換、空調電池修理、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等。

三種類型的汽車維修是指專用汽車維修,如:發動機維修,底盤維修,電路系統維護,空調系統維修,車身維修,油系統維修等。三類汽車維修店只能運行三種他們;第二個保險項目包括發動機,底盤,電器和輪胎的檢查,調整和潤滑。在嚴格的監管要求方面,三種類型的汽車修理廠絕對沒有權利進行第二次保險的運營(因為這三種類型的工廠最多隻能有三次運營)。

但從技術上講,如果三種類型的汽車修理廠有三個發動機,底盤和電氣系統的操作權,那麼在做第二次保證時應該沒有技術問題。輪胎部件的技術維修非常低。車輛維護和修理是車輛維護和修理的總稱。通過技術手段檢查故障車輛,找出故障原因,採取一定措施消除故障,恢復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標准。

汽車維修包括汽車大修和小型維修,這些維修或更換汽車的任何部分(包括基礎部件),恢復汽車完整的技術條件和完全(或幾乎完全)恢復汽車壽命的恢復性維修。汽車的小修理意味著:通過更換或修理單個部件來確保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操作修理。

(2)三類汽車發動機維修設立資料擴展閱讀

汽車維修是汽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就是對出現故障的汽車通過技術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並採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並恢復達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標准。

汽車維修包括汽車大修和汽車小修,汽車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換汽車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汽車的完好技術狀況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汽車壽命的恢復性修理。而汽車小修是指: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❸ 如何申辦三類汽車維修執照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廣州市政府
【頒布日期】 19930622
【實施日期】 19930622
【文號】 穗府(1993)56號
【題注】
【章名】 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確保汽車、摩托車維修質量,維護承、托 修雙方的合
法權益,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各種工程機械車輛的大修、總成大修、
維護及小修、專項修理和摩托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下稱維修業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市屬各區、市、縣交通局是該轄區汽車
、摩托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維修管理處)和各區、市、縣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
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維修管理辦)依照本辦法,行使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職能,負責國家和省市
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並以處、辦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區、市、縣維修管理辦受市維修管理處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市維修管理處負責:
(一)中央、省、外地、部隊駐穗和市屬的維修業戶開辦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區、市、縣屬經營汽車、摩托車大修的維修的業戶的開辦和年審的終審工作。
區、縣(市)維修管理辦負責:
(一)本轄區所屬的汽車、摩托車的維護、小修、專項修理業戶的開辦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本轄區所屬的汽車、摩托車大修業戶的開辦、管理以及年審的初審工作。
維修管理處(辦)在接到維修業戶開辦申請後,應在十五天內作出決定。
第五條 市維修管理處根據交通部規定,對廣州地區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實行管理,以確保在用運輸車輛
的技術狀況完好和維修質量,健全車輛質量監控體系。
第六條 維修業戶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申領《技術審查合格證》和「經營類
別牌」,按時參加行業年審。
第七條 汽車維修業戶分以下三類:
一類:汽車大修,總成大修。
二類:汽車維護及小修。
三類:汽車專項修理:包括專門從事車身修理和噴漆,篷、套、座墊及車內裝飾,電器、儀表、蓄電池修理
,散熱器、油箱、輪胎修補,玻璃安裝,空調機、暖風機、高壓油泵、噴油器修理,曲軸修磨,鏜磨汽缸等
業務。
摩托車維修業戶分以下兩類:
一類:摩托車大修。
二類:摩托車小修。
汽車維修業戶未經批准不得兼營摩托車維修業務;摩托車維修業戶未經批准不得兼營汽車維修業務。
第八條 申辦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廠房、場地、
技術力量、管理人員、管理制度、維修檢測設備和計量儀具以及必備的資金。具體開業條件由廣州市交通局
另行制定。
第九條 維修業戶必須執行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廣州市統一的汽車摩托車維
修合同文本和專用發票及工時、材料明細表,按時向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報送有關的報表。
第十條 維修管理處(辦)有權查閱維修業戶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維修業戶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維修
業戶經營秘密的,維修管理處(辦)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維修業戶應按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價格作價規定的作價原則,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維修業戶必須嚴格執行汽車、摩托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保證維修質量。
經大修、總成大修或二級維護出廠的汽車,必須由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後簽發《汽車大修出廠合格證》、
《汽車總成大修出廠合格證》或《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方可出廠。
第十三條 承接汽車改裝、改造和變更原車顏色的,須有公安部門批準的證明,方可承修。
第十四條 維修業戶變更經營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和臨時停業的,應在十五天內向經
管的維修管理處(辦)辦理變更手續;變更經營類別的應提前三十天向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提出申請,
辦理審批手續;歇業的,應提前三十天向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寫出書面報告,交回《技術審查合格證》
和「經營類別牌」。
第十五條 維修業戶必須按時向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繳納營業收入額1%的行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維修業戶,由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審查合格證》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相當於該項營業
收入額的罰款。超越核定技術類別范圍承接汽車維修業務的,處以相當於該項營業收入額50%的罰款。
(二)不按時辦理《技術審查合格證》年審,不按規定懸掛《技術審查合格證》、「經營類別牌」的,不按
期限如實報送有關統計資料、報表或不按規定期限辦理停業、歇業、變更經營地址手續的,處以一百元以至
五百元的罰款。
(三)不按期限繳納管理服務費或弄虛作假偷漏管理服務費的,責令限期補繳,並按日處以應繳管理服務費
5%的滯納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繳納的,吊銷《技術審查合格證》和「經營類別牌」。
(四)不執行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維修質量低劣的,給予警告;造成托修方經濟損失
的,要負責經濟賠償;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技術審查合格證》和「經營類別牌」。
第十七條 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物價管理規定處罰;違反汽車、摩托車維修合同管理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合同管理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對市維修管理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廣州市交通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區、市、縣維修管理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經管的區、市、縣交通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復議申請或提起訴訟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提出,對上一級機關作出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
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不停止對處罰的執行。
第十九條 維修業戶與托修方因維修質量、收費問題發生爭議,可由經管的維修管理處(辦)負責調解,調
解無效,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各級維修管理處(辦)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按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
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規定》,給予處分。如觸犯刑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批准由廣州市交通局施行的《廣
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❹ 如何辦理汽車三類機動車維修經營權的許可/三類汽修廠需要些資質證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5.1 汽車綜合小修

5.1.1 人員條件

5.1.1.1 應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機修人員和電器維修人員。

5.1.1.2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不少於1名。

5.1.1.3 主修人員應不少於2名。

5.1.2 組織管理條件

5.1.2.1 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安全生產等崗位並落實責任人。

5.1.2.2 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記錄及技術檔案管理、標准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人員技術培訓等制度並嚴格實施。

5.1.2.3 維修過程、配件管理、費用結算、維修檔案等應實現電子化管理。

5.1.3 設施條件

5.1.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小於10 m2,整潔明亮,並有供客戶休息的設施。

5.1.3.2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100 m2

5.1.4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壓床;

b) 空氣壓縮機;

c) 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

d) 溫、濕度計;

e) 萬用表;

f) 氣缸壓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壓力表;

i) 尾氣分析儀或不透光煙度計;

j) 輪胎漏氣試驗設備;

k) 輪胎氣壓表;

l) 千斤頂;

m) 輪胎輪輞拆裝、除銹設備或專用工具;

n) 車輪動平衡機;

o) 汽車空調冷媒回收凈化加註設備;

p) 空調專用檢測設備;

q) 空調專用檢漏設備;

r) 不解體油路清洗設備;

s) 舉升設備或地溝;

t) 廢油收集設備;

u) 齒輪油加註設備;

v) 液壓油加註設備;

w) 制動液更換加註器;

x) 脂類加註器;

y)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可用手動燈光儀或投影板檢測);

z) 制動減速度檢驗等制動性能檢驗設備。

5.2 發動機維修

5.2.1 人員條件

5.2.1.1 設置崗位及從業人員條件應符合5.1.1.1的要求。

5.2.1.2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不少於2名。

5.2.1.3 發動機主修人員應不少於2名。

5.2.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2.3 設施條件

5.2.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小於20 m2,整潔明亮,並有供客戶休息的設施。

5.2.3.2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100 m2

5.2.4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壓床;

b) 空氣壓縮機;

c) 發動機解體清洗設備;

d) 發動機等總成吊裝設備;

e) 發動機翻轉設備;

f) 發動機診斷儀;

g) 廢油收集設備;

h) 萬用表;

i) 氣缸壓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時儀;

m) 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n) 燃油壓力表;

o) 噴油泵試驗設備;(允許外協)

p) 噴油器試驗設備;(允許外協)

q) 連桿校正器;

r) 無損探傷設備;

s) 立式精鏜床;

t) 立式珩磨機;

u) 曲軸磨床;

v) 曲軸校正設備;

w) 凸輪軸磨床;

x)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5.3 車身維修

5.3.1 人員條件

5.3.1.1 應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機修人員、鈑金人員和塗漆人員。

5.3.1.2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不少於1名。

5.3.1.3 車身主修及維修塗漆人員均應不少於2名。

5.3.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3.3 設施條件

5.3.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小於20 m2。整潔明亮,並有供客戶休息的設施。

5.3.3.2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120 m2

5.3.4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電焊及氣體保護焊設備;

b) 切割設備;

c) 壓床;

d) 空氣壓縮機;

e)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f) 打磨拋光設備;

g) 除塵除垢設備;

h) 型材切割機;

i) 車身整形設備;

j) 車身校正設備;

k) 車架校正設備;

l) 車身尺寸測量設備;

m) 噴烤漆房及設備;

n) 調漆設備;

o) 砂輪機和角磨機;

p) 舉升設備;

q) 除銹設備;

r) 吸塵、採光、通風設備;

s) 洗槍設備或溶劑收集設備。

5.4 電氣系統維修

5.4.1 人員條件

5.4.1.1 應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和電器維修人員。

5.4.1.2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不少於1名。

5.4.1.3 電子電器主修人員應不少於2名。

5.4.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4.3 設施條件

5.4.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小於20m2,整潔明亮,並有供客戶休息的設施。

5.4.3.2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120 m2

5.4.4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空氣壓縮機;

b) 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

c) 萬用表;

d) 充電機;

e) 電解液比重計;

f) 高頻放電叉;

g)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h) 電路檢測設備;

i) 蓄電池檢測、充電設備。

5.5 自動變速器維修

5.5.1 人員條件

5.5.1.1 設置崗位及從業人員條件應符合5.1.1.1的要求。

5.5.1.2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不少於1名。

5.5.1.3 自動變速器專業主修人員應不少於2名。

5.5.2 組織管理條件

企業的組織管理條件應符合5.1.2的要求。

5.5.3 設施條件

5.5.3.1 應設有接待室,其面積應不小於20m2,整潔明亮,並有供客戶休息的設施。

5.5.3.2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200 m2

5.5.4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自動變速器翻轉設備;

b) 自動變速器拆解設備;

c) 變扭器維修設備;

d) 變扭器切割設備;

e) 變扭器焊接設備;

f) 變扭器檢測(漏)設備;

g) 零件清洗設備;

h) 電控變速器測試儀;

i) 油路總成測試機;

j) 液壓油壓力表;

k) 自動變速器總成測試機;

l) 自動變速器專用測量器具;

m) 空氣壓縮機;

n) 萬用表;

o) 廢油收集設備。

5.6 輪胎動平衡及修補

5.6.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輪胎維修人員。

5.6.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15 m2

5.6.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空氣壓縮機;

b) 輪胎漏氣試驗設備;

c) 輪胎氣壓表;

d) 千斤頂;

e) 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f) 輪胎輪輞拆裝、除銹設備或專用工具;

g) 輪胎修補設備;

h) 車輪動平衡機。

5.7 四輪定位檢測調整

5.7.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維修人員。

5.7.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40 m2

5.7.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舉升設備;

b)四輪定位儀;

c)空氣壓縮機;

d)輪胎氣壓表。

5.8 汽車潤滑與養護

5.8.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維修人員。

5.8.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40 m2

5.8.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不解體油路清洗設備;

b)廢油收集設備;

c)齒輪油加註設備;

d)液壓油加註設備;

e)制動液更換加註器;

f)脂類加註器;

g)舉升設備或地溝;

h)空氣壓縮機。

5.9 噴油泵、噴油器維修

5.9.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柴油機高壓油泵維修人員。

5.9.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30 m2

5.9.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噴油泵、噴油器清洗和試驗設備;

b) 噴油泵、噴油器密封性試驗設備;

c)彈簧試驗儀;

d) 千分尺;

e) 厚薄規。

5.9.4 附加設備

從事電控噴油泵、噴油器維修還需配備:

a) 電控噴油泵、噴油器檢測台;

b) 電控噴油泵、噴油器專用拆裝工具;

c) 電控柴油機故障診斷儀;

d) 超聲波清洗儀;

e) 專用工作台。

5.10 曲軸修磨

5.10.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曲軸修磨人員。

5.10.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60 m2

5.10.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曲軸磨床;

b) 曲軸校正設備;

c) 曲軸動平衡設備;

d) 平板;

e) V型塊;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徑千分尺;

h) 無損探傷設備;

i) 吊裝設備。

5.11 氣缸鏜磨

5.11.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氣缸鏜磨人員。

5.11.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60 m2

5.11.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立式精鏜床;

b) 立式珩磨機;

c) 壓床;

d) 吊裝起重設備;

e) 氣缸體水壓試驗設備;

f) 量缸表;

g) 外徑千分尺;

h) 厚薄規;

i) 激光淬火設備(從事激光淬火必備);

j) 平板。

5.12 散熱器維修

5.12.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維修人員。

5.12.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30 m2

5.12.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設備;

b) 氣焊設備;

c) 釺焊設備;

d) 空氣壓縮機;

e) 噴漆設備;

f) 散熱器密封試驗設備。

5.13 空調維修

5.13.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汽車空調維修人員。

5.13.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40 m2

5.13.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汽車空調冷媒回收凈化加註設備;

b) 空調電器檢測設備;

c) 空調專用檢測設備;

d) 萬用表;

e) 冷媒鑒別設備;

f) 空調檢漏設備;

g) 數字式溫度計;

h) 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

5.14 汽車美容裝潢

5.14.1 人員條件

至少有經過專業培訓的1名維修人員和2名車身清潔人員。

5.14.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40 m2

5.14.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b) 吸塵設備;

c) 除塵、除垢設備;

d) 打蠟設備;

e) 拋光設備;

f) 貼膜專業工具。

5.15 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

5.15.1 人員條件

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維修人員。

5.15.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小於30 m2

5.15.3 主要設備

主要設備應包括: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膠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彎尺;

f) 玻璃拆裝工具;

g) 吸塵器。

❺ 汽車維修三類資質

機動車維修經營及資質 一、 開業條件:
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條件。
1、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與經營種類相適應的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設施條件:
生產場房和停車場的結構面積、設施必須滿足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大修廠)主生產場房面積不小於8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維護廠)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專項修理)作業生產廠房面積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專項修理作業的要求。
3、人員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50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3人,財務人員示少於2人。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助工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15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財務人員不少於2人。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技術工人工種數量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4、質量管理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准;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就具有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具備並執行與其專項修理作業有關的技術標准、工藝規范、技術資料,應有質量檢驗、管理辦法。
5、安全生產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有與其修理作業有關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6、環境保護條件:
一類和二類維修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產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
7、流動資金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0萬元;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的流動資金數量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註: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按照「先立項、後籌建」的原則,需先報立項申請經省交通廳批准後進行審批。
二、 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1、 申請報告;
2、 廠房(非臨時性建築)名稱、廠地租賃合同;
3、 企業(業戶)地址、經濟性質;
4、 企業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❻ 我要辦個三類汽車維修證需要什麼證件

營業執照,人員資格證,設備台賬

❼ 三類汽車維修資質

機動車維修經營及資質 ​一、 開業條件:
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條件。
1、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與經營種類相適應的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及主要手工具。
2、設施條件:
生產場房和停車場的結構面積、設施必須滿足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大修廠)主生產場房面積不小於8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維護廠)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專項修理)作業生產廠房面積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專項修理作業的要求。
3、人員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50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3人,財務人員示少於2人。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
技術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助工或技師以上),直接生產工人不少於15人,質量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財務人員不少於2人。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技術工人工種數量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4、質量管理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准;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就具有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具備並執行與其專項修理作業有關的技術標准、工藝規范、技術資料,應有質量檢驗、管理辦法。
5、安全生產條件:
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有與其修理作業有關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6、環境保護條件:
一類和二類維修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產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
7、流動資金條件: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0萬元;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的流動資金數量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
註: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按照「先立項、後籌建」的原則,需先報立項申請經省交通廳批准後進行審批。
二、 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1、 申請報告;
2、 廠房(非臨時性建築)名稱、廠地租賃合同;
3、 企業(業戶)地址、經濟性質;
4、 企業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責任人:
聯系電話:

❽ 辦三類汽車維修營業執照,要哪些證件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收費標准:在未制定收費標准前暫不收費。
收費依據:在未制定收費標准前暫不收費。
數 量:無數量限制。
許可時限:期限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許可程序:
申請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報材料;由受理人員對其申請許可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當場予以受理,發放《機動車維修經營開業審批表》,送達《受理許可通知書》,由道路運輸管理站做出許可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許可的核發《經營許可證》;不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范圍的,當場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送達《材料補正通知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持《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申報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三)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標准、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五)維修檢測設備清單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六)廠房平面圖及外景照片;
(七)外協設備合同書;
(八)相關制度復印件;
(九)按照申請條件中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受理科室:各縣(區)道路運輸管理站,辦公地點設在道路運輸管理站綜合業務受理窗口,辦公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
辦結科室:各縣(區)道路運輸管理站,辦公地點設在道路運輸管理站綜合業務受理窗口,辦公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

❾ 三類汽車發動機維修要什麼設備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三類專項維修業戶:專門從事項目為車身修理,塗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專項修理或維護。
修訂後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2004版)保留了原標準的三種分類模式,但三種類型企業的內涵相對原定義有所改變。
1)取消了以從事汽車一、二級維護和小修為經營業務的原二類企業的定義,一類、二類企業均定義為整車維修企業,按規模及竣工檢驗設備條件不同區別為一類和二類整車維修企業;
2)確立了"車型(小型車、大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定義,並將其與整車維修企業經營范圍的承修車型相聯系;
3)增加發動機、自動變速箱等較大汽車總成為專項維修項目,調整原專項維修項目的電器、儀表修理為電氣系統維修等,使具備規定條件的三類專項維修業戶可從事汽車某總成、某系統的維護與修理。
新分類既符合汽車維修行業的現狀,與原標準的技術內容有較好的銜接,有利於新標准出台後的順利實施;又適應行業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調整與改革的發展要求。現在的標准中一類、二類企業的經營業務范圍一致,三類業戶的作業具有一定的深度,解決了目前汽車維修市場大量存在的超范圍經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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