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汽車銷售合同簡單
A. 汽車銷售合同有哪些內容
汽車銷售合同包括了以下條款:
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汽車產品的型號、規格、質量、數量、選裝件數量和型號及生產廠家、交貨期限,這是汽車銷售合同最基本的內容。
這些條款的每一項內容,都應做出具體的規定。
一、質量標准,因明文規定是國家標准還是行業標准,或者按用戶提出的要求和標准進行規定。製造廠必須對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只能提高質量標准不能降低質量。如果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則需要格局《合同法》的規定,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交貨期限應具體規定交貨的日期,如果延期交貨,汽車製造商應承擔全部的經濟責任;如果經銷商沒有按期接受貨物,則要承擔貨物損失的風險。
具體規定交車的方式。如果用戶自行到廠提貨,應規定接車的手續;如由廠家實行送貨或代運,應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註明送貨的地點或到站名稱及收貨人。收貨費用應寫明是包含在售價當中還是在售價以外另行計算。明確所購車型的外部色彩(或圖案等),如用戶對汽車的外部色彩或圖案、文字有特殊要求時,應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註明,所需費用經雙方協商後,也應當在合同中註明。
三、汽車銷售合同中要正確規定產品的價格與付款的結算方式。凡是由國家或地方統一定價的車型,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價或降價,應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對國家允許浮動或由企業自行定價的車型,應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對於車款的結算方式,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匯票、支票、「托收承付」或「驗貨承付」等辦法執行,也可採用「貨到付款」的方式進行結算。明確規定汽車銷售合同各方的經濟責任。如廠家對產品的型號、規格、質量、數量、選裝件、交貨期和交貨方式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規定時,應在經濟上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的責任。如需方發生中途退貨、拒絕收貨、延期付款等違背汽車銷售合同的規定時,應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四、如果由於運輸部門不能履行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則完全由運輸部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需方不按時收獲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在汽車銷售合同中除上述內容外,如果還有其他內容和規定,應由供需雙方相互商定,或補充具體條款。
B. 汽車的合格證和汽車銷售合同問題
首先給你說說為什麼他們只給你合格證復印件,因為他們手裡也沒有合格證,也沒有第二把鑰匙。因為一個4S店要經營必然要有流動資金,而向廠家提新車時候又要花一大筆錢,所以許多4S店為了彌補資金漏洞都會把自己的庫存車交給銀行做抵押,而抵押的就是合格證,通常這種情況都是客戶交款和簽訂銷售合同後他們再跟銀行溝通來贖回庫存車。
這種糾紛不屬於日產品牌的事情,只是你和4s店的問題,我建議還是向司法部門尋求幫助。
看你的說法你應該只交了定金吧。
C. 關於汽車銷售合同的有關問題!
樓主的車已經提到手了,銷售發票和相關證件都沒問題的話,再要銷售協議其實也沒有多大的用處.
可能是銷售經理擔心這份銷售協議給別的店看到或者給廠家看到而帶來麻煩才不願意給你的吧.
如果真想要,那就和銷售經理談談,看看銷售協議上的銷售金額這一塊怎麼填,才能讓4S店接受和你接受.如果這個金額談妥,銷售協議就按談妥的金額談.這樣再要這個協議想必就沒多大的問題了.
對你來說,有發票和其它證件就可以了.畢竟車在你手裡,你提車時也滿意了.
D. 簽訂汽車預定合同跟購車合同區別,要注意哪些環節
預定合同本質屬於意向書,指的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該類合同只會約定買受方支付一定定金,屆時簽訂正式的購車合同,若因買受方違約,定金不退;若出售人違約,雙倍返還定金。條款較為簡單。
購車合同屬於正式的「協議書」或「合同」,對雙方購車的款項、交付、違約責任、後期質保等會進行明確約定,條款較為詳盡、復雜。
需注意以下幾點:
1、車輛信息務必寫詳細。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視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3、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4、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5、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即使在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