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裡倒賣汽車配件什麼罪
㈠ 汽車4s店里賣的車,進價和賣價差多少了啊有什麼行內的規則嗎
這個要看是否是熱銷車型,如果是熱銷的,一定是有很大利潤空間的,大約在10%左右,有時4S店還會以贈送裝飾的形式加價;如果是滯銷車型,往往都是本錢或者賠錢賣的。你所說的規則,我不知道具體指的是哪兒,但是現在信息這么發達,4S店又這么多,沒有大的差別的
㈡ 求關於4S店「汽車維修配件渠道壟斷」的解釋。不許粘貼,解釋詳盡,字數200以上。謝謝~
4S店無權也無能力壟斷配件,是媒體誤導。汽車廠為了保障客戶利益,配件只提供給有資質的服務商為客戶更換,配件如同葯品,部分葯品只有有資質的醫師才可以使用,所以屬於專供,也是為了保護合作夥伴的利益而不對外銷售配件。
其實大部分配件利潤被汽車廠吞了,最高可以數倍成本,給4S店的加價空間很小,因為車廠主要靠配件生存,車廠研發產品不容易,賣車賺不了多少,全指配件賺錢。4S店靠獨一無二賺點辛苦錢。
所為的副廠件為什麼那麼便宜?山寨肯定便宜,不用擔負研發成本,技術標准只知其表不見其里,只是外形一樣,所以質量很差。就這些吧,要說的很多。
㈢ 銷售假汽車配件犯什麼罪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營業額需達50000元以上
㈣ 收購他人偷來的汽車配件賣成品,犯什麼罪行
明知來源不合法仍然幫助其銷贓或匿藏贓物的視為共犯。
㈤ 55元配件4S店賣上千元,如何避免「明碼標價」成為「宰客」的遮羞布
不少家裡面有車的人可能都會有一些困擾,因為一旦汽車壞掉了,可能就會需要一筆很大的維修費,近期發生了一件事情,有一個人在4S店進行修車,花了上千元,但是這個配件在網上只需要55元,到底是什麼樣的事情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除了市場需要有所作為之外,我們個人也要有識別的能力,不要消費了之後再去追悔莫及,所以在消費之前要三思而後行,做出理智的思考。
三、我們在生活中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首先就是要貨比三家,現在的網路是非常發達的,我們可以把我們不了解的東西拍照發送到網上,在網上進行查詢,比價比質,然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其次是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一定要及時的舉報,因為這是對自己權益的維護,同時也是幫助更多的人避免像自己一樣掉入坑中。
㈥ 汽車4s配件用舊的當新的賣該怎樣罰款
按常理來說,4S通常使用原廠件。但在利益的驅使下,不少4S工作人員竟然利用事故維修來賺取利益。舉個例子吧,一個原廠的大燈可能是1000多元,而換副廠配件大概只有600多,甚至更低,從外表上用戶根本看不出是副廠配件,隱蔽性是很強的。對於一些保有量特別大,車型比較老的用戶更要注意。這類車型副廠件可以說是里里外外基本齊全。
筆者就遇到過這樣的事情,有個朋友的車子在高速上碰壞了,拖到4S店修理。有4成的配件都用了副廠的,包括水箱,避震,大燈,喇叭,防撞桿都是副廠的。要不是他後來發現個別配件質量不好,請熟悉的維修師傅來檢查的話,還真的就無法發現這些事實。也不敢相信4S也用副廠件。其實這在業內,都是不公開的秘密了。很多在汽車城做配件的老闆,都會得意洋洋說他的配件比4S還齊全,銷量更大,4S維修師傅常來光顧等話。
解決辦法: 如果維修工期較長維修量較大的話,車主最好抽時間來4S親自看看。特別是要注意檢查那些配件的品牌以及標貼。如果還不放心的話,可以要求查看4S的配件出庫記錄。對比維修單,一比就清楚了。
第五刀:修復件當新配件賣
據了解,所謂修復件主要是將一些廢棄部件經過重新打磨、噴漆成「新」的,趁車主不在現場換到車輛上,稱這是嶄新部件,最後車主花錢賣了個舊配件。據一些師傅透露,現在很多汽車4S店都採取類似的手段牟取利潤,僅利用修復件賺取的利潤就達到50%-80%左右。
解決辦法: 在更換汽車部件的時候,車主最好能在現場,例如減震器、電子油泵、風扇、保險杠、翼子板等,不然有些人就會以舊當新,將沒有問題的原裝部件拆下來換上舊的修復件。
第6刀:故意拖延索賠
4S店有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代表車廠鑒定車型配件質量問題,加以確定,並代用戶索賠。很多新手並不了解汽車的結構知識。所以一些4S店就是能拖就拖,總是以修理敷衍了事,實際上,該換的配件不給用戶索賠,拖過了維修期再讓用戶個人出錢更換。這樣以來還有個好處,一般汽車廠家4S對索賠有嚴格規定,盡量少索賠有時候甚至可以得到廠家的獎勵。
解決辦法: 切實了解索賠的期具體限,有質量問題該換的配件,一定要4S予以索賠。切不可被4S以修理了事。索賠更換配件時,最好車主在場。
結語:其實4S可能出現的問題比以上列舉的會更多。不過還是那句話,小心無大錯。自己的車還是自己要多關心。車主不能把車扔在4S維修就完事。而是要從各方面都留心,以防備可能出現的4S花招。適當的時候,大家也可以學習一些汽車的基本知識。只有心中有數,才能做到不被4S忽悠。
㈦ 在汽車4s店賣汽車配件多少錢一個月
實習生幾百,轉正也就2000左右
㈧ 有誰知道賣假汽車配件犯什麼罪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假冒注冊商標二罪名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