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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汽車維修事故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6-06 12:08:38

① 交通事故真實案例

案情簡介:

2005年3月21日山東莒縣人唐某獨自持"BD"證駕駛昌河微型麵包車到山西臨汾聯系煤炭,行駛至山西境內國道108線851KM+100M處與呂某持B證駕駛的大型貨車相撞,致唐某當場死亡,麵包車損壞。2005年4月12日當地交警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無果,唐某的四位近親屬以呂某、彭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47萬余元。
經訴前調查,駕駛員呂某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與呂某的僱主彭某簽訂了機動車消費貸款購車合同,合同約定:彭某付清貸款前,車輛所有權歸運輸公司,掛靠經營,彭某每月繳納管理費若干;事故發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車輛貸款,尚未進行車輛過戶。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有一份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況:唐某死亡時30歲,系城鎮居民,生前有被扶養人兩人,分別是其母親68歲,城鎮居民,其兒子6歲,農村戶口,自2001年底隨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縣縣城,但始終未遷移戶口。

判決結果:

判令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分析

1、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2、計算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適用了山東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其中計算唐某之兒子的撫養費適用了農村居民的數據
3、計算喪葬費適用了山西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見: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義務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賠償原告的損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保險公司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保險金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即《解釋》的規定,而不能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本案中被保險人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必須依照《解釋》的規定執行。保險合同雙方之間關於賠償項目及標準的約定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賠償金及撫養費賠償標准應適用山東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喪葬費應當適用山西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81號】(下稱答復)的內容不適當、不全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條的規定,《答復》不屬於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復》的約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8、29、30、35條之規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依照山東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根據《解釋》第27條之規定,喪葬費應當依照山西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
3、唐某之子應當作為城鎮居民對待。
(1)、關於如何判斷賠償權利人的居民戶口性質問題。隨著我國居民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東省已經率先打破區分居民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因此應當以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賠償標准,而不能機械地以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准。況且,法律也沒有規定用居民的戶口來區分居民的性質。
(2)、在這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出台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就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
(3)、另外,最近轟動國內的吉林省境內"林肯"車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審判決均以當地城鎮居民的賠償標准賠償了戶口在農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損失,原因就在於肖金萍死亡前已經隨其父親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礦區職工駐地連續滿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縣縣城。

綜合分析

本案判決書迴避了以下法律問題:
1、雇員致人損害,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2、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3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② 您好,有詳細的汽車故障案例

上海別克高速加油不暢故障排除故障現象:一輛上海別克轎車,行駛里程8萬km,發動機裝備的是V6、3.0 LMFI VIN M發動機縱置前驅動。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突然出現有時加油金犯座、怠速不穩的現象,原地空負荷急加油,有時能聽到排氣管放炮,可有時又能聽到空濾處回火。
故障分析及故障排除:此車在來修理廠前曾做過許多項目的修理與檢查,但用戶反映問題總是時好時壞,故障不能排除。於是我們又對故障現象進行了重新認證,發現除了所述的故障現象外,還有一個特殊的現象就是:如果起動非常順利的話,則加油,怠速工況均非常正常;如果起動非常困難的話,則加速、怠速等工況也均不好。
依據這些現象,筆者認為原因有可能在點火線路上,但為預防是油路故障,先針對油壓系統進行了快速檢查。方法是:模擬出故障狀態,掛上前進擋,踩住制動,此時,另一腳輕踩油門,類似於做失速試驗,因為這樣做就加大了發動機負荷,所以犯座現象就很容易表現出來。從油壓測試口接上油壓表,在發動機出現犯座的時候測量油壓是290-320KPA,完全符合技術要求。通過此試驗,基本上可以排除汽油泵和油壓調節器的原因。其檢修重點應針對點火系統。
據用戶反映,此車為二手車,曾發生過交通事故,鈑金整形時發動機曾拆下過,但購車時沒有此故障,行駛1萬KM以後才開始出現怠速不穩、加油犯座的現象。曾換過火花塞、高壓線,總是還是沒有解決。試想,火花塞和高壓線只是點火線路的招待元件,它們並不是點火系統的全部,於是,又利用示波器對點火次極電壓和波形做了檢查,檢查結果發現,無論是哪一個缸,在出現故障時均有斷火現象。但沒故障時,則每一個缸的點火波形都非常正常。按常規分析,不可能出現6個火花塞或高壓線同時不能擊穿發火的現象,故障應出現在一個總的元件上。此車是利用3個點火線圈並聯的方式直接點火,因此,點火線圈故障的可能性也不大。
此時筆者本人考慮是不是24x曲軸位置感測器(如圖1所示)和3x曲軸位置感測器(如圖2所示)及凸輪軸位置感測器有時丟失信號而使電控電腦ECM無法驅動點火線圈負極呢?而且曲軸位置感測器裝在發動機的前部,是不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發動機也檢修過呢(該發動機拆過曲軸皮帶輪,換過正時齒罩)那麼,曲軸位置感測器與感應齒環間隙是否合適了呢?因為感測器與齒環之間只有0.5 mm的間隙,如果過小或過大都極易造成轉速信號丟失。於是對曲軸位置感測器進行了重新裝配,並更換了3x曲軸位置感測器和O型環,清除了感測器磁頭上的鐵屑。裝車後,故障依舊。於是又對曲軸位置感測器和凸輪軸感測器進行了更換,可仍不能解決問題。
圖1 3X曲軸位置感測器 圖2 3X曲軸位置感測器 由於上海別克轎車為國內新車型,發病率不算太高,順便介紹一下3x和24x曲軸位置感測器的工作原理。3x曲軸位置感測器靠近曲軸,是一種霍爾效應開關,在曲軸平衡軸後面安裝了一個同心環(環上有個開口),環上有7個槽孔,其中的前6個槽孔每個相隔60度,第7個槽孔與第6個槽孔相隔10度。同心環隨著曲軸轉動時,磁場便以一定的間隙通過環上的槽孔到達3x「霍爾效應」開關。點火電腦向3x信號電路的搭鐵,使信號電路通電,當磁場被同心環擋住時,「霍爾效應」開關便斷開3x信號電路的搭鐵,使信號電路斷電。點火電腦通過3x的「通、斷」脈沖信號來判斷曲軸位置,作為ECM計算點火正時的依據。
24x曲軸位置感測器信號用來精確地計算發動機轉速。該感測器與3X調曲軸位置感測器的工作原理相同。不同的是中斷環上有24個均勻分布的槽孔。曲軸每轉1周, 24x曲軸位置感測器(「霍爾效應」開關)產生24個「通、斷」脈沖信號。
到現在為止,似乎故障原因僅剩下配線和發動機電腦了。會不會是電腦ECM出現錯誤而不能正確指令而導致點火錯亂呢?因為以前修理過的同類車型中曾發現過這種情況,於是利用示波器進行檢測(如果沒有示波器也可以利用一個小試燈替代,方法是試燈一端接蓄電池火線,另一端刺入要測試的點火線圈的負極線,在起動發動機或發動機運轉後,試燈應有一個頻率閃動)。如果出現波形有較大的脈寬或試燈閃爍時間不同,則說明此線路或電腦指令有故障。
通過檢測,發現點火線圈負極三條線均有不規律的間隔頻閃,而且不正常時會伴隨病態故障發生。大概是ECM出現了故障吧。於是找一塊同樣的ECM裝上替代,故障依舊,仍沒有排除的可能性。
故障會出現在哪裡呢?為了確定自己所檢修過的工作,筆者又使用萬用表對曲軸和凸輪軸位置感測器的所有線路進行了測量,而且模擬了許多情況,線路被肯定確實正常。
在維修無進展的情況下,再次對曲軸和凸輪軸位置感測器進行了更換,但這一次卻發現了極有價值的線索: 24x曲軸位置感測器的磁頭上吸了一塊鐵屑!另外在做故障聽診時還有一個怪現象,那就是發動機前部有異響,類似金屬敲擊聲,而且出現敲擊聲時,發動機工作不穩,加速無力,鐵屑與敲擊聲均出現在發動機的前部,是不是曲軸皮帶輪上的中斷環損壞呢?
如果真是曲軸皮帶輪總成損壞,那必定導致噴油不良,也因此導致噴油控制信號不準,用示波器檢查,果然如此。於是拆下蓄電池負極,從皮帶輪上拆下蛇形皮帶,擰下平衡軸和曲軸的連接螺栓,使用專用工具,拆下曲軸皮帶輪(如圖3所示)。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出現了, 24槽孔的中斷環與曲軸皮帶輪固定鉚釘松動,且連接的中心眼孔擴大約為1mm左右,所以兩個同心圓無法固定在一起,只是靠外面的擋板及螺栓才使兩圓在一個平面內做圓周運動。但這二者因受力不同,導致兩個同心圓存在相對運動,從而造成曲軸位置感測器不能正確感應曲軸真正位置,引起點火和噴油錯亂,更換一曲軸皮帶輪總成後,故障排除,究其原因是該發動機換正時蓋罩時,由於沒有使用專用工具,而對曲輪皮帶輪硬拉硬撬所致。因此,修理工蠻干極易造成意想不到的故障,此問題值得維修人員借鑒。
廣州本田雅閣7230轎車加速無力,怠速不穩,有時熄火

故障現象:一輛廣州本田雅閣7230轎車,行駛里程3000km。冷車起動後行駛30—35km後發動機故障燈亮,加速無力,怠速不穩,有時熄火。熱車起動後,開暖氣行駛15—20km後發動機故障燈亮。熱車起動後開空調(A/C),若把出風口調向下方出風,行駛35—40km後發動機故障燈亮。修理記錄:發動機故障燈第一次亮後,進廠進行檢修,維修技師用發動機檢測儀測得故障為:「分電器內信號轉子信號不良」,根據維修手冊對故障的分析要求,技師進行了線路檢查,結果良好;對接地線及分電器輸出信號進行檢查,也沒問題。後來懷疑分電器受熱後性能不穩定,技師更換了分電器總成,清除故障碼後進行試車,當車輛行駛40km後故障現象再現。此時,技師開始懷疑發動機電腦ECM有故障。理由是開空調向下吹風時冷卻了發動機電腦(電腦位於中間位置地板處),便更換了一台電腦,並進行行車試驗,但行車至30km後故障又一次出現。這時技師開始懷疑自己的技術能力,請求技術人員幫忙。

在技術人員匯同技師一起對此車進行研究後,一致認為故障原因有三個:一是分電器不良,二是電腦不良,三是線路不良。前兩項技術已完成,第三項應換發動機線束。技術人員指導技師拆下發動機線束後,逐段檢查,沒有發現任何破損,各接頭良好無腐蝕、松動。各插接件插接到位且連接良好。為准確地確定是否為線束問題,還是更換了一新線束進行試車,可故障依舊。

無奈,技術人員將故障上報。本田專業技術人員,行程幾千里對車輛進行進一步檢測與核實,最終認為是發動機機械部分發生故障,造成分電器信號不良。經檢查,機械配合及正時齒帶正確後,做出更換新發動機的結論。

故障排除:筆者經過嚴密的檢查後,更換了一台發電機後,故障消除。

誤區分析:
①分電器信號不良故障原因的分析不能僅憑故障碼而定,應採用波形分析,找出真正的信號波形(最好取自電腦輸入端子處)及故障發生時的波形變化。

②常常認為信號不良單指感測器好壞,而往往忽略一些與信號同步關系的干擾信號,如高壓點火故障及發電機故障。

③將電腦故障誤判為隨溫度變化(經冷氣直吹後降溫,此車故障發生里程加長)。

④正時齒帶故障能造成信號不同步,但不會隨電腦溫度而變化故障再現時間。

故障原因分析:

此車發生故障後技師檢查過充電電壓,怠速時電壓為12.8—13.2V,轉速在1500r/min時,電壓為13.2—13.8V,在標准范圍內。但沒有做發電機全負荷試驗。即打開車上的所有用電器,如大燈、小燈、除霜器、空調及鼓風機最高轉速擋等。由於此發電機整流二極體有一組損壞,發電機輸出的波形發生了歧變(圖2),造成峰值電壓及電流產生嚴重脈動,使蓄電池兩端電壓產生脈動干擾,電腦接地(蓄電池負極)電位也隨之產生脈動干擾。當這個干擾脈沖幅值大於±0.7V時,電腦誤認為分電器信號丟失,點亮故障燈,記憶故障碼,進入備用程序工作,從而造成發動機加速不良,怠速不穩的故障。

汽車維修的維修案例

1、冷卻液選擇須謹慎
一輛北京BJ2021(切諾基)吉普,發動機出現少數缸不工作的現象,對汽車電路進行檢查,未發現異常。檢查配氣機構,發現有一推力桿始終不動,原來是液力挺柱不工作所致。拆下挺柱,發現機油內有乳化物將挺柱的油孔堵塞。對機油進行檢查,發現機油已經嚴重變質。
進一步檢查,原來由於缸墊使用時間過長,而車主又一直未對缸蓋螺栓進行緊固,導致冷卻液滲入到曲軸箱內。那麼,為什麼冷卻液進入到曲軸箱內會使機油產生沉澱呢?這輛車的冷卻液採用的是乙二醇防凍液,乙二醇遇機油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沉澱物,堵塞了液壓挺柱,幸好及時發現才沒有造成大的損失。清洗油道,更換機油、缸墊,重新加滿冷卻液,著車後,一切正常。
2、簡單故障不簡單
一輛95款捷達車,踩制動踏板時制動器有異響,剛開始一踩踏板就產生「咕,咕」很鈍的聲音,輕踩制動踏板就沒有異響,在平坦的公路上點制動時異響時有時無。
該車前幾天進行了定期保養,沒有發現什麼問題,目視制動盤也沒有傷痕,制動片的厚度尚存一半以上,不可能產生異響。又分別支起四輪轉動和反復踩制動也沒有發現毛病。路試,緊急制動時聽到較大的響聲。腳從踏板上移開的瞬間異響消失,倒車時異響相當小,而輕踩踏板無異響,逐漸踩踏板異響開始,並隨著用力的不同異響也發生變化,拆檢無異常。繼續進行檢查發現原來是散熱器風扇電動機軸瓦燒壞,產生相當大的間隙,在踩制動時,電樞與定子相接觸而產生異響,更換散熱器風扇電動機後故障排除。
在實際維修中經常遇到類似的故障,例如感覺是變速器異響,檢查後實際上是離合器的問題,往往越是簡單的故障,在維修中最易產生錯覺, 若檢查判斷不準或不正確,就會造成成本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長,簡單故障反而「不簡單」了。
3、小沙粒埋藏大隱患
一輛桑塔納轎車大修後,出廠行駛數公里後,突然出現離合器分離不徹底的現象,最後導致離合器完全不起作用。停車檢查車輛,發現離合器分泵處有泄漏。拆下分泵進一步分解檢查,發現分泵皮碗和缸壁間夾有沙粒。原來此車大修時未注意機件的清潔,使沙粒夾在皮碗和缸壁之間,當每次踏下離合器時,由於液體壓力增高,導致泄漏。將沙粒去除,重新加入制動液,放氣後使用,故障排除。

④ 請說出一個汽車維修企業的安全事故有哪些

到裡面看一下。

⑤ 汽車維修過程中容易出現哪些安全事故

汽修維修過程中危險源 :

一、千斤頂
使用千斤頂頂車時支架必須牢固,頂起和放下車輛時用力輕以免車輛突然落下造成人員傷害。
1、使用千斤頂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結實場地,用安全登按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
2、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二、舉升機
舉升機工作時,存在人員觸電、傷害、高空等危險因素。
1. 設備接地良好,電線無破裸漏,合理操作。
2. 舉升和下降舉升時工作范圍內不得站人,應兩人配合工作,一人操作,一人觀察。
3. 定期檢查舉升機液壓管接頭的堅固情況,工作室觀察壓力表的壓力。
4. 舉升車輛時要按照車輛規定的位置進行舉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 車輛舉升時,車輛上的鬆散件和維修工件應取下,防止跌落傷人。

三、砂輪機
砂輪機運行過程中容易濺起顆粒,造成人員傷害,同時砂輪機及電纜必須絕緣良好,否則會出現人員觸電。
1. 工作時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品需佩戴齊全,不能正面打磨。
2. 開機前檢查砂輪是否出現裂痕和松動,及時更換砂輪機,砂輪防護罩齊全。

四、空氣壓縮機
空氣機使用過程中皮帶飛出容易造成人員傷害
定期檢查更換皮帶,定期檢查皮帶防護罩齊全有效,定期檢查皮帶輪固定螺母應緊固。

五、電瓶
充電時操作不當,易發生電瓶爆裂,電解液泄露事故
1. 電瓶充電時,保持通風良好,充電時打開電瓶蓋。
2. 加液時佩戴防護眼鏡,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

六、切割機
使用過程中易發生飛濺物、切割片傷人,人員觸電事故
切割機在切割物件時,物件必須夾緊。
在使用前必須檢查能否正常使用,電源線有無破損,切割片是否緊固,有無破損。

七、台鑽
操作不當造成機械傷人、飛濺傷人、鑽頭折斷傷人。
1. 鑽廠地墊安裝牢固。 2. 禁帶手套操作。 3. 工間必須固定加緊。

⑥ 寫出三個汽車維修保養案例故障分析,維修方法,結論

1、汽車油表不準
我的車子購買了一段時間,現在有一個小問題,雖不影響使用,但是也搞得我很不方便。這個問題就出在我的油表上,它的准確度絕對令人懷疑。在前1/2的時候,指針下降得很慢,而過了一半之後,感覺發動機就像是在喝油一般,指針刷刷地往下掉。每次我都會在指針到達最後一條白線的時候去加油,可是有時候100塊的油加進去了,指針上升到的位置卻不相同。甚至有一次加滿了油,指針卻不能到頂,這是怎麼回事?
診療意見:關於油表指針的下降速度率不相同這一現象,有可能是設計上的問題,有些車型的油表本身就不是依照線性方式設計的,前半程慢、後半程快這一現象應該是比較正常的。油表指針為不穩定,可能是油表的油位感測器有問題。如果確認加滿了油以後,沒表指針沒有到頂,應該是油表的顯示器有問題。這些問題到修理廠檢修一下就可以了。
2、汽車電動車窗突然自動下降
我的車屬於中高檔次車型,4門電窗是標准裝備,本來使用上是極其方便的,尤其是主駕駛側的一鍵升降式設計,免除了通過一些收費站點的時候,要始終按住控制鈕的麻煩,比我以前那車的電動門窗好多了。可是高級東西也有各種問題,現在我的主駕側電窗每當升到頂後,會突然自動下降一段,弄得我每次關窗的時候,還要小心翼翼地控制著它,省事變成了費事,會不會是控制系統出了問題呢?
診療意見:一般高級轎車在電動車窗的設計上都會安裝一個防夾功能,可以避免由於意外操作造成的人員傷害。在車輛的使用過程中,如果車門頂框內部鑲有部分物體,車窗升到此部位的時候,感測器會啟動防夾功能,使車窗下降。另外,有時候在高速行駛過程中,由於電壓的原因會使玻璃無法沿著軌道順利上升,也會導致防夾功的功能的啟動。這種情況下,最好到特約維修站進行一下調節,檢查一下是否有異物影響車窗升降,並進行調整。
3、汽車電動車窗突然自動下降
我的車屬於中高檔次車型,4門電窗是標准裝備,本來使用上是極其方便的,尤其是主駕駛側的一鍵升降式設計,免除了通過一些收費站點的時候,要始終按住控制鈕的麻煩,比我以前那車的電動門窗好多了。可是高級東西也有各種問題,現在我的主駕側電窗每當升到頂後,會突然自動下降一段,弄得我每次關窗的時候,還要小心翼翼地控制著它,省事變成了費事,會不會是控制系統出了問題呢?
診療意見:一般高級轎車在電動車窗的設計上都會安裝一個防夾功能,可以避免由於意外操作造成的人員傷害。在車輛的使用過程中,如果車門頂框內部鑲有部分物體,車窗升到此部位的時候,感測器會啟動防夾功能,使車窗下降。另外,有時候在高速行駛過程中,由於電壓的原因會使玻璃無法沿著軌道順利上升,也會導致防夾功的功能的啟動。這種情況下,最好到特約維修站進行一下調節,檢查一下是否有異物影響車窗升降,並進行調整。

⑦ 汽車因維修失誤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 需真實案例具體時間交通事故具體過程原因

詳細點。

⑧ 在哪裡可以找到汽車維修安全事故案例

課堂上就會專門安排這樣的警示教育,提高大家對於安全操作的重視,比如螺絲的松緊等教育。全方位地提高安全意識。

⑨ 求近幾年的交通事故真實案例

一、專業運輸車輛交通違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車超員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月6日8時20分許,王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承德道交口時,遇張某騎自行車沿承德道由西向東行駛,王某因車上載人過多,造成制動失效,所駕駛大客汽車前部與張某騎的自行車左側接觸,造成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時55分許,薊縣駕駛人林某超員駕駛大客車,沿薊縣北外環由西向東行駛至營坊橋處發生側翻,造成乘車人張某、王某、李某受傷,朱某、鄭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大客車超員行駛多是出於經濟利益的驅使,載客超員會造成車輛過重,制動性能降低,制動距離延長。同時超過車輛限定的載客人數後,乘車人員不能在車輛設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險系數增高,且此部分增設的座位不能納入到乘客保險中,出事故後,乘客傷亡極易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乘車空間狹小使車廂內人員擁擠,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的損害也將加大。
2、客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31日7時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機關)駕駛「柯斯達」牌大客車行駛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時,因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未能及時採取措施,用車輛的右前部撞到停駛在硬路肩的由張某(男,河南省村民)駕駛的河南牌照大型貨車後尾部,造成李某乘車人王某、曹某當場死亡,楊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趙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傷,後果十分嚴重。
2009年3月2日21時30分許,范某(男,天津市東麗區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橫過津塘公路,遇張某(男,山東省昌樂縣村民)駕駛遼寧牌照大客車,沿津塘公路由西向東在第一條機動車道內駛來,張某因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時00分,石某駕駛遼寧省牌照客車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尚某駕駛的北京牌照小型貨車後尾部,後尚車先後撞到中心護欄、右側護欄,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駕駛人石某、乘車人周某死亡,乘車人張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時05分,本市駕駛員賈某駕駛天津號牌的東風牌大客車沿西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超過規定時速,行至西關大街交口時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側由東向西行走,賈某發現時因速度過快躲閃不及,車前部右側撞上汪利民身體右側,造成汪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駕駛員李某駕駛天津號牌小客車,沿津晉高速公路延長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塘沽鹽場道口時,因速度過快未及時採取措施,車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鹽場道口由南向北行駛的二輪摩托車右側,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和乘車人盧某、田某當場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時許,山東省駕駛員王某駕駛山東號牌的小客車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處,因超速行駛,打方向時,發生側滑,致車翻入左側溝內,駕駛人王某及3名乘車人當場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機動車超速行駛,已成為眾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誘因。車輛速度越快,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越高。「俗話說」,「十次事故九次快」,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據專家研究發現,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從發現情況踩剎車踏板到汽車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駕駛人的反應距離。二是實際剎車距離。在干柏油路面上,當機動車以60公里/時的車速行駛時,駕駛人從發現情況到制動停車,剎車距離為29.7米,當以90公里/時的車速行車時,這個距離將延長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車輛超速行駛,不僅使制動距離進一步延長,還會對車廂內的乘車人員造成安全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大型貨車超載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3月2日20時26分左右,王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型貨車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至一號路交口向北右轉時,由於車輛超載導致失控,與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的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發生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後,於2009年3月2日20時45分左右在中醫第二附屬醫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時05分許,本市駕駛員孔某駕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定的天津號牌半掛車,沿楊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公里處時,與對向駛來的一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車駕駛人張某受傷、乘車人竇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該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定,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近年來,車輛違法超載的情況比較普遍,隨之而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車輛運輸單位,特別是部分駕駛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未能充分認識到違法超載危害之多,其中最明顯的是超載對汽車使用壽命危害極大,它可以導致車輛油耗增加,氣缸磨損加大,離合器片燒毀,車架和鋼板彈簧片斷裂等情況。違法超載還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嚴重超載會造成爆胎,引起車輛突然偏駛。超載還嚴重影響汽車轉向性能,造成轉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車事故。同時,據有關部門實驗證明,每超載一噸,機動車制動距離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貨車停車修理,站在車行道發生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駕駛山東牌照解放牌大貨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王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停在應急車道內更換輪胎,蘇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將車停在王某車前,並下車幫助王車更換輪胎,周車將在第四車道內更換輪胎的王某,蘇某,趙某撞到後,又與王車左側前部相撞,之後周車又與蘇車左後尾部及左後側相撞,造成王某、蘇某當場死亡,趙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本案例中,事故車3名車上人員,均站在車行道修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車輛行駛均較快,當發現前方車行道上有人時,駕駛人很難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便極有可能發展成為連環事故,且後果均較為嚴重。

5、危險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2日5:10分,張某霧天在疲勞狀態下駕駛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廂式貨車,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行147。7公里處時,該車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霧天堵車停在第二車道內由劉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陝汽牌重型罐式半掛車左後尾部。造成張某車內乘車人胡某死亡、兩車及車內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機疲勞駕車時一種較為普遍的違法現象,因疲勞駕車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較常見。從生理學角度講,司機在行車中由於駕駛作業使生理上、心裡上發生某種變化,而在客觀上出現駕駛機能低落的現象稱為駕駛疲勞。駕駛人連續開車2小時後,由於連續不斷地處理交通信息的結果,腦氧氣減少,中樞神經疲勞,感覺遲鈍,注意力變得散漫,不願再做麻煩的動作,省略正規的駕駛操作。在這種情況下,觀察、判斷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錯,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視線較差的霧天,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案件經過
2009年9月22日17時10分許,本市駕駛員陳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宇通」牌大客車,沿塘沽區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駛左轉上海道時,與在人行橫道線上通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時05分,內蒙古駕駛員楊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客車,行經塘沽區雲山道職專北門時,將正在橫過道路的學生趙某撞倒,造成趙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駕駛員劉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大客車沿遵玉公路行駛中,未能及時避讓正在橫過公路的行人張某,將張某撞倒,造成張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有利於讓機動車駕駛人對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是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以上幾起事故案例,當事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中均未做到對通過道路的行人進行避讓,更沒有停車讓行,造成採取措施不當發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車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車駛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23日00時20分,封某駕駛山東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風大橋路段時,駛入逆道與對行姚某駕駛的運載危化品的遼寧省牌照「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後, 「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橋墩及路燈桿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封某及乘車人史某當場死亡,封車乘車人張某及姚車乘車人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時30分,張某駕駛天津牌照明銳小客車,沿津圍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崔黃口超限站南口處駛入逆行,與對行王某駕駛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貨車發生事故,造成二車不同程度受損,張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09年1月11日16時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時55分,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龍鳳酒店對面時駛入對行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後,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宮圍牆後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11月23日16時00分許,江蘇省駕駛員齊某飲酒後駕駛北京號牌長城吉普車沿蘆漢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超車駛入公路西側對行車道,車前部右側與對向行駛的一部天津號牌夏利轎車右側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轎車側滑進入公路東側車道時與一輛河北省號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車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車上乘車人王某及其2歲女兒當成死亡,乘車人馮某、王某某因傷搶救無效死亡,夏利車駕駛員李某、乘車人付某及齊某車上乘車人石某受傷。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這是《安全法》對車輛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條釣規定,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我國任何地方(這里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我國台灣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須右側通行,不得違反,否則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行為。
2、小客車不按車道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5月15日,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某酒店對面時駛入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後,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圍牆後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2月21日15時25分左右,梅某駕駛無牌照燃油三輪車沿金鍾河大街由東向西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接近民權門橋口時,遇李某騎自行車在其左前方騎行,雙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傷,李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駕駛人湯某違規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由於非機動車駕駛人相對自身防護能力較低,且非機動車車道通行情況較為復雜,一旦機動車失控,容易給非機動車駕駛人造成較大傷害。

3、機動車闖停止信號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7月22日05時20分許,河北省駕駛員曹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客車,沿外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明道交口時遇紅燈未停,因躲閃不及將正在由東向西正常通行的騎自行車人鄭某撞倒,造成鄭某當場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曹某駕駛重型貨車通過路口時,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號是紅燈本應停止等候,但曹某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定通過路口,造成發現騎車人時無法及時採取避讓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4、酒後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2月1日17時許,本市駕駛員劉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東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興立交橋上時車輛失控撞到與前方行駛的一輛豐田轎車右後部,劉某車輛沖過東興立交橋中心隔離帶撞到橋西側防護牆上,劉某當場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時30分許,本市駕駛員張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灰色夏利轎車載著3名乘車人沿津濱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6公里處,因酒後操作失誤,車輛前部撞在前方同車道內正常行駛的一部河南省號牌重型半掛車後部,造成張某及2名乘車人當場死亡,1名乘車人朱某受傷。
2009年9月5日14時30分,本市駕駛員陳某醉酒後駕駛天津號牌的比亞迪轎車沿津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元利達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門前時,因酒後處理情況不當,將公路南側站立的行人李某、趙某撞倒,造成陳某、李某、趙某三人受傷,李某、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飲酒後,人的視覺和觸覺機能下降,表現為觸覺遲鈍,視力下降,視野變小;酒後駕車還會出現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就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駕駛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因視覺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狀況不能及時作出反應或操作失誤,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5、無牌無證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1月2日17時50分許,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機動車沿寶白公路行駛,超速通過東劉各庄路口時,將前方推自行車在公路上等候的學生馮某、沈某撞倒,造成馮某、沈某受傷,馮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資格和機動車號牌是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又駕駛未經登記、檢驗的機動車,缺乏安全駕駛技能、安全意識及車輛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沒有上路行駛的權利,又超速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三、自行車、行人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車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8月25日10時15分,馬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東興橋東側輔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中山門勝利巷附近時,遇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由西向東駛來,大客車撞擊寧某身體及電動自行車,造成寧某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時25分許,張某駕駛河北省牌照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林大路自東向西行駛至21公里處,路口超速行駛,遇孫某駕駛自行車沿孫台村內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至此,小客車前側撞至自行車左前側,造成兩車損壞,孫某受傷後經寶坻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自行車闖紅燈會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來不及做出正確的反應,機動車在緊急制動過程中,易造成失控、側滑、側翻等,不僅對自行車駕駛人安全造成威脅,對周圍的交通參與者也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2、騎車帶人橫過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高某駕駛天津牌照「躍進」牌小貨車,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津岐公路棉紡三廠門前,遇張某駕駛自行車馱帶李某從東北向西南騎行,高某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後部相撞後,適遇呂某駕駛天津牌照「長安」小客車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呂某車前部與張某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及馱帶的李某受傷,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與當日死亡及三車車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本案例中駕駛自行車的張某斜穿公路,且車後附載1名年逾50歲的人員,遇雙向同時來車時,根本來不及做出反應,以致釀成慘劇。自行車後附載的人員由於自行車的不穩定性和乘坐自行車的姿態限制,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做出應急動作,危險性遠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違法橫穿道路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9年1月15日14時30分許,本市河東區衛國道華潤萬家超市前天橋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張某在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衛國道時,被沿衛國道行駛的一部天津號牌的桑塔納轎車撞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本市快速路明確規定行人不得橫穿,但張某在設有過街天橋的路段上,仍然冒險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造成過往機動車在快速行駛中反應不及,導致事故發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發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
2008年12月27日17時30分左右,一名行人違法橫穿京沈高速公路時,被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一部北京號牌的捷達牌轎車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駛車輛大多車速較快,面對突發情況時往往不能夠及時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規定,橫穿高速公路時,高速行駛車輛無法採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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