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維修三包合同規定
❶ 商品三包規定
國家新三包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
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
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
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
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
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
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
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
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
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
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
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
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
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
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
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
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
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
用。
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
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
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
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
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
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
受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
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
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❷ 售後三包政策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第四號令,頒布了《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規定》共31條,其要點如下: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准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❸ 汽車的三包
消費者期待多年的汽車三包規定(草案)終於在2004年年底亮相並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由於本次徵求意見時間截至1月10日,為讓更多消費者能夠發表自己的看法,記者對汽車三包規定(草案)進行了解讀。
有效期 4萬公里
以往新車上市之初,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廠商往往推出不同的保修期。此次(草案)中規定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和損耗件三包有效期。整車三包有效期為 2年或者 40000公里,以先到為准;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達不到整車三包有效期的,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或者產品使用說明上;整車三包和損耗件三包,自銷售者開具發票之日算起。
哪些問題「包修」
(草案)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因質量問題和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質量問題是指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安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律法規、標准以及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何種情況「包退」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 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規定的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 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規定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 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產品售出後 30天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架開裂、制動系統失靈、轉向系統失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變速器、發動機發生所規定的主要總成或零部件需維修或更換的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何種情況「包換」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佔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35日;超過 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 5次後,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佔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 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提供備用車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佔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折舊費計算公式
按照送審稿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貸款購車的,銷售者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 ),但應減去消費者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費。
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 [(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 /1000]×n%。使用補償系數 n由製造商在 0.5至 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以及http://chineselawyers.blogchina.com/2631883.html
❹ 汽車在三包期內更換的三包零配件是否可以延長三包期
對於汽車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三包規定。不過按照各類商品的三包規定,配件更換一般都僅做為修理,而不做為更換,除非商家做出其他三包的承諾,可以按商家的承諾為准。因此,對於更換零配件一般都不延長整件商品的三包期的。
❺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
-家用電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六)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 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 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實施。附件:
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第一批)名稱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稱 折舊率 整機主要部件
自行車 1 2 車架、變速器 0.05%
彩色電視機 1 3 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 0.1%
黑白電視機 1 3 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 0.05%
家用錄像機 1 1 磁鼓電機、主導軸電機、載入電機、集成電路 0.1%
攝像機 1 1 磁鼓電機、主導軸電機、載入電機、帶盤電機、 0.1%
鏡頭、集成電路、磁頭
收錄機 0.5 1 電機、激光頭、集成電路、電位器 0.05%
(含音響)
電子琴 1 無 0.05%
[37鍵(含)以上]
家用電冰箱 1 3 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蒸發器、電磁閥 0.05%
(含冰櫃) 過濾器、冷凝器、毛細管
洗衣機 1 3 電機、定時器、程式控制器、電容器 0.05%
電風扇 1 3 電機、定時器、程式控制器 0.05%
微波爐 1 2 電機、磁控管、定時器 0.05%
吸塵器 1 3 電機 0.05%
家用空調器 1 3 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 0.1%
吸排油煙機 0.5 1 電機 0.05%
燃氣熱水器 1 1 電子打火部分 0.05%
縫紉機 1 無 0.05%
摩托車見備注① 發動機 0.2%
❻ 三包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 發布日期:2008-12-15 16:28:29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96,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4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❼ 汽車三包具體條文誰知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國家標准規定的家用乘用車,包括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銷售、生產、進口、修理汽車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汽車產品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並按照本規定承擔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汽車產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以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高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以汽車產品的企業標准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
第四條 未列入本規定的汽車產品,其修理、更換、退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對消費者的承諾或者約定執行。
第五條 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對於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與銷售商或者修理商、製造商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解決。
銷售商與供貨商、製造商、修理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是指製造、裝配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製造商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商。汽車產品的進口商視同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供貨商是指向銷售商提供汽車產品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是指以其名義向消費者直接交付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是指與製造商、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為消費者免費提供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本規定是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本規定不免除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承諾的比本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責任,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銷售商的義務
第八條 銷售商應當銷售經製造商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第九條 在製造商未設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銷售商應當通過與有關維修商簽定代理修理合同,為其銷售的汽車產品按本規定向消費者負責提供維護、修理。
第十條 銷售商銷售汽車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以下內容:
(一)汽車產品結構、配置、性能、產地;
(二)汽車產品己行駛的里程;
(三)汽車產品三包承諾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 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檢驗汽車產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並試車;
(二)提供發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車文件;
(三)明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並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單中選擇修理商;
(五)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清隨車工具、附件、備件;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商有關信息;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
對於進口汽車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第十二條 銷售商應當受理並妥善處理消費者的咨詢、查詢、投訴。
第十三條 銷售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汽車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義務
第十四條 修理商應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資格證書,並應當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設施、設備、維修工藝技術文件和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 修理商應當與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用零部件、維修費、備用車、拖運費及補償費等。
第十六條 修理商應當嚴格執行維護和修理用總成、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修理商用於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製造商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於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修理商應當建立並執行汽車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八條 修理商應當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護和修理記錄。維護和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症狀、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項目(此項需消費者確認)、更換的總成、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和工時,以及拖運費、提供備用車或者補償費、交車時間、修理商和消費者簽名等。
維護和修理記錄應1式3份,分別由消費者、製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給消費者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
修理商應當在向消費者交車時,當面交接驗收、核對,並向消費者提供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發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故障無法行駛或者不能正常行駛時,修理商應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開展現場維修服務,或者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二十條 修理商應當保持維護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總成的合理儲備,確保維護和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總成而延誤維護、修理時間。
第四章 製造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製造商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二十二條 製造商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文件,其中: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准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 總則》;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規定的要求編寫。
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企業標準的,其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應當明確在使用說明書中。
(二)在隨車文件中應有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等物品清單。
(三)汽車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動機編號、車輛識別代碼(VIN)、產品合格證編號;製造商名稱、郵政編碼、地址、客戶服務電話;銷售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銷售日期;修理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三包項目、有效期等內容。
❽ 新的汽車三包規定中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有什麼區別
汽車保修期和三包政策,都是指汽車廠商向消費者賣出商品時,向消費者承諾對該商品的質量問題負責。也就是說,當商品因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故障時,商家需要提供免費維修及保養。當然這個免費都是有限制條件的。
現在大多汽車廠家都實行新的車輛保修期間,「兩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即保修期內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時間限制,行駛時間2年;第二個是里程限制,行駛公里數6萬公里。只要在這兩個條件任意達到一個,就表明車輛的保修期已過,車輛再出現的正常維修保養都不在免費之列。
另外,在保修期間內,並不是車輛的所有的維修費用都會免掉,而是要看廠家在保修期內所指定的免費項目。通常在車主手冊和各汽車4S店售後部都有相關文字說明。所以請車主認真閱讀手冊,避免在保修期內多花冤枉錢。
❾ 汽車售後服務三包政策,是指哪三包
汽車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拓展資料:
汽車三包內容:
換車:同一故障修理超過5次可換車,在三包有效期內(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為准),如果汽車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天,或者同一個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修理累計超過5次,消費者可以換車。
退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發動機換兩次仍不正常可退車。在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或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選擇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如果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修車超5天車主有權開備用車:在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其中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汽車十不包: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不能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汽車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消費者所購汽車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質量問題的;
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為生產公務等購買的汽車是不包括在汽車三包范圍內;
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