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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三包規定汽車維修任何重新計算

發布時間: 2021-06-24 20:18:11

㈠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

-家用電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六)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 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 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本規定於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實施。附件:

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第一批)名稱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稱 折舊率 整機主要部件
自行車 1 2 車架、變速器 0.05%
彩色電視機 1 3 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 0.1%
黑白電視機 1 3 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 0.05%
家用錄像機 1 1 磁鼓電機、主導軸電機、載入電機、集成電路 0.1%
攝像機 1 1 磁鼓電機、主導軸電機、載入電機、帶盤電機、 0.1%
鏡頭、集成電路、磁頭
收錄機 0.5 1 電機、激光頭、集成電路、電位器 0.05%
(含音響)
電子琴 1 無 0.05%
[37鍵(含)以上]
家用電冰箱 1 3 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蒸發器、電磁閥 0.05%
(含冰櫃) 過濾器、冷凝器、毛細管
洗衣機 1 3 電機、定時器、程式控制器、電容器 0.05%
電風扇 1 3 電機、定時器、程式控制器 0.05%
微波爐 1 2 電機、磁控管、定時器 0.05%
吸塵器 1 3 電機 0.05%
家用空調器 1 3 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 0.1%
吸排油煙機 0.5 1 電機 0.05%
燃氣熱水器 1 1 電子打火部分 0.05%
縫紉機 1 無 0.05%
摩托車見備注① 發動機 0.2%

㈡ 按照新三包規定換貨後,如何計算三包有效期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2)消費者三包規定汽車維修任何重新計算擴展閱讀:

汽車三包有效期與保修期的區別

保修期是指:經營者因家用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對汽車產品提供免費維修或更換零部件等服務的期限。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自購車發票開具之日算起,不低於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經營者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依照法定的條件和要求,向消費者提供免費修理、更換或退貨服務的期限。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自購車發票開具之日算起,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也就是說,自購車之日起,在2年或5萬公里的包修期之內,經營者按三包規定對汽車質量問題承擔修理、更換或退貨三種責任,而從第2至第3年或第5萬至第6萬公里之內,經營者對汽車質量問題只承擔修理責任。

㈢ 汽車三包期重新計算,維修也重新計算嗎

真皮鞋一般保修3個月,其他材質的只保修1個月。既然是保修3個月,那就是從購買日起算90天計算。90天里你修n次都可以。但只要過了這個時間就沒有保修服務了。這個保修不是能夠重復循環計算的。

㈣ 汽車「三包」政策 消費者應注意哪些規定

盡管「汽車三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想被「三包」,那麼也要遵守裡面的一些細則,不然「三包」就與您無緣了。 不能私自改動車輛 如今,有許多車主希望為車輛進行個性化、或者性能改裝,但在汽車三包規定中顯示,「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 當然,出於安全考慮,我們並不推崇消費者對原車進行性能改裝,但按照規定,消費者即便不對車輛大肆改動,只要在非廠方指定維修站以外對車輛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一旦車輛損壞也不能享有「三包」保護。 必須在指定維修站做保養 「汽車三包」還規定,「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這意味著,消費者如想被「三包」保護,就必須在汽車三包期限內去官方指定維修站進行定期保養,如果車輛說明書內再規定不允許車主自帶保養材料,那麼消費者別無選擇必須在4S店進行維護保養,而在養車成本方面勢必會更高。 如退換需補償 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選擇「換車或退車」後,並不會拿到購車發票上顯示的金額。因為「汽車三包」規定,除符合免費更換、退貨條件外,如果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汽車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 包修期和「三包」期限 汽車「三包」的第十七條中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需保管好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車主,要對維權過程多留些心,要按照三包的規定去做,保管好購車發票和「三包」憑證,對在「三包」有效期內進行維修的汽車要保管好維修記錄,以便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提供有效證明。

㈤ 新的汽車三包規定中包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限有什麼區別

汽車保修期和三包政策,都是指汽車廠商向消費者賣出商品時,向消費者承諾對該商品的質量問題負責。也就是說,當商品因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故障時,商家需要提供免費維修及保養。當然這個免費都是有限制條件的。
現在大多汽車廠家都實行新的車輛保修期間,「兩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即保修期內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時間限制,行駛時間2年;第二個是里程限制,行駛公里數6萬公里。只要在這兩個條件任意達到一個,就表明車輛的保修期已過,車輛再出現的正常維修保養都不在免費之列。
另外,在保修期間內,並不是車輛的所有的維修費用都會免掉,而是要看廠家在保修期內所指定的免費項目。通常在車主手冊和各汽車4S店售後部都有相關文字說明。所以請車主認真閱讀手冊,避免在保修期內多花冤枉錢。

㈥ 三包政策的相關文章

購機一定注意:解讀電腦三包政策
從去年 9 月 1 日電腦三包法頌布實施,好像是給了消費者一粒定心丸,我們再買電腦就放心了,其實不然,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經銷商的合法利益。要不如果把經銷商們打急了,就沒有人去做電腦這行的生意了,那我們找誰買電腦去?不過從我自己干電腦售後服務這一塊,好多消費者都沒有認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就三包法的具體內容,關於電腦整機和計算機選購件部分談一談計算機產品的保修情況。
1. 整機
實行三包法以後,按照國家的規定, PC 整機的保修期限是 1 年,主要部件 2 年 , 主要部件包括 CPU ,主板,內存,顯卡,硬碟,電源。
如果你仔細閱讀了三包法具體內容你會發現,三包法規定非常有利於購買品牌機,對兼容機的規定不是很多。三包法中詳細規定了主機,外設商品在七日內, 15 日內如有問題時可退可換,而沒有對選購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兼容機)進行相應的規定。主機和外設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如因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不過三包法中的第十五條規定不是很好,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機或外設在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要求換貨的,需要按規定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國家規定的折舊為日 0.25% ,如果你的機器在購買 400 天後出現問題,還沒有超過兩年,這時如果算折舊的話,已經沒有價值了,但是如果按發貨票價格退款,倒是很劃算,退回的錢即使買一台高性能的主機後,還要有餘錢。
在實際的應用中,經銷商為了自己的利益,都在鑽法律的空子,再加上消費者不了解三包的具體內容,更何況一些專門負責 315 的人員也不是很了解電腦三包的詳細內容,想退貨清款,幾乎沒可能。
2. 選購件
在沒有實行三包之前,主板,內存,硬碟,顯卡等還有保修三年的,但是自從三包實行後,保修期限都改為 1 年。國家規定的是在 1 年內換新,並且換新後需要重新計算保修期限。
這里就有一個容易發生歧義的地方,那就是我在電腦公司買的是一台組裝機,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連續維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這是商家是不會給你退整機的,只會對相應的故障件進行更換或修理。因為咱們大家所認為的 「 整機 」 ,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整機,而是選購件,只不過我們購買的選購件,在電腦公司那裡被裝在了一起,最後以整機的形式拿回了家。因此我們在電腦公司購買的 「 兼容機 」 的三包只能按 「 選購件 」 的三包規定執行,哪個部件壞了,只能對哪個部件進行修理,而沒有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退換整機的說法。
請參考<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第十七條如下: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有一點不錯,無論是整機還是選購件,只要更換了新品,其三包有效期將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3. 外設
在電腦三包中,顯示器,鍵盤,滑鼠,光碟機,軟碟機等都屬於外設,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機裡面規定了硬碟驅動器,電源屬於主要部件,但外設裡面也有硬碟驅動器和電源,不知道實際應用中該按哪個執行?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條款:
( 一 )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解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過保了,再修理當然要花錢了。
( 二 ) 未按產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解釋:這條有點麻煩,具體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斷是誰的責任。
( 三 ) 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解釋: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主機有故障時,在三包期內千萬不要私自拆開機器或請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否則可能脫保。 「 拆動造成損壞 「 這幾個字如果理解成 「 我拆了但是沒有損壞也應該是在三包之內,但是有沒有損壞,是誰說了算的,這個你考慮過沒有?
( 四 ) 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解釋:三包的有效憑證是購機發票,並且是以購機發票的日期為計算日期,並不是以三包憑證來計算的。注意:在購機發票上要註明購機的型號,名稱等相關內容,防止出現盡管有發票,但是也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機發票。
( 五 ) 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解釋:這不用說了。
( 六 ) 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解釋:當銷售者對你購買的機器進行維修時,如更換了相關部件時,一定要其在三包憑證是進行標注。另外,不要因為品牌機的配置低,而私下與經銷商協商更換檔次更高的部件,如更換 40G 或 80G 的硬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來機器發生故障時,指定的維修站是不會給予修理的。
( 七 ) 使用盜版軟體造成損壞的;
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點很難辨別。
( 八 ) 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解釋:主要是 CIH 等能夠對硬體進行破壞的病毒,造成機器不能正常啟動。
( 九 ) 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解釋:三無產品是沒有三包待遇的。
( 十 )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佔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後,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佔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三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佔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損耗件出現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負責更換。
第三十四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 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車產品,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規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消費者應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同時,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退車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對整車更換或退貨時,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製造商在0.5至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第三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復,或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 免責規定
第四十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整車產品的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於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 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部分;
(四)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五)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部分。
第七章 追償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製造商、供貨商之間訂立的書面產品買賣合同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依向製造商、供貨商追償。
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與修理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償。
第四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按本規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 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破產、兼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爭議時,可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當地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組織應當將受理的投訴信息按規定格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饋。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節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申訴處理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消費者與修理商因修理汽車產品發生爭議,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糾紛,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並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 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損耗件名稱
序號 類別 名稱
1 摩擦件 雨刷膠條、制動摩擦片、傳動皮帶、離合器片
2 定期更換件 空氣濾清器濾芯、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油液類、脂類
3 其它 輪胎、車燈、電路保護裝置、蓄電池、火花塞、減振器
附件二 涉及更換退貨的主要總成名稱
序號 總成名稱 主要零部件名稱
1 發動機 缸體、缸蓋、曲軸、凸輪軸、氣門、活塞、連桿、軸承、軸瓦
2 變速器 箱體、齒輪、齒輪軸類、差速器
3 車身(車架) 縱梁、橫梁、車身骨架、前後車門車罩、車門鎖體、 發動機罩鎖體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第四號令,頒布了《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規定》共31條,其要點如下: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准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㈦ 商品三包規定

國家新三包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

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

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

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

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

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

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

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

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

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

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

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

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

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

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

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

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

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

用。

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

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

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

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

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

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

受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

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

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㈧ 汽車三包法

汽車三包法中規定,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等情況可以退車。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8)消費者三包規定汽車維修任何重新計算擴展閱讀: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㈨ 汽車三包政策的三包內容

內容是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汽車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在汽車三包政策規定實施之前購買的車輛(即2013年10月1日規定的正式實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規定的條款主張相應的權利。

所以建議消費者如果要想享受到汽車三包政策規定的這種權益的保護的話,一定要在汽車三包政策規定實施之後再去購買相應的車輛,這樣才能取得汽車三包政策規定的相關權利。

(9)消費者三包規定汽車維修任何重新計算擴展閱讀

汽車三包政策 消費者應注意的規定有:

1、不能私自改動車輛。汽車三包政策規定中顯示,「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

2、必須在指定維修站做保養。汽車三包政策還規定,「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這意味著,消費者如想被汽車三包政策保護,就必須在汽車三包政策期限內去官方指定維修站進行定期保養。

3、汽車三包政策的第十七條中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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