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騙保要收集什麼證據
Ⅰ 保險公司自認騙保需要什麼證據
認定標準保險詐騙罪的認定:
(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製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並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等等。4、保險詐騙罪的刑罰規定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車單方事故報廢了,保險公司說我們涉嫌騙保,讓公安機關調查,公安局
如果確定自己不是騙保,對方又拿不出證據,你可以上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Ⅲ 我有個朋友半年前撞車,現在有人舉報說是騙保,請問對方有什麼證據才能證明是騙保,求解
要證明騙保,就是要證明車禍不是偶然發生,而是為達到非法獲取保險賠償金的目的人為製造出來的,需要人證和物證。物證一般是出車禍後交警勘察現場發現的不合常理的疑點,根據這些疑點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問詢的記錄是人證,騙保這類案件的定案主要是靠人證吧,這些證據需要保險公司報警立案後通過警方獲得
過了半年才舉報騙保,那麼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現明顯的騙保嫌疑了,已經作為正常案件走完了保險理賠流程。那麼現在要翻案舉報騙保的話,就需要有案件當時沒有提出很強有力證據了,舉個例說比如事故前騙保當事人策劃騙保的錄音證據、事故後私分保險金的證據,如果只是孤立舉報人的口述人證就不太容易得到支持
Ⅳ 咨詢起訴他人騙保都需要什麼證據
廣東胡律師:
刑拘的話是檢察院公訴案件,檢察院會收集證據向法院公訴的。
Ⅳ 騙保保險舉報需要什麼證據
那麼肯定需要你有騙保的相關證據。比如說騙的錢或者是物品等證據。然後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Ⅵ 騙保中間人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無辜怎麼辦
那就只能是當替罪羊了,不然上法庭啊什麼的沒有證據也是會失敗的
Ⅶ 車險理賠大的案子,有可能被懷疑騙保,保險公司一般會怎麼調查麻煩說的詳細點
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等。
依據《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應制定覆蓋車險理賠全過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醫療審核、資料收集、理算、核賠、結銷案、賠款支付、追償及損余物資處理、客戶回訪、投訴處理以及特殊案件處理等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進行統一規范。
逐步實現標准化、一致性的理賠管理和客戶服務。為防範風險,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理賠處理各環節銜接點要嚴格規范,前後各環節間應形成必要的相互監督控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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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司應建立理賠費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規范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管理。理賠費用分攤應科學、合理並符合相關規定。
2、直接理賠費用要嚴格按照列支項目和原始憑證、材料,如實列支,審批權應集中到省級或以上機構,並按照直接理賠費用占賠款的一定比例監控。
3、間接理賠費用要制定嚴格的間接理賠費用預算管理、計提標准、列支項目、列支審核以及執行監督制度,間接理賠費用的列支項目和單筆大額支出應規定嚴格的審批流程等。
Ⅷ 這屬於騙保嗎要不要我去搜集證據是不是要把這情況反應給保險公司
舉報不妥
1、置保險公司和法院於何地?難道要他們承認自己眼花,調查不仔細看錯了,事辦錯了?誰擔這個責任?都是大夥的錢,人家息事寧人的想法比你多。
2、舉報要有證據,除非你能搞到他當時的醫療記錄,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法院是否認可?沒證據你如何取信於人?
3、退一萬步,法院改判了,保險收回了,人家就能答應?放心吧,一定會上門鬧的更狠。這個仇結的大了,十幾萬呢!!!
所以,我建議你心裡真不爽,可以考慮去外地僱人,好好教訓一頓,別告訴被打的原因,出點錢也是可以的。
Ⅸ 車輛維修騙保怎麼定罪
既然是全責,那是應該有交警處理了。交警都沒說騙保,只管去法院告保險公司,當然前提是你確沒有騙保行為。有騙保行為也可以用其他方法索賠,嘿嘿
Ⅹ 拍到騙保人騙保現場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拍到騙保人騙保現場照片,如果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