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保密協議汽車維修
1. 入職時簽訂的保密協議到底有沒有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論是入職時,還是入職後簽訂的保密協議,如果勞動者違反約,用人單位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
2. 如果入職時跟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但離職時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並且要求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工作
首先確認一下這個單位除了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外還有什麼其他的違法行為嗎?
比如是否足額為你繳納社保五險?是否為你支付加班費?如果這些都做到了,你可以保留進一步追究的權利。
至於保密協議,協議中是否規定協議期間為你支付保密費用(即勞動合同法中載明的經濟補償)?如果只是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話,就不能與他簽訂,另外協議期最高為兩年,三年是其自定的土政策。
實在不行的話,也不要太委屈了自己,那就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將未簽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一項要寫上。
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法》有關保密協議的條款: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 本人是一名汽修中工,公司要求簽署保密協議,但是我並未涉及公司商業機密,也要簽署保密協議嗎
保密和競業限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來的,前者是義務後者是有償服務,所有的在職人員都必須要無條件遵守企業的保密的原則,違反者,企業是有權利就泄密者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的。
4. 你好,我今天入職,公司叫簽保密協議,這這協議對我以後辭職有沒有影響
你好,是有一定的影響,但是,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祝你好運!
5. 公司入職後簽訂了一個保密協議,不過個人覺得,違反保密協議的規定了。
「乙方離職後承擔義務的期限為自離職之日2年內。甲方在支付乙方報酬時,已考慮到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保密義務,故而無需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這是你單位自己編寫的協議,若發生爭議時,勞動仲裁部門會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文本執行。別理他沒用。我離職時就承擔保密協議,單位支付不起保密費,且保密費是在離職後另外支付的,是要雙方協商的!
6. 一家公司能與員工簽兩種保密協議嗎一個是入職時簽的保密協議,另一個是技術類的保密協議
作為企業當然可以跟企業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如果是核心崗位的也可以加簽技術保密協議。所謂的協議,當然是協商討論的約束,所以可以要求補償金或是技術產權費用等,形式可以每月加在工資里也可以專項技術的技術保密補貼,具體要看協議時怎麼協商的
7. 我在公司入職的時候簽了個保密協議,當時保密協議公司定的是工資中一部分當做保密費,但是工資也沒有相應
一、員工保密協議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有效的。具體要看這份「保密協議」內有否「競業限制」的內容,就是在2年內不得到同行企業工作的約定。
1、如果沒有,只是對在職期間公司機密保密的話,保密費不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約定含在工資里了,那就說明公司已經支付了。
2、如果含有「競業限制」內容,這個保密費即補償金是應該在離職後按月支付的,如果公司不支付這部分費用,你也不用履行競業迴避的義務。
3、如果保密協議中涉及到競業限制條款,由於單位通常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款很可能無效,但其他相關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
二、至於所稱的保密費直接在工資中體現,要看保密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如果單位沒有明確另行支付保密費,你可能無權要求單位就保密費予以相應賠償。保密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並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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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