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減稅
⑴ 汽車選配的東西需要加購置稅嗎
如果是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加裝的設備應該一並徵收車輛購置稅,如果是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後加裝的設備,但沒有改變車輛原功能的,可以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理由是,車輛辦理登記注冊時,必須出示完稅證明,也就是說,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時,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是根據稅務機關的征稅情況來認定車輛車型的,車輛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徵收車輛購置稅是這個系統工程的基礎。如果一個納稅人購買了一輛普通型號的桑塔納轎車,在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後,對車輛進行了裝飾,加裝了一些設備,但沒有改變其基本功能,不影響車輛的正常年審,就不再征稅了。但如果一名納稅人購買了一輛卡車,辦理注冊登記後,將卡車改裝成水泥攪拌車,改變了車輛功能,影響到以後的正常車輛年審,就另當別論了。
⑵ 購置稅保險都說多退少補,提車時交115000元。其中包括必須有的配件裝具
我發給你政策,你看一下就會明白哦:.
1.6以上:10%
1.6及以下:7.5%
政策:
2016年的政策:
購置稅是國家規定的,全國統一的。是在國稅局交的,交時要帶材料:車輛購置稅申請表;發票第三聯(報稅聯);
車輛合格證、發票第一聯、身份證或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以上復印材料原件需交驗。
交的同時注意如下政策:
我總結了一下關於1.6以下排量車的優惠政策問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相關事項問答
1、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的車輛購置稅減稅政策能減多少稅? 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是10%,一般情況是以購車發票價格(或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該車最低計稅價格),扣除增值稅後作為計稅依據,按10%稅率計征車購稅。如果您購入一輛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車價格(或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該車最低計稅價格)是11.7萬元,扣除增值稅後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是10萬元,原來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1萬元(10萬元×10%)。按5%稅率減征後,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0.5萬元(10萬元×5%),減了一半的稅。
2、享受減稅政策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僅指國產車嗎? 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可以是國產車,也可以是進口車。
3、乘用車是什麼意思? 答:本次享受減稅政策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4、如何具體確定所購車輛是否享受減稅政策? 答:如果您購買的是國產車,下列3種情形享受減稅政策: 一是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是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是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如果您購買了進口車,應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5、什麼時候買的車可以享受減稅政策?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也就是說,購置日期在2015年10月1日(含)以後的,在減稅范圍的車輛,可以享受減稅政策規定。
6、如何判定車輛購置日期? 答: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7、符合規定的車輛沒有享受到減稅政策該怎麼辦? 答:購置了符合減稅規定的車輛,但由於種種原因按10%稅率全額繳納了車輛購置稅的,多征稅款可向車輛購置稅的征稅部門申請退還。
8、我買的是新能源汽車,也能享受減稅政策嗎? 答: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規定的新能源汽車,享受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政策。
9.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應在什麼時候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的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2017年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3日
⑶ 車輛全損 賠償是否含增值稅
給你幾個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11時59分許,被告萬某駕駛滬CXXX號小型客車,沿京滬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滬高速1057公里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遇有情況,措施不及,其車前部與原告李某駕駛的蘇BXXX號小型客車尾部發生碰撞,兩車碰撞後滬CXXX號車前部起火,並引發前車尾部著火,致兩車及兩車上財物受損。2014年1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萬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車輛經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無錫分公司(下稱保險公司)協商後,簽訂了車輛推定全損意向協議,協議約定原告車輛推定全部損失為14萬元,具體賠付事宜待殘值價格確認後商談賠款支付方式,並載明本協議一次性定損無追加。後雙方確定,原告車輛殘值為5萬元(已由原告處理)。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萬元、汽車購置稅1.39萬元。
被告萬某的滬C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50萬元並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二、爭議焦點
車輛購置稅是否屬於賠償范圍。
(一)原告方的觀點
原告認為應當由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理由:關於車輛購置稅,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解釋第15條第二款(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的規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員車輛全損時,應當賠償原告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的重置費用,即車輛購置稅,而不只是車輛自身的價值。結合本案,原告車輛損失系因本起事故導致,經保險公司審查核定,推定為全損,符合該條「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購置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兩被告應當賠償。
(二)被告方的觀點
被告萬某辯稱,對車輛購置稅發票無異議,但其費用不屬於事故賠償范圍。即便屬於賠償范圍,由於被告已購買了三責險,且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因此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車輛購置稅發票沒有異議,但購置稅屬於原告購置車輛時產生的稅費部分,不屬於車輛本身的價值,且雙方已認可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的定損(不含車輛購置稅),故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事故發生前已決的審判案例判定,對於車輛購置稅應分兩種情況:第一、原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被告方應承擔將車輛恢復原狀的義務,在此情形下,原告並不存在車輛購置稅的損失;第二、如原告車輛不具備修復的條件或者達到報廢的標准,原告的損失應為車輛受損前的價值,即被告方應按照車輛受損前的價值予以賠償,而車輛受損前的價值體現為市場交易的價值,因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在進行市場交易(個人處置)的情況下購買方無需繳納車輛購置稅。綜上,該判決確定原告主張的車輛購置稅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車輛購置稅作為國家在車輛購買人購買規定車輛時強制徵收的一種稅費,應當與購買車輛的裸車價認定為同一屬性,即同屬於新車購置價范圍。因此,在事故造成受害人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對該部分費用予以賠償(其折舊率同車輛折舊率)。但該部分費用並非第一種觀點所述的車輛重置費用。車輛重置費用是指事故發生後,受損方為購買或取得與事故發生前車輛相同價值或功能的車輛所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其是一個財物整體的花費,而非部分花費。本案所涉的車輛購置稅並非是一個單獨個體,而是與車輛共同構成一個整體,其體現的是車輛的部分價值。兩者概念相差甚遠,不能混同。以下,筆者以上述案例為引針對該問題進行論述。
三、案例評析
(一)全損的定義及內涵
全損最早出現在海商法中,即海運中保險公司承保的貨物全部遭受損失或者全部滅失,不再有原本的效用或者為原所有人擁有。全損包含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實際全損
實際全損亦稱「絕對全損」,是「推定全損」的對稱,即保險標的物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生完全滅失、全部損毀,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屬性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情形。
2、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實際全損」的對稱,是一種形式上的部分損失,實質上的全部損失,即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如果對該標的物進行施救、整理、修復的費用加上該物的殘值之和超過其現實市場價值或修復後的價值時,即視為已經全損;也即其受損後並未完全滅失或失去效用,是可以修復的,但所花的修復費用將超過其事故發生時的現價或高於其修復後的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賠償標的物的現價即為推定全損(推定全損金額=實際價值-殘余部分金額)。關於標的物殘值部分的權利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由於現在的車輛保險系借鑒海運保險演變而來,因此其適用的實際全損、推定全損亦適用於車輛保險中。車輛保險中的三責險,其保險的財產是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保險車輛下的人的財產,也即不特定第三人所有的財產,對財產全損定損形式亦適用於上述概念。結合本案,保險公司作出的定損形式——推定全損也符合上述概念內涵,同時其作為完全賠償人[①](車損未超過保險金額),其作出的定損亦經原告同意,法院應予作為定案依據。
(二)新車購置價的定義及相關內涵
1、新車購置價
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裸車價加車輛購置稅)的價格,它是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的基準。
(1)裸車價
裸車價是汽車銷售行業的專用名詞,通常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汽車價格系該商品從生產者處出廠後未加裝任何非標准配件的汽車的價格,該價格不含其他稅費,如新車購置稅、上牌費等。
(2)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該條例規定應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和所購車輛是一個整體,購買規定車輛時國家強制購買人交納相應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②]。
車輛(小型轎車)購置稅按新車購置價格(即裸車價)的10%計算(2010年12月31前,1.6L以下的,減按7.5%)[③]。
(4)新車購置價在核算保險金額中的應用
2、保險金額
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又稱責任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基準額。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由於過失造成的,保險公司應對超額部分的保費予以退還投保人。
目前我國車輛保險行業有三種保險形式:一是按照新車購置價承保;二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承保;三是按照雙方協商的價格承保。國內的大多數保險公司採用新車購置價承保形式,因為在保險行業中通常認定:第一種形式系足額保險,事故發生後對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全額賠付;後兩種形式是不足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新車購置價與保險標的物的現實價值比例差額賠付。
(1)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
這種投保方式,保險公司認為是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獲實際損失的賠償。
(2)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額
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車輛使用期間的折舊金額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費,但是從保險上講屬於不足額投保。因為在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系按照車輛實際價值與新車購置價之比進行賠償的。
因為車主是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投保,所有汽車零部件都是以折舊後的現值作為保險金額的,如在修車過程中需要更換新零部件,保險公司就只能參考該零部件的折舊價值比例予以賠償部分修理費用。
(3)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這種投保方式通常適用於稀有車型或扣押、罰沒車輛。因為稀有車型的價格在市場上往往沒有比對性,價值又比較高,而罰沒車輛的買價往往過低。
自2009年上半年起,很多車主在購買保險時發現保費上漲,這是因為從那時起,不論是首次購險還是續險,保險公司不再以裸車價為保險金額,而是以裸車價與車輛購置稅之和為基準來計算保險金額,並以此計算保費。
綜上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在計算財產保險費時已將車輛購置稅作為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在保險金額中。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且保險公司需退還多出的保費,能夠得出,保險公司以第一種形式確定保費的初衷是已將車輛購置稅作為保險價值予以認定。
三責險中的保險金額(也稱之為責任限額)確定亦是以保險標的物價值為准,只不過該標的物並非事故發生前能夠確定的排他性的標的物,而是不特定的第三者所可能遭受損失的標的物,其價值也以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為准,但並未違反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精神,因為其價值可大可小,具體要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我國規定了如下責任限額:第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摩托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2、除上述外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以下幾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報廢的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提供勞動價值的數量。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報廢後凈殘值(預計殘值,車輛的預計殘值一般為新車購置價的5%)後的金額。它反應固定資產價值分攤到成本費用即購置價中去的已用掉費用。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首先要計算年折舊率(參見國家規定的折舊率),全面兼顧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然後在各月平均計提。固定資產年度應計提折舊額與原始價值的比率,它反映在年度內轉移到產品成本或有關費用中的固定資產價值的程度。年折舊率除以12即為月折舊率。
(四)保險賠償原則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也稱損失補償原則。它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在保險期間,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被保險人全面、充分的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保險賠償作為保險活動的最後環節,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內容,是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的直接體現。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事故所遭受損失或者應賠償的第三者損失而失去的現有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物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該約定,主要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④]。
財產保險損失賠償原則中的損失為財物的直接損失,不包含間接損失[⑤]。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人可選擇的賠償方式
(1)貨幣賠償。即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由此而花費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財物修理費、托運費等等。
(2)恢復原狀。該賠償方式通常是針對財物損失適用,是指在事故造成對方財物損失後,以修理等方式對該財物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與貨幣賠償有類似的屬性。
(3)換置。通常也針對財物損失適用,是指在財物滅失、毀損且所有人不能夠再適用、處分等情況下,保險公司對該財物進行置換,如果損失物有殘值,則該部分殘疾轉移給保險公司所有,一般情況下適用財物全損。
(五)總結
綜上,本案中由於被告萬某的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使原告李某車輛受損,後經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萬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萬某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事故發生後,被告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認定為推定全損,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全車價值進行賠償,超過部分由被告萬某賠償。由於車損均在三責險責任限額,因此應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關於車輛購置稅,其作為國家在車輛銷售過程中強制徵收的一種稅費,該稅費應認定為車輛的本身所應包含的價值。保險公司認為該部分損失非車輛現實價值的辯解應不予採納,保險公司應承擔該部分的損失。但由於保險公司在出險定損時原告並未提及車輛購置稅,且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一致協議,無可撤銷或者無效的事由,應認定為原告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放棄。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的主張的該費用不予支持。如果原告在未放棄車輛購置稅時直接起訴要求賠償該部分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但應根據車輛的情況進行區別對待(本論前提:三責險足以賠償,且雙方對保險公司的車損價格評定認可)。
1、車輛系新車。如車輛在購買後即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損,在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應對車輛購置稅足額賠償。
2、車輛系舊車。車輛所有人已使用車輛,並有一定折舊。舊車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時候,新車購置價(含購置稅)還是一個整體,在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應對車輛購置稅和車輛本身凈值一起考慮,根據國家規定的相應折舊率對車輛進行限價評定(新車購置價*年折舊率/月折舊率),並按此價賠償。
四、結語
三責險以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為保險標的,在發生事故時應當對受損人的直接損失給予賠償,至於其自行擴大的損失則由受損人自行承擔。車輛購置稅屬於購車人(原始物權所有人)在購車時所必須花費的一種費用(除減稅、免稅的車輛),因此車輛在全損時,保險公司應當對已經花費的車輛購置稅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賠償。
⑷ 買二手車要交哪些費用
一般而言,二手車交易需要承擔的主要是車款、過戶費、上牌費: 購車款
一般是指車商(個人即車主)的報價,一般以最終成交價為准。 過戶費
二手車過戶費用包含交易稅和車管所收取的行政費用。交易稅一般為車輛評估價格的2%,但是從2015年開始二手車過戶費用取消了評估收費(即交易稅),不再按照車輛價格的2%收取,而是改為固定收取開具發票費用300元,因此現在二手車過戶費不會像以前那麼高達幾千元,一般幾百元就可以,具體地區有具體的說明。
⑸ 汽車修理廠季度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企業所得稅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各項扣除包括:
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維修工的工資,維修的配件都包括在內。
⑹ 關稅的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 分別適用哪些對象有3個問題。
一、關稅的減免
關稅減免是關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減稅免稅是聯系征稅對象及其他條件,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納稅人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它反映了稅收制度嚴肅性和靈活性的結合。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關稅的減免可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臨時減免三種類型。
(一)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指《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所規定的給予進出口貨物的關稅減免。進出口貨物屬於法定減免稅的,進出口人或代理人無需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征稅人員可憑有關證明文件和報關單證按規定直接給予減免稅,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進行後續管理,也不作減免稅統計。
1.免稅物品
(l)關稅稅額在人民幣1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出口貨物因故退回,由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並能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核屬實的可免徵進口關稅。但已征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6)進口貨物因故退回,由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出境,並能提供原進口單證,經海關核實可免徵出口關稅。但已征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7)經核准暫時進口或出口,並保證在6個月內復運出、進口的應稅貨物,免予征稅。
(8)無代價抵償的進口貨物,符合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規定並且原進口貨物已征進口稅的,可予免稅。
2.酌情減免稅的物品
(1)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2)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3)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或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二)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政策性減免稅,指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海關總署、財政部根據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對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特定的資金來源的進出口貨物制訂的專項減免稅規定。在《海關法》、《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雖然已作了法定減免稅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一些法定減免稅規定中沒有予以解決的,而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和對外開放政策又很需要的,還需作出進一步的關稅優惠規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和支持對外開放,鼓勵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擴大對外貿易,發展工農業生產和科學、教育事業,國家陸續制訂了諸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等特定企業,國內企業技術改造、國外貸款項目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的一系列配套的優惠政策,對促進改革開放,促進技術進步,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一些優惠政策已經與國際慣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從1993年起,國務院開始對減免稅政策進行清理,採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對不違反國際慣例而對我國經濟發展、對外開放有較好促進作用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予以保留,繼續執行;對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利於平等競爭或明顯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一般到期或額滿為止,不再延長時間或增加數額。隨著我國進口稅率的下調,我國從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1996年4月1日以及1998年1月1日起,先後對特定減免政策進行了四次較大的調整。我國已加人WTO,估計今後還將進一步調整,請讀者及時關注政策的變化。
至1995年12月31日,到期或取消的減免稅規定有:沿江、沿邊及內陸省會城市技術改造項目免稅規定;沿海開放地區市、縣所轄農村為安排農業產品加工出口項目所需進口種子、種畜、飼料等農業原料的免稅規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稅規定;遠洋漁業企業進口自用原材料、捕撈生產用船、設備免稅規定;易貨貿易(包括與東歐政府間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貨物的減免稅規定;進口體育用品減免稅規定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物品減免稅規定等。
我國減免稅政策調整後,目前特定減免的規定如下。
第一類,按特定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目前,按地區實施的關稅優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僅保留了對保稅區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的免稅規定。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品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辦法,具體包括: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可予以免稅,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執行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予以免稅;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的自用物質,在國家核定的額度內,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返,五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即1996年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全部予以返還,1997年至2000年的返還比例每年遞減20%,從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稅收返還政策。
第二類,按特定企業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對依法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目進口的加工設備等予以免稅。
第三類,按特定用途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以下幾種。
1.進口科教用品
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於1997年4月10日發布實施《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規定》指出,科研機構和學校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研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用品范圍具體為:
(1)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2)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3)計算機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計算機和可編程式控制制器;
(4)在海關監管期內用於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於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金額不超過整機價值10%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
(6)標本、模型;
(7)教學用幻燈片;
(8)化學、生化和醫療實驗用材料;
(9)實驗用動物;
(10)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儀器及其附件(限於醫葯類院校、專用醫葯類科學研究機構);
(11)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於農林類院校、專業和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
(12)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於藝術類院校、專業和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
(13)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於體育類院校、專業和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
(14)教練飛機(限於飛行類院校);
(15)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於航運類院校);
(16)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於院校的汽車專業)。
上述貨物進口前,應持下列單證向海關提出免稅申請:填好的《科教用品免稅申請表》一式二份、訂貨合同副本及清單、貨物屬歸口管理的提交歸口部門證明文件、其他有關說明資料。
2.殘疾人組織及個人進口物品
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於1997年發布《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1)個人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由納稅人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提供用途說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經所在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2)福利、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進口前,有關福利、康復機構應按隸屬關系,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經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無誤後,應在《申請表》上簽章,將其中一份存檔,另兩份報送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關稅司審核無誤後,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憑關稅司下發的批准文件,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其中第一聯交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留存;第二三聯送交進口地海關憑以免稅,進口地海關在免稅驗放後,及時將第三聯退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3)境外捐贈給殘疾人個人或有關福利、康復機構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憑捐贈證明按本法辦理。
凡是特定減免稅進出口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代理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口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海關辦理申請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核准,對符合特定減免稅規定的,由海關核發減免稅證明,憑此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無減免稅證明的,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照章征稅。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見附表5-2,《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見附表5-3。
(三)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也稱特案減免,是指法定減免稅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減免稅。臨時減免由海關總署或會同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時期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其進口應稅貨物特案予以關稅減免。對於臨時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批復有用途限制要加以管理外,其餘的貨物,海關一般不需要進行後續管理,但要進行免稅統計。
臨時減免稅已於1993年6月停止審批。
⑺ 什麼情況給客戶開增值稅稅點為多少
如果說是自己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自己必須是一般納稅人,同時,對方客戶也必須是一般納稅人,在稅控系統維護客戶資料時;
要求客戶提供營業招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等材料,確認對方客戶是一般納稅人,方可給開具增值稅發票,根據行業不同,稅率有17%、11%、6%。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
因此,我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
(7)汽車配件減稅擴展閱讀: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准為:
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人民幣;
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人民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稅率
⑻ 2017年,2.0排量購車購置稅政策
沒有2.0排量的政策,目前只有1.6排量的政策。2.0排量的購置稅沒有新的政策,還是按照10%徵收。具體公式為:購置稅=購車款/(1+17%)×購置稅率(10%)
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購置稅=購車款/(1+17%)×購置稅率(10%)計算
自2018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將由目前的7.5%恢復到10%
(8)汽車配件減稅擴展閱讀
買車注意事項
以前我們買新車,一般只能去4S店或者汽貿店。現在,自從7月1日買車新政頒布:允許多種汽車銷售形式存在,其中包括賣場、網上銷售、實體店等。這意味著,買車真正明碼標價的時代到來。
① 汽車合格證必須隨車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提車時需隨車附帶合格證。
② 禁止一切形式的加價提車
新政規定以適當形式明示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如果以後在提車時,遇到各種加價提車等情況,就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了。
③ 打破區域銷售限制
新政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保險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④ 嚴禁強制消費者購買配件等
新政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遇上捆綁銷售,就可以投訴!
⑼ 摩托車大排量車換小排量車架號能減稅嗎
如果是新買的摩托車車架號和發動機號被磨損,就有可能是盜搶的黑車,總之是不正常的,摩托車在上牌時,要把車架號和發動機號與合格證核對,並且還要拓印車架號存檔,沒有車架號和發動機號顯然是不能上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