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汽車配件商標侵權案件
Ⅰ 汽配城使用他人汽車商標是宣傳還是侵權
商標侵權認定主要標准有兩點: 1、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 2、兩商標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況下,要求「被侵權商標」系注冊商標。 何為「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請參見商標局譯制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何為「商標相同或近似」?概括說來從4方面判斷:音、形、義、整體結構。細說的話,就太繁雜,比如圖形近似標准、文字近似標准、字母近似標准、組合商標近似標准,都不盡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閱、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准等,還要有一定的實踐,費這些功夫還不如委託商標律師去辦。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Ⅱ 請問一個關於商標侵權的案例
ABCD都屬於侵權行為
Ⅲ 遇到服務商標侵權案件,該如何定性處罰呢
一、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二、如何取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證據。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務商標是區別不同服務來源的標志。服務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是通過服務場所的招牌、宣傳廣告等使公眾知曉,達到誤導的目的。因此,在取證時應先通過拍照、攝像等手段保留證據,以免證據滅失。三、如何計算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的非法經營額。在實踐中,確定服務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的非法經營額缺乏明確的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對於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如何確定非法經營額,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方商標侵權的行為,你要及時解決,你可以委託我替你處理,以維護貴校的合法權益。
Ⅳ 4900萬的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該如何判決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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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商標侵權糾紛屬於什麼糾紛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Ⅵ 商標侵權案件工商機關先行處罰後,權利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權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且工商機關的行政處罰可以作為一項證據。
Ⅶ 汽車配件商標侵權有什麼連帶責任
商標侵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資政知識產權]
Ⅷ 侵權了,商標侵權案件處罰決定書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行處字[2007]第030號
當事人:××橡膠製品有限公司
住所:××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楊××
2007年7月21日,本局根據a有限公司(美國)舉報,對當事人位於××開發區的生產車間及倉庫依法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堆放印有「spalding」商標標識的籃球中胎3650隻,生產車間裝配刻有「spalding」商標標識的籃球中胎生產模具15套,涉嫌商標侵權,為查清事實,於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07年6月10日至7月25日,當事人使用張**(另案處理)提供的模具,並按照張××要求擅自生產印有「spalding」商標標識的籃球中胎3650隻,生產成本7.08元/只,銷售標價7.13元/只,非法經營額26024.5元,至2007年7月25日尚未對外銷售。
另查明,「spalding」商標系a有限公司(美國)注冊在15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當事人使用該商標並未取得「spalding」商標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國)授權許可。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XXX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XXXX
3、XXXXXXXXXXXXXXX
4、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
XXXXXXXXXXXXXXXXXX
本局認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本案當事人使用「XXXXXX」商標的行為構成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保障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的規定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2、沒收刻有「XXXXXX」商標標識的生產模具15套和籃球中胎3650隻;
3、罰款人民幣6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建設銀行××縣支行營業室(縣城新建路79號)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或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十五日內直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二oo七年××月××日
Ⅸ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