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法規等文件資料
1. 汽車維修資料收集方法和途徑主要有哪些
主要還是到4s店調取一下維修保養記錄,沒有在正規的4s店做保養的正常都查不到。
2. 我國與機動車維修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運輸條例》,還有《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規有些零散的規定,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 北京達到一類汽車維修廠需要什麼資質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設施、設備等條件。
本部分適用於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核和管理的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T 16739.2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2部分 汽車專項維修 業戶
3.術語和定義
GB/T 56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對所維修車型的整車、各個總成及主要零部件進行各級維護、修理及更換,使汽車的技術狀況和運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到原車的技術要求,並符合相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按規模大小分為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3.2
小型車 small vehicle
車身總長不超過6m的載客車輛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
3.3
大中型客車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車身總長超過6m的載客車輛。
3.4
大型貨車 heavy-ty goods vehicle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掛車及專用汽車的車輛部分。
4.人員條件
4.1 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檢驗、業務、價格核算、維修(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關鍵崗位至少應配備1人,並應經過有關培訓,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並了解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准。
4.3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應熟悉汽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維修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及標准。
4.4 檢驗人員數量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其中至少應有1名總檢驗員和1名進廠檢驗員。
4.5 業務人員應熟悉各類汽車維修檢測作業,從事汽車維修工作3年以上,具備豐富的汽車技術狀況診斷經驗,熟練掌握汽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
4.6 企業工種設置應覆蓋維修業務中涉及到的各專業。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5.組織管理條件
5.1 經營管理
5.1.1 應具有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資料。
5.1.2 應具有規范的業務工作流程,並明示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用戶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等崗位並落實責任人。
5.1.4 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5.2 質量管理
5.2.1 應具有汽車維修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相關技術標准。
5.2.2 應具有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並及時更新。
5.2.3 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技術檔案管理、標准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及維護、人員技術培訓等制度。
5.2.4 應建立汽車維修檔案和進出廠登記台帳。汽車維修檔案應包括維修合同,進廠、過程、竣工檢驗記錄,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和工時、材料清單等。
6.安全生產條件
6.1 企業應具有與其維修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保護設施、消防設施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6.2企業應有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將安全操作規程明示在相應的工位或設備處。
6.3 使用、存儲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蝕劑,壓力容器等均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6.4生產廠房和停車場應符合安全、環保和消防等各項要求。
7.環境保護條件
7.1 企業應具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持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必要時應有隔離、控制措施。
7.2 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產工藝配置的處理「三廢」(廢油、廢液、廢氣)、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7.3 塗漆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採用干打磨工藝的,應有粉塵收集裝置和除塵設備,應設有通風設備。
7.4 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8.設施條件
8.1 接待室(含客戶休息室)
8.1.1 企業應設有接待室,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4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20m2。
8.1.2 接待室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主修車型、作業項目、工時定額及單價等,並應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8.2 停車場
8.2.1 企業應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合法停車場地,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20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150m2。
8.2.2 企業租賃的停車場地,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8.2.3 停車場地面平整堅實,區域界定標志明顯。
8.3 生產廠房
8.3.1 生產廠房地面應平整堅實,面積應能滿足表1~表3所列設備的工位布置、生產工藝和正常作業,一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800m2,二類企業的面積不少於200m2。
8.3.2 租賃的生產廠房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9.設備條件
9.1 企業應配備與其所承修車型相適應的量具、機工具及手工具。量具應定期進行檢定。
9.2 企業應配備表1~表3所列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檢測設備,其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9.3 各種設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技術條件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9.4 各種設備應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檢測設備應通過型式認定,並按規定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9.5 允許外協的設備,應具有合法的合同書,並能證明其技術狀況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設備
序號
設 備 名 稱
1
鑽床
2
電焊及氣體保護焊設備
3
氣焊設備
4
壓力機
5
空氣壓縮機
表2 專用設備
序號
設 備 名 稱
大中型
客車
大型
貨車
小型車
其它要求
1
換油設備
√
2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
3
輪胎螺母拆裝機
√
√
-
4
車輪動平衡機
√
5
四輪定位儀
-
-
√
6
轉向輪定位儀
√
√
-
7
制動鼓和制動盤維修設備
√
√
-
8
汽車空調冷媒加註回收設備
√
-
√
9
總成吊裝設備
√
10
汽車舉升機
-
-
√
一類應不少於5台
11
地溝設施
√
√
-
一類應不少於2個
12
發動機檢測診斷設備
√
應具備示波器、轉速表、發動機檢測專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數字式萬用電表
√
14
故障診斷設備
-
-
√
15
氣缸壓力表
√
16
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
-
√
17
正時儀
√
18
燃油壓力表
-
-
√
19
液壓油壓力表
√
20
連桿校正器
√
允許外協
21
無損探傷設備
√
修理大中型客車必備,其它允許外協
22
車身清洗設備
-
-
√
23
打磨拋光設備
√
-
√
24
除塵除垢設備
√
-
√
25
型材切割機
√
26
車身整形設備
√
27
車身校正設備
-
-
√
28
車架校正設備
√
√
-
二類允許外協
29
懸架試驗台
-
-
√
二類允許外協
30
噴烤漆房及設備
√
-
√
31
噴油泵試驗設備
√
允許外協
32
噴油器試驗設備
√
33
調漆設備
√
-
√
34
自動變速器維修設備
(見GB/T16739.2-2004中5.4.4)
-
-
√
35
立式精鏜床
√
36
立式珩磨機
√
37
曲軸磨床
√
38
曲軸校正設備
√
39
凸輪軸磨床
√
40
激光淬火設備
√
41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
序號
設 備 名 稱
大中型
客車
大型
貨車
小型車
其它要求
註:√ ——要求具備,- ——不要求具備。
表3 主要檢測設備
序號
設 備 名 稱
其它要求
1
聲級計
2
排氣分析儀或煙度計
3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二類允許外協
4
側滑試驗台
二類允許外協
5
制動檢驗台
修理大型貨車及二類允許外協
6
車速表檢驗台
二類允許外協
7
底盤測功機
允許外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16739.1-2004
4. 2018年汽車維修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5. 汽車維修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汽車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可以到政策網路中的政策法規與行業規約中查詢,這兩部分已經將各個地方的政策法規囊括在內,信息非常全面。
6. 汽車維修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申辦一類汽車修理企業許可證和二類汽車維護許可證的,應當分別符合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的有關規定,提供所需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2、車輛維修經營許可證申請表;3、開業申請報告;4、廠址方點陣圖、工間布局圖;5、企業住所以及經營場所的有效證明;6、企業設備和量具明細表及來源證明、允許外協設備協議;7、企業從業人員名冊及來源證明、專業技術人員及維修技工的有效的專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復印件;8、資金證明(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證明等);9、環保證明或書面承諾;10、消防證明或書面承諾;11、有關管理制度。
7. 汽車維修時,應該出具什麼相關的檔案資料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5年第17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7、設備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設備檢查保養周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設備管理
員驗收。
8、設備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設備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9、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
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10、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
報請經理批准。
11、對設備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由設備員歸檔,以便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