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的定義
『壹』 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對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都有哪些要求
一、《工商營業執照》
應具備的條件: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
4、經營場地證明;
5、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6、聘用從業人員的,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7、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辦好工商執照以後,根據維修廠的經營范圍,到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一下,不管主管部門同不同意維修廠就可以開業了。
二、經營場地
汽車修理廠對於地理位置的要求還是蠻高的,稍微偏僻一點沒問題,但是一定要交通便利。另外佔地面積不能太小,否則做起來後又不方便擴大規模。
三、工具
汽車修理廠要具備齊全的工具,可根據自己修理廠的定位特點來進行選擇,專用工具還是很容易購買到的,一般汽車配件城都有專門的銷售店鋪。
四、團隊
規模稍大一點的汽車修理廠,肯定要配備多名技術人員,並且必須要有過硬的經驗和技術,其次是責任心、仔細度以及基本素質。
以上就是開汽車修理廠要具備的相應條件,現在汽車修理廠的競爭還是相當激烈的,一旦有機會做起來後,屆時要面臨的困難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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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定義及主要特點
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739.1-16739.3-1997)
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下列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職業資格
需要相關工種各種職業資格證若干,以備資格審查,
『叄』 簡述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條件有哪些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三類汽車維修企業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應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流動資金等條件。 本標准適用於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是交通主管部門對三類汽車維修業戶開業審批和年度審驗的依據。 2.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 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 車維修術語 JT/T27.18~27.41----93 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准 公路運輸與公路養護 3.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三類汽車維修業戶 the thir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專項修理(或維護)的主要項目為:車身修理,塗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車身清潔維護等。
『肆』 汽車維修開業條件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
『伍』 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條件
你開幾類的這需要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就拿最起碼的來說吧,你需一些證書,中級證書和高級證書最起碼的
『陸』 《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對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都有哪些要求
一、《工商營業執照》
應具備的條件: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
4、經營場地證明;
5、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6、聘用從業人員的,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7、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辦好工商執照以後,根據維修廠的經營范圍,到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一下,不管主管部門同不同意維修廠就可以開業了。
四、團隊
規模稍大一點的汽車修理廠,肯定要配備多名技術人員,並且必須要有過硬的經驗和技術,其次是責任心、仔細度以及基本素質。
以上就是開汽車修理廠要具備的相應條件,現在汽車修理廠的競爭還是相當激烈的,一旦有機會做起來後,屆時要面臨的困難會更多。
『柒』 新版GB/T16739《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規定了哪些內容
新版GB/T16739《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增加和汽車新技術的發展,對汽車維修企業,無論是從維修企業的管理水平、經營理念,還是從維修企業從業人員的素質、檢測診斷維修設備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原執行的GB/T 16739.1~16739.3—1997《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已不能滿足目前我國維修企業發展現狀。
為促進我國汽車維修業整體水平的提高,保證維修質量,適應我國加入WTO後維修業的發展趨勢,根據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在用汽車維修、檢測診斷系列標准研究》(項目編號:2001 398 223 85) ,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協同有關單位修訂了國家標准GB/T 16739.1~.3—1997《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並報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新標准GB/T 16739.1~.2—2004《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於2004年1月6日發布,定於2005年1月1日實施。
GB/T 16739.1~.2—2004《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分為兩部分: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第2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開業條件。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規定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必須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設施、設備等條件,適用於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核和管理的依據。
對於「汽車整車維修企業」,本標准給出的定義是:有能力對所維修車型的整車、各個總成及主要零部件進行各級維護、修理及更換,使汽車的技術狀況和運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到原車的技術要求,並符合相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按規模大小分為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人員條件、組織管理條件、安全生產條件、環境保護條件、設施條件、設備條件等。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代替了GB/T 16739.1—1997《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1部分: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和GB/T 16739.2-1997《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2部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兩者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關於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的范圍,修訂為:汽車整車維修企業應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設施、設備等條件;
(2)關於人員條件,修訂為對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檢驗人員、業務人員、價格核算人員、維修人員的規定;
(3)關於組織管理條件,修訂為經營管理條件、質量管理條件、安全生產條件、環境保護條件等;
(4)關於設施條件,增加了對接待室的規定;
(5)關於設備條件,修訂為根據不同車型對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和主要檢測設備三部分的規定;取消了那些隨著汽車技術進步而不再適用的汽車維修設備,增加了針對汽車新裝置的故障診斷、檢測和維修設備;對於使用率極低但卻有一定市場需要的機加工等設備,允許外協;
( 6)取消了對開業條件中的流動資金的規定;
(7)取消了對中外合資(合作)維修企業和特約維修中心(站)條件的規定;
(8)取消了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條件的規定;
(9)取消了對承擔救援維修條件的規定。
「第2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開業條件」內容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通用條件,專項維修經營范圍、人員、設施、設備條件等五個方面。
這一部分代替GB/T 16739.3—1997《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3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兩者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關於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的范圍,修訂為:汽車專項維修業戶應具備的通用條件,以及各專項維修的經營范圍、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
(2)關於專項維修的經營范圍,重新進行了定義;
(3)關於設備條件,取消了那些隨著汽車技術進步而不再適用的汽車維修設備,增加了汽車新技術新裝置的汽車故障診斷、檢測和維修設備;
(4)取消了對開業條件中的流動資金的規定。
『捌』 新實施汽車維修企業管理辦法對開業條件有何規定
修訂後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主要對維修從業人員、組織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設施設備條件進行了調整完善,優化了維修企業(業戶)的經營門類,整合了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刪減、增加部分維修業戶專項條件,使得修訂後的開業條件更加符合現階段的汽車維修業發展能力和水平。
新國標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最大亮點:一是在《第2部分:汽車專項維修業戶》中增加了「汽車綜合
小修
業戶」的定義和經營范圍、人員、設施、設備條件,「汽車綜合小修業戶」是從事
汽車故障診斷
和通過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維修業戶(三類)。二是刪除了對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具體要求,引用《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條件
》GB/T
21338標准,增加了維修
企業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質量檢驗員
、業務
接待員
、價格結算員、機修、
電器維修
、鈑金(車身修復)和塗漆(車身塗裝)等從業人員的數量要求和燃氣
汽車維修企業
人員的附加要求。通過細化從業人員要求和數量,使得維修企業培養人才更加針對性、專業化,有利於更好地促進汽車維修業的發展。
新版《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正式實施後,所有新申請辦理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及
道路運輸證
的企業(業戶),將一律按照新版開業條件標准進行企業許可;不符合相關開業條件的,不得予以許可。對於符合原有許可條件、已取得相關經營許可的維修企業,准予繼續經營。各維修企業應對照國標開業條件,對
關鍵崗位
人員、組織管理、設備、設施等條件進行整改完善,並限期達標。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企業都應達到國標開業條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