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現狀
㈠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解釋
請上網查詢、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
㈡ 危險廢物堆必須放在貯存設施內嗎
三防好像是「防揚散、放流失、放滲漏」吧?《固廢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㈢ 危險廢物貯存、運輸有哪些措施
1、運輸時應當採取密閉、遮蓋、捆紮、噴淋等措施防止揚散。
2、對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3、人能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又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規定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6、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和設備在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7、運輸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運輸危險廢物的工作。
8、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
9、運輸時,發生突發性事故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給附近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㈣ 危險廢物處理的發展現狀是什麼
2020年我國危廢產生量預計突破1億噸,危廢處置向深度資源化發展
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危險廢物的排放也日益增多。2010年我國危險固體廢物產生量已達到1589萬噸,為2000年的1.91倍。根據2018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為6936.9萬噸,較2016年增長29.73%。2016-2017年我國危險廢棄物產生量均保持較高的增長,據前瞻初步估計,2018我國危險廢棄物產生量在8400萬噸左右。
2019年,我國城鎮化水平提高到60.60%,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進入後期的後半階段,前瞻估計2019年我國危廢產生量將進一步增長,初步估計為9408萬噸。2020年,受到中國春節期間爆發新冠疫情影響,前瞻預計全國醫療廢物產出量增幅將超過20%,我國危廢產量預計在2020年受到醫廢產出量增長推動,或將超過10000萬噸。
——以上數據來源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危廢處理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㈤ 全國汽車維修企業每年產生多少危險廢物
什麼是危險廢物?汽修行業有哪些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標准和鑒定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廢物。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除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外,還包括:噴漆廢棄漆渣,廢油抹布、手套,廢油、廢漆桶等。
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等廢物 有哪些危害?
廢機油中含有致癌、致突變、致畸形物質及廢酸、重金屬等物質,對人體危害極大,其中有機化合物如芳香族類很多對身體有毒害作用,這些物質不但會停留在肺,還會進入血液運行全身,會干擾人的造血系統、神經系統等,導致血液病。
一次換油產生的廢機油看起來像污水般無害,但事實並非如此。一升廢機油可以污染100萬升清水,相當於供應14個人一年的用水量。
廢棄鉛酸蓄電池含有大量重金屬,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持久性危害。不少回收人員將含有鉛成分的廢液直接向河流、坑塘中傾倒,沉澱在土地中的鉛對人畜健康構成危害。
國家關於危險廢物 有哪些規定?
危險廢物是固體廢物管理的重點,是近年來在環境保護中日益受到重視的領域。
危險廢物是具有毒性、反應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危險或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
我國在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的制定使得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視,全面規定了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制度和體系,包括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危險廢物管理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等部分,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特別規定中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轉移、包裝、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有比較系統的要求,主要有申報登記制度、統一鑒別制度、代處置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管理計劃制度等危廢管理制度。
㈥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汽車保有量急劇增加,從1978年的136萬輛到2003年已達到2000萬余輛。增加了14.6倍。據汽車工業發展規劃預測到2010 年,中國的汽車數量預測可達到7167萬輛,其中轎車的數量可達到2070萬輛,快速增長的汽車保有量為汽車維修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汽車維修業正迅速崛起,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形勢下完善和發展汽車維修市場體系,發揮服務經濟的作用,使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滿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已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每年需要支付的汽車維修保養費、車輛拋錨後的救援費、維修配件供應費及相關服務費,粗略算來,每輛車每年平均的固定消費是 1 萬元以上。中國的汽車維修市場將伴隨著汽車市場快速發展,成為人們公認的朝陽產業,有著較大的發展空間和利潤空間。
新能源也是發展的趨勢。
㈦ 危險廢物貯存,運輸有哪些措施
1.運輸時應當採取密閉、遮蓋、捆紮、噴淋等措施防止揚散;2對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3.人能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又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4.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規定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5.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6.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和設備在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7.運輸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運輸危險廢物的工作;8.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9.運輸時,發生突發性事故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給附近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㈧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前言
1 適用范圍
2 引用標准
3 定義
4 一般要求
5 危險廢物貯存容器
6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7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8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9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
附錄A(標準的附錄)
附錄B(提示的附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准 。
本標准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對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
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本標准中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准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沈陽環境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 1 主題內容
本標准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對危險廢物的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
1. 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所有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2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GB5085.1-3-199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199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
固體廢棄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1555.1-12-95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義
3.1 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危險廢物貯存
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實施
3.3 貯存設施
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於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3.4 集中貯存
指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中所附設的貯存設施和區域性的集中貯存設施。
3.5 容器
指按標准要求盛載危險廢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築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4.2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3 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4 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4.5 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4.6 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4.7 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
4.8 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後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天,於攝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
4.9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准附錄A所示的標簽。
4.10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5危險廢物貯存容器
5.1 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物。
5.2 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5.3 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
5.4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5.5 液體危險廢物可注入開孔直徑不超過70毫米並有放氣孔的桶中。
6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6.1 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選址
6.1.1 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6.1.2 設施底部必須高於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6.1.4 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6.1.5 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1.6 應位於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6.1.7 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6.3.1款要求。
6.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6.2.1 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築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6.2.2 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6.2.3 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6.2.5 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於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總儲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並設有隔離間隔斷。
6.3 危險廢物的堆放
6.3.1 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6.3.3 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6.3.4 襯里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
6.3.5 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
6.3.6 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6.3.7 應設計建造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到危險廢物堆里。
6.3.8 危險廢物堆內設計雨水收集池,並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時降水量。
6.3.9 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
6.3.10 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可以散裝方式堆放貯存在按上述要求設計的廢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總貯存量不超過300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櫃或箱中,櫃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於30毫米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7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7.1 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後,方可接收。
7.2 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並登記注冊。
7.3 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4.9規定的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7.4 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
7.5 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7.6 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並存放。
7.7 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後應繼續保留三年。
7.8 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須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後,應滿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8.1 安全防護
8.1.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8.1.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周圍應設置圍牆或其它防護柵欄。
8.1.3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並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8.1.4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8.2 按國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測。
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
9.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在關閉貯存設施前應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9.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牆體等按危險廢物處理,並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或其它貯存設施中。
9.4 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志,撤離留守人員。
10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與監督。
㈨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是否需要環評
危險廢物貯存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需要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