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車間結構設計規范
⑴ 汽車庫,修車庫,修理廠防火的規范是什麼
汽車修理廠主要防火對策
(一)認真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督促落實汽車維修企業,認真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加強自身消防監督管理,抓緊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細化和規范具體責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單位的經營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預防火災能力。
(二)各類車間設置宜設置應不低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嚴格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廠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施工到竣工消防驗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間距,根據需要設置門、防火牆、窗通風孔、機械排風系統和採取防火分隔措施等,嚴格消防審核、消防驗收,把好源頭關。
(三)按行業標准配置防爆電氣設備,規范敷設室內電線,特別是甲、乙類物品運輸車修理車間以及修理廠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根據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具體應參照修車庫滅火器配備數量標准配置,修理廠從業人員應建立培訓制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否則用人單位不得採用。
(四)、對車間設置有職工宿舍、廚房的修理廠強行遷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行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公安消防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強行遷出,減少火災隱患。對於存在火災隱患拒絕整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嚴格處罰。
(五)各職能部門加強協作,緊密配合,進一步完善消防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觀規律,督促、指導好基層派出所對此類場所的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明確三級管理責任和單位,防止失控漏管,協調好本轄區內職能部門對此工作配合管理。
⑵ 汽車結構設計需要哪些知識是干什麼的
汽車結構設計 需要的東西很多,看你主要設計什麼方面的,駕駛室,玻璃,車身,還是驅動橋,或者是一些其它的東西,例如安全氣囊,汽車室內裝飾,每種汽車型號不同,設計都不一樣的。
你至少的懂 機械制圖,機械設計,還有汽車構造,這些都是最基本的。
你的結構設計側重點不同,則你需要的專業書籍不同
⑶ 汽修廠平面如何設計
建議你找一本《汽車庫建築設計規范 JGJ 100-98》認真看看,沒有這本規范很難做停車設計。下面列舉一些關於停車位設計的重要條文,請參考。
4.1.1 公用汽車庫中汽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的規定採用。
https://gss0..com/70cFfyinKgQFm2e88IuM_a/forum/pic/item/ca50352a0a0a6b0a5343c1ed.jpg
註:專用汽車庫可按所停放的汽車外廓尺寸進行設計。括弧內尺寸用於中型貨車。
4.1.2 汽車庫內停車方式應排列緊湊、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證安全和與柱網相協調,並應滿足一次進出停車位要求。
4.1.3 汽車庫內停車方式可採用平行式、斜列式(有傾角30°、45°、60°)和垂直式(圖4.1.3),或混合採用此三種停車方式。
http://tieba..com/i/22474226/p/2613827
http://tieba..com/i/22474226/p/2613849
註:圖中Wu——停車帶寬度 Lg——汽車長度
We——垂直於通車道的停車位尺寸 Si——汽車間凈距
Wd——通車道寬度 Qt——汽車傾斜角度
Lt——平行於通車道的停車位尺寸
4.1.4 汽車庫內汽車與汽車、牆、柱、護欄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1.4的規定。
https://gss0..com/70cFfyinKgQFm2e88IuM_a/forum/pic/item/eb95d143f522aa2173f05dff.jpg
註:縱向指汽車長度方向、橫向指汽車寬度方向,凈距是指最近距離,當牆、柱外有突出物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
4.1.5.3 各車型的建築設計中最小停車帶、停車位、通車道寬度宜按表4.1.5採用。
https://gss0..com/70cFfyinKgQFm2e88IuM_a/forum/pic/item/95fd526699787216ab184cc4.jpg
⑷ 常用結構設計規范有哪些
1 《建築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01) (2006年版)
2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0-2002)
3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2002)
4 《鋼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7-2003)
5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08)
6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GB50003-2001)
7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02)
8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J220-2002)
9 《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2005年版)
10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
⑸ 汽車維修的相關標准有那些
比較老的標准,將就看吧:車輛維修和技術管理工作規范
一.車輛維修管理
(一)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審批各類維修企業或經營業戶,審定業戶技術類別,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維護車輛維修市場秩序,查處無證修車和違章行為。
(三)指導和監督車輛維修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按維修范圍掛牌經營。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結算工時定額標准;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交通部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附有車輛維修統一結算憑證。
(四)指導和監督維修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國家、交通行業和地方的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五)監督一、二類維修企業在承修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在用車改裝竣工出廠前應當按照竣工汽車的技術要求進行維修質量檢測,檢測合格的,實行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由質量檢驗員簽發。汽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並要定期進行檢查。
(六)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a級站或汽車性能質量檢測監督站)對汽車維修的承、托修雙方因維修質量發生糾紛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
(七)組織維修工和檢驗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
1、培訓工作由經批准認定的培訓中心、技校或學術團體單位進行。
2、開辦汽車維修技工和檢驗員培訓班的單位必須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
3、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考試成績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汽車維修技術工上崗證》和《汽車維修檢驗員證》。
二.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
(一)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對申請籌建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單位進行立項籌建審批。
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初步設計方案(包括設任務書、場地總體布置圖、站房平面圖、工藝布置圖等),設備目錄及選型(包括提供設備廠家)、人員配備及培訓計劃等文件。
(二)對批准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技術條件,指導申請者配置符合車輛性能檢測工藝規程的場地、廠房、設備等技術裝備和有關安全、檢測工藝規程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有關規定對完成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審查和審批,認定合格的,發放相應檢測范圍類別的檢測許可證。
(四)組織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人員的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技術、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檢測人員上崗培訓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認定的培訓單位組織舉辦,檢測人員上崗證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發放。
(五)監督、檢查檢測站的檢測行為,並要求其實行檢測項目收費明碼標價;指導、監督檢測站執行有關車輛檢測標准、規范;監控檢測站提供檢測結果證明;指導檢測站掌握車輛檢測技術評定標准和採用科學的檢測方法;規范檢測工藝規程,制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檢測結果報告的樣本,實行檢測站長負責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制度。
(六)實行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診斷設備,計量儀器周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
三.車輛技術管理
(一)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並按要求和內容及時填寫,保證檔案內容齊全、完整。
(二)實行車輛定期檢測制度。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的年度審驗對車輛進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評定出車輛技術等級,並根據車輛技術等級確定其經營資格或經營線路。通過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全面掌握在用車輛的技術狀況。
推廣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實行車輛維修前的狀況檢測,確定修理作業的范圍和程度。
(三)實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監督車輛按規定周期進行二級維護。對二級維護後的車輛應在道路運輸證「二級維護記錄」欄中進行簽章。
(四)實行車輛視情修理制度。車輛修理內容和項目應是由汽車運輸企業或個體業戶根據車輛檢測後技術狀況視情而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不準作任何硬性干預,但有責任協助技術鑒定,以免造成不適和浪費。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將每季度發生的各種車輛各級修理作業記錄匯總上報。
(五)車輛更新和報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每年有計劃地對車輛進行一次技術檔案統計和實際調查。對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不經濟不安全的車輛,要分類登記造冊,匯總於《應報廢的老舊車輛尚在使用統計表》,並提出具體意見報當地政府,促使其報廢更新。
(六)車輛技術經濟定額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制定與修改。
(七)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各項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並上報。
四.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一)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作用。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是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汽車維修企業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及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依據。
(二)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填寫。
1、「托修方」欄填寫送修車輛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
2、「車牌號碼」按交警部門發放的車輛牌照號填寫。
3、「車型」欄填寫車輛型號,如「東風141」等。
4、「發動機型號、底盤(車身)號」欄按生產廠家編號填寫。
5、「維修類別」欄按實際維修所達到類別填寫。
6、「維修合同編號」欄填寫本次維修所簽定的維修合同的文本編號。
7、「接車人」欄填寫具體領取修竣車輛的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
8、「質量檢驗員」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質量檢驗員專用證號章。
9、「出廠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交付託修方的時間(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1、「進廠日期」欄填寫承修方承接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2、「維修專用發票編號」欄填寫由承修方開具的統一維修專用發票的編號。
13、「次數」欄填寫按修竣車輛自出廠之日起,在質量保證期之內,依次發生的車輛返修序次。
五.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
(一)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作用和種類。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是企業質量檢驗員進行維修車輛質檢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分為正證和副證,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二)企業質量檢驗員的分類。
企業質量檢驗員分為總質量檢驗員及質量檢驗員兩類。
(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填寫。
1、「證號」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定。前二位數為地域代號,後四位數為自然序號。
2、「工作單位」欄填寫申報質量檢驗員證的單位全稱。
3、「審驗」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驗章。
⑹ 汽車庫,修車庫,修理廠防火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7]28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1991]2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84)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以下統稱車庫)防火設計,不適用於消防站的車庫防火設計。
1.0.3 車庫的防火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車庫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汽車庫garage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築物。
2.0.2修車庫motor repair shop
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築物。
2.0.3 停車場parking area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和構築物。
2.0.4 地下汽車庫under ground garage
室內地坪面低於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車庫凈高一半的汽車庫。
2.0.5 高層汽車庫high rise garage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內地面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2.0.6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採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 車的汽車庫。
2.0.7 復式汽車庫compound garage
室內有車道、有人員停留的,同時採用機械設備傳送,在一個建築層里疊2~3 層存放車輛的汽車庫。
2.0.8 敞開式汽車庫存open garage
每層車庫外牆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牆體總面積的25%的汽車庫。
3 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車庫的防火分類應分為四類,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註:汽車庫的屋面亦停放汽車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總車輛數內。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
註: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註: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 車庫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4.1.2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以及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組合建造;當病房樓與汽車庫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時,病房樓的地下可設置汽車庫。
4.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超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
4.1.4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的首層或與其貼鄰建造,但不得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病房樓及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組合或貼鄰建造。
4.1.5. 為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築,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貯存量不超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4.1.5.2 總安裝容量不超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准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4.1.5.3 一個車位的噴漆間;
4.1.5.4 面積不超過5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的房間。
4.1.6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貯存室。
4.1.7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
4.1.8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嚴禁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4.1.9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消防器材間。
4.1.10 車庫區內的加油站、甲類危險物品倉庫、乙炔發生器間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的下面。
4.2 防火間距
4.2.1 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建築物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當較高一面外牆比較低建築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當較高一面外牆上,同較低建築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
4.2.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當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牆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於4m。
4.2.4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極建築,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於4m。
4.2.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與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4.2.6 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6的規定。
4.2.7 小於1m3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於5m3的可燃液體儲罐與車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防火牆隔開時,其間距可不限。
4.2.8 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8的規定。
4.2.9 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關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9的規定。
4.2.10 車庫與煤氣調壓站之間,車庫與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1 車庫與石油庫、小型石油庫、汽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2 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的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4.3 消防車道
4.3.1 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環形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2m×12m。
4.3.3 穿過車庫的消防車道,其凈空高度和凈寬均不應小於4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於4m。
5 防火分隔和建築構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車庫應設防火牆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2 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表5.1.1的規定增加一倍。
5.1.3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的停車數超過50輛時,應設防火牆或防火隔牆進行分隔。
5.1.4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500m2。
5.1.5 修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0m2,當修車部位與相鄰的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採用防火牆分隔時,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4000m2。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
5.1.6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築物時,必須採用防火牆隔開。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置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
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於1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5.1.7 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
5.1.8 修車庫內,其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不宜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時,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以外的上述設備,需要布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9.1 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台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油浸電力變壓器不應超過1260kV·A,且單台容量不應超過630 kV·A;
5.1.9.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設有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且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5.1.9.3 變壓器室、高壓電容器室、多油開關室、鍋爐房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5.1.9.4 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燃油鍋爐房的日用油箱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1.10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相鄰部位分隔。
5.2 防火牆和防火隔牆
5.2.1 防火牆應直接砌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牆可砌築在不燃燒體地面或鋼筋混凝土樑上,防火牆、防火隔牆均應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牆、防火隔牆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
5.2.3 防火牆、防火隔牆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頂結構,並應高出其不燃燒體屋面且不應小於0.4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應小於0.5m。
5.2.4 防火牆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m。
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當防火牆兩側的採光窗裝有耐火極限不低於0.90h的不燃燒體固定窗扇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5.2.5 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下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道(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牆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
5.2.6 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卷簾。
5.3 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
5.3.1 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電梯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
5.3.2 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採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5.3.3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以外的多層、高層、地下汽車庫,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牆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採用水幕、防火卷簾或設置甲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停車區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6.0.2 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其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2.1 同一時間的人數不超過25人;
6.0.2.2 Ⅳ類汽車庫。
6.0.3 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建築高度超過32m的高層汽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設在高層建築裙房內的汽車庫,其樓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1.1m。
6.0.4 室外的疏散樓梯可採用金屬樓梯。室外樓梯的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0,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每層樓梯平台均應採用不低於1.00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製作。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牆面上,除設置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高層汽車庫的室外樓梯,其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0.5 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6.0.6 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6.1 Ⅳ類汽車庫;
6.0.6.2 汽車疏散坡道為雙車道的Ⅲ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少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
6.0.6.3 Ⅱ、Ⅲ、Ⅳ類修車庫。
6.0.7 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大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當採用錯層或斜樓板式且車道、坡道為雙車道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汽車庫內的其他樓層汽車疏散坡道可設一個。
6.0.8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Ⅳ類的汽車庫在設置汽車坡道有困難時,可採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台,停車數少於10輛的可設一台。
6.0.9 汽車疏散坡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雙車道不宜小於7m。
6.0.10 兩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10m;兩個汽車坡道毗鄰設置時應採用防火隔牆隔開。
6.0.11 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停車數量不超過50輛的停車場可設一個疏散出口。
6.0.12 汽車庫的車道應滿足一次出車的要求,汽車與汽車之間以及汽車與牆、柱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表6.0.12的規定。
註:一次出車系指汽車在啟動後不需調頭、倒車而直接駛出汽車庫。
7 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系統
7.1 消防給水
7.1.1 車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可由市政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設有可靠的取水設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並應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確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7.1.2.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汽車庫;
7.1.2.2 Ⅳ類修車庫;
7.1.2.3 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停車場。
7.1.3 當室外消防給水採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庫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0m;當室外消防給水採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於0.1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7.1.4 車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車庫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1.5 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計算,並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7.1.5.1 Ⅰ、Ⅱ類車庫20L/s;
7.1.5.2 Ⅲ類車庫15L/s;
7.1.5.3 Ⅳ類車庫10L/s。
7.1.6 車庫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設置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距離最近一排汽車不宜小於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於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及以內的車庫,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其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10L/s,且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7.1.8.2 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5L/s,且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1.9 室內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0m,消火栓口徑應為65mm,水槍口徑應為19mm,保護半徑不應超過25m。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50m,但高層汽車庫和地下汽車庫的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30m。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相垂直。
7.1.10 汽車庫、修車庫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時,室內消防管道應布置成環狀,並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道相連接。
7.1.11 室內消防管道應採用閥門分段,如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層內不應超過5個。高層汽車庫內管道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2根。
7.1.12 四層以上多層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及地下汽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
水泵接合器應有明顯的標志,並設在便於消防車停靠使用的地點,其周圍15~40m范圍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設置高壓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屋頂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應能儲存10min的室內消防用水量,當計算消防用水量超過18m3時仍可按18m3確定。消防用水量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水箱,應採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7.1.14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1.15 採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其容量應滿足2.00h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總量的要求,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泡沫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0.50h計算;當室外給水管網能確保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保護半徑不宜大於150m。
7.1.16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過6m。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7.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1 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超過10輛的地下汽車庫、機械式立體汽車庫或復式汽車庫以及採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2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
7.2.3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按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其噴頭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應設置在汽車庫停車位的上方;
7.2.3.2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的噴頭除在屋面板或樓板下按停車位的上方布置外,還應按停車的托板位置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板。
7.2.3.3 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置噴頭。
7.3 其他固定滅火系統
7.3.1 Ⅰ類地下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宜設置泡沫噴淋滅火系統。
7.3.2 泡沫噴淋系統的設計、泡沫液的選用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7.3.3 地下汽車庫可採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可採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
7.3.4 設置泡沫噴淋、高倍數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 採暖通風和排煙
8.1 採暖和通風
8.1.1 車庫內嚴禁明火採暖。
8.1.2 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採暖時應設集中採暖:
8.1.2.1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8.1.2.2 Ⅰ、Ⅱ、Ⅲ類汽車庫;
8.1.2.3 Ⅰ、Ⅱ類修車庫。
8.1.3 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採用集中採暖有困難時,可採用火牆採暖,但其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
汽車庫採暖的火牆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
8.1.4 噴漆間、電瓶間均應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乙炔站的通風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8.1.5 設有通風系統的汽車庫,其通風系統宜獨立設置。
8.1.6 風管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不應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當必須穿過時,除應滿足本規范第5.2.5條的要求外,還應在穿過處設置防火閥。
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
風管的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穿過防火牆的風管,其位於防火牆兩側各2m范圍內的保溫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
8.2 排 煙
8.2.1 面積超過2000m2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8.2.2 設有機械排煙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可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m的梁劃分。
8.2.3 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8.2.4 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於6次/h計算確定。
8.2.5 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並應在排煙支管上設有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的排煙風機。
8.2.6 機械排煙管道風速,採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於20m/s;採用內表面光滑的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於15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超過10m/s。
8.2.7 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進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9 電 氣
9.0.1 消防水泵、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排煙設備、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用電和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採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類汽車庫、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採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9.0.1.2 Ⅱ、Ⅲ類汽車庫和Ⅰ類修車庫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9.0.2 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個電源或兩個迴路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必須與其他動力、照明等配電線路分開設置。
9.0.3 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並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當採用防火電纜時,應敷設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防火線槽內。
9.0.4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應設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
9.0.5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出口的頂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標志,其間距不宜大於20m。
9.0.6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以及修車庫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9.0.7 除敞開式汽車庫以外的Ⅰ類汽車庫、Ⅱ類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採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採用氣體滅火系統、開式泡沫噴淋滅火系統以及設有防火卷簾、排煙設施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
9.0.9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獨立設置,也可與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組合設置。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參編單位: 上海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建築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標 張永傑 紀武功 曾 傑 潘 麗 徐武歆 周秋琴 華清梅 南江林
⑺ 汽車結構設計
汽車結構學,汽車設計,造型設計,造型與空氣動力學,三維造型軟體,機械原理,機械設計,汽車法規,
⑻ 汽車4S店的建築設計涉及到多少國家標准,展廳是否屬於商業建築,維修車間是否屬於車間建築設計
沒有具體的規定,因為針對不同品牌和地點的4S店,設計標準是不一樣的,當然硬性指標是要有的,如區塊等,給你找了一個某品牌4S店的範例,僅供參考。
4S店規劃設計要求:
1、要求分為五個功能區塊:展示廳、維修保養車間、鈑金油漆車間、新車庫、備件倉庫。
2、4S店分為兩個檔次
[旗艦店] 佔地面積約為11050平方米,建築面積4070平方米,展廳面積1290平方米;
[標准店] 佔地面積約為9380平方米,建築面積3435平方米,展廳面積1175平方米。
三、以下是按照"旗艦"類型4S店要求進行描述:
1、展廳中可用作展示面積不少於800平米;
2、展廳中的綜合服務區為兩層式結構,後面的部分(包括維修保養車間、鈑金油漆車間、
新車庫、備件倉庫)的二層作為停車場;
3、展廳前的綠化帶上設置兩個框式結構的綠化架;
4、展廳前的綠化帶靠近馬路邊設置15米高的標志牌;
5、展廳設計充分考慮自然採光和燈光照明的綜合運用以及完善的通風系統;
6、展廳可同時展示10款車型,每款車型展位面積在25平米左右。中譽大客車考慮在新車
庫中進行展示。
7、其他方面設計者可參考"本田"、"福特"、"奧迪"、"通用別克"等知名品牌的4S
店模樣。
⑼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最新版是哪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 50067-201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2日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95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9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2月2日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定、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6)77號)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原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97進行修訂的基礎上編制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入調研了汽車庫建設、運行現狀,認真總結了汽車庫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廣泛徵求了有關科研、設計、生產、消防監督、教學及汽車庫運行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國外有關標准,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9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分類和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築構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設施,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供暖、通風和排煙,電氣。
本規範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 增加了半地下汽車庫、多層汽車庫的定義,修改了敞開式汽車庫的定義;
2 增加了汽車庫、修車庫分類的面積控制指標;
3 調整了部分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4 調整了汽車庫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的相關要求;
5 調整了機械式汽車庫停車規模、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的相關規定;
6 增加了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調整了汽車疏散坡道寬度的相關規定;
7 細化了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煙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注意經驗的總結和積累,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中山西路229號,郵政編碼:200051),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參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自動化車庫研究所
浙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上海城市交通設計院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停車設備工作委員會
北京中通國信系統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 倪照鵬 胡波 蔣皓 曾傑
沈紋 南江林 張磊 杜霞 王丹暉
錢平 孫旋 黃德祥 康健 李正吾
許世文 楊永夷 龔建平 張永勝
主要審查人:高建明 劉梅梅 黃曉家 王金元 江剛
李建廣 彭瓊 陳應南 郭晉生 李文濤
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