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汽車配件召回制度
Ⅰ 最早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國家是哪個國家
汽車召回制度始於60年代的美國,美國的律師拉爾夫發起運動,呼籲國會建立汽車安全法規。目前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有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
Ⅱ 汽車召回制度有哪些區別
召回與三包區別
從表面上看,汽車召回和三包都是為了解決汽車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就問題的性質、法律依據、對象、范圍和解決方式上是有區別的:
1、性質不同:汽車召回的目的是為了消除缺陷汽車安全隱患給全社會帶來的不安全因素,維護公眾安全;汽車三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產品責任擔保期內,當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由廠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解決,減少消費者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不同:汽車召回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可能涉及對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汽車三包對經營者來講在法律關繫上屬特殊的違約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對在三包期內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國家制定有關「三包規定」,由銷售商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承擔產品擔保責任。
3、對象不同:召回主要針對系統性、同一性與安全有關的缺陷,這個缺陷必須是在一批車輛上都存在,而且是與安全相關的。「三包規定」是解決由於隨機因素導致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對於由生產、銷售過程中各種隨機因素導致產品出現的偶然性產品質量問題,一般不會造成大面積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在三包期內,只要車輛出現質量問題,無論該問題是否與安全有關,只要不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銷售商就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
4、范圍不同:「三包規定」主要針對家用車輛。汽車召回則包括家用和各種運營的道路車輛,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視同仁。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首先從M1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
5、解決方式同:汽車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車製造商發現缺陷後,首先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由製造商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實施召回。汽車三包的解決方式是:由汽車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問題的汽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產品擔保責任。在具體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機關認可的機構進行調解。
Ⅲ 回收物流與汽車召回制度
日本自1969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是亞洲第一個實施召回的國家。其召回法規多,相關法律最嚴密。召回制度已明確列入《公路運輸車輛法》,在2002年做了進一步修改,日本政府還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准》以及《機動車型式制定規則》等法規,嚴格規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圍和處理方式,並交專門部門執行。據了解,日本的召回制度是將汽車與特定後配裝置區分管理的。其中,汽車是指為不使用軌道或電力網線、依靠發動機在陸地上移動而製造的工具,或為下款規定的帶發動機自行車之外、依靠牽引在陸地上移動而製造的工具;特定後配裝置是指輪胎及少兒輔助乘車裝置,即指幼兒及其他少兒乘車時具有代替安全帶功能的乘車裝置或為確保安全帶功能而固定在座位上的乘車裝置。日本絕大多數都是由廠商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自願或主動進行的。對這些召回行動,政府部門管理的重點在於監督召回的效果,只是在有關製造商存在惡意隱瞞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或隱瞞缺陷的嚴重程度以逃避召回的情況下,才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進行召回。
逆向物流在近年來的迅速發展已經越來越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在西方發達國家,逆向物流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物流業務,而在中國,逆向物流的發展仍處於早期階段。從宏觀角度看,良好的逆向物流可有效地利用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企業的角度看,逆向物流不僅可以積累產品數據,為預測、決策提供基礎數據,同時也是使顧客保持忠誠的重要營銷手段。因此,加強對逆向物流的研究,對於強化企業競爭優勢,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汽車逆向物流的概念
由於受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和汽車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差異,當汽車報廢時,汽車內部各系統的零部件有些可以繼續使用,有些經維修後仍可使用,絕大部分材料可以回收重新利用。發達國家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對汽車工業再循環工程進行研究與實踐,且目前已達到較高水平,我國對此的研究起步較晚。
汽車逆向物流是指以顧客滿意和環境保護為目的,而將汽車產品、資源和相關信息從供應鏈下游向上游迴流的過程。它包括退回物流和廢棄物物流兩大部分。其中退回物流指不合格產品的返修、退貨以及周轉使用的包裝物等從需方返回到供方的物品流動。如在運輸過程中因商品不合格或型號、數量有錯誤而造成的產品退回,以及使用過但仍有利用價值的產品回收後,經過重新維修加工作為商品出售。此外,還有可再利用的物品的回收分類與再加工。廢棄物物流,指將對物流過程產生的無用物資進行運輸、裝卸、處理等過程,進行回收、檢測、分類等,並送到專門處理場所的物流活動。可以說,相對退回物流,廢棄物物流具有更大的社會效益。為了減少資金的消耗,同時更好地保障生活和生產的正常秩序,對廢棄物資進行綜合利用很有必要。
國外汽車企業汽車召回的現狀及啟示
國外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但各國具體實施情況略有不同。
1.國外汽車企業汽車召回現狀
(1)美國。早在1966年,美國就開始對有缺陷的汽車進行召回,主管部門為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至今美國已總計召回了2億多輛車,2400多萬條輪胎;涉及的車型有轎車、卡車、大客車、摩托車等多種。全球幾乎所有汽車製造廠在美國都曾經歷過召回案例。在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數是由廠家主動召回的,但也有些是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通過法院強制廠家召回的。美國法律規定,如果汽車廠家發現某個安全缺陷,必須通知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以及車主、銷售商和代理商,然後再進行免費修復。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負責監督廠家的修復措施和召回過程,以保證修復後的車輛能夠滿足法定要求。
(2)日本。從1969年開始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1994年將召回制度寫進了《公路運輸車輛法》,並在2002年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其中,僅2001年就召回329萬輛,其中大多數是由企業依法自主召回。
(3)韓國。從1992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當年召回了1100輛,但當時無論是汽車廠家還是車主,對召回的認識都不十分清楚。隨著政府對汽車安全的要求更加嚴格,車主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召回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到2000年,召回數量增加到56萬輛,2001年為57萬輛,2002年為129萬輛。這並不是說汽車質量下降了,而是公眾的質量意識提高了。
2.國外汽車召回的啟示
國外汽車企業實施逆向物流管理比國內早,有很多的經驗值得國內汽車企業借鑒,對我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有一些啟示。
(1)政府立法保護消費者利益。對於汽車企業來說,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如何保護好消費者的利益,除了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外,政府相關部門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障。要求汽車企業在召回方面滿足一系列法律要求,這是從客觀方面對汽車企業實施召回制度的要求。
(2)主動實施召回是企業誠信的表現。在發達國家,汽車召回是汽車製造商售後服務的一部分,是汽車產業技術進步的體現。從已實施召回制度多年的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看,汽車企業對產品質量要求嚴格,重視顧客滿意度,追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可持續發展。他們對缺陷產品召回,特別是企業對有缺陷的汽車產品的主動召回行動,不但不會影響企業在公眾中的信譽,反而會增加汽車消費者對汽車製造商的信任和好感,還會提升企業的信譽,給消費者和全社會留下負責守信的美名。這種行動的帶動和輻射作用還可以影響到其他行業,帶動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
(3)主動實施召回有利於增強競爭力。看看三菱和本田的例子,由於三菱與本田包括日產在實行汽車召回時態度截然不同,所有的矛頭彷彿都指向了三菱,本田卻成為「倖存者」。三菱公司是在出了事故之後才發現了產品的缺陷而且隱瞞真相,因而其面臨的就不僅僅是「召回」,而是「索賠」了。而且,三菱公司對於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的調查結果進行了否認,在出現了嚴重的事故之後也不承認自己的設計缺陷,這樣的結局使三菱產品在近一段國內市場上將很難再銷售。而本田是在尚未發現任何一例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主動召回。在事故發生之前召回,客觀上是「為消費者負責」,實質是讓自己不惹或少惹麻煩。從消費者的反映來看,也是稱贊的多。
我國汽車逆向物流存在問題的理性反思
1.缺乏對逆向物流的認知
物流是一個服務性的行業,空間效用和時間效用是物流的基本效用。但與汽車正向物流的效益相比,汽車逆向物流的效益不能在短期體現出來,致使汽車逆向物流得不到汽車企業應有的重視,甚至有些企業還認為逆向物流會給企業帶來時間和效益的損失,使逆向物流的作用得不到體現。目前,盡管某些企業建立了逆向物流系統,但對具體做法程序設置了相當嚴格的制度,例如對顧客退貨設置了相當復雜的手續,延長時間,降低了退貨效率,消極的退貨程序阻礙著逆向物流的有效實施。另外,某些汽車生產商只關注汽車逆向物流的短期效果,例如,為了應對法律的規定,趕緊推出召回制度,意在市場中產生「眼球」效應,讓消費者注意自身的產品。這些企業只關注召回制度產生的市場效應,不真心為顧客著想,只對召回汽車中最小的零配件進行免費更換,對造成汽車真正的安全隱患的部位不加重視,從而影響了汽車逆向物流的效果。
2.缺少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統
汽車製造企業通過逆向物流信息系統可以對退貨的產品進行逐一管理,反饋退貨原因,可以為其服務商提供包括產品質量評價、產品生命周期分析在內的各類營銷信息,這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都是非常有價值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統的系統功能的實現可以大大提高退貨的處理速度,使退貨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分流,從而節約了大量的庫存成本和運輸成本。同時,通過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統還可以把握汽車逆向物流的供應與需求的確定性。目前我國汽車企業的汽車逆向物流信息系統嚴重缺乏,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逆向物流活動本身對信息系統的柔性化要求高,因而難以在傳統物流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進行擴展;另一方面則是由於企業的經營理念未能趕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多數企業還不願意在開發逆向物流信息系統上投入資金。
3.缺少汽車逆向物流網路
網路組織理論稱,一個企業與其他企業建立的合作關系是企業最有價值的資源,從其他企業獲取補充的投資或能力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企業間合作關系可以創造某些難以仿效和復制的無形資產,而這些無形資產在保持企業可持續競爭力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它們完全依附於網路關系而存在,並隨之缺失而消失。由於逆向物流具有投資風險大、結構復雜、地點分散等特點,若由製造商獨家經營運作,雖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卻增加了庫存成本和運輸成本,且需求響應遲緩,服務水平低,致使顧客價值下降,企業缺乏競爭力。而網路組織本身固有的優越性,使網路結構集成供應鏈結構成為逆向物流組織模式的最佳選擇。網路的建立除了需要資金的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合作雙方要建立起緊密的合作夥伴關系。這不僅是企業在建立供應鏈合作關系時的關鍵問題,也是在建立逆向物流系統網路中的關鍵問題所在。正是由於有些汽車企業在這方面存在問題,從而形成了當前缺少逆向物流網路的原因。
Ⅳ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具體規章
第一條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對其生產(進口)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汽車產品的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協助製造商履行召回義務。
第四條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汽車產業管理要求,按照汽車產品種類分步驟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
國家鼓勵汽車產品製造商參照本辦法規定,對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車產品質量等問題,開展召回活動。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准規定,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形。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本規定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的企業。進口商視同為汽車產品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租賃商,指提供汽車產品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的企業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統稱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車主,是指不以轉售為目的,依法享有汽車產品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製造商(包括進口商,下同)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召回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缺陷汽車召回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以上稱地方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召回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製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製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條判斷汽車產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
(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和國家標準的;
(二)因設計、製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三)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第九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按照製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的規定進行。
製造商自行發現,或者通過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或者通過銷售商、修理商和車主等相關各方關於其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主管部門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缺陷存在,可以將召回計劃在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程序的規定,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製造商獲知缺陷存在而未採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製造商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主管部門應當要求製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規定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缺陷的信息。經營者應當向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信息系統報告與汽車產品缺陷有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應當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並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技術檢測。專家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進行的召回過程加以監督,並根據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機構進行有關召回的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製造商或者主管部門對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實施召回的有關信息,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和指定的媒體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應當客觀、公正、完整。
第十五條從事缺陷汽車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地方機構和專家委員會、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調查、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保守相關企業的技術秘密及相關缺陷調查、檢驗的秘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製造商應按照國家標准《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應當建立、保存車輛及車主信息的有關記錄檔案。對上述資料應當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備案(見附件1)。
製造商應當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關記錄。
製造商應當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載明有關車輛故障排除方法,車輛維護、維修方法,服務於車主、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通報內容應當向主管部門指定機構備案。
製造商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
製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陷。
製造商應當向車主、銷售商、租賃商提供本規定附件3和附件4規定的文件,便於其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向製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所發現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並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十八條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經營者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並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
車主應當積極配合製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門針對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製造商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2);製造商在提交上述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車產品,並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境外製造商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缺陷汽車產品,並將報告內容報送商務部並通告進口商。
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發現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車主提出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訴,應當及時向製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3)。
車主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銷售商或主管部門投訴或報告(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4)。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應參照上述附件中的內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接到製造商關於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並符合附件2的報告後,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相關缺陷的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製造商,並要求製造商在指定的時間內確認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
第二十三條製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門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出的通知,並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附件2的書面報告格式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並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實施召回。
製造商能夠證明其產品不需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供詳實的論證報告,主管部門應當繼續跟蹤調查。
第二十四條製造商在第二十三條所稱論證報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動實施召回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調查和鑒定,製造商可以派代表說明情況;
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委託國家認可的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對相關汽車產品進行檢驗。
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和檢測結果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製造商實施主動召回,有關缺陷鑒定、檢驗等費用由製造商承擔。如製造商仍拒絕主動召回,主管部門應責令製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規定實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確認其生產且已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在按本規定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當及時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的召回計劃,提交主管部門備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車產品繼續生產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陷汽車產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
境外製造商還應提交有效通知進口商停止缺陷汽車產品進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製造商在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劃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汽車產品,進口商停止進口有關汽車產品。製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並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製造商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交附件2的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召回通知書(見附件5),向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告知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並開始實施召回計劃。
第二十八條製造商按計劃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見附件9)。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應當對製造商採取的主動召回行動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可通知製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調查、檢驗、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製造商又拒不召回的,應當及時向製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見附件6)。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對境外生產的汽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發布對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我國尚在途中的,或業已到達我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主管部門根據缺陷的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緊急程度,決定是否需要立即通報公眾有關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製造商應當在接到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缺陷汽車產品,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商、車主發出關於主管部門通知該汽車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製造商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該缺陷汽車產品。
製造商對主管部門的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通知中關於製造商進行召回的內容暫不實施,但製造商仍須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製造商接到主管部門關於缺陷汽車產品指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有關文件。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製造商。
主管部門批准召回計劃的,製造商應當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依據批準的召回計劃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見附件5),向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發出該召回通知書,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召回通知書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連續刊登3期,召回期間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持續發布。
主管部門未批准召回計劃的,製造商應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並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部門遞交修改後的召回計劃,直至主管部門批准為止。
第三十四條製造商應在發出召回通知書之日起,開始實施召回,並在召回計劃時限內完成。
製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召回的,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主管部門可根據製造商申請適當延長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條製造商應自發出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每3個月向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本規定要求(見附件7)的召回階段性進展情況的報告;主管部門可根據召回的實際效果,決定製造商是否應採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每一輛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車,製造商應保存符合本規定要求(見附件8)的召回記錄單。召回記錄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車主保存,一份由製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條製造商按計劃完成召回後,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見附件9)。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應對製造商提交的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製造商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認為製造商所進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可責令製造商採取補救措施,再次進行召回。
如製造商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的決定暫不執行。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製造商在中國境內進行的缺陷汽車召回、召回效果審查結論等有關信息,通過指定網站公布,為查詢者提供有關資料。
主管部門應向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通報進口缺陷汽車的召回情況。 第四十條製造商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條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製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並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製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
(二)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
(三)由於製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
第四十三條從事缺陷汽車管理職能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其委託進行缺陷調查、檢驗和認定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保密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作偽證,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的,取消其相應資格,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製造商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不免除車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車產品所受損害,要求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
* 自2006年8 月1日起對M2、M3類車輛(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的載客車輛)也開始適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Ⅳ 我國目前在哪些領域產品召回制度
我國目前在汽車、食品、兒童玩具、葯品四大類產品納入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的范圍,實行產品召回制度。
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一項有效的產品監管法律制度,所謂召回,是指因設計、製造等原因引起某個型號或批次的產品出現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缺陷,製造商必須以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產品的缺陷,並對消費者作出道歉或物質性賠償。美國是最早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1966年,美國出台了《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了汽車召回制度。自該法實施以來,美國國內汽車質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極大的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此後近40年裡,美國逐步擴大了召回對象的范圍。除美國外,日本、韓國、加拿大等國家也在實行召回制度,我國台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了場上必須履行召回缺陷產品的義務。
2、我國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中的民事賠償制度和1988年通過行政手段實行的產品「三包」制度。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首先就明確作出了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產品缺陷的定義
產品缺陷是指存在於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製造裝配或說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產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它主要包括設計上、製造上以及指標上的缺陷三個方面。而其中的缺陷指的是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這種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的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的不應當具有的危險。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如果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那麼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在進入流通領域後就有可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即是缺陷產品。
4、我國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1)隨著現代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產品的科技化含量越來越高,而社會分工的細化進一步加劇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這些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市場容易陷入混亂。
(2)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消費,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
(3)目前我國在市場上依舊充斥著大量的劣質產品,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巨大的隱患,甚至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事故。在物質貧乏的年代,人們從實用的角度而言對產品的一些缺陷還可以忍受,改革開放以來,物質已經變得極大豐富,市場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人們的消費檔次逐步提高,對產品的需求由實用變成注重檔次、品牌後如果說還是任由劣質產品當道的話,那麼給消費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將無法估量,不利於促進消費,阻礙經濟的增長。而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將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產品質量,使產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有利於拉動消費,改善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
Ⅵ 汽車召回制度的國外召回
汽車召回在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國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鮮事兒。其中,美國的召回歷史最長,相關的管理程序也最嚴密。美國早在1966年就開始對有缺陷的汽車進行召回了(主管部門為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參見美國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和美國法典第49條第301章),至今美國已總計召回了2億多輛整車,2400多萬條輪胎。涉及的車型有轎車、卡車、大客車、摩托車等多種,全球幾乎所有汽車製造廠在美國都曾經歷過召回案例。在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數是由廠家主動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響或NHTSA通過法院強制廠家召回的。美國法律規定,如果汽車廠家發現某個安全缺陷,必須通知NHTSA以及車主、銷售商和代理商,然後再進行免費修復。NHTSA負責監督廠家的修復措施和召回過程,以保證修復後的車輛能夠滿足法定要求。 實行汽車召回制度也有了相當長的時間,對缺陷汽車召回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國,汽車召回屬於各種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法國消費法的L221-5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部門針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和嚴重傷害的產品發出產品強制召回令。
作為主管部門,法國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在廠商決定對其產品進行召回處理時,將予以全面的協作和監督。但是,法國的汽車製造商在決定採取召回行動時並沒有通報主管部門的義務,因為有關法規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往往是通過專業雜志或有關網站來了解汽車召回的信息。有些製造商甚至還有一種被稱為無聲召回的做法:即當車主把車輛送往專修店進行例行保養或維修時,專修店根據廠商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處理,消除有關的安全隱患。當地有關專家對廠商不必通報主管部門即可進行汽車召回的做法多次提出質疑,對於所謂的無聲召回更是極力反對。他們認為,廠商通過無聲召回無法完全消除安全隱患,因為許多車主往往不在專修店修車和保養,許多問題車輛因此得不到應有的解決。因此,盡管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汽車生產廠商同主管部門的協調正在不斷加強,雙方之間的對立關系也正在發生變化。許多廠商也認識到,他們通過同主管部門加強關系能夠得到不少幫助;而主管部門近年來也正在試圖改變自己的形象,努力成為能夠在廠商處理安全問題時提供專業知識的對話者。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很少通過發布政令的方式來進行強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勵生產廠商自行進行商品召回。只有當問題商品對消費者構成嚴重威脅,或生產廠商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時,才會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生產廠商實行召回。通常,廠商在發現缺陷時,會首先擬定一份新聞通告,說明產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導致的危險,要求消費者盡快送還問題商品。新聞通告一般首先送往法新社,經其播發後,全國主要報紙一般都會予以轉載。與此同時,廠商還會以廣告的方式在廣播、電視以及影響較大的地方報紙和專業雜志上(如汽車雜志)發布召回通告。當然,對於汽車和大型家用電器,由於商家一般都會保留消費者的姓名和地址等資料,因此也可以直接通過投寄信件的方式進行通知。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日益普及,一些網站上也長期登載商品召回信息,如CEPR(歐洲風險預防中心)的網站就是這個領域的專業網站。
據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一名負責人透露,在去年處理韓國某品牌汽車輪胎存在爆胎隱患的過程中,製造商同主管部門的協作卓有成效。製造商代表向主管部門介紹了解決問題的具體方式並通報了召回決定。主管部門則在諸如發布新聞通告、向用戶發送通知信以及在專業刊物上發表通知等方面給予了廠商一定的幫助。由於雙方的努力,召回工作進行得非常順利。據透露,法國正在進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汽車生產廠商在決定對產品進行召回前可能也將像美國等國家的廠商一樣首先通報主管部門。公平貿易、消費事務和欺詐監督總局的專家認為,隨著汽車工業技術的不斷發展,任何汽車產品都會有需要改進的地方。許多被召回的汽車實際上並不存在行駛方面的安全隱患,召回是為了改進車的機動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讓汽車的質量更好,讓消費者更加滿意。他強調,一次成功的召回絲毫不會對廠商及其產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將有利於增強人們對廠商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Ⅶ 汽車召回制度的制度發展
實施兩年多的汽車召回制度,在中國正走向成熟。日前,來自國家質監總局的消息稱,去年22家廠商實施36次召回,累計召回達28萬輛。汽車生產廠家不再忌談召回,也很少利用召回機會作秀炒作。雖然有個別廠家仍在召回問題上採取迴避態度,但多數企業已經將召回作為對消費者負責和表現企業誠信度的重要手段。在中國,召回制度為車主利益保駕護航的作用已經非常明顯。 據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22家廠商實施了36次召回行動,平均每月3次,召回車輛累計超過28萬輛。僅去年10月、11月份,就有6家汽車企業進行召回,召回汽車數量超過18萬輛。去年10月,長安福特和北京現代實施了國內迄今為止召回問題車輛數量最多的行動。
在召回車型方面,去年有超過35款車型被召回,總數相比2005年呈上升趨勢。召回涉及的汽車產品等級越來越高、所涉及的安全程度和技術含量也越來越高。目前,召回汽車存在的缺陷涉及到底盤、發動機、方向盤等各個方面,全部企業都是根據質檢總局的建議主動召回。
據了解,自2004年3月實施召回制度以來,全國共有31家國內外生產廠家進行了74次主動召回,召回車輛666304輛。去年召回次數就幾乎佔到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還把全部載客車輛都納入召回范圍,進一步擴大了召回范圍。
隨著召回制度走向成熟,汽車生產廠家也不再忌談召回。不少廠家在向質監總局提出召回申請的同時,已經把解決方法同時提交。同時,前兩年,不少廠家利用召回行動作秀甚至進行營銷的行為幾乎絕跡。廠家對召回制度抱以更加積極、負責的態度,經銷商配合的熱情也更加強烈。 不過,汽車召回制度在目前面臨著新的難題——召回率較低,車主參與熱情不高。召回制度實施後第一個「吃螃蟹」的一汽轎車召回馬自達6,當時的召回率高達95%。但現在的召回率不斷下降,大約只有30%。
記者了解到,不少車主的車型只要不是涉及到發動機或者是安全配置問題,一般不會第一時間到經銷商處實施召回檢修,而是趁保養或維修的機會才到經銷商處檢修。
此前,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在今年的工作中,將繼續完善汽車召回制度,爭取在立法上有所突破。由此推斷,國家將加大召回監管力度,車主的利益將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時間 廠家 車型 數量(輛) 問題所在
2007年
2月14日路虎發現者3 356 發動機
2月14日戴-克哈雅諾29 發動機
2月14日法拉利瑪莎拉蒂總裁169 用戶手冊指南
1月10日東風本田思域 49500 轉向/懸架
2006年
12月22日戴-克300C 3104 電子電器
12月21日奇瑞瑞虎1875 動力傳動系統
12月1日日產碧蓮客車 14 車身部分
11月15日奧迪A8 2101 電子電器
11月8日 戴-克 賓士C級 6 發動機
10月16日 長安福特 三廂福克斯52838 發動機
10月16日 北京現代 伊蘭特、索納塔 98559 電子電器
10月10日 廣州本田 2002、2003 款奧德賽 29916 電子電器
10月8日長豐獵豹 2191 發動機
8月25日 雷諾 風景 1410 車身部分
8月25日 一汽豐田 皇冠 20069 動力傳動系統
8月18日 沃爾沃 XC90 1524 轉向/懸架
8月18日 沃爾沃 S40 156 發動機
7月22日 戴-克 300C 780 發動機
7月21日 豐田 雷克薩斯RX300 2314 車身部分
7月12日 寶馬/華晨寶馬 寶馬7、6、5系列 2662 轉向/懸架
6月26日 戴-克 哈雅諾/雷霆 1011 發動機
6月21日 雷諾 風景 1671 發動機
6月14日 本田 進口奧德賽 1441 轉向/懸架
6月9日 通用 歐寶 785 車身部分
6月5日 豐田 進口普銳斯、花冠 96 轉向/懸架
6月5日 豐田雷克薩斯GS430、GS300 1113 進口部分
5月12日 戴-克 大捷龍 532 車身部分
4月28日 福特 翼虎 193 車身部分
4月19日 雷諾 風景JM05 1408 車身部分
4月11日 神龍 富康/愛麗舍 9986/9320 電子電器
4月7日 一汽豐田 皇冠、銳志 14 車身部分
3月16日 上海通用凱迪拉克CTS/榮御 511/1953 發動機/車身部分
3月13日 捷豹 捷豹XJ 145 車身部分
3月3日 上海通用 凱越 1231 制動/車輪
3月2日 戴-克 賓士S級 23677 發動機
2月28日 雷諾拉古娜291 發動機
2月27日 一汽華利 特銳 721 電子電器
2月27日 日產 奇駿 4542 發動機 缺陷汽車的召回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的製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中所稱製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製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
Ⅷ 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出新規了,汽車出現哪些問題將會被召回
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出新規了,汽車出現由於設計缺陷的問題和汽車實際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的問題就會被召回。汽車召回歸又添了新規則,不再只是因為安全問題被召回,還添加了關於排放尾氣標准方面的召回規則,督促車企必須按照排放標准進行生產汽車。自從我們國家開始提倡環境保護,中國的空氣環境越來越好。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總會有一些人表示:汽車是廠家生產的,就要對排放標准負責任。那麼,購買的汽車出現了尾氣不達標的情況,責任到底在誰呢?
Ⅸ 汽車召回制度的車輛召回制度實施十年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到2014年10月1日,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實施整整10年。10年間,我國共計進行汽車召回793次,召回汽車1688.5萬輛。應該說,十年來,召回制度有效減少了汽車和其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不過,還有一組數據來自美國交通運輸部。僅2012年一年,美國共召回近1780萬件與運輸相關的產品,涉及汽車、兒童汽車坐椅、輪胎及其他車輛設備。人家一年召回的量是咱十年的,雖說可能不都是汽車,但這數字差距也太大了。是汽車到了中國,質量都好起來了嗎?還是說兩國標准不一樣?
對於這樣的疑問,國家質檢總局也曾經公開表示:不可否認,我國汽車召回工作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前些日子,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 梅克保 也坦承,產品召回是一個不斷探索、不斷完善的過程,仍有不少問題需要解決:
梅克保:我國現行產品召回規定散見於《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之中,由於立法側重點各有不同,有的因沒有規定具體的召回程序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不同產品的召回實踐發展參差不齊。下一步,我們將以關系民生的重點消費品為對象,研究制定一部專門的產品召回部門規章,完善召回程序、規則和要求。
我國已經連續5年成為全球最大新車市場。可以預見,中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在一段時間內還將呈現增長的趨勢。現在國內外汽車召回的信息都可以在網上查到。北京的武女士開的是一輛豐田的RAV4,這是豐田經典的SUV車型,2012年,豐田宣布因後懸臂松脫隱患在北美召回76萬輛RAV4,在中國召回14萬輛,武女士的車就在召回范圍之內,很快武女士就接到通知,將汽車送到指定地點進行召回處理,但是,武女士告訴記者,一年以後有個事兒使她對自己的座駕還是不太放心。
武女士:一年之後有個情況我有點不理解,到2013年9月的時候,我也是通過媒體看到,北美市場的同批次Rav4又因為之前相同的故障又再次進行召回,但是這次的召回卻沒有涉及到中國市場,作為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我也不是那種專業的技術人員,從我的角度上如果說一個批次的車輛存在缺陷的話,應該是設計上的總體缺陷。
像武女士的這種疑問,相信很多朋友也有,看到國外在大范圍召回某一個車型,國內也有這種車型,但卻沒動靜,這種情況是不是就沒人監管呢?早前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陳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了相關情況。
陳鋼:這個情況我們早就掌握,因為北美市場的二次召回,是因為北美豐田經銷店沒有遵守作業規則而產生的,因此在歐洲、中國、韓國都沒有進行二次召回。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負責每天對國外召回信息進行監測,如果發現不按要求備案信息,或者同類產品在國外召回在中國不實施召回,將要開展缺陷調查,要依法進行處理。
不過,陳鋼也表示,去年全國共實施汽車召回活動133次,召回缺陷汽車531萬輛,這是我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10年來,力度最大的一年,但仍有企業有僥幸心理:
陳鋼:很多企業對缺陷汽車的召回是受質檢總局調查影響之後進行的,但是也有一些生產企業安全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心理,刻意隱瞞缺陷,目前還有相當數量的汽車企業從未開展過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