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政罰款依據
① 請教一下,行政罰款的減免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嗎依據什麼呢謝謝了!
第一,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另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② 請問行政執法局有沒有車輛違章罰款的法律依據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不按規定在人行道停放(含臨時停放)車輛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可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③ 運管處的處罰依據
依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汽車維修行政罰款依據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的相關要求: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④ 汽車維修未接規定備案的怎麼處罰
一般不會處罰,只會責令你去公安局備案」
⑤ 勞動行政處罰法律依據有什麼
最新勞動行政處罰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勞動行政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十二條受勞動行政部門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委託的范圍內,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勞動規章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准上升為勞動法規後,可以授權事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未經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託的事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賦予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經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保存。
第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對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行政 執法機構應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送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後,再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對本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對下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的備案制度和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每半年應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一次本地區行政處罰案件的發生情況。勞動行政處罰的備案和行政處罰案件的統計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
第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行政處罰文書制度。勞動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填寫相應的文書。
第二十條勞動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進行檢查或當場處罰時,應出示勞動行政執法證件。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由勞動部統一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部頒布的勞動規章,由部長簽發部令,在《中國勞動報》上予以公布。
⑥ 目前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⑦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車子壞了在外面找了人來修車子結果被高速公路管理人員罰款,這個又依據嗎
你看看罰款通知單,是什麼部門罰款。
高速公路上,除了交警外,就只有路政有權罰款。同樣是行政執法,都必須出示執法證,發出處罰通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如果沒有這些,那麼你可以報警,說有人冒充執法人員亂罰款。如果有上述文書,那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⑧ 2018年汽車維修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⑨ 取消了汽車維修行政許可,對無證〈備案〉怎麼監督處罰
能受理的,從法律的角度上考慮,其實處罰不是目的,目的只是為了規范市場管理,所以一般行政執法部門也會要求你辦證的。
⑩ 請問不許行政機關制定罰款任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此作了相關的限制性規定,具體如下,供參考!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 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 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 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 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 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 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 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 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 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 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 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 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 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 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 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