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sgm糾費標准
❶ 汽車維修工時費和提成怎麼算
對於工時費來說,其實就是「修車的工錢」以及「時間的成本費」。對於這個收費來說,無論是4S店還是普通的汽車維修店,其實基本都會收取的。那麼普通的工時費又是怎麼算來的呢?
其實這工時費並非是「干一小時」就叫工時費,而是4S店、汽車維修店等在計算了本身的時間,倉庫儲備,人力消耗等對某一項保養、維修等而來的單位時間的勞動價值。
最簡單的來說,我們常見的汽車更換機油,一般工時費就是50元,而更換剎車油,應該就是80元,至於更換簡單的汽車燈泡來說,或許就是20元,當然了,對於一些需要「耗時耗力」的項目來說,那4、5百的工時費也是正常的。
那麼作為普通的維修工,車是由維修工等進行保養、修的,他們又可以拿到工時費的多少錢呢?從行業的規矩來說,4S店的維修工拿的錢應該就是工時費的10%-15%,確實他們拿的費用沒有想像中的高。
當然了,上面說的一般是4S店的維修工,他們因為有較為固定的工資,所以提成確實不算高。而普通的汽車維修店來說,不少維修工工資是與「業績」掛鉤的,所以他們的拿的工時費提成會高不少,一般可達到20%-30%。至於私人,個人的店來說,就不存在提成了,都是自己的錢。
我們就按照最常見的汽車換機油來說,一般來說,換機油工時費就是50元,那麼普通的4S店維修工拿到的就是5-8元,而汽車維修店工人拿到的是10-15元,以此類推。當然了,對於一些朋友來說,機油也可以自己換的,在省下了機油差價的同時,還自己干回了工時費。
對於汽車來說,普通正常的保養還是必要的,畢竟這除了關系中油耗,性能之外,最重要的這還關系著安全。對於普通的汽車保養來說,工時費等也是必須的,那麼對於這工時費你有什麼看法呢?一起侃侃吧!
❷ 汽車維修的相關標准有那些
比較老的標准,將就看吧:車輛維修和技術管理工作規范
一.車輛維修管理
(一)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審批各類維修企業或經營業戶,審定業戶技術類別,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維護車輛維修市場秩序,查處無證修車和違章行為。
(三)指導和監督車輛維修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按維修范圍掛牌經營。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結算工時定額標准;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交通部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附有車輛維修統一結算憑證。
(四)指導和監督維修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國家、交通行業和地方的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五)監督一、二類維修企業在承修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在用車改裝竣工出廠前應當按照竣工汽車的技術要求進行維修質量檢測,檢測合格的,實行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由質量檢驗員簽發。汽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並要定期進行檢查。
(六)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a級站或汽車性能質量檢測監督站)對汽車維修的承、托修雙方因維修質量發生糾紛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
(七)組織維修工和檢驗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
1、培訓工作由經批准認定的培訓中心、技校或學術團體單位進行。
2、開辦汽車維修技工和檢驗員培訓班的單位必須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
3、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考試成績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汽車維修技術工上崗證》和《汽車維修檢驗員證》。
二.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
(一)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對申請籌建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單位進行立項籌建審批。
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初步設計方案(包括設任務書、場地總體布置圖、站房平面圖、工藝布置圖等),設備目錄及選型(包括提供設備廠家)、人員配備及培訓計劃等文件。
(二)對批准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技術條件,指導申請者配置符合車輛性能檢測工藝規程的場地、廠房、設備等技術裝備和有關安全、檢測工藝規程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有關規定對完成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審查和審批,認定合格的,發放相應檢測范圍類別的檢測許可證。
(四)組織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人員的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技術、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檢測人員上崗培訓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認定的培訓單位組織舉辦,檢測人員上崗證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發放。
(五)監督、檢查檢測站的檢測行為,並要求其實行檢測項目收費明碼標價;指導、監督檢測站執行有關車輛檢測標准、規范;監控檢測站提供檢測結果證明;指導檢測站掌握車輛檢測技術評定標准和採用科學的檢測方法;規范檢測工藝規程,制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檢測結果報告的樣本,實行檢測站長負責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制度。
(六)實行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診斷設備,計量儀器周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
三.車輛技術管理
(一)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並按要求和內容及時填寫,保證檔案內容齊全、完整。
(二)實行車輛定期檢測制度。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的年度審驗對車輛進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評定出車輛技術等級,並根據車輛技術等級確定其經營資格或經營線路。通過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全面掌握在用車輛的技術狀況。
推廣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實行車輛維修前的狀況檢測,確定修理作業的范圍和程度。
(三)實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監督車輛按規定周期進行二級維護。對二級維護後的車輛應在道路運輸證「二級維護記錄」欄中進行簽章。
(四)實行車輛視情修理制度。車輛修理內容和項目應是由汽車運輸企業或個體業戶根據車輛檢測後技術狀況視情而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不準作任何硬性干預,但有責任協助技術鑒定,以免造成不適和浪費。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將每季度發生的各種車輛各級修理作業記錄匯總上報。
(五)車輛更新和報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每年有計劃地對車輛進行一次技術檔案統計和實際調查。對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不經濟不安全的車輛,要分類登記造冊,匯總於《應報廢的老舊車輛尚在使用統計表》,並提出具體意見報當地政府,促使其報廢更新。
(六)車輛技術經濟定額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制定與修改。
(七)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各項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並上報。
四.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一)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作用。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是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汽車維修企業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及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依據。
(二)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填寫。
1、「托修方」欄填寫送修車輛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
2、「車牌號碼」按交警部門發放的車輛牌照號填寫。
3、「車型」欄填寫車輛型號,如「東風141」等。
4、「發動機型號、底盤(車身)號」欄按生產廠家編號填寫。
5、「維修類別」欄按實際維修所達到類別填寫。
6、「維修合同編號」欄填寫本次維修所簽定的維修合同的文本編號。
7、「接車人」欄填寫具體領取修竣車輛的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
8、「質量檢驗員」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質量檢驗員專用證號章。
9、「出廠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交付託修方的時間(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1、「進廠日期」欄填寫承修方承接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2、「維修專用發票編號」欄填寫由承修方開具的統一維修專用發票的編號。
13、「次數」欄填寫按修竣車輛自出廠之日起,在質量保證期之內,依次發生的車輛返修序次。
五.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
(一)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作用和種類。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是企業質量檢驗員進行維修車輛質檢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分為正證和副證,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二)企業質量檢驗員的分類。
企業質量檢驗員分為總質量檢驗員及質量檢驗員兩類。
(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填寫。
1、「證號」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定。前二位數為地域代號,後四位數為自然序號。
2、「工作單位」欄填寫申報質量檢驗員證的單位全稱。
3、「審驗」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驗章。
❸ 關於汽車修理廠收費問題
這是不合理的。
品牌4S店是不應收取本品牌車輛停車費的,況且您又是這家4S店的客戶,對方更沒有理由要求您支付停車費用;相反地,他們有義務為您提供服務!
❹ 汽車維修工時費標准包括材料費嗎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除材料費以外的費用,除非你自己動手不則工時費就要出,簡單點就是勞動報酬。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返回目錄 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返回目錄 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返回目錄 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返回目錄 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返回目錄 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返回目錄 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返回目錄 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返回目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❺ 汽車維修糾紛找什麼部門投訴
汽車維修糾紛可以找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5)汽車維修sgm糾費標准擴展閱讀: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採集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信息,並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情況及車主評價、投訴和處理情況是機動車維修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❻ 哪裡有汽車維修工時費大全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除材料費以外的費用,除非你自己動手不則工時費就要出,簡單點就是勞動報酬。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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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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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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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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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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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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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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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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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❼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各國國家標准》及《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條件》規定,汽修業開業條件按汽車修理規模大小,共分三種資質,一類,二類,三類。其中一類資質的修理廠定義為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也就是說其作業內容包含有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 二類企業定義為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 三類企業定義為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 開業條件中有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在所有這些條件中,只有設備條件單獨列項,可以看作是作為必備要求。 事實上,正是對於設備的分級要求,決定了一類二類三類企業的分別以及相關取費標準的分別。一類企業要求要有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工具和主要手工具;二類企業跟一類企業有些相近;三類企業沒有要求檢測設備,只要求與專項修理相關的設備。 由於一二三類企業投入不同,規模不同,資質不同,繳稅費率不同,所以收費標准也會不同。 各修理廠的各項收費標准,在開業之初便上報交通局。由交通局根據國家行業相關規定,依據同行業普遍價格,進行審定。審定的結果,要企業明碼實價來執行。並且要求所有企業把價格表列好表格,掛在牆上,讓消費者一眼可以看到。 與一般人想像的相反,企業自報的各項修理價格並不高,主管部門交通局要管的是過低的價格。因為,按照行業標准,每一行費用都取得清楚明白,哪個企業如果收取過低,一定在操作上不太規范,或者偷工減料,或者投機取巧,還會造成行業惡性競爭,造成修理質量下降,讓行業不能健康發展,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關於維修收費,國家規定是由定額工時費和實耗材料費(含管理費)組成。 按照國家定額,每一項修理都有相應的經過嚴格審核的標准,相同的車型工時價格相同,不同的車型工時價格不同。一般來說,車型越高檔,工時價格越高。 不同的企業(一二三類型企業都按此標准執行)都執行此價格標准。 但是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維修設備大量的更新換代,實際中已很少執行此定額標准。
❽ 什麼是汽車維修工時費,國家有沒有具體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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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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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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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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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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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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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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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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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❾ 維修能不能有明細收費標准 ,另外維修完了有檢查單子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實施說明;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
《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
實施說明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
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加不超過40%。
13、廂式貨車廂視情況按同類車型車身工時增加不超過30%。
14、自卸車6t(含6t)以上的汽油車,二級維護工時按4-5t汽油車工時增加不超過50%結算。
15、摩托車大修工時定額中已包含機加工工時,結算時不得另加工時。四沖程發動機大修另加不超過20%工時,電系項目中若用電起動另加3工時,車身如配駕駛室另加不超過10工時,二缸及以上進口的摩托車大修或發動機大修及小修工時另加不超過20%。含有冷卻系的國產摩托車大修另加不超過10%工時。
16、凡二缸及以上進口摩托車,發動機二級維護工時另加不超過10工時。四沖程發動機另加不超過20%工時,電系項目中若用電起動另加不超過2工時。含有冷卻系的國產摩托車,二級維護工時另加不超過8工時,一級維護另加不超過3工時。
17、二級維護前根據檢測診斷確定的附加作業項目,按本標准《汽車小修分項收費》累計後一並結算,並在合同中寫明。
18、各類小修項目不實行工時定額收費,直接按項目實行維修費綜合結算。根據優質優價原則,小修項目綜合收費標准以一類維修企業收費標准為基準,二類維修企業按一類企業收費標准乘以0.8系數收費,三類維修業戶按一類企業收費標准乘以0.5系數收費。有相關拆裝的工時另加。
各地區小修項目收費標准可上下浮動20%,具體由市(地)交通、物價部門確定。
19、在同一總成件、基礎件中,有兩項(含兩項)以上及附加小修作業同時進行時,該總成件、基礎件的拆裝工時只允許計算一次。
20、單一總成更換時,按小修收費結算;大修過程中如需更換總成,應徵得托修方同意後,按該總成大修工時定額的50%結算。
21、汽車小修收費=小修各項目收費+材料費。其中:小修各項收費按前述第18條計收,材料費按本標准規定收費。
22、汽車小修中所列「拆裝」,是指某一總成或零部件就車拆下和裝上後調試的作業;所列「檢修」,是指除拆裝外完成檢查、修復、換件和裝車調試的全部作業;項目中帶「☆」號的,是指不包括相關件的拆裝費用;未註明的不得重復計費。
23、維修企業應按核定經營范圍承接小修項目。小修項目需機加工的可另加機加工費。
24、承修事故車輛維修企業需嚴格執行本《標准》收費。事故車的最高修理費用不得超過車價的50%。
25、事故車修復中的「輕微」是指車輛損壞不太嚴重,不需拆裝,可在車上直接修復;「一般」是指車輛損壞,必須拆卸修復;「嚴重」是指車輛損壞程度接近換件,維修費用在該件零售價50~60%。
26、凡維修企業所屬車輛配件門市部購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務費,本縣(市、區)內購進的按不超過實際購進價5%結算,省內購進的按不超過實際購進價10%結算;省外購進的按不超過實際購進15%結算;特殊情況或緊缺材料,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維修合同中詳細規定。
27、托修方自備配件,材料服務費由承托修雙方按不高於5%協商確定,並在維修合同中註明。
28、承修方使用自製配件和修復的舊件,必須事前檢驗合格,徵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價格按不超過當地同類新件零售價50%收費,並不準收取材料服務費。
29、汽車二級維護前和作業過程中的診斷檢測、過程檢驗、竣工檢驗、調試,以及汽車大修作業過程中的人工檢驗、竣工檢驗和調試工時,除維修竣工出廠前送綜合性能
檢測外,均已在維修分項工時定額中。未進行相關的診斷、檢驗,不得收取該項目的工時費。
30、車輛總成修理時需採用檢測設備、儀器進行故障診斷的,其檢測費用可由托修方承擔,但維修企業應事先徵得托修方同意。
31、車輛單項性能檢測按本標准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分項收費標准》執行。本《標准》規定的收費標准為最高標准,企業可根據具體車輛檢測工作難易程度適當下浮收費。經省交通廳認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開展的車輛大修、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等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收費的項目、標准由省物價局、省交通廳另行制定。
32、事故車輛施救起步費,拖吊車作業費等按本《標准》中《事故車輛施救收費標准》有關規定執行。
22233、汽車維護、小修及事故車輛維修的補漆收費,如小於1m按1m計算,大於1m
不足2m2按2m2計算,以此類推。
34、農用客、貨車輛按同類車型工時定額結算。
七、其他規定:
1、嚴禁拖修方將車輛(含事故車)送到不符合維修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維修。承修方必須按《浙江省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核定的維修類別、范圍承修車輛,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2、為確保維修質量,汽車大修、二級維護竣工後,按規定應上線檢測的,必須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項目重新修理以後再次檢測的費用由承修方承擔。維修車輛在質保期內,確因維修質量造成車輛故障或機件損壞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或賠償。
3、承修方使用假冒偽劣配件、虛報冒領、以舊充好、少修多收、質價不符、代開發票、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只收費不檢測或不按實際檢測項目計收檢測費等,由交通、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4、二級維護(含二級)以上或維修費用預計在2000元以上的車輛維修,承、托修方應簽訂維修合同,並按合同實際發生的維修作業項目計費。
5、車輛維修竣工後,承修方應出具有效發票,其工時費、材料費、材料服務費、外加工費等,須開列清楚。並附工時清單、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託修方,一份存檔。
6、一、二類維修企業必須配備汽車維修價格結算員,持證上崗,負責結算和單據歸檔工作,並接受和協助交通、物價部門監督檢查。
7、承、托修方在執行本標准過程中產生糾紛,可由市(地)交通、物價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❿ 汽車維修糾紛該如何解決
一、保修期內的車輛,一定要到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和保養,以免失去索賠權。而已經過了保修期的,則應認清汽修廠的資質和等級,選擇證照齊全、技術水平好的廠商,以保證維修質量。
二、在汽車維修完畢後,不要急著離開,要記得復核車輛和維修結算單,檢查清單上記載的項目是否到位,尤其要注意結算單上發動機號和底盤號是否與駕駛證上的一致,以防產生糾紛後投訴無門。
購買零配件的,要檢查零配件明細中列舉的零配件有沒有超出維修項目中需要更換的零配件范圍。此外,在閱讀結算單和明細時有疑問的要及時提出。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因此在維修前,要問清相關事項並簽訂維修合同;
維修後,要保存好維修結算單。如需要另外購買零配件的,經銷商應提供明細單或發票,註明所購配件的生產廠家,並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售後服務規定等。
民事債務糾紛處理時間
1、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案情都比較簡單,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原告直接拿著欠條起訴;
2、但民間借貸糾紛卻是時間拖得最長的案件類型之一(另一類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為很多時候被告欠錢後就避而不見,甚至欠下多筆債務後,直接跑路,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多麻煩,如果一旦被告找不到,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則需要公告送達2次,每次的公告期均為60日,且公告期不算在審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