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廠對職業病的管理制度
㈠ 汽車維修4s店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車維修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車維修行業涉及的職業危害主要包括電焊、噴漆等,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雜訊、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職業危害情況不容忽視。
為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要求:加強汽車維修有毒有害作業崗位職業衛生管理,強化職業病防治主體意識,
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
加強作業崗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備通風除塵等職業病防護設施;
3.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4.落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監測評價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5.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做好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6.履行危害告知義務,包括合同告知、作業場所公告和職業危害警示標志、教育培訓等;
7.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8.對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體的保護等。
㈡ 汽車修理廠員工管理制度
汽車修理廠員工守則(汽修廠員工管理制度):
為了培養和建設一支具有良好素質和敬業精神的企業團隊,特製定本守則。本守則也是評價員工表現的依據和標准,大家應自覺遵守。
一、愛崗敬業,團結進取
全體員工要熱愛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員工行為和企業崗位規范,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以高度的責任感承擔起公司賦予的重任。
1.以企業發展為己任,牢記企業的宗旨和目標,維護企業的信譽和利益,致力於企業的持續發展。
2.以提高業務效率和企業效益為重心,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熱愛企業,關心企業,時時處處把企業利益放在第一位。
3.以培養企業團隊精神為核心,積極維護團隊榮譽,同事之間和上下級之間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取長補短、共同進步。
二、積極勤奮,恪盡職守
全體員工要保持積極主動的工作熱情,勤勤懇懇,講求實效,對工作認真負責。
1.工作不推諉、不延誤,努力完成企業下達的各項任務。
2.尊重領導,服從分配,在勝任本質工作的前提下,積極承擔或主動參與企業的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
3.遇到問題、困難和挫折,不灰心、不氣餒,能夠全面分析,認真排查,積極尋求相應的方式和對策,予以迅速處理或妥善解決。
三、積極學習,開拓創新
全體員工要努力學習,強化訓練,自我加壓,不斷創新,以適應企業發展和個人成才的需要。
1.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各種學習和培訓,並利用業余時間學習文化、法律和各方面專業知識。
2.熟悉業務,提高技能,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3.積極轉變觀念,關注新生事物,勇於開拓、大膽創新。
四、嚴以律己,遵章守紀
全體員工要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熟悉企業的管理、工作、業務等各項流程和規范要求,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1.嚴格遵守企業的考勤制度和勞動紀律。
2.嚴格遵守企業的流程規范和崗位責任制,並按其規定的原則、標准和程序辦事,不違章工作或辦理業務。
3.嚴格遵守職場規范,保持辦公場所井然有序、干凈整潔。
五、愛護公物,廉潔奉公
全體員工要認真愛護企業財產和物品,廉潔自律,自覺維護企業的形象建設。
1.對企業財物要嚴格管理、按章使用、精心保管、認真維護,不得擅自私用和鋪張浪費。
2.在日常工作和業務往來中要認真履行財務手續,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徇私舞弊,在財務開支方面不允許先斬後奏。
3.在日常工作和業務往來中不得向客戶提出額外要求,在業務費用方面不允許額外超支。
六、誠信待人,嚴守機密
全體員工要誠實守信,講究策略,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以免給企業的信譽和經營帶來不良影響,給企業的效益帶來嚴重損失。
1.不得違背企業有關規定或超出自己的職權范圍擅自承諾客戶。
2.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和泄露企業內部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決策方案、財務報表、會議記錄、營銷信息、客戶檔案等各種資料。
3.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和泄露員工個人的的工作記錄、客戶信息、銷售數據等各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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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
下面是一些參考資料: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 范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部門和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監督與考核等內容。
1.2 本制度適用於我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 管理機構和職責
3.1 管理機構
人事勞動部為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部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醫務所負責員工職業衛生服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與保管。
3.2 職責
制定職業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各項工作。
4 工作內容、要求與程序
4.1 管理內容
4.1.1 人事勞動部組織全廠員工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對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員工進行專業教育和培訓。
4.1.2 採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按時發放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及器具。
4.1.3 根據國家及中電投集團公司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和人事勞動部門確定有毒、有害工種及從事該工種的員工。
4.1.4 安全生產部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監測,確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場所及預防、應急措施,並向員工公開。
4.1.5 醫務部門應配備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加強對勞動過程中職業衛生的防護與管理。按要求,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工種人員體檢,並建立、保管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6 負責職業病診斷的有關工作和確診職業病人的上報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專業培訓。
4.2.2 接觸有毒有害物工種人員上崗前、離崗前應體檢,在崗人員每年體檢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每年至少監測一次。
4.2.4 安全生產部設立工作場所危害因素監測檔案。
5 監督檢查與考核
5.1 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監督與考核。
5.2 本制度按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准》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6 附則
6.1 本制度由人事勞動部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職業病預防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9類: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建築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職業中毒:由於施工現場通風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沒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造成局部環境大量的有毒物質積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護,或者防護不當。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減少,進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2、塵肺: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3、職業性耳病:建築施工現場的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振動機等高分貝的雜訊,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4、職業性眼病:如電焊工在操作施工時,不帶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護,可導致電光眼,使眼睛紅腫疼痛,不能視物。
5、心血管疾病:由於建築施工人員大多為高空作業、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雜訊、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6、骨髓及軟組織損傷:因建築施工人員大多為重體力勞動,主要由外傷、提重或負重、不良體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傷、慢性腰痛、腰肌勞損、韌帶損傷和腰椎間盤突出症。
7、高溫中暑:由於夏天高溫露天作業,太陽直射,沒有防護措施,或者防護不當,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於局部環境高溫高濕,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採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施工人員中暑。
三、預防措施
1、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l)工程管理部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項目部經理負責,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特別是油漆工、電焊工、粉塵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施工現場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項目部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項目部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現場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施工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並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葯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引用文件:
《勞動衛生預防職業病學》
《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這里還有一些參考資料:
http://gzzwgs.com/ShowPost.asp?ThreadID=228
㈣ 企業職業病管理制度都有哪些謝謝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8.1 職業病防治措施及原則
8.1.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8.1.2採用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3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8.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8.1.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1.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8.1.7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8.1.8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8.1.10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公司將承擔責任。
8.1.12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
8.1.13職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向職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8.1.14公司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職工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8.1.15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1.16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17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8.1.1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8.1.19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公司應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8.1.21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公司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8.1.22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8.1.23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8.2 女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
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准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應給予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
工傷認定、預防及事故管理
工傷認定
8.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8.2.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2.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8.2.7職工在原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 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酗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8.3 工傷的預防
8.3.1公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8.3.2對新購貨物和服務的風險應進行識別。如有職業傷害和工作危險的應告知職工,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時給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斷對其更新和改進,防止因防護用品使用不當發生事故。
8.3.4各工作現場嚴格執行現場管理制度。沒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場所,負責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製定現場管理制度。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審批並實施。現場的人員(包括外來人員)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
8.3.5對易產生工傷、職業病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應進行定期的監控。並作監測記錄。記錄應顯示實際運行的指數,與狀態分析。如發現不符合項立即進行整改。使之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
8.3.6對於公司外臨時性的工作場所,應對其管理制度進行確認,確保我公司工作人員在現場的安全。
8.3.7建立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全公司職工兩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醫療部門依據體檢結果作職工健康記錄,記錄主要顯示時間、總體職工的健康狀態,及個別病人情況。並把有關情況向管理者代表報告職工健康狀態情況。
8.3.8全體職工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8.4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公司勞動人事部門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公司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工傷認定申請表;
b) 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公司、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是工傷,公司不認為是工傷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公司。
9.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9.1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9.1.1本規定己列入的工種(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勞動防護用品標准時,由所在單位申請並經領導簽字,交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使用單位發放;
9.1.2 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對出現新的工種(或崗位)需發放,本標准(附表A)未列入的勞動防護用品時,由安全生產管理部按實際需要補充標准;
9.1.3 標准中規定的大件防護用品包括:單防護服、夏季防護服、襯衣、防護皮鞋、膠(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9.1.4本規定中的「發」是指防護用品發給個人,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損壞後隨時更換的易損物品或不易測算發放周期的物品。但必須嚴格手續,以廢換新。「備」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須備用的特殊防護用品,不給個人,由班組或單位集體備用:
9.1.5對特殊身材的職工,由單位統一安排,量體裁衣、定做加工與其工種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9.1.6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年度防護用品計劃,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質量,並對其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9.1.7采購部根據年度計劃,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並組織采購,對采購防護物品的質量負責。按規定時間及要求發放,發現質量問題采購人員負責退貨,否則後果自負;
9.1.8各單位根據標准,按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年限,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經本單位領導核實簽字後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匯總。安全生產管理部於十二月三十日前編制下年度計劃,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分廠采購部組織采購並按規定發放;
9.1.9各單位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發明細帳目,認真填寫「勞動用品手冊」或「勞保卡片」。掌握使用人數,根據標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領、發工作。經批准領取集體備用的防護用品,由本單位領導在登記本上簽字領取並控制發放。使用中發現有質量問題,及時與采購部聯系,協商解決;
9.1.10從事多工種作業的職工,應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補充發給其它工種必須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相應延長(根據工作情況相應折算,確定延長時間)。遇有特殊情況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護用品時,可由使用單位申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報主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發放;
9.1.11休長假的職工(產假、病假等休假在2個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間不發勞動防護用品;
9.1.12各單位的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回聘人員、實習生等人員,按照其從事的工作發給相應的防護用品,但應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備案;大件防護用品(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可臨時發給舊的,工作結束後洗凈交回,調出公司人員應將使用的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交回;未交回應交物品的,安全生產管理部不予辦理手續;
9.1.13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調動時,應將個人「勞保用品手冊」一同帶到調入單位,並按調入單位工種(崗位)配發防護用品。勞動人事處應將人員調動情況及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部。
9.1.14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調到不需防護用品的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餘使用在一年以內的大件防護用品均應交回原發放單位,如不交回可作價後留給本人。作價的方法為其原值按發放周期計算折舊後取其殘值為作價依據。
9.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9.2.1各單位應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各崗位各工種的人員是否按規定要求著裝上崗,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糾正。對不按要求著裝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公司將按有關規定予以 處罰,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自負:
9.2.3在易燃、易爆、易燒灼和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人員,嚴禁發放使用化纖類防護用品和帶鐵釘底的足部防護用品。電工進網作業必須穿絕緣鞋,特殊作業環境必須穿戴齊全(如;微波輻射、放射性等);
9.2.4按標准配發防護皮鞋和布面膠鞋(球鞋、防靜電鞋等)的工種(或崗位)人員,在從事重物搬運、翻移、加工、周轉等易造成砸傷或刺穿、扎傷事故作業時,必須穿防護皮鞋,其它作業環境,可酌情穿布面膠鞋等足部防護用品。但要確保安全,由此發生的傷害事故,責任自負;
9.2.5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用於生產,嚴禁變賣。若發現有私自變賣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如發生丟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嚴重破損的,由責任者本人提出申請,按原價自行購置。
9.3勞動防護用品質量要求和式樣
9.3.1防護服
9.3.1.1一般防護服:沒有國家標准,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服裝的標准要求外,在安全方面應考慮穿著輕便、舒適、有利於人體活動。其式上裝要求袖口緊,下擺緊、暗扣、暗兜帶蓋,下裝為直筒式或工裝褲,車工的上裝要求無下衣口袋;
9.3.1.2阻燃防護服「應符合GB8965—1988標准規定,上裝口袋應有蓋。質地應為阻燃純棉、阻燃鋁膜棉布、阻燃滌棉等(代號為:ZY);
9.3.1.3防靜電防護服:應符合GBl2014—89標准規定(代號為:jd);
9.3.1.4耐酸鹼防護服:應符合GBl2012—89標准規定。上裝不應有明袋,三緊式。如柞絲綢、粗毛昵、氯綸、滌綸耐酸鹼工作服等(代號為si);
9.3.1.5防微波防護服:應符合(GBl0436—89標准規定。如金屬絲布、鍍金屬絲布微波防護服等(代號為:ffhw);
9.3.1.6防X射線防護服:應符合GBl6757—97標准規定。(代號為:ff)主要有防護圍裙和防護衣;
9.3.1.7白大褂以普布為主;襯衣為純棉或滌棉製品;
㈤ 汽車維修行業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成為新的消費熱點,走進了千家萬戶,同時也帶動了汽車維修行業的快速發展。目前,各大、中、小型汽修廠遍及全市城鄉各個地區,其中大約70%的勞動者為外地來青務工人員,由於作業環境艱苦,人員流動性大,職業健康無保證等,使這一弱勢群體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亟需全社會的關注。
汽車維修行業涉及的職業危害主要包括電焊、噴漆等,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雜訊、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職業危害情況不容忽視。
為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要求:
加強汽車維修有毒有害作業崗位職業衛生管理,強化職業病防治主體意識, 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 加強作業崗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備通風除塵等職業病防護設施;
3.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4.落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監測評價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5.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做好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6.履行危害告知義務,包括合同告知、作業場所公告和職業危害警示標志、教育培訓等;
7.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8.對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體的保護等。
㈥ 汽修廠維修管理制度
汽車市場的迅猛發展急需大量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但是維修服務業普遍存在的「師傅帶徒弟」的傳統模式顯然滿足不了形式的發展需要。這一傳統模式的弊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由於維修人員的內部分配權基本上完全控制在主修(組長)手上,每個操作組都象是說了算的「個體戶小老闆」。內部分配不可能做到按企業的發展需要來進行收入分配。
二是,不利於後備技術人員的成長。俗話說:教會徒弟餓死師傅。在目前的企業運行中沒有明確的制度來規范師傅帶徒弟的行為,師傅可以教徒弟技術,也可以不教。教好徒弟的師傅得不到表彰,不教徒弟的師傅得不到懲罰。
三是,不利於優秀人才留在維修行業里發展。特別是近幾年新興的維修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大專生,在傳統模式下難以結合其大學理論學習的優勢,通過實踐活動來發揮作用,致使很多專業人員改行去做別的工作。
用什麼方式去替代或改變傳統模式,是很多業內人士非常關心的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總結的「5.0系數工資分配法」,能夠逐漸消除這些弊端。
「5.0系數工資分配法」的目的:不僅要保證維修技術隊伍在當前市場競爭中能處於優勢地位,更要確保維修隊伍後繼有人、人丁興旺,確保在未來市場競爭中永遠處於優勢地位。同時要逐步廢除「師傅帶徒弟」的傳統模式,探索企業有組織、有程序、有期限、有規劃的培育後備技術人員的新模式。
「5.0系數工資分配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進一步明確工資分配的調節功能。
把工資收入分配作為主要調節手段之一來調動業務骨幹人員(主修)和初級人員(學員學徒)的積極性。這種分配必須要有利於促進企業經營活動的開展,不僅有利於當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還要有利於企業未來的持續性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因此工資收入分配的調節方式既要有利於企業「賺今天的錢」,也要有利於企業「賺明天的錢」。
二、企業對每一位車間的維修人員確定一個從0.1至5.0的技術系數。
目前維修企業的維修作業是按組進行的,一個主修(一般也是組長)帶幾名副修、徒工進行作業操作。為了設計出更多的上升空間(提升級別),可以把維修人員崗位級別分為五大類即:
(1)主修:主持作業組全面工作。是作業組技術水平最高的崗位,同時組織指揮協調本作業組各級人員的具體工作。主修一般為作業組組長,要求具有維修高級工資格。技術系數確定范圍為4.1-5.0。
(2)副修:協助主修工作,是維修技術水平次於主修級別的崗位,具有一定的故障處理能力。要求具有維修中級工資格,其技術系數確定范圍為3.1-4.0。
(3)輔修:輔助主修、副修開展故障處理工作的崗位。是次於副修級別的崗位,不具備獨立處理故障能力。要求具有初級工資格,其技術系數范圍為2.1-3.0。
(4)學員:次於輔修級別的崗位,該崗位人員具有一定的汽修理論知識(例如:學汽修專業剛畢業的大中專生),但實際操作經驗較少。只能在其他人員指導的狀態下參與學習操作。不要求具有初級工資格,其技術系數確定范圍為1.1-2.0。
(5)學徒:次於學員級別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是既沒有汽車維修理論知識,也不沒有工作實際操作經驗。其技術系數確定范圍為0.1-1.0。
每月各組業績匯總統計後,會有一個每組的分配總數額,如果作業組每位人員的技術系數確定後,就可以根據技術系數進行工資收入分配了。技術系數應用在分配上也可稱為分配系數。
三、崗位任職資格要組織認定,技術系數確定也有靈活性。
崗位任職資格的認定由企業「維修崗位資格認定委員會」來認定。該委員會成員由售後部經理、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等資深專業人員組成。每半年組織一次崗位資格認證活動。員工先提出升級申請,委員會集中認定。每位人員的崗位資格認定後,其崗位分配系數范圍也就確定了。
主修崗位人員的技術系數由維修主管和車間負責人,根據本人技術及組織能力情況在其系數范圍內確認具體技術系數。
作業組內其他人員的分配系數,由主修(組長)根據各人的技術能力及勞動態度,在其崗位技術系數范圍內確定具體技術系數,並報上一級領導批准及車間領導備案後執行。便於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對於作業組人員的分配系數,可以隨時進行調整,但必須說明原因,且應該先批准備案,後實施工資收入分配。對於員工偶然性工作失誤,可根據相關制度以過失處罰形式罰款,扣出的罰款結余轉下月操作組進行再分配。盡量避免頻繁調整員工分配系數。
四、崗位資格晉升制度化,每一個員工都有發展的希望。
員工在自認為符合條件時,可書面向「維修崗位資格認定委員會」申請要求資格晉升認定考核。學徒滿2-3年後可直接申請晉升輔修;學員滿1年後可申請晉升輔修;輔修滿一年後可申請晉升副修;副修滿一年後可申請晉升主修。考核認證結論以書面形式發放。資格認證委員會只對員工的崗位任職技術水平資格進行認證。不對其他方面進行認證。
五、在作業組的組建制度上採取「雙向」選擇的形式。
車間領導可先進行各作業組的組長名單提名,公布上牆讓員工自己報名選擇組長,員工可同時選擇幾個組長,提名的組長在報名的人員中確定成員名單。但是不允許全部都是學徒,必須有技術人員級別「梯隊」,同一級別不能有兩個。分別要有副修、輔修、學員和學徒。這是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避免有的主修過多使用學徒(工資低),不顧企業培養後備人員,只圖個人眼前利益。
沒有員工願意加入的組長取消組長資格,車間領導另行安排新的組長組建新的操作組。非常情況下副修崗位員工有資格成為預定組長。此項活動每年年頭組織開展一次。對於組織能力較差或技術欠佳的主修,車間領導撤消其作為組長的權利。採取「雙向」選擇的形式,從兩個方向上促進專業技術隊伍整體水平不斷提高,一是不斷淘汰落後人員,二是不斷提升先進人員。
六、制定政策確保學員、學徒的最低收入水平。
作業組分配總額是隨業務量高低而波動的,學員學徒從系數上看收入肯定是較低,若遇業務量低谷時學員學徒收入難有保證,所以要分別制定學員學徒工資收入的底線標准。若按正常方法系數分配計算出現小於此標准數時,可先確保學徒、學員的最低收入標准後,再進行系數分配。學員、學徒表現不好,可根據有關制度進行處罰。大中專汽車相關專業的畢業生錄用後,可直接做學員。
七、其他臨時認證和破格認證。
對於新錄用的員工,可以由車間領導和維修組長(兩位及以上技術領導)對新員工的技術等級進行臨時評評估,並出據評估認定報告,新員工的工資分配可依據臨時評估認定及相關企業制度進行。正式認證待到「維修技術崗位資格認定委員會」每半年一次的集中認證時再進行。
對參加生產廠家和省市技術比賽獲得獎項的員工,「維修技術崗位資格認定委員會」技術認證委員會也可根據所獲獎項的內容破格進行相應崗位資格認證。
這一模式對企業建立後備技術隊伍有了科學地、制度地保證,又一定程度保留主修(組長)在工資收入分配上的權利,有助於作業組當前日常工作的開展。容易使全部維修人員接受,是針對維修人員在分配方式上的一次突破。
時代在前進,科技在進步,傳統的汽車維修企業必將被現代化汽車維修企業所代替。要麼適應時代發展需要,要麼被淘汰出局。對於我們的汽修企業,對於所有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服務人員,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對此我們既要有自豪感,更要有緊迫感,願我們眾多的維修企業能擁有美好的未來,能擁抱燦爛的明天。
㈦ 汽修廠管理制度
汽車修理廠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成都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准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准;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後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議內容和技術標准向用戶交車。
汽車電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裝卸汽車發電機和起動機時,應將汽車電源總開關斷開,切斷電源後進行,未裝電源總開關的,卸下的電線接頭應包紮好;
二、需要起動機檢查電路時,應注意車底有無他人在工作,預先打招呼、拉手剎、放空檔,然後發動,不熟練人員及學員不得隨便發動;
三、汽車內線路接頭必須接牢並用膠布包紮好。穿孔而過的線路要加膠護套;
四、裝換蓄電池時,應有用蓄電池攀帶;
五、蓄電池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移工修理,不得湊合使用;
六、裝蓄電池時,應在底部墊以橡皮膠料,蓄電池之間以及周圍也應用木板塞緊;
七、電池頭、導線夾應裝可靠,不準用鐵絲代用;
八、配製電液時,應將硫酸輕輕加入蒸溜不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達到散熱迅速的目的。嚴禁將水注入硫酸內,人員應穿戴膠水鞋和橡膠手套,戴防護眼鏡;
九、蓄電池維修、裝配間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和防火設備,防止人員鉛中毒及發生火警。充電池工作間空氣要流通,室內及存放蓄電池地方4米內嚴禁煙火。
十、切實執行電池在新裝及大修後的第一次充電。初充電的好壞直接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後至少應以相當於蓄電池容量的1/10的放電率放電一次,直至單電電壓降至1.7V為止。再以初電的充電率充足,充足後安置24小時後方能使用。
十一、充電時應將電池蓋打開,電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
十二、蓄電池應用放電叉測量,不可用手鉗或其它金屬試驗,防止發生爆炸。
十三、工作時,如不慎有電液落在皮膚或衣服上,應立即用5%蘇打水擦洗,再用清水沖洗。
十四、清洗發電機、起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使用不帶添加劑的工業汽油,並注意防火。
㈧ 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准;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數據的准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雜訊的合理布點(布置圖),明確監測時間,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後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志、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范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准; 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並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台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後由負責人批准發布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關於台賬:
4.3.5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台賬
4.3.7 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台賬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台賬
4.7.3 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台賬
4.7.4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台賬
5.1.15 工種台賬
5.3.2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台賬
㈨ 汽車修理廠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成都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准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准;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後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議內容和技術標准向用戶交車。
汽車電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裝卸汽車發電機和起動機時,應將汽車電源總開關斷開,切斷電源後進行,未裝電源總開關的,卸下的電線接頭應包紮好;
二、需要起動機檢查電路時,應注意車底有無他人在工作,預先打招呼、拉手剎、放空檔,然後發動,不熟練人員及學員不得隨便發動;
三、汽車內線路接頭必須接牢並用膠布包紮好。穿孔而過的線路要加膠護套;
四、裝換蓄電池時,應有用蓄電池攀帶;
五、蓄電池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移工修理,不得湊合使用;
六、裝蓄電池時,應在底部墊以橡皮膠料,蓄電池之間以及周圍也應用木板塞緊;
七、電池頭、導線夾應裝可靠,不準用鐵絲代用;
八、配製電液時,應將硫酸輕輕加入蒸溜不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達到散熱迅速的目的。嚴禁將水注入硫酸內,人員應穿戴膠水鞋和橡膠手套,戴防護眼鏡;
九、蓄電池維修、裝配間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和防火設備,防止人員鉛中毒及發生火警。充電池工作間空氣要流通,室內及存放蓄電池地方4米內嚴禁煙火。
十、切實執行電池在新裝及大修後的第一次充電。初充電的好壞直接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後至少應以相當於蓄電池容量的1/10的放電率放電一次,直至單電電壓降至1.7V為止。再以初電的充電率充足,充足後安置24小時後方能使用。
十一、充電時應將電池蓋打開,電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
十二、蓄電池應用放電叉測量,不可用手鉗或其它金屬試驗,防止發生爆炸。
十三、工作時,如不慎有電液落在皮膚或衣服上,應立即用5%蘇打水擦洗,再用清水沖洗。
十四、清洗發電機、起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使用不帶添加劑的工業汽油,並注意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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