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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管理制度副本

發布時間: 2022-03-16 15:58:22

① 請問開一個摩托車維修車行需要辦一些什麼證件,分別在什麼部門辦

開汽修店辦證件步驟

1、先到當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字型大小名稱,你從事經營的地方字型大小名稱多起幾個,因為若有重名的你就沒法用。

經過工商局核準的字型大小名稱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半年內有效。拿著字型大小名稱核准書,到交通局辦理行業維修證,然後拿著一英寸照片3張,身份證復印件2張,交通局頒發的前置審批手續,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及字型大小名稱核准書,就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註:備選名稱在你的首選名稱被否以後就用到了,因此也不要隨便亂起名,至於如何取名可查看上期推文「經管」文章。

2、拿著《工商營業執照》,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很簡單。再辦《組織機構代碼證》,你的手續齊全了!

3、如果您要開的是二類修理廠(二類才具備鈑金資格),需要去當地的工商局去申請營業執照,然後還要到交通局去申請特種營業執照!帶上修理工資格證書,就是鈑金工和修理工的技工證書(最低4級)。


(1)汽車維修管理制度副本擴展閱讀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

2、申請人提交齊全,有效的申報材料。

3、運營機構受理,並現場核查,簽署核查意見。

4、運管機構做出許可或不允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退回材料,並下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② 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機動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正常技術狀況和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主要目的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質量檢測等經營活動。
拖拉機的維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監、農機、安監、稅務、價格、環保、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維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自覺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向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權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別和范圍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專業人員、管理制度、環境保護措施等條件。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准、規定執行。
禁止使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內的場地、房屋作為機動車維修作業場所。
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維修作業場所使用權的合法證明;
(三)有關崗位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和名冊;
(四)維修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及有關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證明;
(五)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環境保護措施文本及其相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還應當提交專用維修車間、設備、設施證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安全操作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文本。
在設區的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向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許可主體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四)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決定,對屬於連鎖經營的,應當准予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
第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維修經營范圍、作業場所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經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停業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
續。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標明經營范圍等內容的標志牌,並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服務承諾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電話。
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佔道經營,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廢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有關維修人員、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等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統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聘用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機動車維修技術標准,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尚未制定標準的,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十三條維修機動車實行機動車維修記錄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承修的機動車應當進行修前診斷、確定故障,制定維護和修理方案,所診斷的故障、維護和修理方案、維修項目等內容應當填寫機動車維修記錄。
機動車維修記錄格式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托修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為托修人指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或者裝配機動車有關設備。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人應當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依法訂立機動車維修合同。當事人簽訂書面維修合同的,可以參照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推薦的示範文本。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確需增加維修項目、擴大維修范圍的,應當事先徵得托修人同意並依照前款規定訂立維修補充合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託修人責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權利條款的,該條款無效。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費用由材料費、工時費、加工費、維修診斷費和檢測費等組成,結算時應當分項計算。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維修費用,不得超過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診斷、加工、檢測費用以及材料費用。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潤料等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無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偽劣零配件維修機動車。
托修人支付費用更換配件,要求取回舊配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
使用舊配件或者修復配件維修機動車的,該配件應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並應當徵得托修人書面同意。
托修人自備配件,應當提供配件合格證明,並在機動車維修合同或者結算清單中記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安裝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維修配件時,應當查驗配件合格證明;無合格證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二萬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單方承諾或者與托修人協商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本條規定的行駛里程或者日期指標。
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以行駛里程或者日期指標先達到者為准。
第十九條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者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修理,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所維修的機動車的排氣、雜訊污染等車輛技術性能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體系,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檢測儀器並進行檢測。
涉及排氣、雜訊污染等維修內容的機動車修竣後,其排氣、雜訊污染等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依法建立竣工質量檢驗制度。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由質量檢驗人員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
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出廠。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非法使用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人出具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維修記錄和維修發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第二十三條承擔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的檢測范圍,使用合格的檢測設備,依據標准進行檢測,確保檢測結果准確,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維修檔案。維修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及結算清單等。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准確地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機動車維修統計數據,供公眾查閱和使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違法維修行為進行查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投訴舉報制度,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維修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維修行為有關的台帳、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維修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證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不得泄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監督機動車維修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信用考核,建立誠信檔案。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維修費用、維修質量、信用狀況等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和機動車維修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公正執法、熱情服務,公開辦事制度,公示執法主體、依據、程序、結果等,簡化辦事手續。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未經許可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並處暫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三個月以下。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維修作業場所、從業人員、設備設施不符合開業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同時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者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公示經營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未按照規定製作、出具機動車維修記錄或者結算清單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
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一個月以下:
(一)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機動車維修的;
(二)未經核准變更作業場所的;
(三)虛報機動車維修項目、維修工時、診斷、加工、檢測費用以及材料費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准進行維修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或者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證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簽發或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機動車維修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不按照規定檢測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③ 開一個汽車維修廠需要那些證件

申辦汽車維修店首先要辦理交通運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然後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3、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4、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5、汽車維修業務,按申報類別(一、二、三類)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按申報類別(一、二、三類)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材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務,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材料;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按申報類別(一、二類)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材料。

④ 個人想開個汽車修理店,辦理營業執照的流程

開汽車修理廠需要的證件有:《汽車修理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 ;《稅務登記證》。

具體辦理手續:

  • 遞交書面申請。

  • 到所在地區,縣級交通局汽車維修管理辦公室(簡稱汽修辦),汽修辦會根據你的申請向你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報資料,再認真填報。

  • 汽修辦管理人員到現場(汽修廠)實地檢查軟、硬體設施是否符合你申辦的開業條件,並會指出還應作哪些整改和補充。

  • 經汽修辦驗收符合開業條件後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 憑《汽車維修經營許證》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

  • 憑《工商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管理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⑤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本決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⑥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到了怎麼辦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如過期未辦理換證,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換證提交材料如下: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負責人身份證明或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託書;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換證);
4、證件遺失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補證);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它材料(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條件相關材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營運車輛、人員 及運輸安全生產等證明材料)。

⑦ 汽車維修三類營業執照怎麼辦

1,汽車維修三類營業執照怎麼辦?


1,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持主管部門批件

2,個體戶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遞交開業申請

3,經審查同意並鑒定技術等級,憑行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開業技術條件審查申請表」、「汽車4,維修業技術合格證」和有關批准證明

5,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6, 汽車維修的行業主管部門市交通管理部門。

2,辦汽車維修營業執照上面都寫什麼經營范圍


首先你對汽車要有一定的了解,然後要熟悉各種汽修,裝飾方面的知識。因為汽車美容不光是外表上的裝扮,很多的汽車愛好者喜歡的是內部結構的更換,如增大發動機馬力等,將一輛普通的QQ改裝成賓士小跑。這是現代美容的主要趨勢。至於怎麼經營,首...

3,三類修理廠營業執照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收費標准:在未制定收費標准前暫不收費。 收費依據:在未制定收費標准前暫不收費。 數 量:無數量限制。 許可時限:期限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許可程序: 申請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報材料;由受理人員對其申請許可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當場予以受理,發放《機動車維修經營開業審批表》,送達《受理許可通知書》,由道路運輸管理站做出許可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許可的核發《經營許可證》;不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范圍的,當場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送達《材料補正通知書》。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持《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申報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三)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標准、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五)維修檢測設備清單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六)廠房平面圖及外景照片; (七)外協設備合同書; (八)相關制度復印件; (九)按照申請條件中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受理科室:各縣(區)道路運輸管理站,辦公地點設在道路運輸管理站綜合業務受理窗口,辦公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 辦結科室:各縣(區)道路運輸管理站,辦公地點設在道路運輸管理站綜合業務受理窗口,辦公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

4,開汽車維修保養店要辦哪些手續


需要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首先要確定辦個體戶營業執照還是企業營業執照,個人建議你辦個體戶營業執照,因為申請手續簡單,費用低很多。

接著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店名,

然後到當地縣區級的交通局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辦好這個證再去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在拿到營業執照30天內到當地地稅局、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5,汽車維修要辦什麼證件


需要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首先要確定辦個體戶營業執照還是企業營業執照,個人建議你辦個體戶營業執照,因為申請手續簡單,費用低很多。

接著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店名,

然後到當地縣區級的交通局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辦好這個證再去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在拿到營業執照30天內到當地地稅局、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6,開一家汽車維修店需要什麼資質嗎


1、開汽車維修店,在辦理工商執照前,你要到交通局維修行業管理處(科),辦理許可證。

維修店也分成幾個級別的。

2、維修許可證的要求;房屋租賃合同,並且有足夠的營業面積。足夠的設備設施,包括舉升機、空壓機、檢測設備等。維修人員應該有足夠的技能等級。

本文相關詞條概念解析:

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國家工商總局宣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檢。

⑧ 如何開汽車修理店

要知道汽車是耐用消費品,車主從買車那天起就得為愛車的保養、維修作準備。一輛新車從購人到汽車報廢全部花費,購車費用只佔到35%左右,燃油、稅費、險費、停車等佔到20%,後期維修保養佔到45%左右。 汽車美容店、汽車改裝店、汽車修理店應運而生,各自發揮著不可缺少的商用價值。 汽車修理廠分類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獲得一類、二類維修經營資質的修理廠,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某一專項資質修理的業戶,只能從事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修理項目,如空調維修、車輛玻璃安裝等。一類企業和二類企業的主要區別在企業規模大小、技術力量強弱、設備設施等方面。 汽車修理店特點對比 汽車4S店:各種品牌的4S特約維修店,他們背後有汽車製造商的強大技術和配件支持,提供銷售與維修捆綁的優惠政策,為各類高檔車提供「家門口一站式服務」,優良的技術和優質的服務,優勢顯而易見,追求高服務質量,專業維修水準,人員管理規范,但維修價格較高也是汽車4S店的弱勢,維修工時費及原廠配件按照統一標准收取,價格往往偏高,有時甚至是普通修理廠維修價格的好幾倍。 大型汽修廠:大型汽修廠正好彌補了汽車4S店維修的缺憾。我國汽配行業的國產化和大眾化,使汽車配件市場壟斷專供局面得以打破,這無疑給普通修理廠「開閘放水」,彌補其「短腿」。另外,大型修理廠資金雄厚,正逐步完善其服務質量,為顧客提供人性化和精細化服務。 快修連鎖店:主打小型、方便、快捷、實惠、社區化服務,其外在方面主要體現為所有連鎖店標志統一,內外裝潢統一,快修連鎖店標志醒目且美觀;連鎖店內部裝修簡潔。佔地少、人員精簡、配件和維修技術可以由總部統一供應和指導,昂貴的檢測診斷設備可以共享;各連鎖店在總部的統一管理下自主經營,技術人員和維修資料有保障,配件來源相對穩定。 小型汽修店:就是臨街開一個做門頭房形式的汽修,投資不多,一個起升架,再加上一些專用工具。特點是:投資少,利潤薄,但見效快,沒有欠賬的,周轉也快,不壓自己的資金,可適當上一些易損件,增加利潤。 如何選擇合適的店面? 開汽車修理店,選擇營業店面地點是對經營效益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建議可以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區開汽車修理店,因為方便當地的居民光顧你的店鋪(當然你的價錢必須大眾化)。機關部門相對集中的附近也不錯,最重要是要易於被人發現。具有發展潛力的商圈或居住小區周邊也可以,但要具備汽車服務業消費能力的群體,而且這種店面因處於發展中,人氣尚需聚攏,店面租金相對便宜。小型快修店就選在加油站、生活小區、住宅區住戶集中車主集中的地點;一般規模的修理廠選址就可以選路線好走,好找好停車,不是特別偏的地方就可以。如果是大型的汽車修理廠應該在市外圍好,最好能放在交通幹道旁。那樣過往的車輛較多,對促進發展散戶生意。如果是在市中心選的話那最好能放在主幹道上!千萬別在單行道,繞個彎對有些人來說是個揮之不去的麻煩。 至於店面方面,建議你選擇旁邊的店鋪(即你的店鋪左邊或右邊沒有店鋪),這樣你的店鋪就可以擁有更多的方向與空間擺放准備修理的車子。店面要有上下水系統,這是汽修商必不可少的硬體設施。

⑨ 運管執法人員怎樣管理汽車維修企業

我也是找的,希望 對您有用。
概括起來只有幾件事:
A:場地與人員配備決定你的資質等級
B:人員技術資格證件的管理考核、審驗
C: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檢查與考核

1法規簡介編輯

法規名稱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

頒布日期:2005-6-24

執行日期:2005-8-1[1]

2法規內容編輯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2]

經營許可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以及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維修經營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質量管理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參照第四十九條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⑩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服務公開:
(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營業執照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實行明碼標價,公開維修項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和配件價格;
(三)公開服務承諾、維修質量保證期;
(四)公開管理部門監督電話;
(五)公開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物價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
(六)公開接車、維修作業、交車、投訴處理、索賠、跟蹤服務等服務制度;
(七)公開其他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服務制度。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佔用道路、建築物退讓帶、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選擇經營場所和進行維修作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安全生產、防止污染周邊環境和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供托修方選擇。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提供配件的,應當如實向托修方告知配件的品名、產地、規格等主要內容。
托修方自備配件的,應當提供配件合格證明,並在機動車維修合同或者結算清單中記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安裝、使用托修方提供的維修配件時,應當查驗配件合格證明,無合格證明或者有明顯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保證維修質量。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機動車發動機和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的,應當按照《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使機動車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指標納入維修質量保證內容,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維修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公開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執行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不得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承修登記制度,不得承修已報廢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發現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編造維修理由,讓托修方對無維修必要的項目進行托修;不得虛列維修項目;不得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維修檢測設備和計量器具,並在維修經營場所存放檢定合格證或者校準證書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每年6月前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有關維修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維修經營數據等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以及機修、電器維修、鈑金(車身修復)、塗漆(車身塗裝)、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等關鍵崗位的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參加相應的崗位知識培訓和學習,並按照國家規定考試合格。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范圍配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從業人員,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相應的機動車維修知識繼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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