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辭職讓我簽保密協議
㈠ 離職後公司要求我簽訂保密協議,合理嗎
公司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和就業禁止協議,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就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下稱《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竟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我的車子出現嚴重質量問題,4S店說可以給我解決車子問題,但是要求我簽訂保密協議,現在我簽訂了我該
他給你修好就行了。
㈢ 離職時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
有的行業涉及技術、行業專利等機密內容,如果你在職期間涉及到這些,那麼離職的時候,公司讓你簽訂保密協議算是正常的。
㈣ 辭職要簽保密協議,這樣合理嗎
辭職要簽保密協議,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支付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合理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保密費,那麼簽訂保密協議是視作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㈤ 離職的時候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合法嗎
法律分析:在員工離職時,企業提出要和離職員工簽一份保密協議,這樣的做法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因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觸及了公司機密、相關公司制度、公司的人脈資源等等,這些往往是一家公司掙錢的資本和基礎。所以為了維護本公司利益,提出這樣的要求很合理。當然作為勞動者拒絕簽保密協議,也是合情合法的。既然是協議,就是雙方互相商量後,達成的一致決定,決不能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所以員工有權拒絕簽署保密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㈥ 離職時要簽保密協議合法嗎
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可以簽訂保密協議,並約定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這種情況下簽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㈦ 要辭職了,老闆讓我簽保密協議,出去後不能涉足同行業
根據勞動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著經濟補償。
你可以去查閱一些相關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辦理的話,這個保密協議就是不成立的,建議你可以去跟一些律師或專業人士咨詢一下。
補充:國家科委1997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商,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凡有這種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競業禁止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用的,競業禁止條款自行終止。」
㈧ 辭職了要簽保密協議,要壓錢這這里,公司這樣做可以嗎個人的利益怎麼保證
1、任何公司和單位都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向員工收取押金。
2、簽訂沒有關系,如果公司沒有額外支付補償金,保密協議無效。
3、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之內,每月支付當年公司的雙倍 。超過一年,視為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㈨ 我是一名業務員現在要離職,公司要求我簽保密協議,我可以不簽嗎
可以簽,簽了給你補償嗎?另外,但是你先看看條款!如果一切都是對他們有利的,就不要簽了!自已創業不屬於保密范疇,打官司他也打不蠃!
㈩ 我現在辭職,公司讓我簽保密協議,有沒有補償
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