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
『壹』 汽車維修過程涉及的環境因素和危險源包括哪些
汽修維修過程中危險源 :
一、千斤頂
使用千斤頂頂車時支架必須牢固,頂起和放下車輛時用力輕以免車輛突然落下造成人員傷害。
1、使用千斤頂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結實場地,用安全登按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
2、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二、舉升機
舉升機工作時,存在人員觸電、傷害、高空等危險因素。
1. 設備接地良好,電線無破裸漏,合理操作。
2. 舉升和下降舉升時工作范圍內不得站人,應兩人配合工作,一人操作,一人觀察。
3. 定期檢查舉升機液壓管接頭的堅固情況,工作室觀察壓力表的壓力。
4. 舉升車輛時要按照車輛規定的位置進行舉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 車輛舉升時,車輛上的鬆散件和維修工件應取下,防止跌落傷人。
三、砂輪機
砂輪機運行過程中容易濺起顆粒,造成人員傷害,同時砂輪機及電纜必須絕緣良好,否則會出現人員觸電。
1. 工作時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品需佩戴齊全,不能正面打磨。
2. 開機前檢查砂輪是否出現裂痕和松動,及時更換砂輪機,砂輪防護罩齊全。
四、空氣壓縮機
空氣機使用過程中皮帶飛出容易造成人員傷害
定期檢查更換皮帶,定期檢查皮帶防護罩齊全有效,定期檢查皮帶輪固定螺母應緊固。
五、電瓶
充電時操作不當,易發生電瓶爆裂,電解液泄露事故
1. 電瓶充電時,保持通風良好,充電時打開電瓶蓋。
2. 加液時佩戴防護眼鏡,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
六、切割機
使用過程中易發生飛濺物、切割片傷人,人員觸電事故
切割機在切割物件時,物件必須夾緊。
在使用前必須檢查能否正常使用,電源線有無破損,切割片是否緊固,有無破損。
七、台鑽
操作不當造成機械傷人、飛濺傷人、鑽頭折斷傷人。
1. 鑽廠地墊安裝牢固。 2. 禁帶手套操作。 3. 工間必須固定加緊。
『貳』 什麼是危險源,危險源辨識,風險及風險評價
1.1什麼是危險源
要了解什麼是危險源,我們首先必須學習體系的定義。今年發布的GB/T28001-2011體系標准給出的定義是「危險源 hazard: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首先、該定義不再涉及「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而2000版本的體系雖然要求危險源辨識中要包含「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但財產的損失和工作環境的破壞其實並不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重點,其實在大部分企業的管理實際中,特別是大型企業中,安全主管部門一般也沒有這方面的職能。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也從來沒有強調和要求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做這些事情,2000版本的體系規范的推行在某種程度上對一些企業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如影響了其正常職能的發揮,減少了對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方面的資源投入等)。通過比較,我們發現新版標准給出的定義則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強調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工作環境的破壞和財產的損失影響到了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害,仍然需要辨識,只是這方面的辨識需要在後續的風險評價中予以識別。
其次,對危險是什麼,新版標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礎上對其對象給出了進一步的拓展和明確,定義因而更准確和全面。2000版本的體系標準的原定義是「……的根源或狀態」。所謂的「根源」,就是導致這些後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質等)。比如說如果沒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會發生汽油的火災爆炸事故,如果沒有矽塵、石棉粉塵的危害的物質存在,就不會發生該類型的塵肺病。也就是說,如果危險源不存在,無論採取或不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電氣防爆措施、通風措施)或個體防護措施(如佩戴防塵口罩、耳塞、戴絕緣手套等),危害都不會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汽油、矽塵、石棉
粉塵等危險有害的物質或因素便是導致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的根源,需要我們在危險源辨識中予以辨識和分析的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種事故致因理論。據這些理論分析,導致事故的因素還包含了社會文化的原因、社會制度的原因、經濟結構等方面的。這些是否就是我們應該分析的所謂的「根源」呢?我想,這些因素是導致事故的深層次原因,是社會的大背景,某個具體的企業難以左右。我們在此並不應該把根源理解成導致危害的深層次原因,站在某個具體企業管理的角度,分析這些原因可能並不合適,而從社會或行業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原因,則可能是適合的。
所謂的「狀態」,主要指物質或系統所處的狀況。每個不同時刻,其狀態均不一樣。物質的狀態主要是指物質的不同狀況,物質一般都有液態、固態和氣態三種可能。狀態改變了,危險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變。如空氣被壓縮後就變成了危險化學品。又如汽油在液態時主要的危險性是燃燒(極度易燃)風險,在氣態時主要的危險性爆炸風險。而系統的狀態則與各種參數的變化相關。當系統的各種參數如溫度、壓力、體積、物態、物質、所具有的能量發生改變時,系統的狀態也就發生了改變。這時系統的危險性就有可能改變,如鍋爐檢修時其主要的危害是機械傷害、高處墜落、觸電等風險,而其運行時其的危害性則改變為鍋爐爆炸、燙傷等危害形式。人登高作業時,因為高度的增加,勢能的增加,高處墜落變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一個系統,其正常狀態、異常狀態和緊急狀態,其危險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風險也不一樣。從理論上講,無論是某種危險物質、系統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視為一個系統),在任何不同時刻,其狀態都有可能不一樣(如水夏天為液態水,冬天則為冰)。在某種狀態的危險源可能會造成較大的危害,而在某種狀態下則又可能變的相對安全。我們應該動態的看待問題。
而新標准則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或行為,或其組合」。很明顯,「或行為」應該強調的是人的因素。GB/T13869-2009標准明確要求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時一定要辨識人的某些不安全行為。當前安全行業的權威教材也明確將包含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單元定義為危險源。我們知道,體系建設的目的是保護人,而人也是導致事故的關鍵因素。大家經常講的「十次事故,九次違章」便是這個意思。人是最活躍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須研究人,學安全工程學科或相關學科的人員一定要學習人機學、安全心理學、行為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另外,也有專門的安全技術用於對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節律研究、人機學。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論中均包含人的因素。
「或其組合」則應該強調的是一種系統的概念,因為從很多事故致因理論研究可以看出,導致事故的危險源有時並不是個別的、孤立某些危險,甚至我們有時候也是無法將危險源類別加以區分,有時區分也是沒有意義的(如發生鍋爐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藝布局等諸多因素共同導致的)。如某個區域或地區的工作環境(或有害的工作環境)也是導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現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經證明,員工的不同工作環境的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在工廠工作時也曾經對工廠自70年以後的300餘起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不同季節發生事故的概率明顯不一樣,事故容易發生在寒冷季節和酷熱季節)。我們有時也無法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危險源予以識別。因此我們需要把某個系統作為危險源,如把「鍋爐」作為一個危險源,顯然是可以的,如果進一步擴展,把整個鍋爐房作為一個危險源來識別,也沒有什麼不妥。要理解「或其組合」的概念,我認為,需要有系統安全的概念。
標准從形式上回答了什麼是危險源,但標准術語講的比較拗口,晦澀難懂。一些沒有從事過安全管理的人員,難以理解。特別是在實際的安全管理中,或行業中則經常提到「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等概念,但這些概念標准術語中並沒有給出定義,他們與危險源的關系又如何呢?又如何理解呢?
我國現行有效的有關法規、標准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級師的培訓教材中對以上的相關術語均給出了權威的解釋。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根據這些解釋並對照GB/T28001-2011標準的定義,從其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危險因素主要是指導致人身傷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則是導致「健康損害」損害的因素。與我們標準的要求和解釋是一致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通常情況下,二者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危險源與「危險有害因素」又是什麼關系,具體如何描述呢?《安全評價》第1版給出的解釋是「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一定限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安全評價師》第2版對此定義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解釋指出「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分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而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就稱為危險源」。另外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也給出了類似的解釋。另外,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也指出「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以上的有關法規和權威的資料中給出的解釋,結合體系標準的理解,站在系統安全的角度,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 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源的概念並不等同,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2. 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均是客觀存在的;
3. 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四個方面去分析;
4. 危險源可以是指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
5. 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區別主要是危險物質數量的區別。
從上面的解釋中,有關的法規和標准等均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可以是危險源。如實際審核中,很多審核員認為,鍋爐不是危險源,危化品庫不是危險源,而「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等才是危險源。本人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錯誤的,因為安全閥、壓力表等並不是致害物(也許在特定條件下變成致害物),而且,也明顯不符合我國當前的法規要求。就算正確,也會因為其不能系統的看待問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抓不住問題的關鍵和要害,達不到危險源辨識的目的。
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單位將而「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 停電作業時誤合閘」等作為危險源,其實質是擔心該種現象出現。安全管理中通常稱這些現象為事故隱患,是不允許出現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並不存在這些現象。其實這些現象是需要關注的,這些主要在風險評價中予以發現,並予以消除的。曾經有個單位,在其行業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優秀,但其危險源辨識時辨識了1200多個危險源,竟然有700多個不可容許風險,結論明顯與其管理現實不符,令人驚訝。之所以出現這些現象,明顯將危險源、危險特性和風險的概念混淆了。如果我們學過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等這些現象有時就是我們所談的系統的某種故障模式。我認為,我們應該在具體的認證審核中對這些問題予以重視,正確引導企業。
還有很多人僅根據英文單詞「hazard」的名詞屬性,就簡單的推斷出,所謂的「危險源」,從表述上一定是「名詞」或「動詞(或形容詞)+名詞」,很有大玩文字游戲的嫌疑。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體系中所講的危險源,不但包含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而且還有其他所指,其含義應該比這些法規的定義的范圍更寬(因為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考慮可操作性,需要針對特定的管理對象的)。正如前面所講的一樣,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都是我們在危險源辨識中需要考慮的。在此解釋法規的定義和行業的要求只是想進一步解釋和闡述標准中危險源的含義,加深對危險源的理解。
通過分析,我們區分了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的概念。那「事故隱患」的概念又是什麼呢?能不能允許單位使用「事故隱患」的概念呢?首先,我國現行的各類法規均提到「事故隱患」,如安全生產法第17條明確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允許認證單位使用該詞語和概念是不合適的。另外通過查閱相關法規和資料,經綜合分析可知事故隱患的含義就是傳統安全管理中的習慣用語,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事故隱患通常指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隱患給出了一個廣義的概念。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來理解,他就是
指我們GB/T28001標准中所講的危險源,如果從狹義上理解,根據「 事故隱患通常指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來理解,並結合事故處理的一些法規和相關要求,則可進一步理解為事故隱患是對危險源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未進行有效的控制,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事故隱患是需要消除的,不允許存在。而我國現行的相關法規中則從來沒有要求不允許危險源的存在。而只有在風險控制的時,如要求本質安全才要求消除危險源。
因此在此理解的基礎上,站在系統安全的角度,我們可以得出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事故的一個邏輯關系。圖示如下:
從以上論述及圖示中,我們可以看出,事故隱患無論怎樣理解,其都應該是體系標准4.3.1條款中需要考慮的內容。如果我們在具體的審核中要求被審核單位必須談「危險源」,不能提「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等概念,並認為那是傳統安全管理中所做的事情,已經落後並不合時宜了。顯然有些教條和脫離實際,與體系要求並不符合。
最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危險源就是危險有害因素的載體。標准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關鍵是其含有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也就是說,其危險有害因素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我們審核時總是要求被審核單位提供一個詳細的危險源清單,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具體的管理實際中,有時危險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時我們卻很難找到那個載體。如這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便將職業病的定義由「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修改為「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就是這個道理。另外,從系統的角度來分析,危險源有時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如我們可以將危化品庫作為一個危險源,卻也可以將其內部的油庫、劇毒品庫、氣瓶庫等單獨作為一個危險源,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只談危險源,不談危險有害因素等,並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具體審核時只關注單位危險源的數量和名稱,倒不如具體關注有哪些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致害模式等更為合適。
『叄』 汽車維修過程中有哪些危險源
汽修維修過程中危險源 :
一、千斤頂
使用千斤頂頂車時支架必須牢固,頂起和放下車輛時用力輕以免車輛突然落下造成人員傷害。
1、使用千斤頂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結實場地,用安全登按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
2、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二、舉升機
舉升機工作時,存在人員觸電、傷害、高空等危險因素。
1. 設備接地良好,電線無破裸漏,合理操作。
2. 舉升和下降舉升時工作范圍內不得站人,應兩人配合工作,一人操作,一人觀察。
3. 定期檢查舉升機液壓管接頭的堅固情況,工作室觀察壓力表的壓力。
4. 舉升車輛時要按照車輛規定的位置進行舉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 車輛舉升時,車輛上的鬆散件和維修工件應取下,防止跌落傷人。
三、砂輪機
砂輪機運行過程中容易濺起顆粒,造成人員傷害,同時砂輪機及電纜必須絕緣良好,否則會出現人員觸電。
1. 工作時防護眼鏡等防護用品需佩戴齊全,不能正面打磨。
2. 開機前檢查砂輪是否出現裂痕和松動,及時更換砂輪機,砂輪防護罩齊全。
四、空氣壓縮機
空氣機使用過程中皮帶飛出容易造成人員傷害
定期檢查更換皮帶,定期檢查皮帶防護罩齊全有效,定期檢查皮帶輪固定螺母應緊固。
五、電瓶
充電時操作不當,易發生電瓶爆裂,電解液泄露事故
1. 電瓶充電時,保持通風良好,充電時打開電瓶蓋。
2. 加液時佩戴防護眼鏡,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
六、切割機
使用過程中易發生飛濺物、切割片傷人,人員觸電事故
切割機在切割物件時,物件必須夾緊。
在使用前必須檢查能否正常使用,電源線有無破損,切割片是否緊固,有無破損。
七、台鑽
操作不當造成機械傷人、飛濺傷人、鑽頭折斷傷人。
1. 鑽廠地墊安裝牢固。 2. 禁帶手套操作。 3. 工間必須固定加緊。
『肆』 如何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應首先考慮消除或減少危險源,其次考慮採取措 施降低風險,最後考慮個體保護。
確定新增重大安全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措 施:
1) 相關法律法規變化時;
2) 在工作程序將發生變化時;
3) 開展新的活動之前(如新建工程等) ;
4) 採用新設備、設施前或設備技術改造後投入使用前;
5) 採用新的物質;
6) 發現新的危險源時。
『伍』 如何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僅供參考
發電廠風險評估管理規定
1目的
明確安全生產風險評估管理要求,運用有效評估方法,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和方案,並對風險管控效果進行評價。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發電廠領域的風險管理。
3 專用術語定義
3.1 風險
風險是指危險源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機率或概率)。危害後果和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是風險兩個要素。危害後果是危險源本身固有的性質,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是指危害後果出現或發生的幾率。
3.2 危險源
危險源是可能對人、財產、環境造成危害影響的根源或狀態。
3.3 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對危險源進行辯識、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有效地處置危險源,使風險保持在可接受水平。是一種以較低成本投入、超前控制手段,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風險管理是一個PDCA的管理模式,通過危險源辯識、風險分析、制定並實施風險管控措施與方案、風險管控評價等程序,實施風險管控,使風險保持在可接受范圍。
3.4 風險評估
根據國家電網公司二十五項反措、國家電網公司安全性評價、發電廠各項規章制度的要求對發電廠各系統進行危險源辨識,在危險源辨識的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重大設備的異動由各技術科進行風險評估(重要設備的改造、設備的本體改造、主要輔機的改造),重大設備的操作由電力調度中心進行風險評估(220KV、110KV、6KV、廠用電等重大操作)。
3.5 風險等級
風險等級是標志風險影響程度的概念。依據企業承受風險的能力一般可分為可接受風險和不可接受風險兩大類。
可接受風險表示此類風險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安全和健康沒有影響,或者影響程度很小,在可接受范圍,不需要專注控制的風險。
不可接受風險表示此類風險對企業生產經營、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造成嚴重的影響,對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構成較大威脅,已超出企業可接受范圍,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控制,否則,風險一旦成為事實,企業將蒙受財務損失以及信譽危機。
對不可接受風險等級描述為重大、較大、一般。對可接受風險等級各部門進行解決。
3.6 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4、風險管理組織機構
4. 1成立以發電廠廠長為組長的風險評估領導小組,副組長為安監站長、各分管領導。成員各技術科、安監科、電力調度中心、科技環保科、生活服務中心、相關部門領導和各專業專工、各分場主任。
4. 2風險評估,按照專業進行劃分組成評估小組,成員包括安監科、技術科、電力調度中心、專工、科技環保科、生活服務中心相關部門領導和各專業專工、各分場主任、班組長。
4. 3風險管理主管部門為安監科。
5風險評估工作要求及職責分工
5.1一般風險由各分場主任牽頭,主任工程師組織,專業主任、派駐安全員、班組長參加進行評估,分場專業主任負責編制風險評估方案和措施,各分場主任工程師負責審核,派駐安全員負責對各分場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2較大風險分別由發電廠、熱電廠、供電各分管領導牽頭,各技術科負責組織,各職能科室、各分場主任、派駐安全員、主任工程師。各分場主任工程師負責編制風險評估方案和措施,各技術科負責審核,安監科對各分場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3 重大風險由發電廠廠長牽頭,安監科負責組織,安監科每年進行一次初評,每年請上級部門進行評估。安監科負責組織編制風險評估方案和措施,對需要進行重大變更才能消除和控制風險的項目應列入重大技改或重大修理予以立項。
6 風險控制
6.1依據風險的實際狀況,運行人員、檢修人員制定對危險源的監視、控制措施,以及整改方案。落實各項措施及方案的實施時間、實施責任人、實施監督人。
6.2對實施監視、控制措施之後的風險等級進行評價,評價現時風險等級。
6.3重大風險發電廠控制、較大風險分場負責監督控制、一般風險班組控制。
『陸』 如何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落到實處
1.1什麼是危險源 要了解什麼是危險源,我們首先必須學習體系的定義。今年發布的GB/T28001-2011體系標准給出的定義是「危險源 hazard: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首先、該定義不再涉及「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而2000版本的體系雖然要求危險源辨識中要包含「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但財產的損失和工作環境的破壞其實並不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重點,其實在大部分企業的管理實際中,特別是大型企業中,安全主管部門一般也沒有這方面的職能。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也從來沒有強調和要求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做這些事情,2000版本的體系規范的推行在某種程度上對一些企業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如影響了其正常職能的發揮,減少了對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方面的資源投入等)。通過比較,我們發現新版標准給出的定義則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強調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柒』 危險源有哪些控制方法和辨識方法
可以以作業單元或作業空間劃分,第一步,危險源辨識; 第二步,風險評價; 第三步,風險辨識; 第四步,風險控制,包括要制定的管理方案。
『捌』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是技術措施嗎
1.1什麼是危險源 要了解什麼是危險源,我們首先必須學習體系的定義。今年發布的GB/T28001-2011體系標准給出的定義是「危險源 hazard: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首先、該定義不再涉及「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而2000版本的體系雖然要求危險源辨識中要包含「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但財產的損失和工作環境的破壞其實並不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重點,其實在大部分企業的管理實際中,特別是大型企業中,安全主管部門一般也沒有這方面的職能。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也從來沒有強調和要求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做這些事情,2000版本的體系規范的推行在某種程度上對一些企業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如影響了其正常職能的發揮,減少了對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方面的資源投入等)。通過比較,我們發現新版標准給出的定義則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強調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如果工作環境的破壞和財產的損失影響到了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害,仍然需要辨識,只是這方面的辨識需要在後續的風險評價中予以識別。 其次,對危險是什麼,新版標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礎上對其對象給出了進一步的拓展和明確,定義因而更准確和全面。2000版本的體系標準的原定義是「……的根源或狀態」。所謂的「根源」,就是導致這些後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質等)。比如說如果沒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會發生汽油的火災爆炸事故,如果沒有矽塵、石棉粉塵的危害的物質存在,就不會發生該類型的塵肺病。也就是說,如果危險源不存在,無論採取或不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電氣防爆措施、通風措施)或個體防護措施(如佩戴防塵口罩、耳塞、戴絕緣手套等),危害都不會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汽油、矽塵、石棉 粉塵等危險有害的物質或因素便是導致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的根源,需要我們在危險源辨識中予以辨識和分析的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種事故致因理論。據這些理論分析,導致事故的因素還包含了社會文化的原因、社會制度的原因、經濟結構等方面的。這些是否就是我們應該分析的所謂的「根源」呢?我想,這些因素是導致事故的深層次原因,是社會的大背景,某個具體的企業難以左右。我們在此並不應該把根源理解成導致危害的深層次原因,站在某個具體企業管理的角度,分析這些原因可能並不合適,而從社會或行業的角度來分析這些原因,則可能是適合的。 所謂的「狀態」,主要指物質或系統所處的狀況。每個不同時刻,其狀態均不一樣。物質的狀態主要是指物質的不同狀況,物質一般都有液態、固態和氣態三種可能。狀態改變了,危險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變。如空氣被壓縮後就變成了危險化學品。又如汽油在液態時主要的危險性是燃燒(極度易燃)風險,在氣態時主要的危險性爆炸風險。而系統的狀態則與各種參數的變化相關。當系統的各種參數如溫度、壓力、體積、物態、物質、所具有的能量發生改變時,系統的狀態也就發生了改變。這時系統的危險性就有可能改變,如鍋爐檢修時其主要的危害是機械傷害、高處墜落、觸電等風險,而其運行時其的危害性則改變為鍋爐爆炸、燙傷等危害形式。人登高作業時,因為高度的增加,勢能的增加,高處墜落變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一個系統,其正常狀態、異常狀態和緊急狀態,其危險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風險也不一樣。從理論上講,無論是某種危險物質、系統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視為一個系統),在任何不同時刻,其狀態都有可能不一樣(如水夏天為液態水,冬天則為冰)。在某種狀態的危險源可能會造成較大的危害,而在某種狀態下則又可能變的相對安全。我們應該動態的看待問題。 而新標准則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或行為,或其組合」。很明顯,「或行為」應該強調的是人的因素。GB/T13869-2009標准明確要求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時一定要辨識人的某些不安全行為。當前安全行業的權威教材也明確將包含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單元定義為危險源。我們知道,體系建設的目的是保護人,而人也是導致事故的關鍵因素。大家經常講的「十次事故,九次違章」便是這個意思。人是最活躍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須研究人,學安全工程學科或相關學科的人員一定要學習人機學、安全心理學、行為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另外,也有專門的安全技術用於對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節律研究、人機學。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論中均包含人的因素。 「或其組合」則應該強調的是一種系統的概念,因為從很多事故致因理論研究可以看出,導致事故的危險源有時並不是個別的、孤立某些危險,甚至我們有時候也是無法將危險源類別加以區分,有時區分也是沒有意義的(如發生鍋爐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藝布局等諸多因素共同導致的)。如某個區域或地區的工作環境(或有害的工作環境)也是導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現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經證明,員工的不同工作環境的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在工廠工作時也曾經對工廠自70年以後的300餘起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不同季節發生事故的概率明顯不一樣,事故容易發生在寒冷季節和酷熱季節)。我們有時也無法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危險源予以識別。因此我們需要把某個系統作為危險源,如把「鍋爐」作為一個危險源,顯然是可以的,如果進一步擴展,把整個鍋爐房作為一個危險源來識別,也沒有什麼不妥。要理解「或其組合」的概念,我認為,需要有系統安全的概念。 標准從形式上回答了什麼是危險源,但標准術語講的比較拗口,晦澀難懂。一些沒有從事過安全管理的人員,難以理解。特別是在實際的安全管理中,或行業中則經常提到「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等概念,但這些概念標准術語中並沒有給出定義,他們與危險源的關系又如何呢?又如何理解呢? 我國現行有效的有關法規、標准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級師的培訓教材中對以上的相關術語均給出了權威的解釋。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根據這些解釋並對照GB/T28001-2011標準的定義,從其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危險因素主要是指導致人身傷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則是導致「健康損害」損害的因素。與我們標準的要求和解釋是一致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通常情況下,二者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危險源與「危險有害因素」又是什麼關系,具體如何描述呢?《安全評價》第1版給出的解釋是「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或能量超過一定限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安全評價師》第2版對此定義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解釋指出「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分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而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就稱為危險源」。另外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也給出了類似的解釋。另外,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也指出「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以上的有關法規和權威的資料中給出的解釋,結合體系標準的理解,站在系統安全的角度,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 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源的概念並不等同,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2. 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均是客觀存在的; 3. 生產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可以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四個方面去分析; 4. 危險源可以是指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 5. 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區別主要是危險物質數量的區別。 從上面的解釋中,有關的法規和標准等均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可以是危險源。如實際審核中,很多審核員認為,鍋爐不是危險源,危化品庫不是危險源,而「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等才是危險源。本人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錯誤的,因為安全閥、壓力表等並不是致害物(也許在特定條件下變成致害物),而且,也明顯不符合我國當前的法規要求。就算正確,也會因為其不能系統的看待問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抓不住問題的關鍵和要害,達不到危險源辨識的目的。 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單位將而「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 停電作業時誤合閘」等作為危險源,其實質是擔心該種現象出現。安全管理中通常稱這些現象為事故隱患,是不允許出現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並不存在這些現象。其實這些現象是需要關注的,這些主要在風險評價中予以發現,並予以消除的。曾經有個單位,在其行業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優秀,但其危險源辨識時辨識了1200多個危險源,竟然有700多個不可容許風險,結論明顯與其管理現實不符,令人驚訝。之所以出現這些現象,明顯將危險源、危險特性和風險的概念混淆了。如果我們學過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閥失效」、「壓力表失效」、「電氣不防爆」等這些現象有時就是我們所談的系統的某種故障模式。我認為,我們應該在具體的認證審核中對這些問題予以重視,正確引導企業。 還有很多人僅根據英文單詞「hazard」的名詞屬性,就簡單的推斷出,所謂的「危險源」,從表述上一定是「名詞」或「動詞(或形容詞)+名詞」,很有大玩文字游戲的嫌疑。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體系中所講的危險源,不但包含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裝置、設備、設施和場所,而且還有其他所指,其含義應該比這些法規的定義的范圍更寬(因為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考慮可操作性,需要針對特定的管理對象的)。正如前面所講的一樣,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都是我們在危險源辨識中需要考慮的。在此解釋法規的定義和行業的要求只是想進一步解釋和闡述標准中危險源的含義,加深對危險源的理解。 通過分析,我們區分了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的概念。那「事故隱患」的概念又是什麼呢?能不能允許單位使用「事故隱患」的概念呢?首先,我國現行的各類法規均提到「事故隱患」,如安全生產法第17條明確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允許認證單位使用該詞語和概念是不合適的。另外通過查閱相關法規和資料,經綜合分析可知事故隱患的含義就是傳統安全管理中的習慣用語,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事故隱患通常指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隱患給出了一個廣義的概念。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來理解,他就是 指我們GB/T28001標准中所講的危險源,如果從狹義上理解,根據「 事故隱患通常指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來理解,並結合事故處理的一些法規和相關要求,則可進一步理解為事故隱患是對危險源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未進行有效的控制,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事故隱患是需要消除的,不允許存在。而我國現行的相關法規中則從來沒有要求不允許危險源的存在。而只有在風險控制的時,如要求本質安全才要求消除危險源。 因此在此理解的基礎上,站在系統安全的角度,我們可以得出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事故的一個邏輯關系。圖示如下: 從以上論述及圖示中,我們可以看出,事故隱患無論怎樣理解,其都應該是體系標准4.3.1條款中需要考慮的內容。如果我們在具體的審核中要求被審核單位必須談「危險源」,不能提「危險、有害因素」、「事故隱患」等概念,並認為那是傳統安全管理中所做的事情,已經落後並不合時宜了。顯然有些教條和脫離實際,與體系要求並不符合。 最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危險源就是危險有害因素的載體。標准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關鍵是其含有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也就是說,其危險有害因素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我們審核時總是要求被審核單位提供一個詳細的危險源清單,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具體的管理實際中,有時危險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時我們卻很難找到那個載體。如這次職業病防治法修訂,便將職業病的定義由「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修改為「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就是這個道理。另外,從系統的角度來分析,危險源有時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如我們可以將危化品庫作為一個危險源,卻也可以將其內部的油庫、劇毒品庫、氣瓶庫等單獨作為一個危險源,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只談危險源,不談危險有害因素等,並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具體審核時只關注單位危險源的數量和名稱,倒不如具體關注有哪些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致害模式等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