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配件維修 » 汽車維修行業行政處罰種類

汽車維修行業行政處罰種類

發布時間: 2022-04-19 04:05:47

Ⅰ 汽車修理屬於那個部門管理

屬於交通局部門管理。

交通局部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措施,擬定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全國、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布局,編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工作。

三、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和運輸組織管理,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其它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軍事運輸。

四、培育、監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市場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規劃市場體系布局,制定市場規則,規范和監督市場行為,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務體系,引導交通運輸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負責交通工程建設的投標、招標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

六、負責全市公路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產權。

七、負責全市道路營業性運輸站、點、場建設的規劃;負責全市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負責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交通中介組織、信息配載的行業管理工作。

(1)汽車維修行業行政處罰種類擴展閱讀

交通局的性質

1、交通局是行政單位,但行政單位中行政編制沒幾個,好多編制都是事業編制,各佔一半,在待遇上,中央、市直、區直事業單位人員參考公務員

2、交通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交通運輸局的內設機構,主要職能是指導、監督本地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本局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跨區域的交通執法工作。

3、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機構,內設辦公室、人事科、綜合科、財務科、計劃基建科、政策法規科等6個職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業單位8個。

4、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公民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舉報,交通管理部門經查證屬實後,應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公民因此遭受損失,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賠償。

Ⅱ 交通行政執法 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及法律依據: (二)行政處罰及法律依據:

交通運政執法行政強制(共2項)
1、道路運輸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 對違法工具和證據資料可能發生轉移或者隱匿的、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經營的以及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暫扣相關證據資料、客貨運輸車輛和經營設備,分別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暫扣憑證,並責令其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2、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
行政強制措施:立即制止;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政執法行政處罰(共59項)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有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2、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年齡超過60周歲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有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
4、道路運輸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上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
5、客運、危運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6、客、貨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7、客、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8、客、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9、道路運輸站(場)允許無證經營車輛進站經營及超載、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10、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用途功能,不公佈道路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1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三條。
1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
13、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
14、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2005年第10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第15-21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貨運輸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
(二)客運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客運標志牌的;
(三)承運危險貨物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的;
(四)客運車輛每日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未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的;
(五)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的技術等級未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貨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未達到三級以上的;
(六)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車輛類型等級未達到中級以上的;
(七)客貨運輸經營者未對其使用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
第22-27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從事專項類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客運班車途經城鎮時未在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客運站點載客的;
(三)在高速公路封閉區內上下旅客的;
(四)未經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客運包車載客運行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佔用道路等公共場所進行維修經營作業的。
第28-39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一)未經許可使用客、貨運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二)客運經營者不按許可營運線路經營的;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暫停客運經營服務的;
(四)客運經營者坑騙旅客、非法拒載、站外攬客、途中甩客、擅自加價、惡意壓價、堵站罷運的;
(五)使用汽車以外的其他拼裝、報廢機動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六)客貨運輸經營者及駕乘人員未保證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的;
(七)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工作的;
(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不遵守駕駛培訓作業規范、擅自縮短機動車駕駛培訓時間的;
(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未按國家和交通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技術檔案,安裝學時計時儀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
(十一)貨運代理、貨運配載經營者將受理的貨物交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承運人承運和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准運手續的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業務的;
(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統計資料的。
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沒收其拼裝、報廢車輛。
第40-45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車輛和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的;
(三)使用未按規定進行維護或者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四)營運性質的客運車輛、重型貨車和半掛牽引車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安裝和使用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的;
(五)從事客運機動車租賃經營未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46-52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客運運輸經營者在招投標確定的期限內未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的;
(二)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安全檢查不合格車輛出站的;
(三)客運場站經營者未向運輸管理機構報送車輛安全檢查及發班停班資料、未向客運經營者公布收費項目和費率、未按規定收費和售票、強行搭售保險的;
(四)未按照有關技術標准進行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
(五)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六)使用無效道路運輸營運證、牌的;
(七)偽造、變造、塗改、倒賣道路運輸營運證、牌的。
第53-54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拼裝、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報廢機動車、拼裝機動車、使用偽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裝機動車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其拼裝、報廢車輛。
55、客貨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許可的。
行政處罰措施:收繳相關經營許可證件並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6、道路運輸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時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
行政處罰措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7、發生重大道路運輸安全事故,駕駛員因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而被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措施:3年內不得重新申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8、發生特大道路運輸安全事故,駕駛員因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而被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措施:終身不得再次申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9、除駕駛員安全責任原因外,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行政處罰措施:1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Ⅲ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的詳情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 「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 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 「 道路運政機構 」 ) 行使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
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
第四條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道路運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路規費稽查站內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四)營運車輛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准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並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按本條第(一)或第(三)項處罰。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客、貨運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後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汽車每輛處以100元的罰款,其它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對違反客、貨運輸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客運經營者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批准擅自開行客運班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線路、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增加、減少班次以及停止運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上下旅客、裝卸行包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核定的時間發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在途中更換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客運經營者採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客運經營者不在規定的售票場所售票或強攬旅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客運經營者或司乘人員收取票款後不給旅客車票或給予的車票與票款不符的,每人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九)出租汽車不安裝或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十)出租客運經營者異地經營的(送客到異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十一)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經營者在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擅自招攬他人同乘或故意繞道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招攬乘客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出租客運、旅遊客運經營者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源點不在規定的場所、不按規定秩序排隊承運乘客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的,處以3000元的罰款。使用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要求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十四)客運經營者不按核定的營運車輛載客定額載客造成超載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十五)客運經營者不服從道路運政機構安排,不進站營運,擾亂客運秩序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十六)使用貨車、拖拉機及其他禁止載客車輛經營旅客運輸的,按裝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十七)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准,擅自開行零擔貨運班線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擅自延伸或縮短零擔班線,改變停靠站點,增加或減少班次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十八)從事危險貨物、零擔貨物、大型物件貨物、集裝箱、冷藏保溫貨物等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汽車列車、自卸汽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無 「 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 非營業性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作業,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拒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運輸任務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憑准運證承運國家規定必須憑准運證運輸的貨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營業性客、貨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裝置運輸標志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偽造、倒賣、轉借和租讓客、貨運輸標志、出入境汽車運輸標志的,收繳其非法標志,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使用者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超期的臨時加班和包車客運線路牌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貨運輸經營者不隨車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出入境汽車運輸統一標志、出入境汽車旅客運輸行車路單或國際汽車貨物運單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外國籍汽車擅自在我國境內自行攬貨、攬客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搬運裝卸經營者強裝強卸,欺行霸市,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裝卸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對違反運輸服務業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客運站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政機構批準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核定的營運方式、區域、線路、班次(時間)安排客運車輛的,每車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二)客運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時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進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客運站給營運車輛超額配載旅客的,按超載旅客人數每人處以5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裝載定額裝運行包造成超載的,按超載行包重量每千克處以5元的罰款,僅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四)客運站不按規定裝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裝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客貨運代理、配載服務經營者將受理的業務交給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將受理特種貨物交給無特種貨物運輸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承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客運站、貨運站不按規定標准收取代理費、站務費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貨運代理、聯運服務、配載信息服務經營者倒賣貨源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單位和個人強行代理道路運輸業務、強行指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商品汽車發送駕駛員不使用、或使用無效、或不隨車攜帶《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發送商品汽車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偽造、倒賣《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倒賣的《道路商品汽車發送證》發送商品汽車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不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的教材培訓或對未持學員證人員進行駕駛員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使用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按第八條第(十)項的規定處罰。
(十三)使用無標志牌或教練車證的教練車從事駕駛員培訓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對未經培訓或未完成培訓計劃要求的學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按發證人員每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二條對違反汽車維修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修經營者承修報廢車輛、擅自改裝或利用配件拼裝車輛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維修經營者故意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屢次發生的或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維修經營者採取給回扣或變相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故意虛報修理項目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維修經營者非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等進行維修作業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護或偽造、倒賣車輛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結算憑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維修經營者不按技術標准進行維修作業或維修作業缺項漏項的,責令補做相應維修作業項目,每車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同時對質量檢驗員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罰款。
(七)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維修檢驗記錄的,每車次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八)維修經營者承修的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停車故障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維修經營者的二級維護質量低劣,返修率超過5%,質量監督抽查上線檢測一次合格率低於85%的,處以10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九)維修經營者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作業後,不按規定填寫、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每輛車處以5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十)維修經營者未按竣工出廠的技術要求,對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大修車輛進行竣工出廠前的維修質量綜合性能檢測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十一)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合同或不使用統一維修合同文本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維修經營者不按規定懸掛統一的 「 汽車維修企業標志牌 」 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對違反車輛技術管理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的,在道路運輸證違章記錄欄上作記錄,並處以500元的罰款。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未做車輛二級維護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規定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以300元的罰款。
(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使用不合格或達不到標准要求的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進行檢測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技術標准進行檢測或不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未建立車輛檢測技術檔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進的,按每車次處以10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十四條對違反價格和票證管理的行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進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抬價、壓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不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以100元的罰款。
(五)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填寫道路貨物運單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每次處以50元的罰款。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轉讓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收繳其非法票證,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倒賣、偽造道路運輸專用票證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領取、繳銷票證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維修經營者擅自提高車輛維修結算工時定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實際檢測項目計收檢測費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不按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行為,按下列的規定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除責令補交外,還應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並予以警告。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偷漏道路運輸管理費時間達30天以上的,除責令補交外,還應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偽造、轉讓、塗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繳訖證的,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責令其限期補報,並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按時報送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不如實填報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上崗證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安排未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資格證件的人員從事有相應資格要求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每人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持無效上崗證件上崗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三)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聘請無教員准教證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准教證的教員,每人次處以200元的罰款。
(四)教員准教證未經年審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運用與執行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發生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處罰。
第十九條對當事人在同一運輸過程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道路運政機構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責令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運政機構必要時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牌證,簽發待理證,允許車輛繼續營運,並指定違法行為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政機構實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文書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當事人對道路運政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違法行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天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政機構可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本規定發布之前交通部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 ○ 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布的《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註:《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制定於1998年,修訂於2001年,其制定和修訂工作是在國家尚未制定道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進行的,其大部分內容與2004年頒布的《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的行政處罰規定相抵觸,應當予以廢止。《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後,我部先後制定了與條例配套實施的7件規章,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進行了系統的設定和規范,上述規定是目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主要執法依據。由於5號令與《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之間存在較大范圍的沖突,造成了執法依據的混亂,已經給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擾,影響了運管執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管理相對人和基層執法單位經常就其中存在的問題向我部反映情況,同時由於部門規章之間存在的沖突,也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我部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將其作為重點清理對象,國務院法制辦也將其作為社會反響較大的規章之一,建議我部予以著重研究。
5號令廢止之後,關於運管費的徵收及管理工作,我部將盡快修訂相關配套規章,增加有關管理規定,以避免廢止5號令對運管費徵收工作帶來的影響。

Ⅳ 汽車修理廠涉嫌欺詐,工商局會怎麼處理

沒有具體情節不好判定。
如果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的話,一般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來調查處理,構成欺詐的話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你也可以要求相應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目前我國汽車維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

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

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

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

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

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

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

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Ⅵ 2018年汽車維修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准—

Ⅶ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增加了,如果這個項目違法了,吊銷的時候是全部吊銷嗎

你要先變更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把汽車保養維護增加進去,然後才可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不然沒變更增加就開展該項目,期間被市場監管部門查到是會被行政處罰的(超范圍經營),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一般不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Ⅷ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能罰款處理嗎

可以罰款處理。

企業對自己僱用的員工進行罰款,是特定的經濟實體,對特定的人實施的經濟處罰行為。

基本特徵

企業罰款的基本特徵是:

(1)企業員工違反了本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按該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受到經濟處罰。

(2)對員工的罰款並不以員工是否給企業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為必要條件。罰款只具有懲罰性而不具有對經濟損失的賠償性。

(8)汽車維修行業行政處罰種類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11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Ⅸ 汽車維修糾紛該如何解決

一、保修期內的車輛,一定要到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和保養,以免失去索賠權。而已經過了保修期的,則應認清汽修廠的資質和等級,選擇證照齊全、技術水平好的廠商,以保證維修質量。

二、在汽車維修完畢後,不要急著離開,要記得復核車輛和維修結算單,檢查清單上記載的項目是否到位,尤其要注意結算單上發動機號和底盤號是否與駕駛證上的一致,以防產生糾紛後投訴無門。

購買零配件的,要檢查零配件明細中列舉的零配件有沒有超出維修項目中需要更換的零配件范圍。此外,在閱讀結算單和明細時有疑問的要及時提出。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因此在維修前,要問清相關事項並簽訂維修合同;

維修後,要保存好維修結算單。如需要另外購買零配件的,經銷商應提供明細單或發票,註明所購配件的生產廠家,並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售後服務規定等。

民事債務糾紛處理時間

1、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案情都比較簡單,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原告直接拿著欠條起訴;

2、但民間借貸糾紛卻是時間拖得最長的案件類型之一(另一類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為很多時候被告欠錢後就避而不見,甚至欠下多筆債務後,直接跑路,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多麻煩,如果一旦被告找不到,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則需要公告送達2次,每次的公告期均為60日,且公告期不算在審限之內;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按照有關國家標准,汽車美容店,洗車是屬於維修業的,也有相應的准入條件。不具備資格,沒有取得運政的許可,是要被罰的。是運政,不是路政。
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GB/T16739.1-2004
5.5 車身清潔維護
5.5.1 人員條件
至少有兩名經過專業培訓的車身清潔人員。
5.5.2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於40m2。停車場面積不少於30m2。
5.5.3 主要設備:舉升設備或地溝;汽車外部清洗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吸塵設備;除塵、除垢設備;打蠟設備; 拋光設備。
5.5.4 節水條件
取得節水管理部門的批准,符合當地節水及環保要求。

熱點內容
房車體驗美景 發布:2025-07-07 22:05:08 瀏覽:224
50t行車價格 發布:2025-07-07 22:04:20 瀏覽:732
皮卡房車行駛中躺 發布:2025-07-07 22:01:52 瀏覽:602
賓士唯雅諾房車加長版 發布:2025-07-07 21:28:50 瀏覽:184
特斯拉商務車坐幾個人 發布:2025-07-07 21:07:27 瀏覽:953
羅爾斯羅伊斯車價格表 發布:2025-07-07 21:04:51 瀏覽:934
機械拖車價格計算 發布:2025-07-07 21:03:43 瀏覽:476
福田風景內飾隔板 發布:2025-07-05 15:28:41 瀏覽:871
歡樂頌趙醫生的車價格 發布:2025-07-05 15:07:06 瀏覽:277
內蒙古4月份適合去哪兒旅遊 發布:2025-07-05 14:58:16 瀏覽: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