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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產生危險廢物管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5-14 16:16:23

『壹』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該如何處置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告知書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告知書
各相關單位、個體經營者: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產生機動車維修與拆解行業涉及產生的危險廢物及代碼有:
1、車輛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900-214-08);
2、汽車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油泥(900-199-08);
3、噴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漆渣(900-252-12);
4、報廢機動車拆解後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氣囊(900-018-15);
5、車輛制動器襯片的更換產生的石棉廢物(366-001-36);
6、噴漆作業房尾氣收集裝置更換的廢活性炭(900-039-49);
7、廢機油濾芯、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含有機溶劑或油漆的抹布(900-041-49);
8、廢鉛酸蓄電池(900-044-49);
9、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900-049-50)。
列入豁免名錄的危險廢物為: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一、管理要求。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並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採取環境污染防範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禁止擅自棄置、傾倒、填埋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二、法律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查處;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事故應急。各相關產廢單位、個體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杜絕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並有效措施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屬地環保、公安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四、違法舉報。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違法行為和線索,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環保部門舉報熱線「12369」,公安機關舉報熱線「110」。

『貳』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處罰有哪些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可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叄』 汽車維修固體廢物怎麼處理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該如何做呢?

1、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要建立主要領導牽頭,專人負責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責任到人,做到台賬真實,依法委託,認真管理。

2、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按要求規范管理各類危險廢物。

3、「依法委託處置各類危險廢物」,機動車維修企業須與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簽訂利用(處置)合同或協議,委託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4、「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分類收集、分區存放,並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貯存場所須有防滲的硬化地面、防雨及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企業必須委託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理,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

危險廢物的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肆』 國家對汽車維修噴漆危廢要求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機動車維修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廢物 ,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伍』 危險廢物廢機油私自出賣歸那個部門管

危險廢物廢機油私自出賣歸公安部門管。私自進行廢物廢機油的買賣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從事廢礦物油的處置和利用必須具有國家認證的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把廢機油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單位處理利用的,將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並處罰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陸』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分為以下幾點:
1、停建罰款就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廢、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污水 處理廠污泥及化工等工業污泥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 其他;
3、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超標排污和超總量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規避監管排污;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污等行為;
4、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5、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處罰,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柒』 無危廢運輸資質的危運車輛,運輸了危險廢物該如何處罰

摘要 1

『捌』 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水污染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絕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

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7、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暗管的行為。

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8、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9、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0、重點排污單位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企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行為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向大氣排污單位和個人拒絕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行為

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雜訊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雜訊超標准排污費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5、企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行為。

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6、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發罰款。

7、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雜訊或者其邊界雜訊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行為。

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違反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行為

違反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封存產生雜訊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固體廢物污染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轉移固廢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廢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為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廢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8、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排放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放射性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行為。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產生放射性固體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事的行為。

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行為。

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未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評文件,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的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建設單位未落實環評文件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建設單位未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玖』 全國汽車維修企業每年產生多少危險廢物

什麼是危險廢物?汽修行業有哪些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標准和鑒定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廢物。

汽修行業危險廢物除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外,還包括:噴漆廢棄漆渣,廢油抹布、手套,廢油、廢漆桶等。

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等廢物 有哪些危害?

廢機油中含有致癌、致突變、致畸形物質及廢酸、重金屬等物質,對人體危害極大,其中有機化合物如芳香族類很多對身體有毒害作用,這些物質不但會停留在肺,還會進入血液運行全身,會干擾人的造血系統、神經系統等,導致血液病。

一次換油產生的廢機油看起來像污水般無害,但事實並非如此。一升廢機油可以污染100萬升清水,相當於供應14個人一年的用水量。

廢棄鉛酸蓄電池含有大量重金屬,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持久性危害。不少回收人員將含有鉛成分的廢液直接向河流、坑塘中傾倒,沉澱在土地中的鉛對人畜健康構成危害。

國家關於危險廢物 有哪些規定?

危險廢物是固體廢物管理的重點,是近年來在環境保護中日益受到重視的領域。

危險廢物是具有毒性、反應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危險或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

我國在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的制定使得固體廢物的環境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視,全面規定了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制度和體系,包括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危險廢物管理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等部分,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特別規定中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轉移、包裝、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有比較系統的要求,主要有申報登記制度、統一鑒別制度、代處置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管理計劃制度等危廢管理制度。

『拾』 危險廢物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1]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1]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三)危險廢物類別;(四)年經營規模;(五)有效期限;(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1]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並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託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採取封閉措施,並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1]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1]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澱、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許可流程編輯受理范圍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審批條件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審批程序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承諾時限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法》所述的20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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