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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技術管理質量事故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6-04 07:05:48

A. 汽車質量問題該如何解決是不是可以要求賠償

當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時,一定要到經銷商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並認真做好修理記錄。如果車輛日後屢修不好時,消費者可據此向經銷商或廠方索賠。如果消費者擅自修理,那麼對車輛所存在的問題無法確認責任方,商家會以此為由,認為是消費者自己修理壞的,從而拒絕消費者的賠償要求。 索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用戶購買汽車後在規定的范圍內發現質量問題,可到經營單位的技術服務部門反映,經過驗車屬實後可辦理修理或更換配件。若用戶購買的是國產車,也可以到生產廠家設在當地的維修服務站按規定處理。 2、 用戶購車後由於使用不當而損壞,可以到經營單位指定的維修站或生產廠家售後服務部修理,費用自理。 3、 購買進口車的用戶在使用後發現質量問題,如在索賠期內,並屬自然損壞,可向經營單位的技術服務部申報(需持發票、進口車商檢證),然後送當地商檢局驗車,根據結果向生產廠家駐我國商務代辦提出索賠。 雙方發生糾紛時的解決途徑: 1、 消費者和經銷商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2、 到市場管理部門或消協、技術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尋求第三方的調解; 3、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B.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C. 最新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一)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1、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

D. 維修車輛事故一般怎麼處理

汽車維修費用一般是在定損以後確定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會根據定損進行賠付。一般在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費用。在車輛修復以後,支付修理費用和辦理領車手續前務必對修理質量進行查驗。如果車主選擇在4s店進行維修,那麼這些事宜4s店都會協助車主解決,為車主節省時間及經歷。對於可以代辦理賠的事故,維修後車主可以直接提車,4s店負責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當出現事故時,車主走保險的流程主要是:
1、出現事故後,車主要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告,並且也要馬上向出現事故地點的有關的部門報案,等待這兩方面人員的即使到達,在此期間,車主需要准備相關汽車保險理賠資料了。
2、保險公司在接到報告後,會在很快的時間內馬上到出現事故的地方,並對事故進行查看,確定造成的人員的損失和經濟方面的損失是否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之內。這些方面的處理,保險公司一般要求要在6個小時之內處理完畢。
3、保險公司在確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之內後,如果是小的事故,賠償費用在一萬元以下的賠償,那麼保險公司會在三天之內處理完畢,並對投保人進行賠償。如果是比較大的事故,保險公司的人會向有關的部門查詢詳細的資料及車主准備的汽車保險理賠資料,包括汽車保險的保險單原件或者時復印件、發生事故地方的有關的部門給車主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汽車在修理花費方面正規的發票、司機的相關的一些證件的復印件、汽車的相關資料的復印件等許多的資料。再根據事情的進度,來對投保人進行賠償。不管是那種賠償,保險公司都會及時向投保人進行通知。

E.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後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准、相關標准以及有關地方標准;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准;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
第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准。
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條 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並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
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第十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並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對維修車輛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做為評定維修業戶維修質量和年審《技術合格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托修單位與承修業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並進行調解,所發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鑒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對不按技術標准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維修業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F. 事故車輛的維修處理要點

1、如果第三者非機動車,則最好要求保險公司人員在進行現場處理時,直接達成三方(第三者、保險公司、車主)公認的一個核損價格,如果當場不能核定損失,則在進行第三者損失核定的時候或者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給出核損價格。

2、如果第三者是機動車,則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與車主一同前往車主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則當場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現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也就是說第三者將與車主去不同的修理廠進行車輛修理時,則第三者可能要求車主在事故現場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費用,或稱押金或定金,(因為擔心事後找不到車主或者事後車主不認賬),切記:一、現場掏錢,一定要立收據;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費用比較適當(因為也有可能發生事後第三者不認賬的情況)。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如何鑒定損失賠償

車輛營運損失,雙方就申請鑒定達成一致後可在交警隊填寫申請表格,到交警隊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可以在向法院起訴後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由法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G. 汽車維修檢測質量問題的有效處理對策有什麼呢

對於汽車維修檢測質量問題的有效處理對策,小編認為主要有兩點,其一是優化汽車維修檢測外部市場環境,其二是強化車主管理。接下來小編仔細為大家介紹以上兩點。

另外在對車輛進行維修檢測之前,應該和多個廠家進行溝通,參考多個廠家的報價,了解不同維修企業的收費價格和具體維修技術,選擇性價比高,服務質量好的維修企業。在車輛維修檢測之後,一定要索要相應的票據作為證據,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的全部介紹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H. 汽車維修質量缺陷補救措施

一、汽車技術性能的影響因素
影響汽車技術性能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質量缺陷
關於汽車質量缺陷,特別是在質保期內新車的質量缺陷,國家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控制,如《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規定》(簡稱「汽車三包規定」)。其明確規定在質保期或一定時間內,汽車存在嚴重隱患、存在影響汽車運行安全的現象等應實施召回或實施「三包」。另外,汽車主機廠應嚴格控制汽車質量,最大程度地降低缺陷產品的產生。
2.駕駛者使用不當
駕駛者使用不當的情況主要有三種:一是汽車日常運行使用了不符合規定的燃油,導致汽車發動機工作異常、性能下降,這會導致汽車在會車、加速超車或爬坡時因動力不足、運行時差超時而發生事故;二是汽車超載、運行環境惡劣,此種情況主要針對營運大貨車,長期超載、運行環境惡劣會導致汽車性能下降,特別是使汽車制動性能下降,甚至出現無制動,這會造成汽車發生碰撞事故或火災事故;三是車主對汽車日常維護和保養的缺失,即「缺保、拖保、失保」,這種做法會使汽車的性能得不到應有的恢復,不能保障汽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容易導致事故發生。
3.檢測維修缺陷
(1)汽車檢測
無論是車管機構的年審檢測還是交通系統的營運檢測都存在瑕疵,特別是與汽車運行安全有關的系統檢測,如汽車制動系統、照明系統、轉向系統等項目的檢測。在檢測汽車制動系統制動力時,按照相關檢測工藝規范,應首先利用專用量具檢測車輪輪胎的胎壓、輪胎花紋深度,利用干濕溫度計測量檢測環境的溫度、濕度等,再進行汽車制動系統制動力的檢測。同理,車輛左右車輪輪胎氣壓是否一致、高低是否正常會影響照明系統中的前照燈照射位置的檢測結果。規范的檢測工藝是真實反映汽車性能的前提,把控汽車技術性能是保障汽車運行安全的關鍵。
(2)汽車維修保養
維修質量是汽車安全運行的技術保障。影響汽車維修質量的因素主要有汽車品牌眾多、型號復雜、故障多樣,維修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參差不齊,汽車零部件供應渠道多樣、品質難以保證,維修管理規范問題,管理者與從業者安全意識問題等。如何對汽車維修質量檢驗與控制,值得我們深度思考。
二、汽車維修質量的檢驗與控制
1.維修質量
汽車維修質量是指汽車技術性能或工作能力恢復的程度。汽車維修是一項技術服務,因而汽車維修質量是汽車維修服務活動是否滿足與托修方約定的要求,是否滿足汽車維修工藝質量標準的一種衡量。汽車維修質量包括汽車維修服務全過程的服務質量和汽車維修作業的生產技術質量。汽車維修服務全過程的服務質量包括:維修業務接待、維修進度和維修經營管理的質量水平。汽車維修作業的生產技術質量是維修竣工汽車是否滿足相應竣工出廠技術要求的一種定量評價。要確保汽車維修質量,必須對汽車維修生產過程中影響竣工質量的各項作業及各個技術環節進行全面的質量控制。沒有全面的質量控制,就沒有技術質量的保障。
2.維修質量檢驗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是指採用一定的檢驗測試手段和檢查方法,測定汽車維修過程中和維修後(含整車、總成、零件、工序等)的質量特性,然後將測定的結果同規定的汽車維修質量評定參數標准相比較,從而對汽車維修質量做出是否合格的判斷。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是對汽車維修質量(技術性能、工作能力)恢復程度的評價和鑒定。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是汽車維修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它貫穿於整個維修過程,是在維修過程中具體實施汽車維修質量控制的一項技術工作。根據維修質量的工作性質可將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分為進廠檢驗、零件分類檢驗、過程檢驗、竣工出廠檢驗和質量評定檢驗等。汽車進廠後要通過進廠檢驗確定汽車的故障部位及故障原因,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出維修方案;在汽車維修過程中,要通過過程質量檢驗保證維修工藝和技術標準的正確實施;維修完畢的汽車要通過竣工檢驗判斷該車是否達到了技術條件的要求,是否恢復了技術使用性能和工作能力。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不僅是對維修品質的檢測,也是對整體服務的綜合檢查。通過維修質量檢驗,可以降低汽車返修率,消除隱患,防止重大事故發生。所以,汽車維修質量檢驗的實施是為了更加全面有效地對汽車維修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3.建立汽車維修質量保證體系
汽車維修質量保證體系是為了滿足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所規定的質量要求而建立的與汽車維修質量直接相關、由技術活動和管理活動所構成的工作系統,其通過一定的規章制度、方法、程序和機構等把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活動系統化、標准化和制度化。
質量保證體系是一個有機整體,其核心是依靠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科技的力量,來確保維修質量。汽車維修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是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實施應注重三個要點:首先是「環節」,零部件的儲存和維修工藝等全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進行質量控制;二是「關聯」,就是部門與部門、工種與工種、人與人之間強調協調配合;三是「反饋」,在維修管理過程中要實現信息反饋和反饋控制。建立汽車維修質量保證體系的內容包括:明確責任;健全管理機構;實現維修質量管理業務標准化、實現管理流程程序化;設置高效靈敏的汽車維修質量信息反饋系統。

I.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汽車維修業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汽車維護質量糾紛調解工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及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道路運政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糾紛調解工作。糾紛雙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負責。第三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系指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汽車維修業戶與托修方因維修竣工出廠車輛的維修質量生產糾紛,雙方自願向道路運政機構申請進行的調解。第四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以下簡稱糾紛)調解,應堅持自願、公平的原則。道路運政機構進行調解應當公開,做到依據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公開調解、公平負擔。第二章糾紛調解申請的受理第五條糾紛調解的范圍是在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或汽車維修合同約定期內當事人雙方所發生的爭執。在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方遇有汽車維修質量問題或者發生機件事故,應首先與承修主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各方可向當地道路運政機構申請調解。第六條申請調解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調解方(當事單位或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單位、地址、電話;
(二)當事人的名稱、單位、地址、電話;
(三)糾紛的詳細經過及申請調解的理由與要求的書面報告;
(四)汽車維修合同、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費用結算憑證等其它必要的資料。第七條申請調解方(當事人)應如實填寫《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附件一)。道路運政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復意見。
同意受理的,道路運政機構應將《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申請書》自接到申請書後十個工作日內轉送另一當事方。另一當事方同意調解的,應在自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書所涉及的內容寫出書面答辯材料,並做好參加調解准備。另一當事方不同意調解的應及時表明態度,道路運政機構則不予受理的程序處理。
道路運政機構不受理調解的,應在自接到申請書後或另一當事人不願調解的答復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第八條參加調解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責任,並對舉證事實負責。第九條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拆檢車輛有關部位時,當事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一致證實拆檢情況。第十條托修方或駕駛操作人員認為維修質量造成車輛異常,應保護好車輛原始狀態並找承修方進行拆檢。如承修方拒絕派人或事故現場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車輛停駛地道路運政機構提出拆檢申請。
車輛停駛地道運政機構接到拆檢申請後,應及時組織拆檢,填寫《汽車現場拆檢記錄》(附件二)。並及時車輛現場拆檢記錄與有關證據送達承修方所在地道路運政機構。第三章技術分析和鑒定第十一條技術分析和鑒定由各級道路運政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或委託有質量檢測質量檢測資格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參與技術分析和鑒定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道路運政機構審定並聘用。參加鑒定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第十二條技術分析和鑒定人員應依據現場拆檢記錄、汽車維修原始記錄和《汽車維修合同》、車輛使用情況以及其它有關證據,分析原因,做出結論,並填寫《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附件三)。第十三條技術分析和鑒定是進行糾紛調解的基本依據,出具技術分析和鑒定的部門應對所做的結論負責。第十四條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做專項試驗分析鑒定的,其費用按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第四章責任認定第十五條承修方不按技術標准、有關技術資料和維修操作工藝規程維修車輛或不按使用說明規定選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承修方因裝配使用有質量問題的配件、油料或裝配使用托修方自帶配件、油料且未在維修合同中明確責任的,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第十六條承修方在進行總成大修、小修和二級維護作業時,未對所裝(拆)配件進行鑒定或雖發現相關配件質量不符合技術要求但未與托修方簽訂責任協議,在質量保證期內確因該零部件質量引起的質量事故由承修方負責。
汽車維修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確定。

J. 如何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

一,托修方應該與承修方簽訂書面維修合同;二,維修質量糾紛發生後的維權步驟: 1.調解,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則省時、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2.鑒定,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汽車維修管理站,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如果車主對汽車維修管理站所做的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車主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在調解失敗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訴訟中可申請舉證責任倒置。汽車維修糾紛屬於產品質量糾紛范疇,訴訟中,用戶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准;四、要找准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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