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汽車配件回收管理辦法
① 回收報廢車輛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一、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二、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三、車主持有《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
四、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五、車主持《變更表》、《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② 長春市報廢汽車回收制度
都是按照國家頒布的《報廢汽車管理辦法》執行的。詳細的你可以網路下,有很多條的,具體想知道什麼可以咨詢長春市億北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電話網路下,我忘了。算了還是先網路給你回收制度吧。要給我分啊。
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07 號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防止並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並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條
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最新的有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文件
國務院第715號令《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2019年6月1日)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4號)(2019年1月1日)
《報廢汽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2019年12月17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2020頒布)
其中GB22128是拆解企業建設的重要依據,重點提出以下幾點:一是重點增加地區年總拆解產能和單個回收拆解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建設項目選址、分檔經營面積和設施設備、拆解電動汽車等相關技術要求;同時將設施設備分為一般類、安全環保類、高效拆解類及拆解電動汽車類,明確各類別下應具備的設施設備。首次提出報廢機動車拆解線、拆車機等安全環保、高效拆解類專用名詞。
④ 辦理報廢汽車拆解審批手續,先找那個部門申請
拆解報廢汽車應刻到汽車主管部門,申請並注銷刻車的戶口,並把排造交回。申請條件:
1、企業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2、企業經營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米,其中作業場地(包括存儲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 6000平方米,企業經營場地應符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08)。
3、具備必要的拆解設施設備,設施設備符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08)要求。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⑤ 報廢車回收公司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
報廢車回收公司首先提交回收資格申請,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然後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法律依據: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並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⑥ 報廢汽車拆解後廢鋼,廢塑料處理
摘要 報廢汽車如果流入黑市回收,經過非法改造後直接在三、四線城市銷售,或是地下拆解後「五大總成」等零部件直接翻新銷售,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交通安全隱患。
⑦ 辦理報廢汽車回收公司需要辦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報廢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回收報廢車輛,經車輛管理所監督車輛解體後,出具《報廢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憑《報廢車回收證明》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第五十四條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因產品技術升級、更新換代或者主要技術性能低於使用維護要求,喪失儲備價值的,可以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中央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技術鑒定並審核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需要改變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技術鑒定並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中央和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改變用途或者報廢獲得的收益,應當上繳本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⑧ 報廢汽車怎麼回收,手續怎麼辦
到公安車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車管部門憑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按實填寫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當月養路費交、免憑證進行辦理注銷手續。為方便報廢汽車單位或個人,回收公司代車管部門收取車牌、行駛證、登記證等。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⑨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詳細法規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法規如下: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准,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十三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處理許可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
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五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5號
⑩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是規范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經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於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