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什麼設備管理
1. 汽車維修企業技術管理的基本任務主要包括哪些
1.建立技術管理組織機構
在高檔車維修企業內部應建立以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工作指揮系統,並結合企業具體情況,設置必要的技術管理職能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
2.建立技術管理制度及技術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汽車維修的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和各級技術責任制度,例如車輛維修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制度、材料配件管理制度、全面質量管理制案例度及質量檢驗制度、技術教育培訓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技術經濟定額管理制度、技術責任事故處理制度等。
3.堅持技術為生產服務的原則
寶馬維修企業技術管理的基本原則,就是要以提高汽車維修質量為中心,技術應為維修生產服務,為生產現場服務。其內容包括:分析汽車維修的生產過程和質量情況,抓好汽車維修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抓好零件分類檢驗、維修過程中的過程檢驗及總成驗收,開展QC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等);解決汽車維修過程中所發生的重要技術問題。
4.搞好汽車維修的機具設備管理
根據「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原則,配合企業的實際生產過程,對本企業所有的運輸車輛及汽車維修機具設備進行全過程的綜合性管理。
5.搞好修舊利廢與技術革新
積極開展修舊利廢與技術革新工作,以推廣先進維修技術,減輕工人勞動強度,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努力降低修理成本。
6.搞好技術教育和技術培訓
2.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3. 辦汽車維修廠需要哪些設備
開個普通的汽車修理廠需要的最基本的設備,和設備投資的價格如下:
一、輪胎拆胎機兼拆胎、裝胎、充氣於一體。大約3000塊。
二、舉升機 二柱9000元左右。四柱13000左右。
三、小型空氣壓縮機 1500左右 二手的6、7百塊也能買到。
四、平衡機國產的一般在3000-5000,但進口機型都要在一萬以上。
五、四輪定位儀價格就貴了點要4萬左右。
六、綜合的汽車故障診斷電腦用X431 7000塊左右。
還有輔助設備:
1 彈簧拆裝機(壓式) 螺旋
2 廢油抽取機(接油)
3洗車機
4 發動機吊機 2T
5快速充電機 30A
6工具小車 三層
7一套SATA工具
8 氣路系統(自製)買高壓氣管
9表組(機油,汽缸,真空,萬用表,正時燈)
10 風炮
鈑金油漆設備
11 外形修復機
12 二氧化碳焊機
13 大梁校正架
14 烤漆房標准型7*4*2.8
15 噴槍
16 拋光機
檢測設備
17半自動冷媒加註回收機
18手鑽
19測量工具(塞尺,量缸表,游標卡尺,千分尺,扭力扳手)
升降機一台8000~15000元不等,電腦檢測儀器15000元。維修工具一套。3000元左右 空氣壓縮機一台5000~7000元 千斤頂等3000元
當然開一個修理廠需要投資的錢遠不止設備這些錢,還有場地租金、其它籌辦費用、前期運營費用。修理廠的規模直接決定著投資費用,以自己的技術實力、管理能力、手頭的資源來決定投資的規模,切忌盲目投資,並不是開個廠就能賺錢的,賠錢的修理廠多的是。
4. 汽車保養店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管理
技術部設專職技術員,負責全廠的設備管理工作。設專職或兼職
設備管理員
,為保證設備完好的
技術狀況
,充分發揮設備潛力,提高工作
效率
,制定設備
制度
。
a)
責全廠設備維修及
重點
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制定設備的采購計劃。
b)
部門應指定一名(或兩名)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本部設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指導本部
員工
按
安全技術
操作規程
正確使用設備,保養設備,同時負責向廠部提出
設備維修計劃
。
c)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建立設備的
技術檔案
,建立維修技術資料的管理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d)
職技術員按計劃對各
部屬
設備進行檢查鑒定,及時上報廠部。
二、設備維修與保養
1.本廠設備維修保養實行日常維護,例行保養,季度保養、年度保養的制度。
2.例行保養:
1)設備啟用前應先檢查設備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可靠,設備各部有無異常情況,確認技術狀況正常方可開機。
2)作過程中或工作完成後,應清除設備存留的切屑、污物,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潔維護,並將設備放置原位切斷
電源
。
1.季度保養:
1)全設備清潔,潤滑。
2)拆洗各潤滑油氈,清除污物,加換新
潤滑油
,檢查舉升器油量,必要時加註。
3)全面檢查各傳動部位,如發現松動、失調,應及時進行處理。嚴格檢查
液壓
、氣壓
部件
是否泄漏並處理,清洗
油水分離器
。
4)嚴格檢查自動
控制開關
、電源插頭、座、線路接頭、操作手柄等是否靈活、正常,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2.年度保養:
1)執行季保養的全部內容。
2)按設備使用規定更換或過濾
液壓油
,並清洗容器和過濾系統。
3)清洗密封傳動件,更換油封或緊固部件,調整各部位。
4)測試
電機
及
電器
安全性能並檢查設備精確度及各項性能。
日常維護由各
班組
指定
專人
負責,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5、備保養計劃由專職技術員根據
設備使用率
、技術狀況編制下達各部門。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按計劃組織實施。
5.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6. 汽車維修管理規定
汽車修理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4、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5、汽車進廠檢驗制度6、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7、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9、汽車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車維修作業各環節檢驗制度11、汽車維修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12、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13、汽車修理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14、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15、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16、輪胎拆裝機、平衡機操作規程17、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18、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19、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20、製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1、汽車修理作業環境保護條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7. 開汽車維修專業需要哪些設備
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1、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此類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生產。2、開業條件: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動資金等條件。3、設備條件:應具有下列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從事汽車專項修理生產,必須具備GB/T16739。3-1997規定的相應的汽車專項修理條件。3.1 清洗拆裝作業設備a)汽車外部清洗設備;b)零件清洗設備; c)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d)懸架彈簧螺栓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e)半軸套管拆裝機(從事中型、重型汽車維修);f)舉升設備或地溝; g)拆裝起重、搬運設備。3.2 發動機總成修理作業設備3.2.1 專用設備a)立式精鏜床;b)立式珩磨機;c)磨氣門機;d)氣門座銑削及氣門與氣門座研磨設備或工具;e)連桿校正器;f)連桿襯套加工設備;g)軸瓦加工設備(允許外協); h)機油加註器; j)曲軸磨床。3.2.2 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a)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b)氣缸體、氣缸蓋和散熱器水壓試驗設備; c)燃燒室容積測量裝置; d)氣缸漏氣量檢測儀; e)曲軸箱竄氣測量儀; f)工業纖維內窺鏡;g)潤滑油質量檢測儀;h)潤滑油分析儀; i)廢氣分析儀(從事汽油車維修); j)煙度計(從事柴油車維修); k)聲級計; l)油耗計(允許外協); m)無損探傷設備(與底盤各總成修理作業公用);n)汽油泵、化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汽油車維修);o)噴油泵、噴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柴油車維修); p)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允許外協);q)電控汽油噴射系統檢測設備(從事電控汽油噴射式轎車維修)。3.3 底盤總成修理作業設備3.3.1 專用設備a)制動鼓和制動盤修理設備; b)制動蹄摩擦片和制動塊摩擦塊修理設備; c)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d)離合器摩擦片修理設備;e)潤滑油、脂加註器; f)車架校正設備(從事轎車維修車除外); g)前軸校正設備(允許外協)。 3.3.2 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a)前軸檢驗裝置; b)制動檢測設備; c)四輪定位儀(從事轎車維修)或轉向輪定位儀;d)轉向盤轉動量和扭矩檢測儀; e)車輪動平衡機; f)車速表試驗台(允許外協); g)傳動軸動平衡機(允許外協); h)側滑試驗台(允許外協); i)底盤測功設備(允許外協)。3.4 電器修理作業設備a)充電機; b)電器試驗台; c)前照燈檢測設備。3.5 車身總成修理作業設備a)車身校正設備; b)剪板機(從事貨車修理允許外協);c)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機(從事轎車、客車維修); d)折彎機(從事轎車維修、客車維修); e)噴烤漆房(從事轎車維修)或噴漆設備; f)調漆設備(允許外協); g)型材切割機(允許外協); h)工業縫紉機; i)鉚接設備。3.6 通用設備a)普通車床;b)鑽床; c)電焊設備; d)氧-乙炔焊設備; e)釺焊設備; f)液壓或機械壓力機; g)空氣壓縮機; h)砂輪機; i) 鉗工工作台及設備; j)除銹設備。3.7 計量器具: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3.7.1 量具a)外徑千分尺; b)游標卡尺;c)內徑百分表、內徑千分表;d)百分表;e)平尺;f)平板;g)前束尺;h)厚薄規; i)量杯。3.7.2 計量儀器(儀表)a)萬用電表;b)電解液比重計;c)高頻放電叉; d)轉速表; e)輪胎氣壓表;f)氣缸壓力表; g)發動機檢測專用真空表; h)溫度計。3.8 主要手工具a)千斤頂;b)扭力扳手; c)各種扳手; d)手電筒鑽; e)各種拉壓器;f)各種手動鉸刀。4、設施條件4.1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設置4.1.1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作業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4.1.2 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4.2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面積企業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面積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4.2.1 主要總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裝配、調整、磨合、試驗、檢測作業應在生產廠房內進行。主要設備設置在生產廠房內。主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少於800平方米。4.2.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5、人員條件5.1 技術管理人員應至少有一名具有本專業知識並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為本企業正式聘用的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技術人員數應不少於生產人員數的5%。5.2 技術工人5.2.1 企業工種設置應與其從事的生產范圍相適應,各工種技術工人數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直接生產工人應不少於50人。5.2.2 各工種技術工人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工人技術等級證書,並經交通行業培訓,取得上崗證,持證上崗。5.2.3 各工種均由一名熟練掌握本工種的技術工人負責,其技術等級:a)汽車發動機維修工、汽車底盤維修工、汽車維修電工、汽車維修鈑金工為高級;b)其他工種,不低於中級。5.3 質量檢驗人員進廠檢驗、過程檢驗、竣工出廠檢驗必須由專人負責。5.3.1 專職檢驗人員必須經過交通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並取得「質量檢驗員證」,持證上崗檢驗。應有一名質量總檢驗員和至少二名質量檢驗員。5.3.2 應至少配備一名經正規培訓取得正式機動車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等級不低於中級汽車駕駛員。試車員可由質量總檢員或質量檢驗員兼任。5.4 財務人員應至少有二名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會計證」的財務人員,其中有一名經過行業培訓的財務結算人員。6、質量管理條件 6.1 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准。6.2 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6.3 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6.4 應具有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等。7、安全生產條件7.1 企業應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7.2 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8、環境保護條件8.1 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准。8.2 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音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產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9、流動資金條件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10、中外合資(合作)維修企業和特約維修中心(站)條件10.1 中外合資(合作)的一類汽車維修企業,除應具備合資(合作)維修企業特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本標准規定的各項條件10.2 特約維修中心(站)進行一類汽車維修企業生產范圍內的維修作業時,必須具備本標准規定的各項條件。1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條件11.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11.1.1 必須具備本標准規定的一類汽車維修企業的各項條件。11.1.2 必須具備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蝕、試壓設備和專業拆裝、維修、測試設備、工屬具以及污水處理、危險品處理、殘余物回收裝置,維修人員防護用具用品。11.1.3 必須具有維修車輛上裝載、接觸危險貨物的容器、管道、裝置、總成、零部件的專用修理間。專用修理間應遠離其他生產、生活場所,獨立設置,通風良好;專用修理間結構、建築材料、設置的設施應與維修車輛所裝載、傑出的危險貨物相適應;專用修理間使用面積不少於90平方米;專用修理間周圍應設置相適應的警戒區,警戒區內無火源、熱源,並設置警示牌。11.1.4 必須具有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制度、設施。11.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人員11.2.1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應至少有一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配備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專職生產工人和測試分析人員。11.2.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生產工人和分析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掌握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蝕、維修知識以及維修操作技能,經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持證上崗管理和作業。12、承擔救援維修條件企業承擔車輛救援維修業務,還應配備牽引車輛或救援維修工程車和通訊工具。
8. 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的行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合法經營,查處違法行為,保障交通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汽車(含掛車、半掛車和輪式工程機械車輛,下同)修理、維護、專項維修和改裝(列入國家民用改裝車產品目錄的汽車改裝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機關,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遠郊區的區、縣交通局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所(以下統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分別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汽車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有相應的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合格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汽車維修按維修技術條件,分為四個技術級別。具體開業技術條件和技術級別標准,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制定。第五條汽車維修行業實行技術合格證制度。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應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領技術合格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申領技術合格證的申請,應在30日內做出決定。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六條申請人取得技術合格證6個月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進行稅務登記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收回技術合格證。第七條汽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發生變更時,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開業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外,須向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銷技術合格證及汽車維修行業專用發票。第九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關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價、財政、稅務、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按本市的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經營,不得越級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須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重新審定技術級別。
二、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車維修配件,保證維修質量。
三、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在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不準使用在修車輛上路行駛。
四、車輛維修後出廠,須按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的規定出具符合規范的合格憑證,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財務人員。
六、嚴格按規定收取修理費,結算時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並將工時,材料明細清單交用戶。
七、禁止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或三類汽車底盤,禁止承修報廢車輛。
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必須查驗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的,不得承修。
九、在修車輛試車,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路段進行,並懸掛試車牌照。不得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車輛。
十、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有權查閱汽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料和各種票證,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撓。涉及汽車維修經營者經營秘密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者與車輛送修人因維修質量、費用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調解。調解和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無技術合格證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濟性質,未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100元罰款。
三、不執行維修行業技術標准和質量檢驗制度,對出廠的車輛不按規定出具合格憑證的,處該項營業收入5%至10%的罰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車配件或維修質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車維修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證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或更換車架、車身、駕駛室、發動機,以及改變車輛原設計性能、用途、結構業務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技術合格證。
五、超過核定技術級別承接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額20%至50%的罰款。
六、超越核定技術級別維修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三類汽車底盤或者承修報廢車輛的,吊銷技術合格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